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
之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九月
1-1-2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
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2020年8月31日下发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20218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福莱特集团”、“发行人”、“公司”或“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发行人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尽调报告一致;
2、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在申请文件中用楷体加粗标明;
3、本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1-3
目录
目录 ...... 3问题1、申请人披露,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发行了1,4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50亿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25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证监会有关规定;(2)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品相同或生产线共用的情况;(3)是否存在重复投资;(4)申请人是否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相应的技术;(5)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
问题2、请申请人就所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
问题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 19
问题4、申请人披露,生产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24
问题5、申请人披露,光伏新能源产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报告期内申请人取得了政府资金补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未来若国家及地方政府减少对申请人的资金支持,申请人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发展所造成的风险。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
1-1-4表明确意见。 ...... 32
问题6、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33
问题7、请申请人:(1)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情况,对商业承兑汇票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如未计提,说明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是否一致;(2)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结合 上述情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 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40
问题8、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请申请人:
(1)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真实性及合理性;(2)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及性质等,说明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判断依据及其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59
问题9、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前募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到位,请申请人:(1)说明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相关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时间内再融资的必要性,是否过度融资;(2)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重新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披露前募资金使用进度及效益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64
问题10、申请人于2019年2月上市,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年产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2020年5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金14.50亿元,投资于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5亿元用于“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
(1)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披露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
1-1-5
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公司在技术、人员和客户资源等方面是否具备明确的实施基础,上述项目达产对申请人产能的具体影响情况,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手订单、市场竞争、市场空间等说明并披露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3)披露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 ...... 72
问题11、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主要产品在2018年9月24日起加征关税的2,000亿产品清单之内。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中美贸易摩擦、汇率波动对生产经营、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101
问题1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结合申请人的分红能力、章程条款、实际分红情况,对申请人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核查意见。 ...... 108
问题13、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114
1-1-6
问题1、申请人披露,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发行了1,4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50亿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25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证监会有关规定;(2)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品相同或生产线共用的情况;(3)是否存在重复投资;(4)申请人是否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相应的技术;(5)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证监会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问答》”)等证监会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占比为30%,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包括偿还债务,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75,0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0%,未超过30%。
发行人所处的光伏玻璃行业是资本密集行业,公司目前业务发展较快,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较高,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7,451.14万元、303,980.17万元、475,588.67万元和248,003.60万元,伴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营运资金需求也随之提高,公司滚存利润不足以支撑目前的发展。同时,考虑公司目前的财务结构,截至 2020年6月末资产负债率为53.20%,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公司需要补充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持续、健康的业务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
1-1-7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已综合考虑了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现有资产负债结构、货币资金等因素,具有合理性,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计划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A股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450,000,000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亦作相应调整。
截至预案公告日,发行人总股本为195,000万股,其中A股总股本为150,000万股,H股总股本为45,000万股。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45,000万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A股总股本的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且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距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日间隔超过6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间间隔的相关规定
《发行监管问答》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述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共发生两次募集资金行为,分别为2019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30,000万元,及2020
1-1-8
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45,000 万元。根据《发行监管问答》第三条的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主要指首发募集资金,不包括可转债募集资金的情况。据此,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暨首发募集资金的主要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59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于2019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0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减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45,615,049.0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4,384,951.0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9年2月11日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9)第00059号《验资报告》。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德师报(核)字(20)第E00393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报告》,发行人已经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20年6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均已销户。
发行人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前述会议决议日期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间间隔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91.52万元,该衍生金融资产主要系公司为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购买的外汇远期合约;公司持有的衍生金融负债94.23万元,该衍生金融负债主要系公司为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购买的外汇期权合同和利率互换掉期合同。发行人持有的该等衍生金融工具主要系为对冲汇率风险而进行的风控措施,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除此之外,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亦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1-1-9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投资金融业务等其他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品相同或生产线共用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投资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建设的产品技术、产品品种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存在共用生产线及重复投资的情况: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为“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主要产品为光伏组件盖板玻璃;本次募投建设项目为“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和“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主要产品为光伏组件盖板玻璃和光伏组件背板玻璃。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所生产的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与前次募投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整体区别不大,主要应用于单玻、双玻组件的生产,但从技术规格上来讲仍然存在改进上的差异,主要是:
(1)因目前组件还是趋向大板化,新一代窑炉采取了新一代技术的压延工艺,使得可以适应各种板宽,从而提高公司的产能利用率;
(2)随着双玻渗透率的上升,公司薄玻璃产品生产、需求上升,结合最新的生产技术以及生产设备,公司本次厚度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突破,新一代窑炉可做到稳定量产超薄的盖板玻璃,而产品的使用效率与寿命基本与前代保持一致。
“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所生产的光伏组件背板玻璃主要应用于光伏双玻组件的生产。双玻组件是指由光伏盖板玻璃、光伏背板玻璃和太阳能电池片组成复合层,电池片之间由导线串、并联汇集到引线端所形成的光伏电池组件。由于双玻组件盖板及背板均采用光伏玻璃,使其相较于传统单面组件拥有发电量更高、生命周期更长、耐候性、耐磨性、耐腐蚀性更强等优势。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相较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整体差异较
1-1-10
小,在技术参数、工艺上根据市场大型化、轻薄化、高效化的发展需求进行了升级,以满足市场化的需求。
2、发行人本次募投建设项目均为新增产能的投资建设项目,不存在共用生产线及重复投资的情形: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是公司在现有光伏玻璃产品的技术积累上,结合当前光伏行业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建设具有国产自主研发核心技术的光伏组件盖板玻璃生产线,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形成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的生产能力,满足光伏市场高品质产品的需求。
“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系光伏玻璃原片深加工项目,主要通过把光伏玻璃原片深加工制造成背板玻璃。项目将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并配置自主研发制造的设备,建设六条光伏背板玻璃钢化镀膜生产线。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形成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的生产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建设的产品在技术、品种上存在差异,均系新增公司光伏玻璃产能的投资建设项目,不存在共用产线及重复投资的情况。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实施募投项目相应的技术
公司于2006年通过自主研发成为国内第一家打破国际巨头对光伏玻璃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的企业,成功实现了光伏玻璃的国产化。公司作为我国最早进入光伏玻璃行业的企业之一,也是我国光伏玻璃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之一,参与了《太阳能用玻璃第1部分:超白压花玻璃(GB/T30984.1-2015)》、《光伏压延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GB30252-2013)》等标准的制定。
从技术储备来看,截至本回复文件出具日,公司已获得“一种减反射高透过率镀膜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及其制造方法” 、“制备太阳电池用镀膜玻璃的设备及其制作方法” 、“阻断紫外线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及其制造方法”等100多项光伏玻璃相关专利,以及“一种玻璃生产线”、“ 一种玻璃钢化后全自动流水线”等30余项在申请的发明专利,在光伏玻璃的配方、生产工艺和自爆率控制等关键技术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从研发平台来看,公司设立了福莱特特种玻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福莱特特种玻璃研究院、福莱特企业技术中心,对公司技术创新
1-1-11
及研发能力提升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公司拥有一支涵盖从事光学设计、新材料、无机化学、机械设计等专业领域的研发团队,整体科研实力雄厚,并在光伏玻璃领域已成功掌握了相关核心技术,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拥有光伏组件盖板玻璃、光伏背板玻璃全方位的生产能力,并具备本次募投项目所在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储备和完善的研发体系,能够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应对各种技术难题,降低运营风险,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四、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
(一)光伏产业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为产能消化带来有力的市场保障
1、光伏行业市场空间广阔、全球新增装机量保持高速增长带动光伏玻璃行业市场需求不断增长
传统能源的紧缺和日益严重的气候变暖问题,引发了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热潮。而光伏行业是新能源产业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光伏行业都处于蓬勃发展态势,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尤为迅速,从2002年左右起步,到2007年,短短几年时间,我国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国,光伏装机总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
