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报送的拟提交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文件,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尹田、叶林、杨贵鹏、刘燊、彭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认真审阅了《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委托管理与有偿使用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发表如下意见:
1、京唐公司基于实际需要拟通过有偿方式使用首钢集团所有的位于京唐公司厂前区和协力区的房屋,同时基于管理与维护效率和便利性考虑,首钢集团将该等房屋委托给京唐公司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上述交易安排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双方协商一致拟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及《房屋有偿使用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定价公允,能够有效保证双方合法权益,也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该议案作为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可上述安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签名):
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