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回复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18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于2020年9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公司已将上述反馈意见书面回复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审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