光伏玻璃的下游终端产品为光伏电池组件,其市场需求由全球光伏组件的装机量决定。目前,全球的光伏发电行业已全面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中国、欧洲、美国、日本等传统光伏发电市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东南亚、拉丁美洲、中东和非洲等地区光伏发电新兴市场也快速启动。根据《Global MarketOutlook For Solar Power 2020-2024》、中国光伏产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球太阳能发电装机累计达到约633.7GW、新增装机量116.9GW;当年我国新增光伏装机超过30.1GW,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仍然保持全球第一。根据中国光伏产业协会数据,2020年,预计全球光伏产业新增装机量将超过130GW,乐观情形下甚至达到140GW。据国际能源署(IEA)预测,到2030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有望达到1,721GW,到2050年将进一步增加至4,670GW,发展潜力巨大。
2011-2025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量
单位:GW
1-1-12
数据来源:中国光伏产业协会在巨大的光伏装机需求拉动下,光伏玻璃的需求量也随之激增。根据Allied Market Research发布的《Solar Photovoltaic Glass Market Analysis: GlobalOpportunity Analysis and Industry Forecast, 2019-2026》,2019至2026年间全球光伏玻璃市场年复合增速将达30.3%,到2026年,全球光伏市场规模将达到376亿美元。光伏玻璃产业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将为产能消化带来有力的市场保障。
2、双玻组件渗透率不断提升,市场空间广阔
光伏玻璃作为光伏组件核心原材料之一,其强度、透光率、导电性能等都直接决定了光伏组件的寿命和发电效率。双玻组件是指由两片光伏玻璃和太阳能电池片组成复合层,电池片之间由导线串、并联汇集到引线端所形成的光伏电池组件。由于双玻组件盖板及背板均采用光伏玻璃,使其相较于传统单面组件拥有发电量更高、生命周期更长、耐候性、耐磨性、耐腐蚀性更强等优势。一方面,双玻组件正、反面均为能发电的组件,能接收正面直接照射的太阳光及被周围环境反射到组件背面的太阳反射光,进而增大光电流和发电量。另一方面,双玻组件集成了光伏玻璃抗PID(潜在电势诱导衰减)的特性,又具有适用于恶劣环境及高压情况下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平均衰减低于常规单面组件,因而使用寿命更长。同时,双玻组件相较于传统单玻组件耐磨损、抗腐蚀性更强,透水率接近于零,防火等级也大大提升,在多方面均表现出突出优势,市场前景广阔,目前市场占比正在快速提升。
1-1-13
2018-2019年,超薄光伏玻璃的技术提升使得双玻组件真正实现了对单玻组件的可替代性,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测,2019年双玻组件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4%,但是未来随着双玻组件高发电效率、低衰减率等优势逐渐被市场接受和应用,以及安装方式的逐步优化,双玻组件的应用规模将不断扩大,预计2025年双玻组件渗透率将达到60%。双玻组件采用两块厚度为2.5mm(或
2.0mm/2.5mm)的光伏玻璃作为面板和背板,而单玻组件仅采用一块3.2mm光伏玻璃作为面板。2.5mm+2.5mm双玻组件较3.2mm单玻组件对光伏玻璃的需求量提升56.3%。
未来随着双玻组件的渗透率快速提升,光伏玻璃的性能要求及需求将会进一步提高,光伏玻璃需求量的增速预计将进一步提升,为公司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市场保障。另外,公司本次“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有利于公司紧紧抓住双玻组件快速发展这一市场机遇,快速抢占光伏背板玻璃市场,不断扩大公司在光伏玻璃领域的领先优势。
(二)积极开拓客户资源,深度满足客户需求,为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提供重要保障
公司与国内外知名光伏组件企业建立并维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基于性价比优势,大型光伏组件企业对光伏玻璃由原来的依赖进口转向国内采购,并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长期积累,公司已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与一大批全球知名光伏组件厂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如隆基股份、晶科能源、韩华集团等。
1、在手订单
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业务与国内行业领先的光伏组件生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光伏玻璃在手订单合计约5,000万平方米,综合考虑熔炉成品率、加工成片率等因素,在手订单覆盖约3个多月公司现有产能,在手订单较为充裕。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产品需求旺盛,客户认可度较高,产销率始终保持在100%左右。
除上述在手订单外,报告期内,公司与隆基股份签订了光伏玻璃长单销售合同,履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计销售数量16,160万平米,预估合同总金额约42.5亿元人民币(按照卓创周评合同签订期
1-1-14
公布的光伏玻璃均价测算,含税),平均每年6,464万平方米,为公司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意向性协议
除上述在手订单及与隆基股份的长期销售协议之外,公司还签订了以下意向性协议并在2020年度已开始实际执行,为公司未来募投产能的消化提供了保障:
客户 | 合同有效期 | 产品 | 玻璃供应量 | 玻璃价格 |
客户一 | 2020年1月1日至2022月12月31日 | 光伏玻璃 | 2020年1月200万平方米,2月250万平方米,3-6月份300万平方米每月,7-12月份400万平方米。2021年至2022年每月玻璃供应量的数量为该公司需求总量的30%-40% |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
客户二 | 2020年1月1日至2023月12月31日 | 光伏玻璃 | 每年公司需求总量的60%的光伏玻璃 |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
客户三 | 2020年1月1日至2023月12月31日 | 光伏玻璃 | 1500万件/年 |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
客户四 | 2020年1月1日至2022月12月31日 | 光伏玻璃 | 2020年每月70万平方米(或以上);2021年每月100万平方米(或以上);2022年每月120万平方米(或以上) |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
客户五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光伏玻璃 | 2020年总需求量3,250万平方米 |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
注:上述客户中其中四家系全球前十大光伏组件企业。
3、优质的客户储备为产能消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为国内率先掌握光伏玻璃生产工艺并进行量产的企业之一。福莱特光伏玻璃作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其成熟、稳定的工艺控制技术与优质产品形象已经深入业界。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业务与国内行业领先的光伏组件生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与组件行业排名靠前的晶科、隆基、韩华等公司都签订了年度框架合作协议,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在手订单较为充裕,公司光伏玻璃业务与国内行业领先的光伏组件生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随着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公司将继续积极开拓客户资源,深度挖掘并满足客户需求,持续巩固与
1-1-15
重要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为本次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供稳定的市场保障。
(三)行业领先的千吨级窑炉技术及生产工艺为产能消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公司于2006年通过自主研发成为国内第一家打破国际巨头对光伏玻璃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的企业,成功实现了光伏玻璃的国产化。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全球第四家通过瑞士SPF认证的企业,获得多项光伏玻璃技术相关的奖项,其中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奖。早在2008年公司的光伏玻璃经全球知名光伏电池组件公司——日本夏普公司测试使用,产品质量达到与国际著名光伏玻璃制造商日本旭硝子、英国皮尔金顿公司、法国圣戈班公司相同的水平。
光伏玻璃的生产具有刚性特征,窑炉结构设计直接影响了生产效率及生产成本,大型窑炉具备更高的熔化率及切片成品率,生产效率更高。大型窑炉的设计、运营及维护都对玻璃生产企业有更高的要求。例如,日熔量1000吨的窑炉生产的玻璃产品成本较日熔量650吨的玻璃产品成本要低10%-20%。因此,光伏玻璃企业唯有持续规模化经营才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公司目前是行业内仅有的少数拥有日熔量千吨级以上的生产线光伏玻璃生产企业,在生产规模、生产效率和生产成本上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公司本次“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建成后将为公司新增2条窑炉熔化能力为1,200吨/天的生产线,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持续保持公司在生产效率和生产成本的优势,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为产能消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五、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发行监管问答》等有关规定进行比对,查阅了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前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等,获取了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专利情况,市场需求情况,就本次募投项目、前次募投项目情况对申请人管理层进行访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1-1-16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综合考虑了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现有资产负债结构、货币资金等因素,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的股份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前次募投项目均在按计划有序投入建设中,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超过6个月;最近一期末,申请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等证监会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建设的产品在技术、品种上存在差异,均系新增公司光伏玻璃产能的投资建设项目,不存在共用产线及重复投资的情况;
3、申请人拥有光伏组件盖板玻璃、光伏背板玻璃全方位的生产能力,并具备本次募投项目所在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储备和完善的研发体系,能够及时的、有针对性地应对各种技术难题,降低运营风险,能够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
4、本次募投项目具备广阔的市场环境和先进的技术,申请人通过持续开拓战略新客户,充分挖掘现有客户的合作需求,并通过不断推动技术进步,为募投项目优质产能消化提供合理保证。
问题2、请申请人就所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1-17
一、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经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个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约占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11%)的纠纷案件披露如下:
发行人子公司安福玻璃诉江苏明珠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12月27日,安福玻璃和明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G-C-1712-040的《买卖合同》,约定安福玻璃向明珠公司购买母线槽及其配套设备及安装等产品和服务。但在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因明珠公司提供的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多次造成安福玻璃钢化炉停机,造成了一定损失。2020年5月,安福玻璃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明珠公司向安福玻璃支付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228,29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凤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皖1126民初1835号。2020年7月14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安福玻璃委派公司法务人员参与了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目前,安福玻璃尚未收到凤阳县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案件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其他尚未了结的单个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案件。
二、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
上述安福玻璃诉明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净资产的比例较低(约0.11%),且系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诉之法院要求明珠公司赔偿损失的行为,即使败诉也不会对发行人
1-1-18
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规则》及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发行人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发行人也应当及时披露。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中已对主要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前述累计计算原则需要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上述安福玻璃诉明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达到前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
此外,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1-19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相关诉讼、仲裁的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0年1-6月份财务报告,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告;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网站;访谈了发行人法务人员;取得了申请人关于报告期内诉讼、仲裁事项的书面确认。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诉讼如败诉,相关诉讼的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问题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以合理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持有和生产经营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曾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如下:
序号 | 处罚对象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1-1-20
1 | 安福玻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滁州海关 | 2019年9月10日 | 安福玻璃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未经法定检验擅自使用X射线荧光光谱仪1台 | 罚款 1.2万元 | 已修改货物申报信息,缴纳相应罚款;公司对海关申报工作人员进行了加强培训和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形 |
2 | 安福玻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生圩海关 | 2019年11月12日 | 安福玻璃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一批,存在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情况 | 罚款 0.11万元 | |
3 | 嘉福玻璃 | 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中心支局 | 2017年6月19日 | 嘉福玻璃未在实际出口日期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延期收款报告。 | 罚款 8万元 | 已缴纳罚款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加强培训和管理,及时报送信息 |
4 | 安福玻璃 | 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2019年5月23日 | 安福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 罚款 6万元 | 已修复相关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公司已安排人员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
(一)海关相关行政处罚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安福玻璃因违反海关申报相关规定,曾受到海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0日,安福玻璃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滁州海关出具的滁关违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州海关认定,安福玻璃于2018年5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X射线荧光光谱仪1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069,984.64元。安福玻璃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且未经法定检验擅自使用X射线荧光光谱仪1台。滁州海关对安福玻璃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9月11日,安福玻璃将上述1.2万元罚款汇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滁州海
1-1-21
关,缴纳了罚款。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主管部门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货值的1.12%,低于相关法规所规定的罚款金额范围5%-20%的下限,属于减轻行政处罚。据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受到上述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所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出具的[2019]33号及[2020]16号《企业资信证明》,该行政处罚的记录不会影响安福玻璃在海关的信用等级。
