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8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9月10日发出会议补充通知,于2020年9月24日14:0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296,308,2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829%,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4.4984%。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63,898,5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550%,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250%。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32,409,7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279%,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77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6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32,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306%,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776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668,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1%;反对5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1%;弃权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1,792,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76%;反对57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43%;弃权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1%。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73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9%;反对5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1,860,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57%;反对57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9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05,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557%;
反对1,1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1,278,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419%;反对1,1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6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05,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557%;反对1,1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1,278,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419%;反对1,1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87,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26%;反对57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1,860,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57%;反对57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9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0年9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5日、2020年9月1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