2、2019年11月12日,安福玻璃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生圩海关出具的宁新关简违字[2019]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生圩海关认定,安福玻璃于2019年7月22日委托江苏天策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太阳能超白压花玻璃一批,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影响出口退税额人民币10,848.76元。安福玻璃主动发现申报不实行为后,于2019年10月28日向海关申请改单。安福玻璃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出口退税,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新生圩海关对安福玻璃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1月13日,安福玻璃将前述0.11万元罚款汇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生圩海关,缴纳了罚款。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申报不实的商品申报价格合计为1,048,919.73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在发现申报不实后主动向新生圩海关申请改单,新生圩海关也因此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1,100元,占申报价格的0.10%,低于前述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所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出具的 [2020]16号《企业资信证明》,该行政处罚的记录不会影响安福玻璃在海关的信用等级。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安福玻璃就上述两起海关违规行为均已及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上述罚款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相关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比例均较小,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1-22
(二)外汇相关行政处罚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嘉福玻璃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曾受到外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在2016年9月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嘉福玻璃有61份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出口报关单,金额5,837,121.04美元,对应收汇时间为2017年1月6日至6月30日,平均延期收汇期限约129天,嘉福玻璃未在实际出口日期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送延期收款报告。2017年6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中心支局作出嘉外管罚[2017]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嘉福玻璃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对嘉福玻璃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7年6月19日,嘉福玻璃将上述8万元罚款汇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中心支局在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分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开立的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缴纳了罚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市中心支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对《嘉福玻璃玻璃有限公司延期收款未报告清单》的确认,嘉福玻璃前述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形已整改到位,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规事项,该局亦未对嘉福玻璃作出过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嘉福玻璃就上述外汇违规行为已及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上述罚款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相关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比例均较小,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环保相关行政处罚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安福玻璃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曾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2019年5月23日,安福玻璃收到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字[2019]第053号)。处罚原因系2019年4月23日,该局依法对安福玻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安福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为此,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安福玻璃作出罚款6万元的
1-1-23
行政处罚。2019年6月6日,安福玻璃将前述6万元罚款已于汇至凤阳县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了罚款。
根据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关于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说明》,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一起行政处罚外,安福玻璃在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辖区内没有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安福玻璃就上述环保违规行为已及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上述罚款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相关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比例均较小,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职务 |
1 | 阮洪良 | 男 | 中国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2 | 姜瑾华 | 女 | 中国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3 | 魏叶忠 | 男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4 | 沈其甫 | 男 | 中国 | 董事 |
5 | 崔晓钟 | 男 | 中国 | 独立董事 |
6 | 华富兰 | 女 | 中国 | 独立董事 |
7 | 吴其鸿 | 男 | 中国香港 | 独立董事 |
8 | 阮泽云 | 女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公司秘书 |
9 | 赵晓非 | 男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0 | 韦志明 | 男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1 | 蒋纬界 | 男 | 中国 | 财务负责人 |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
1-1-24
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以及查询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公开信息,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五)款的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程序:
1、查阅了处罚决定书、有权机构违法违规情况证明,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并独立进行了网络查询,了解期间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查阅了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罚款缴纳凭证、有权机构对于行政处罚影响认定的说明,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行政处罚造成的影响和整改情况;
3、查验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取得了发行人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书面确认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曾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条件,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五)款的相关规定。
问题4、申请人披露,生产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
1-1-25
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答复:
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报告期内,公司及主要生产子公司中福莱特集团、嘉福玻璃及安福玻璃拥有玻璃熔窑及原片深加工生产线,玻璃熔窑在燃烧过程中会排放废气,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浙福玻璃只拥有原片深加工生产线,只会产生废水,主要污染物不包含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公司及主要生产子公司生产用水主要为联合车间、预处理废水和余热发电冷却水,水质基本不受污染,仅水温升高,大部分可循环利用,不可循环利用的废物经过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排水系统;固废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废水处理污泥、碎玻璃及玻璃泥粉、生活垃圾等,其中危险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产生的沾有油污的抹布等。
(二)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公司及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水、废气和固废(简称“三废”),其中废水主要包括COD(又称“CODCr”或“化学需氧量”)、NH
-N(又称“氨氮”)等;废气中主要包括SO
(又称“二氧化硫”)、NOx(又称“氮氧化合物”)、HCl(又称“氯化氢”)等;固废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废水处理污泥、碎玻璃及玻璃泥粉、生活垃圾等。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生产基地分别为福莱特集团、浙福玻璃、嘉福玻璃和安福玻璃。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出具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说明》和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关于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说明》,公司生产基地的主要污染物核定排放量情况如下:
1-1-26
项目 | COD(吨/年) | 氨氮(吨/年) | SO2(吨/年) | NOX(吨/年) |
福莱特集团(包含浙福玻璃和嘉福玻璃) | 41.67 | 4.17 | 880.24 | 2,044.49 |
安福玻璃 | 3.15 | / | 484.40 | 1,067.09 |
针对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出具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说明》和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关于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及子公司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总量控制范围内,达标排放。报告期内,环保设施运转正常有效,不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实际运行情况
(一)母公司:根据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母公司窑炉烟气处理系统稳定运行率在98%以上,粉尘处理装置稳定运行率在95%以上,废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率在100%
母公司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情况
环保设施 | 处理能力(参数) | |
废气处理 设施 | 活性炭净化装置 | 2套300,000 m?/h |
原料系统布袋除尘器 | 44套布袋除尘器 | |
水喷淋装置 | 2套150,000 m?/h | |
烟气布袋除尘 | 1套300,000 m?/h,1套120,000 m?/h,1套90,000 m?/h | |
SCR脱硝系统 | ||
半干法脱硫系统 | ||
废水处理 设施 | 污水站及回用水系统 | 2套200t/h,1套360t/t |
含银废水沉淀池 | 100t | |
含铜废水沉淀池 | 100t | |
隔油池 | 3m? | |
化粪池 | 13.5m? |
1-1-27
(二)嘉福玻璃:根据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嘉福玻璃窑炉烟气处理系统稳定运行率在98%以上,粉尘处理装置稳定运行率在95%以上,废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率在100%
嘉福玻璃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情况
环保设施 | 处理能力 | |
废气处理系统 | 半干法脱硫系统 | 10,8271 m?/h |
SCR脱硝系统 | ||
烟气布袋除尘系统 | ||
废水处理系统 | 83,170.62t | |
粉尘处理系统 | 处理量14N m?/h,排放粉尘量小于等于5-10mg/N m? |
(三)浙福玻璃:公司只进行原片深加工生产,无需废气治理设施。公司拥有一座污水站,采用气浮、快滤的工艺,废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率在90%以上。
(四)安福玻璃:根据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安福玻璃窑炉烟气处理系统稳定运行率在95%以上,粉尘处理装置稳定运行率在98%以上,废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率在98%以上。
安福玻璃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情况
环保设施 | 处理能力(参数) | ||
废气处理 设施 | 活性炭净化装置 | 40,000m?/h×2套 | |
原料系统、碎玻璃系 统、窑头料仓系统 | 布袋除尘器 | 3,000-6,500m?/h×9台 | |
滤筒除尘器 | 5,700-9,000m?/h×14台 | ||
高效除尘器 | 3,500-4,500m?/h×12台 | ||
窑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反应系统 | 氢氧化钙脱硫 | 180,000m?/h×3套 | |
氨水脱硝 | |||
陶瓷滤筒除尘 | |||
废水处理 设施 | 高盐水处理系统 | 80t/h | |
镀膜清洗废水深度处理系统 | 250 t/h | ||
玻璃磨边废水处理系统 | 1,000 t/h | ||
高盐水处理系统排水 | 30 t/h | ||
隔油池 | 3m? |
1-1-28
化粪池 | 13.5m? |
三、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方面相关的费用及设备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份 | 环保设备投入 | 环保直接费用支出(日常治污费用) | 环保设备折旧金额(E) | 环保投入(D+E) | |||
人工(A) | 耗材及能耗(B) | 绿化环保费用(C) | 小计 D=(A+B+C) | ||||
2017年 | 4,025.14 | 143.79 | 3,542.88 | 721.84 | 4,408.50 | 1,180.02 | 5,588.52 |
2018年 | 8,751.09 | 164.95 | 3,581.71 | 667.36 | 4,414.02 | 1,069.12 | 5,483.14 |
2019年 | 5,191.69 | 272.71 | 5,633.36 | 735.75 | 6,641.82 | 2,129.66 | 8,771.48 |
2020年1-6月 | 2,011.04 | 124.79 | 2,385.61 | 333.16 | 2,843.56 | 1,188.74 | 4,032.30 |
其中:环保设备投入主要包含生产线脱硝脱硫设备、在线监测设备、水处理设备等,属于一次性的固定资产投入。
环保直接费用支出中的人工、耗材及能耗主要是环保设备在日常运行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及能源,以及环保设备运行及环保部门有关人员的薪酬;绿化环保费用主要是污染物经过处理以后的排放、处理费用,以及排污权的摊销费用等。
由上表可见,最近三年,发行人环保投入较为稳定,总体呈增长趋势,主要系发行人新建生产线所带来的环保设备相关的固定资产投入。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污染物处理标准安排环保投入,公司的环保投入能够覆盖保障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环保投入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四、公司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
(一)募投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
1、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
根据《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玻璃熔窑烟囱所排放的烟气及其中所含的烟尘,除尘系统排气筒所排放的工业粉尘;全厂废
1-1-29
水;固体废物。其中,废气方面,窑炉烟囱所排放的烟气及所含的烟尘通过脱硫脱硝除尘处理,处理后排放的气体可以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在各尘点设置机械除尘系统、自然收尘系统和湿法除尘系统,原料车间和联合车间均设置除尘效率在99%以上的袋式除尘器,在温度较高的区域如窑炉投料口产生的粉尘设置自然排气收尘系统对粉尘进行处理,排放的粉尘浓度可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废水方面,本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联合车间、预处理废水和余热发电冷却水,水质基本不受污染,仅水温升高,大部分可循环利用,不可循环利用的废物经过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排水系统,各类污水经处理后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固废方面,主要包含碎玻璃、废弃耐火材料以及一般性工业垃圾,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其中碎玻璃可直接作为熟料回收入窑,耐火材料可部分用于回收,不能回收部分一般可直接作为建筑材料,厂内可定点存放,定期外运。
2、年产4,200万平方米光伏背板玻璃项目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200万平方米光伏背板玻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生产、检测设备运行的含尘气体污染;生产废水;固定废物。背板玻璃项目仅涉及玻璃深加工工序,不会产生硫硝、热气等废气,亦没有废渣,主要污染为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排水系统,各类污水经处理后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募投项目环保投入金额、资金来源
公司募投项目的环保投入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环保投入项目 | 投入金额 (万元)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 | 玻璃生产线余热发电设备、窑炉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项目、深加工生产线降噪设备、深加工生产线废水处理设备、深加工生产线纯水处理设备、深加工生产线高盐水处理设备 | 12,392.04 |
年产4,200万平方米光伏背板玻璃项目 | 污水处理设备 | 300.00 |
注:背板项目只涉及深加工工序,没有窑炉,不会产生硫硝、热气等废气,亦没有废渣,只产生废水,因此环保投入主要为污水处理设备。
1-1-30
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投资,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符合置换要求的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
五、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核查中国生态环境部网站、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滁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及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网站等公开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安福玻璃曾因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而受到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的行政处罚(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重点问题3“一、(三)环保相关行政处罚”的回复),安福玻璃已及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落实了环保整改措施,且未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务,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情况
发行人及安福玻璃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了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
1-1-31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
1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 | 安福玻璃 | 《安徽福莱特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凤环评[2020]2号《关于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建设 |
2 | 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 | 发行人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200万平方米光伏背板环评影响报告表》 | 嘉兴市秀洲环境保护局2019年7月9日出具的嘉环秀建[2019]49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200万平方米伏背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 |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分析了申请人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明细、费用支出明细等,获取了报告期内申请人排污费或环保税缴费凭证、监测报告等;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性文件,通过公开渠道对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环境污染主要系部分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总体较小,申请人具备相应的环保处理能力,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良好,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及成本费用支出与生产规模及污染物处理情况总体匹配;
3、募投项目就生产环节主要污染物已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并拟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置环保设备,为募投项目的污染防治提供有效保障;
1-1-32
4、报告期内,申请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问题5、申请人披露,光伏新能源产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报告期内申请人取得了政府资金补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未来若国家及地方政府减少对申请人的资金支持,申请人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发展所造成的风险。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未来若国家及地方政府减少对申请人的资金支持,申请人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发展所造成的风险
公司光伏玻璃属于光伏组件的关键部件之一,光伏行业是光伏玻璃行业的下游行业。我国光伏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国家及地方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公司下游光伏电站行业(集中式、分布式)。自2006年1月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立规,电网公司应按合理的上网电价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超出常规能源上网电价的部分,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2013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实行三类资源区光伏上网电价及分布式光伏度电补贴。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等补贴政策促进光伏行业快速发展。近年来,国家对于光伏发电行业财政补贴标准逐年下降,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不享受国家补贴(简称“5·31新政”)。2018 年的“5·31新政”以及“平价上网”的最终目标对于光伏行业而言是新一轮的大变革,加快了光伏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提高了行业集中度,推动光伏产业向高质量发展。2019年5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2019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出进一步发展规划,旨在加强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进一步明确通过市
1-1-33
场化导向进行资源配置的整体发展思路,由行业前期的规模化管理向市场化机制调节进行转变,保障平价上网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同时,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99,149.70万元、306,380.27万元、480,680.40万元和249,620.39万元,实现净利润42,652.68万元、40,731.47万元、71,724.37万元和46,080.62万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持续快速增长。报告期内,公司与光伏发电相关的补助主要为公司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报告期各期金额分别为1,266.12万元、953.90万元、842.73万元和
340.3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42%、0.31%、0.18%和0.14%,占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97%、2.34%、1.17%和0.74%,金额和比例占比均较小,公司净利润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经营利润不存在依赖政府补助的状况。
综上所述,未来若国家及地方政府减少对公司的资金支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亦将扩大规模保持规模优势,优化产品结构,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获取了申请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政府补助明细,查阅了申请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研究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是行业内领先的光伏玻璃企业,自身盈利能力较强,公司主要的收入和利润均来源于主营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报告期内与光伏行业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小,未来若国家及地方政府减少对发行人的资金支持不会对发行人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发行人亦将扩大规模保持规模优势,优化产品结构,与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问题6、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1-34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披露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
(一)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1)《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2、 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1-1-35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1、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公司的主营业务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玻璃用石英矿的开采、销售。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围绕主营业务发展,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6月12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6月12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3、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6月12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的情形。
4、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6月12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委托贷款的情形。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6月12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6月12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同
1-1-36
时,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存在利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形,为降低汇率、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购买的各项衍生金融资产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1)理财产品
公司购买的相关银行理财产品均为保本低风险短期投资,具有持有周期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公司购买上述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对货币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衍生金融工具
公司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系公司为降低汇率、外币借款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购买的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发行人以外汇远期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对汇率风险导致的现金流量波动进行风险管理,以利率互换合约对部分外币借款的利率波动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发行人持有的该等衍生金融工具主要系为对冲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而进行的风控措施,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故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6月12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6月12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与主业不相关的金融业务情况。
8、公司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安排。
二、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1、衍生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91.52万元,该衍生金融资
1-1-37
产主要系公司为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购买的外汇远期合约;公司持有的衍生金融负债94.23万元,该衍生金融负债主要系公司为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购买的外汇期权合同和利率互换掉期合同。发行人持有的该等衍生金融工具主要系为对冲汇率风险而进行的风控措施,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94.16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被投资单位 | 投资时间 | 账面价值 | 业务情况 | 投资背景及目的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嘉兴凯鸿福莱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0年3月30日 | 144.16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等 | 加强与物流公司的战略合作,提高产品物流的响应协同速度,降低物流成本 | 否 |
2 | 凤阳中石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2020年5月21日 | 1,050.00 | 天然气利用技术开发,天然气管道安装、销售等 | 加强与燃气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保障公司主要燃料的供应 | 否 |
合计 | 1,194.16 |
嘉兴凯鸿福莱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浙江凯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月21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福莱特出资80万元,占比40%,主要业务是货物运输。福莱特投资设立凯鸿福莱特主要系为了加强与物流公司的战略合作,提高产品物流的响应协同速度,降低物流成本,2020年上半年凯鸿福莱特为福莱特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交易金额为2,418.26万元。
凤阳中石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是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子公司安
1-1-38
福玻璃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4月17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安福玻璃出资1,050万元,占比35%,主要业务是天然气管道安装、销售、运营。天然气是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之一(燃料动力类),报告期各期,公司天然气的采购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为2.00%、14.13%、10.96%和
9.12%。2019年9月,凤阳县人民政府(甲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乙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安徽的供气运营分支机构)、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约定了由乙丙双方负责出资修建管线,并约定了一定的日用气量。乙、丙双方以新建的配气门站及相应配气管网,以及后继新建的供气项目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由乙方控股,丙方参股。根据上述合作框架协议,发行人本着加强与燃气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保障公司主要燃料的供应为目的,投资设立了凤阳中石油。报告期内,凤阳中石油与发行人暂未发生交易,主要原因是目前燃气的管道仍在铺设中,预计2020年底可以开始供气。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投资均为围绕公司业务需求展开,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物流服务和原材料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并非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
除此之外,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亦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投资金融业务等其他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
1-1-39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前述分析,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0万元,公司净资产金额为523,817.1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全部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 | 163,260.98 | 140,000.00 |
2 | 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 | 53,860.12 | 35,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75,000.00 | 75,000.00 |
合计 | 292,121.10 | 250,000.00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和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符合行业整体需求增长的发展趋势,其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提升规模化生产程度,降低综合能耗,进一步突破产能瓶颈,从而扩大销售规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和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总投资较大,资本性支出金额较大,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支持,因此本次募集资金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考虑公司目前的财务结构,截至 2020年6月末资产负债率为
53.20%,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公司需要补充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持续、健康的业务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将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披露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
1-1-40
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公司的公告文件、审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理财产品认购协议、购买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合同、对外投资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对公司报告期期初至今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访谈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了后续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计划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6月12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不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3、发行人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实质上控制而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或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方出资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征和自身实际需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查阅公司2020年上半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核对相关数据是否与上述说明中引用的数据一致;查阅2020年上半年的理财产品和衍生金融工具购买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上述发行人说明中2020年上半年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净资产等财务数据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是一致的。
问题7、请申请人:(1)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情况,对商业承
1-1-41
兑汇票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如未计提, 说明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是否一致;(2)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结合 上述情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答复:
一、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情况,对商业承兑汇票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如未计提,说明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是否一致;
(一)公司报告期内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具备合理性
光伏业务较普遍采用票据结算,根据公司结算政策,国外销售主要通过电汇进行结算,国内销售以承兑汇票、电汇结算为主,辅以少量的商业承兑汇票。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20年1-6月 |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 | 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应收票据 | 168,641.55 | -14.67% | 197,638.32 | 116.88% | 91,129.45 | -2.35% | 93,326.28 |
剔除未终止确认票据影响后应收票据 | 62,719.10 | 5.58% | 59,404.56 | 153.20% | 23,461.80 | -41.63% | 40,192.71 |
营业收入 | 249,620.39 | 3.86% | 480,680.40 | 56.89% | 306,380.27 | 2.42% | 299,149.70 |
剔除未终止确认票据影响后应收票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12.56% | N/A | 12.36% | N/A | 7.66% | N/A | 13.44% |
注: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增长率以及剔除未终止确认票据影响后应收票据占营业收入的比
1-1-42
重已经年化处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系:
1、报告期内公司以内销为主,主要客户为全球知名光伏组件制造商,具有规模大、信誉良好等特点,发行人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情况、合作期限、交易金额等因素,对这些质地较好、信用状况佳的客户选择以票据或票据加电汇形式结算。报告期内,随着公司营业收入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使用票据结算规模进一步增加,因此导致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总体呈增长的趋势。
2、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余额较大的原因除正常经营活动中收到以票据形式结算的货款外,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期末尚未到期的,已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未予以终止确认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报告期各期末,剔除未终止确认票据影响后应收票据余额为40,192.71万元、23,461.80万元、59,404.56万元和62,719.1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10%左右,较为合理。
3、为提高财务效率,2019年以来公司增加了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
规模。具体而言,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质押给银行,形成票据池的质押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可以质押额度为限开具新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实现了票据资源的有效利用,在不同主体之间实现票据资源流转,且解决了公司在业务场景中收付票据金额错配、期限错配的问题,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财务效率。
综上所述,光伏业务较普遍采用票据结算,报告期内随着公司光伏玻璃业务的快速发展,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规模增加,公司应收票据余额的规模及变动情况符合其经营实际,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不同公司在业务规模、业务构成、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信用政策亦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因此主要从应收票据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角度进行整体比较。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期/年末应收票据余额占当期/年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可比上市公司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1-1-43
信义光能 | 13.25% | 13.13% | 9.14% | 7.06% |
亚玛顿 | 11.41% | 17.74% | 10.53% | 5.66% |
南玻A | 2.60% | 2.84% | 6.78% | 5.08% |
算术平均值 | 9.09% | 11.24% | 8.82% | 5.93% |
公司 | 12.56% | 12.36% | 7.66% | 13.44% |
注1:公司未终止确认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而信义光能和亚玛顿终止确认了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为了增加数据的可比性,公司将期/年末应收票据减去已背书及已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进行对比。注2:2020年6月30日应收票据占营业收入比例=应收票据余额/(2020年1-6月营业收入*2)
报告期内,南玻A以平板玻璃业务为主,光伏玻璃占比较低,平板玻璃信用政策通常是现款现货,无信用期,主要结算方式为现汇,导致其应收票据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剔除南玻A影响,公司应收票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近,不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以及客户的财务状况、采购规模、历史回款信用状况等因素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政策。公司最主要产品光伏玻璃的客户账期一般在60-90天之间,部分优质客户,公司经综合评估后授予其120天信用期。报告期各期,公司与主要客户的框架合同、销售订单关于信用期的约定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票据余额同步增长,不存在放松信用政策的情况。
(三)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情况,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计提了坏账准备
1、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及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应收票据 | 168,641.55 | 197,638.32 | 91,129.45 | 93,326.28 |
1、银行承兑汇票 | 161,895.50 | 190,578.38 | 90,774.85 | 82,792.70 |
2、商业承兑汇票 | 6,746.05 | 7,059.94 | 354.60 | 10,533.58 |
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已背书或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未予以终止确认。
1-1-44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分别占各期末应收票据的
88.71%、99.61%、96.43%和96.00%。
公司货款结算方式主要为电汇和银行承兑汇票,仅有少量的战略性客户,公司会综合评估客户与自身过往的交易情况,经营状况、行业知名度和回款能力等因素后,接受这些规模大、信用好且交易金额较大的长期合作伙伴的部分回款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支付。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主要为比亚迪和无锡尚德,均为国内外知名新能源行业企业,规模极大,信用较好。报告期内,公司客户按约定兑付商业承兑汇票,未出现逾期行为。
2、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应收票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商业承兑汇票 | 6,940.37 | 194.33 | 2.80% | 7,263.31 | 203.37 | 2.80% |
应收票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商业承兑汇票 | 354.60 | 12.41 | 3.50% | 10,533.58 | - | - |
由上表可见,除了2017年,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已按照信用风险特征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2017年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主要是:
从2018年开始,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均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主要是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使用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新准则要求,公司根据客户的历史违约率、当前信用风险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分析等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因此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而2017年公司按照旧金融准则的要求,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当年未发现客观证据表明应收票据发生减值损失,因此未计提坏账准备。
1-1-45
综上所述,公司对应收票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款项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
根据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信义光能、亚玛顿及南玻A的公开财务信息,信义光能、亚玛顿及南玻A未披露是否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公司应收票据中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较低,公司根据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计提了坏账准备,且报告期内公司客户均按约定兑付商业承兑汇票,未出现逾期行为。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审计报告、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快速增长的原因合理;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信用政策、商业承兑汇票的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无重大差异,发行人已根据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计提了坏账准备;发行人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2、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关于票据管理的流程和内部控制,查看公司有关票据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票据相关内部控制执行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测试;
(2)获取公司应收票据台账,检查应收票据账务处理;
(3)获取并评估了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检查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4)获取了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及附注,询问应收票据变动原因;
(5)查阅了公司2020年1-6月应收票据台账和应收票据会计处理,询问应收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6)查阅了同行业可以比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等公开资料对比发行人说明
1-1-46
中使用到的相关信息,询问差异原因。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对应收票据账务处理、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回复中关于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与财务报表有关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二、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金额(截至2020年8月31日) | 回款率 |
2017年12月31日 | 54,391.35 | 53,533.21 | 98.42% |
2018年12月31日 | 86,434.19 | 85,001.11 | 98.34% |
2019年12月31日 | 115,760.27 | 110,448.11 | 95.41% |
2020年6月30日 | 111,559.55 | 93,084.50 | 83.44% |
注:回款率=期后回款总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0%。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回款率分别为98.42%、
98.34%、95.41%和83.44%,整体回款情况较好。
(二)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等分析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应收账款余额 | 111,559.55 | 115,760.27 | 86,434.19 | 54,391.35 |
营业收入 | 249,620.39 | 480,680.40 | 306,380.27 | 299,149.70 |
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 | 22.35% | 24.08% | 28.21% | 18.18% |
注:2020年1-6月份营业收入数据已经年化。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帐款分别为54,391.35万元、86,434.19万元、
1-1-47
115,760.27万元和111,559.55万元。整体看来,2018年末、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增长明显,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帐款较2019年小幅下降。
1、业务模式变动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实质变化。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主要业务为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光伏玻璃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2017、2018、2019年和2020年1-6月光伏玻璃的收入贡献分别为
68.15%、68.96%、78.80%和85.82%。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2)报告期内,公司的生产、销售及采购模式未发生实质变化
1)公司的生产模式
公司的光伏玻璃、家居玻璃、工程玻璃产品主要按照销售订单安排生产。
在玻璃原片的生产方面,由于其具有全年连续不间断的特点,在生产过程中,公司根据销售计划安排产品生产,根据客户要求规格进行在线连续切割生产。在订单不足时段,公司采用大尺寸玻璃原片备库和长期优质客户常用规格玻璃深加工产品备库相结合的方式,为长期优质客户预备半成品库存,并根据客户订单要求,安排深加工生产。
2)公司的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均有销售,主要通过根据行业排名上门寻找潜在客户并主动联系、经行业相关人员推介产品等方式与新客户达成初始接洽;而潜在客户也会通过发行人网站、产品宣传网站、专业杂志和国内外展览会等方式,与发行人展开联系。
3)公司的采购模式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燃料为纯碱、石英砂和石油类燃料、天然气、电等,其中光伏玻璃和浮法玻璃深加工产品的原料为相关玻璃原片。公司与主要原材料、燃料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着“以产定购和战略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客户订单及生产经营计划采用持续分批量的形式向供应商采购。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模式未发生实质变化。
1-1-48
2、信用政策的变动情况
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以及客户的财务状况、采购规模、历史回款信用状况等因素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政策。公司最主要产品光伏玻璃的客户账期一般在60-90天之间,部分优质客户,公司经综合评估后授予其120天信用期。报告期各期,公司与主要客户的框架合同、销售订单关于信用期的约定未发生重大变化。
3、应收账款账龄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结构如下:
账龄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万元) | 比例 (%) | 金额 (万元) | 比例 (%) | 金额 (万元) | 比例 (%) | 金额 (万元) | 比例 (%) | |
1年以内 | 107,590.78 | 96.44 | 114,482.71 | 98.90 | 84,909.72 | 98.24 | 52,906.93 | 97.35 |
1-2年 | 3,103.09 | 2.78 | 350.05 | 0.30 | 455.79 | 0.53 | 467.07 | 0.93 |
2-3年 | 80.47 | 0.07 | 54.30 | 0.05 | 452.64 | 0.52 | 392.04 | 0.72 |
3年以上 | 785.21 | 0.70 | 873.22 | 0.75 | 616.04 | 0.71 | 542.38 | 1.00 |
合计 | 111,559.55 | 100.00 | 115,760.27 | 100.00 | 86,434.19 | 100.00 | 54,391.35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97.35%、
98.24%、98.90%和96.44%,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
4、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如下所示:
可比上市公司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信义光能 | 1.99 | 2.36 | 2.21 | 3.54 |
亚玛顿 | 2.17 | 2.00 | 3.10 | 3.77 |
南玻A | 12.36 | 16.86 | 17.25 | 17.18 |
算术平均值 | 5.51 | 7.07 | 7.52 | 8.16 |
福莱特 | 4.66 | 4.98 | 4.62 | 5.46 |
注:2020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已经年化处理。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46、4.62、4.98和4.66,基本保持稳定,2018年、2019年应收账款周转率较2017年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南玻A业务主要以平板玻璃、工程玻璃等为主,光伏玻璃收入占比相对较低,平板玻璃销售政策以款到
1-1-49
发货为主,工程玻璃业务应收账款账期明显短于光伏玻璃,导致其应收账款周转率较快。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信义光能和亚玛顿,主要原因为信义光能除光伏玻璃销售业务外,其收入25%来源于太阳能发电场业务和EPC服务,太阳能发电场业务和EPC服务相较光伏玻璃销售业务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总体上降低了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亚玛顿除光伏玻璃销售业务外,光伏组件销售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
综上,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业务类型及经营模式差异相关,不存在异常情形。
5、公司应收账款的增长主要是由于营业收入的增长
2018年,公司期末应收账款较以前年度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受到“531”新政的影响,光伏产业整体受到冲击,公司应收款项收回情况较2016及2017年相比有所放缓所致;另一方面,安福玻璃的“年产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一期项目(日熔化量1000吨)于2018年上半年正式投产,公司产能增长,2018年4季度光伏玻璃需求逐步回暖、营业收入环比、同比大幅增长所致。
2019年末,公司期末应收账款有所上升,较2018年末增长了34.83%,主要原因系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所致: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80,680.40万元,同比增长了56.89%。随着安福玻璃的“年产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三期项目(日熔化量1000吨/期)、嘉福玻璃冷修技改项目(日熔化量600吨)产能逐步释放,公司产销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受益于光伏终端需求持续向好,双玻组件渗透率提高带来玻璃需求量提升,2019年光伏玻璃行业整体景气度较高,呈现量价齐升的态势,导致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收账款亦相应增长。
6、公司应收账款水平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可比上市公司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信义光能 | 54.73% | 46.64% | 45.00% | 36.67% |
1-1-50
亚玛顿 | 52.49% | 49.94% | 38.74% | 24.53% |
南玻A | 8.83% | 6.20% | 5.58% | 5.87% |
算术平均值 | 38.68% | 34.26% | 29.77% | 22.36% |
福莱特 | 20.71% | 23.03% | 26.80% | 16.95% |
注:2020年1-6月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已经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南玻A业务以平板玻璃、工程玻璃等为主,光伏玻璃收入占比相对较低,平板玻璃销售政策通常为现款现货,工程玻璃业务应收账款账期整体短于光伏玻璃,导致其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值,反映了发行人较强的应收账款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信用政策未发生实质变化,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及周转率总体保持稳定,公司应收账款的增长主要来源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增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信义光能、亚玛顿相比,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处于行业中的领先水平,反映了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有效控制及在经营资金周转、货款回笼等方面的良好管理能力。发行人应收账款水平是合理的。
(三)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开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应收账款,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信用损失准备。
公司对由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1-1-51
2、2018年1月1日前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 发行人将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发行人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其他方法) | |
组合1 | 主要包括员工的备用金、员工借款、垫付员工款项、保证金、押金、和应收关联方和政府的款项等,在约定还款期内不计提坏账准备,超过约定还款期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
组合2 | 除组合1之外的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1年以内 | 5.00 |
1至2年 | 10.00 |
2至3年 | 50.00 |
3年以上 | 100.00 |
(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开始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应收款坏账计提政策发生变更,由于同行业中A股上市公司亚玛顿和南玻A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香港上市公司信义光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中均未描述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修改后的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因此下列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仅适用于2017年,具体情况如下:
1)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比较
项目 | 发行人 | 亚玛顿 | 南玻A | 信义光能 |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比较 | 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占应收款项余额10%以上的款项。 | 单项金额超过2000万元。 | 信义光能全部按照单项计提法计提坏账准备。 |
注:根据亚玛顿的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其应收款项余额的10%均高于2,000万元。
1-1-52
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为超过1,000万元,小于亚玛顿和南玻A,主要是因为发行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的判断更为审慎,选择了更低的金额标准。结合发行人的实际坏账损失情况以及坏账计提情况来看,发行人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是合理的。
2)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比较
账龄 | 发行人 | 亚玛顿 | 南玻A | 信义光能 |
1年以内 | 5% | 5% | 南玻A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所以不具有可比性 | 信义光能全部按照单项计提法计提坏账准备。 |
1-2年 | 10% | 15% | ||
2-3年 | 50% | 50% | ||
3年以上 | 100% | 100% |
如上表所示,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整体上符合行业惯例,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4)公司坏账计提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万港元
可比公司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亚玛顿 | 85,128.61 | 7,237.61 | 8.50% | 64,453.62 | 5,301.09 | 8.22% |
南玻A | 81,248.50 | 3,151.66 | 3.88% | 67,824.03 | 2,855.91 | 4.21% |
信义光能 | 507,467.80 | 1,438.70 | 0.28% | 425,704.90 | 1,465.70 | 0.34% |
平均值 | N/A | N/A | 4.22% | N/A | N/A | 4.29% |
福莱特 | 111,559.55 | 8,178.16 | 7.33% | 115,760.27 | 5,035.71 | 4.35% |
可比公司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亚玛顿 | 62,934.25 | 3,644.10 | 5.79% | 41,708.18 | 2,155.67 | 5.17% |
南玻A | 61,189.92 | 1,966.59 | 3.21% | 66,015.04 | 2,191.21 | 3.32% |
信义光能 | 345,290.50 | 35.50 | 0.01% | 349,384.80 | 0.00 | 0.00% |
平均值 | N/A | N/A | 3.00% | N/A | N/A | 2.83% |
福莱特 | 86,434.19 | 4,314.67 | 4.99% | 54,391.35 | 3,681.04 | 6.77% |
注:因信义光能为港股上市公司,其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单位为万港元,与公司及其他公司不可比,故未计算其均值。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相比,实际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1-1-53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整体上符合行业惯例,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申请人财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表,销售政策、主要客户合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等资料,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访谈主要管理人员,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等,对申请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发行人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整体上符合行业惯例,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关于应收账款管理的流程和内部控制,对应收账款相关关键控制点执行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测试;
(2)对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及期后回款进行了测试;
(3)询问应收账款变动和周转率变动原因;
(4)查阅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及附注,询问应收账款变动原因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
(5)查阅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
(6)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询问差异原因。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对应收账款账务处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回复中关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增长原因、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与财务报表有关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1-1-54
三、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原材料 | 18,955.76 | - | 0.00% | 24,082.36 | - | 0.00% |
低值易耗品 | 8,866.09 | 342.17 | 3.86% | 8,751.38 | 278.38 | 3.18% |
在产品 | 4,795.63 | - | 0.00% | 4,632.31 | - | 0.00% |
产成品 | 26,152.82 | 162.37 | 0.62% | 11,265.61 | 91.31 | 0.81% |
合计 | 58,770.30 | 504.54 | 0.86% | 48,731.66 | 369.69 | 0.76% |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原材料 | 15,495.00 | - | 0.00% | 12,919.85 | - | 0.00% |
低值易耗品 | 6,463.15 | 297.77 | 4.61% | 5,233.83 | 333.31 | 6.37% |
在产品 | 4,536.84 | - | 0.00% | 2,998.41 | - | 0.00% |
产成品 | 11,646.85 | 131.75 | 1.13% | 6,119.88 | 179.34 | 2.93% |
合计 | 38,141.84 | 429.52 | 1.13% | 27,271.97 | 512.65 | 1.88% |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比例分别为1.88%、1.13%、0.76%和
0.86%。报告期内,公司对产成品和低值易耗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对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主要针对质量原因导致无法对外销售的产成品(可打碎成碎玻璃回炉重新使用),故按照产成品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参考碎玻璃的市场均价。公司对低值易耗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主要针对长期闲置的备品备件。
(一)结合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原材料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1-1-55
石英砂 | 6,403.75 | 33.78% | 4,991.03 | 20.72% | 3,386.22 | 21.85% | 2,627.45 | 20.34% |
纯碱 | 2,188.85 | 11.55% | 5,994.05 | 24.89% | 1,939.76 | 12.52% | 2,328.47 | 18.02% |
原片 玻璃 | 1,013.94 | 5.35% | 775.89 | 3.22% | 1,896.84 | 12.24% | 1,242.50 | 9.62% |
重油 | 3,807.60 | 20.09% | 5,605.74 | 23.28% | 4,068.70 | 26.26% | 2,122.63 | 16.43% |
石油焦 | - | 0.00% | - | 0.00% | - | 0.00% | 1,856.84 | 14.37% |
其他 | 5,541.62 | 29.23% | 6,715.64 | 27.89% | 4,203.48 | 27.13% | 2,741.96 | 21.22% |
合计 | 18,955.76 | 100.00% | 24,082.35 | 100.00% | 15,495.00 | 100.00% | 12,919.85 | 100.00% |
公司生产过程中耗用的主要材料为石英砂、纯碱,燃料为重油、石油焦、天然气和电(天然气和电根据实际使用额结算,无库存),实际结存的原材料类型和公司实际生产过程耗用相符。
公司窑炉全年连续生产,生产过程中需持续投入原材料,通过燃烧形成玻璃液,并通过溢出的形式流出窑炉,经过成型、退火和切割工艺,生产出原片玻璃。为保证生产过程中各类材料和燃料的充足供应,公司根据不同原材料的供货周期设定了安全库存。
(2)报告期各期,原材料周转情况
以公司主要材料和能源为例,纯碱、石英砂等燃料供货周期约为20天,石油类燃料约为半个月,故公司根据生产情况和材料供货周期,针对不同材料设立了约半个月到一个月的安全库存,报告期各期,原材料周转天数分别为19.06天、23.23天、21.66天及25.08天(年化),与供货周期相匹配。
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均投入了生产使用,并不对外销售;报告期各期平均周转天数均在20天左右,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在期后一个月内基本消耗完毕,不存在长期呆滞情形;产出的产品报告期各期均盈利对外销售,不存在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亦无长期呆滞的大额产品;综上所述,公司未对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产成品
(1)报告期各期末,各类产成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光伏玻璃 | 18,991.19 | 73.07% | 6,917.08 | 61.90% | 8,601.27 | 74.70% | 1,551.94 | 26.12% |
1-1-56
家居玻璃 | 1,728.31 | 6.65% | 1,241.26 | 11.11% | 587.84 | 5.10% | 1,238.50 | 20.85% |
工程玻璃 | 3,811.36 | 14.66% | 1,569.62 | 14.05% | 999.00 | 8.68% | 1,493.67 | 25.14% |
浮法玻璃 | 1,459.60 | 5.62% | 1,446.34 | 12.94% | 1,326.99 | 11.52% | 1,656.43 | 27.88% |
合计 | 25,990.45 | 100.00% | 11,174.30 | 100.00% | 11,515.10 | 100.00% | 5,940.54 | 100.00% |
公司生产分为原片玻璃制造和深加工环节,其中原片玻璃在窑炉内生产,具有全年不熄火连续投料及产出的特点,而深加工环节则为根据客户需求领用原片玻璃进行切割、磨边、镀膜、钢化等流程后制成成品玻璃。公司产成品周转天数约为20天,主要是根据客户订单生产但尚未发货的产品、已发货按收入确认政策尚不能确认的发出商品和少量的安全备库;公司产品产出到产品控制权转移需要一定的周期,其中内销一般要2天左右,而海外销售(如DAP模式下,部分客户指定交货地点为北美地区仓库,导致整体耗时较长)最长可达1个月。
(2)报告期各期末结存的产成品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库龄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年以内 | 25,824.24 | 98.74% | 10,987.83 | 97.54% | 11,400.51 | 97.88% | 5,916.18 | 96.67% |
1年以上 | 328.58 | 1.26% | 277.18 | 2.46% | 246.34 | 2.12% | 203.70 | 3.33% |
合计 | 26,152.82 | 100.00% | 11,265.61 | 100.00% | 11,646.85 | 100.00% | 6,119.88 | 100.00%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95%左右的产成品库龄在1年以内,对于库龄在1年以上的产成品,公司已对其进行调查和质检,综合评估其性能和质量并考虑对存在影响销售的产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3、低值易耗品和在产品
公司低值易耗品主要为包装材料和生产线调试所耗用的备件,其中包装材料周转较快,每次生产包装、发货后即全额计入成本费用。而备件材料则是因为部分生产线经调整修建后,一些备件已不适用于后续替换所用,相应计提了跌价准备;
在产品主要为原片生产环节,已投入窑炉燃烧,但尚未溢出的玻璃液,公司根据各座窑炉池的体积,估算了各窑炉可容纳的玻璃液数量,并估算对应的
1-1-57
投料金额(不同大小的窑炉体积有所差异,但一般为3-5天的生产投料量),保留相应在产品金额。此外,深加工环节还有部分靶材材料和半成品玻璃,金额相对较小。由于在产品周转较快,且终端产品不存在滞销情形,无需计提跌价准备。
(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1、存货周转率对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存货周转率情况如下:
存货周转率 | 上市公司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信义光能 | 9.56 | 12.34 | 11.73 | 18.49 | |
亚玛顿 | 9.48 | 7.85 | 8.48 | 8.49 | |
南玻A | 6.84 | 10.96 | 12.63 | 14.12 | |
算术平均值 | 8.63 | 10.38 | 10.95 | 13.70 | |
公司 | 5.80 | 7.64 | 6.93 | 8.10 |
注1:同行业公司存货周转率数据取自wind资讯;注2:上述2020年1-6月数据已经年化。
报告期各期,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8.10次、6.93次、7.64次及5.80次,基本保持稳定,公司的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
信义光能主营业务除光伏玻璃外,还包括较大比例的EPC服务、太阳能发电场等业务,上述两大业务一般无存货结存,故相应导致其整体的存货周转率较高;亚玛顿主营业务除光伏玻璃外,也存在太阳能发电销售的业务,故相应导致其整体的存货周转率较高;南玻A报告期内光伏玻璃销售相对占比较低,以平板玻璃和工程玻璃业务为主,存货周转率整体较快。
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对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南玻A | 103,871.53 | 208.25 | 0.20% | 81,867.53 | 635.36 | 0.78% |
亚玛顿 | 14,876.47 | 2,402.27 | 16.15% | 14,890.26 | 2,127.02 | 14.28% |
平均值 | 59,374.00 | 1,305.26 | 2.20% | 48,378.89 | 1,381.19 | 2.85% |
1-1-58
公司 | 58,770.30 | 504.54 | 0.86% | 48,731.66 | 369.69 | 0.76% |
名称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南玻A | 60,214.48 | 200.50 | 0.33% | 68,741.19 | 151.66 | 0.22% |
亚玛顿 | 14,225.84 | 1,030.37 | 7.24% | 19,856.66 | 768.90 | 3.87% |
平均值 | 37,220.16 | 615.44 | 1.65% | 44,298.93 | 460.28 | 1.04% |
公司 | 38,141.84 | 429.52 | 1.13% | 27,271.97 | 512.65 | 1.88% |
注:信义光能是香港上市公司,由于报告准则差异未披露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因此未纳入对比的范围。由上表可见,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南玻A,低于亚玛顿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比例。亚玛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比例高于公司的主要原因系亚玛顿业务与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其除光伏玻璃销售业务外还存在低毛利率的太阳能组件销售业务,另外其无光伏原片制造能力,需要通过外购光伏玻璃原片,并进行加工后销售,导致其毛利率相对较低,在光伏行业产生波动的情况下,导致其产成品减值风险较高。综上所述,公司存货周转率相对稳定,存货构成合理,符合自身经营模式,各类存货周转天数均在1个月以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报告期末存货构成;对存货进行了实地抽盘;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对期末存货余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计算了公司存货周转率及周转天数;核查了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过程;将发行人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货构成合理,符合自身经营模式;各类存货周转较快,期后销售情况良好;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2、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内审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关于存货管理的
1-1-59
流程、内部控制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会计政策,对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内部控制点执行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测试;
(2)对存货执行变动分析、周转天数分析、库龄分析等程序;
(3)对存货跌价准备余额进行了重新计算,并结合原材料期后领用情况、产成品销售情况、产成品订单等情况对各报告期末存货执行了存货可变现净值测试;
(4)查阅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及附注,询问存货周转率变动原因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5)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等公开资料,询问存货周转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发行人的差异原因。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回复中关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的说明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与财务报表有关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8、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真实性及合理性;(2)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及性质等,说明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判断依据及其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真实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362.50 | -654.14 | 504.01 | -14.62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476.31 | 3,911.43 | 4,010.18 | 1,816.46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 | 162.61 | 167.37 | -293.19 | -737.97 |
1-1-60
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 - | - | 1,163.55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44.58 | 223.17 | 322.25 | 45.07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 | 85.89 | - |
小计 | 1,031.84 | 3,647.83 | 4,629.13 | 2,272.50 |
所得税影响额 | -191.52 | -716.16 | -955.57 | -399.82 |
合计 | 840.32 | 2,931.67 | 3,673.55 | 1,872.68 |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1,872.68万元、3,673.55万元、2,931.67万元和840.32万元,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39%、
9.02%、4.09%和1.82%。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自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除政府补助外,其他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如下:公司处置固定资产的产生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公司持有的利率掉期合同、远期外汇合同、外汇期权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投资损益,2016年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在2017年度收回导致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产生的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主要是除政府补助外的营业外收支以及2018年对外委托借款产生的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具备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结合相关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及性质等,说明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判断依据及其充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的补助目的、补贴标准、补贴内容及性质如下表所示:
1-1-61
2020年1-6月政府补助:
补助项目 | 金额(人民币万元) | 目的 | 标准 | 内容 | 性质 |
社保费返还收入 | 307.70 | 稳就业、促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社保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补助资金 | 245.00 | 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补助 | 与收益相关 |
新增战略新兴企业及发展贡献奖 | 115.00 | 促进战略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新增战略新兴企业及发展贡献奖 | 与收益相关 |
外经贸发展资金补助 | 70.00 | 推动工业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外经贸发展资金补助 | 与收益相关 |
稳定就业补贴 | 50.00 | 稳定就业 | 一次性补贴 | 稳定就业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递延收益摊销额 | 618.46 | 根据政府财政奖励政策申请补助,获得的财政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结转自递延收益 | 与资产相关 |
其他 | 70.15 | 奖励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奖励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合计 | 1,476.31 |
2019年政府补助:
补助项目 | 金额(人民币万元) | 目的 | 标准 | 内容 | 性质 |
社保费返还收入 | 859.42 | 稳就业、促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社保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产业发展补助 | 493.06 | 支持产业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产业发展补助 | 与收益相关 |
土地使用税补助 | 407.38 | 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 | 一次性补贴 | 土地使用税补助 | 与收益相关 |
上市奖励费 | 300.00 | 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高质量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上市奖励费 | 与收益相关 |
借款利息补贴 | 287.00 |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 参照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50%贴息 | 利息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 | 50.00 | 激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 一次性补贴 | 质量奖 | 与收益相关 |
递延收益摊销额 | 1,316.79 | 根据政府财政奖励政策申请补助,获得的财政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结转自递延收益 | 与资产相关 |
其他 | 197.78 | 奖励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奖励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1-1-62
合计 | 3,911.43 |
2018年政府补助:
补助项目 | 金额(人民币万元) | 目的 | 标准 | 内容 | 性质 |
用电补贴 | 1,733.16 | 支持高新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经营压力 | 0.24元/度 | 用电补贴 | 用电补贴 |
借款利息补贴 | 377.81 |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 参照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50%贴息, | 利息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A股上市申请受理补贴 | 100.00 | 促进企业上市 | 一次性补贴 | 上市申请材料受理 | 与收益相关 |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补助 | 80.00 | 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 一次性补贴 |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补助 | 与收益相关 |
土地使用税补助 | 67.00 | 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 | 一次性补贴 | 土地使用税补助 | 与收益相关 |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 | 50.00 | 促进工业及信息化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 | 与收益相关 |
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 | 20.00 | 促进工业及信息化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 | 与收益相关 |
稳定岗位补贴 | 14.99 | 稳定就业岗位 | 一次性补贴 | 稳定岗位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递延收益摊销额 | 1,458.66 | 根据政府财政奖励政策申请补助,获得的财政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结转自递延收益 | 与资产相关 |
其他 | 108.56 | 奖励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奖励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合计 | 4,010.18 |
2017年政府补助:
补助项目 | 金额(人民币万元) | 目的 | 标准 | 内容 | 性质 |
稳定岗位补贴 | 83.67 | 稳定就业岗位 | 一次性补贴 | 稳定岗位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 | 50.00 | 促进产业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 | 与收益相关 |
工业区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 48.12 | 促进工业区经济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工业区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 与收益相关 |
工业经济转型提升奖励 | 24.00 | 促进企业发展 | 一次性补贴 | 工业经济转型提升奖励 | 与收益相关 |
递延收益摊销额 | 1,439.61 | 根据政府财政奖励政策申请 | 一次性补贴 | 结转自递延收益 | 与资产相关 |
1-1-63
补助,获得的财政补贴 | |||||
其他 | 171.06 | 奖励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奖励补贴 | 与收益相关 |
合计 | 1,816.46 |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开始采用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于公司获取的政府补助,根据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具体确认政策如下:
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之前,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列报在“营业外收入”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列报在“其他收益”项目,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列报在“营业外收入”项目 。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取得的政府补助均满足政府补助确认的条件,且均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因此公司将相关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1-64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获取了公司政府补助明细表、查阅了申请人享受的政府补助相关政策文件、获取了申请人政府补助收款的相关资料、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复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具备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检查明细表中的分类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
(2)检查政府补助的支持性文件如政府补助政策文件、银行水单等;检查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查阅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及附注,获取发行人编制的2020年1-6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政府补助文件及银行水单,检查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9、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前募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到位,请申请人:(1)说明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相关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时间内再融资的必要性,是否过度融资;(2)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重新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披露前募资金使用进度及效益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说明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相关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时间内再融资的必要性,是否过度融资
1-1-65
(一)说明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相关要求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于2019年1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日为2019年2月11日,募集资金用于年产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255,917,471.78 元(其中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 32,625.64 元和理财投资收益人民币1,499,895.14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零,且均已销户,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 25,438.5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净额 | 25,591.75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净额 | 无 | 截止2020年6月30日使用募集资金净额 | 25,591.75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净额比例 | 无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 (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 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年产 90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年产 90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25,438.50 | 25,438.50 | 25,591.75 | 25,438.50 | 25,438.50 | 25,591.75 | 153.25 (注1) | 注2 |
注1:截至年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为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3.26万元及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的投资收益人民币149.99万元。注2:年产 90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和二期项目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已于2018年12月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公司于2020年6月完成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26,288,615.00元,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98.95%,上述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的原因是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处于建设初期,募集资金亦于2020年6月2日到账募集资金账户,
1-1-66
相关项目款项尚未支付,以及募集资金与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8,465,092.00元的置换尚未完成。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 144,142.17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净额 | 1,513.31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净额 | 无 | 截止2020年6月30日使用募集资金净额 | 1,513.31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净额比例 | 无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 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144,142.17 | 144,142.17 | 1,513.31(注1) | 144,142.17 | 144,142.17 | 1,513.31 | 142,628.86 | (注2) |
注1:于2020年6月2日(募集资金到位日)之前,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实施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币68,465,092.00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与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尚未完成;注2: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计划竣工时间为2021年。
2、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间间隔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要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2020年6月12日,与前次募集资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日2019年2月11日间隔已超过6个月。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属于“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间间隔的相关规定,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二)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时间内再融资的必要性
1、前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区别
2020年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4号《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
1-1-67
于2020年6月17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145,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该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前次可转债募投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区别详见本反馈回复重点问题10“二、(一)披露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2、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明确且正常推进
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1.59亿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11.02%,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正按计划、分阶段正常投入建设,项目开展情况良好,实际使用情况与募投项目建设周期相符,预计于2021年竣工完成。
3、再融资的必要性
(1)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
1)扩大规模,建立规模化生产优势
公司是我国最早进入光伏玻璃产业的企业之一,具有显著的先发优势。在竞争者开始投入资金、人才进入光伏玻璃行业时,公司已经通过规模化生产降低了光伏玻璃的制造成本,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根据公司近两年年报数据显示,公司光伏玻璃产品毛利率始终控制在30%左右,高于同行业水平,较其他光伏玻璃企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到光伏产业,全球产能向国内转移,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原材料以及产品价格波动也随之加剧。根据Frost & Sullivan:
《Final Report for China's Photovoltaic Glass Market Study》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光伏玻璃产能正在逐渐向我国转移,2015年我国光伏玻璃市场占有率为
77.03%,预计2016年将达到80.99%,2017年达到83.48%。同时根据中国光伏测试网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光伏玻璃产量占全球光伏玻璃产量达到了90%,产业竞争进一步加剧。而光伏玻璃行业的成本优势主要来自于规模优势,单炉规模越大,生产成本越低。例如,日熔量 1000 吨的窑炉生产的玻璃产品成本较日熔量 650 吨的玻璃产品成本要低10%-20%。因此,光伏玻璃企业唯有持续规模化经营才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1-1-68
面对竞争激烈的光伏玻璃市场,本项目的建设将为公司新增2条窑炉熔化能力为 1,200 吨/天的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持续保持公司规模化优势,巩固行业地位,提升了公司市场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2)满足光伏产业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紧抓行业发展机遇多年来,公司一直深耕于光伏玻璃的研发、制造、加工及销售,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和产业规模。光伏玻璃作为晶硅光伏组件生产的必备材料,是太阳能发电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需求随着太阳能能源的推广利用而快速增加。据中国光伏产业协会统计数据,2008-2019年,我国光伏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由0.14GW迅速发展至204GW,累计装机规模提升超过1,450倍,其中2019年受产业政策影响,我国新增光伏并网装机容量为30.1GW,虽同比下降32%,但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仍然保持全球第一。根据CIPA、国家能源局的相关数据,开源证券研究所预计2020年全国装机容量将在35.8GW-48.9GW。据国际能源署(IEA)预测,到2030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有望达到1,721GW,到2050年将进一步增加至4,670GW,发展潜力巨大。
受益于光伏产业的高速发展,根据中国光伏协会以及招商证券研报显示,2017、2018年光伏玻璃行业的需求量分别为642万吨和679万吨,同时随着双玻组件的渗透率不断提升,预计2019年、2020年光伏玻璃的需求量将达到831万吨、1014万吨,分别同比增长22.4%、22.1%,增速超过光伏新增装机增速,行业需求规模持续扩大。
在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下,光伏玻璃的需求也将得以高速增长,本项目的建设将新增75万吨光伏盖板玻璃的产能,能够满足与日俱增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突破产能瓶颈,巩固行业地位
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长远布局、合理规划”的发展战略,紧紧抓住下游行业的市场发展机遇,全面整合公司优势资源,不断加强公司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在新的行业环境下,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光伏玻璃供应商,产品获得客户一致认可,客户订单需求不断增加,产销规模稳步扩大,产能利用率逐年攀
1-1-69
升,现有产品线的产能利用率已经趋于饱和,光伏玻璃原片产能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如果不对此情况加以改善,随着我国对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的进一步利用,光伏玻璃市场对低成本、高品质、大规模产能需求进一步扩大,公司将错过良好的发展机遇,严重影响公司市场份额的提升,进而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缓解产能瓶颈,提高供货能力,进一步扩大生产线建设是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大幅度提升公司供货能力,显著提高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突破产能瓶颈,增加光伏玻璃成品产量,巩固提升市场占有率,增强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快速形成产业规模化发展。
(2)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
1)抓住双玻组件市场发展机遇,实现稳步发展
双玻组件是指由两片光伏玻璃和太阳能电池片组成复合层,电池片之间由导线串、并联汇集到引线端所形成的光伏电池组件。由于双玻组件盖板及背板均采用光伏玻璃,使其相较于传统单面组件拥有发电量更高、生命周期更长、耐候性、耐磨性、耐腐蚀性更强等优势。一方面,双玻组件正、反面均为能发电的组件,能接收正面直接照射的太阳光及被周围环境反射到组件背面的太阳反射光,进而增大光电流和发电量。另一方面,双玻组件集成了光伏玻璃抗PID(潜在电势诱导衰减)的特性,又具有适用于恶劣环境及高压情况下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平均衰减低于常规单面组件,因而使用寿命更长。同时,双玻组件相较于传统单玻组件耐磨损、抗腐蚀性更强,透水率接近于零,防火等级也大大提升,在多方面均表现出突出优势,市场前景广阔。
一直以来,受制于光伏背板技术、重量等因素影响,市场上单玻组件仍然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双玻组件市场渗透率偏低。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的相关数据统计,2019年双玻组件市场渗透率仅为14%。但是,未来随着双玻组件高发电效率、低衰减率等优势逐渐被市场接受和应用,以及安装方式的逐步优化,双玻组件的应用规模将不断扩大,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计,至2025年双玻组件市场渗透率有望达到60%。光伏背板玻璃市场受利于双玻组件渗透率不断提升表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公司将紧紧抓住这一市场机遇,建设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快速抢占光伏背板玻璃市场,不断扩大公
1-1-70
司在光伏玻璃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实现公司的稳步、快速发展。2)优化产品结构,扩大先发优势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公司作为国内最早进入光伏玻璃领域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积累与发展,现已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光伏玻璃供应商。凭借领先的技术和优异的产品质量,光伏玻璃产品成为公司收入占比最大的产品系列。
从产品结构来看,目前公司光伏玻璃主要包括光伏玻璃原片及盖板玻璃等。未来随着光伏产业的稳步发展及双玻组件市场渗透率的持续提升,市场对光伏背板玻璃的需求量将快速攀升。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光伏玻璃供应商,亟需布局光伏背板玻璃产能,以拓展光伏背板玻璃市场,同时优化现有产品结构,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本项目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未来将形成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的生产能力,有利于拓展光伏背板玻璃市场,优化自身的产品结构,以满足市场需求及客户一体化的订单需求,持续扩大公司的先发优势。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光伏玻璃行业是资本密集行业,公司目前业务发展较快,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较高,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7,451.14万元、303,980.17万元、475,588.67万元和249,620.39万元,伴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营运资金需求也随之提高,公司滚存利润不足以支撑目前的发展。同时,考虑公司目前的财务结构,截至 2020年6月末资产负债率为53.20%,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公司需要补充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持续、健康的业务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重新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公司已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前次募集
1-1-71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德师报(核)字(20)第E00393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其出具了独立意见。发行人已于2020年9月2日对上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核报告进行了公开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查阅了发行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告期内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公告,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重新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就《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比对,查阅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访谈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相关负责人,了解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定位情况,核查前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3)查阅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光伏玻璃行业研究报告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重新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把握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扩大生产规模,突破公司产能瓶颈,优化产品结构,具有必要性,公司不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况。
2、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阅读了发行人说明。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说明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及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与我们已出具的德师报(核)字(20)第E00393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是一致的。
1-1-72
问题10、申请人于2019年2月上市,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年产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2020年5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14.50亿元,投资于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5亿元用于“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1)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披露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公司在技术、人员和客户资源等方面是否具备明确的实施基础,上述项目达产对申请人产能的具体影响情况,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手订单、市场竞争、市场空间等说明并披露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3)披露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一)募投项目总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 | 163,260.98 | 140,000.00 |
2 | 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 | 53,860.12 | 35,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75,000.00 | 75,000.00 |
合计 | 292,121.10 | 250,000.00 |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
1-1-73
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二)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
1、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163,260.9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投入22,966.75万元,占比14.07%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117,556.80万元,占比72.01% ;基本预备费7,026.18万元,占比4.30% ;铺底流动资金15,711.26万元,占比9.62%。项目投资数额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内容 | 投资总额 | 占总投资比例 |
一 | 建筑工程费 | 22,966.75 | 14.07% |
1 | 土建工程 | 16,735.91 | 10.25% |
2 | 装修费用 | 647.84 | 0.40% |
3 | 配套设施建设费 | 4,639.60 | 2.84% |
4 | 工程建设其他 | 943.40 | 0.58% |
二 | 设备购置费 | 117,556.80 | 72.01% |
1 | 生产设备投入 | 117,556.80 | 72.01% |
三 | 基本预备费 | 7,026.18 | 4.30% |
四 | 铺底流动资金 | 15,711.26 | 9.62% |
五 | 项目总投资 | 163,260.98 | 100.00% |
2、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1)建筑工程费估算
根据项目实施地一般建安价格水平,对生产厂房建设及设备安装费用进行估算,估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投资内容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建筑单价 (万元/平方米) | 装修单价 (万元/平方米) | 投资总额 (万元) | 投入时间 | |
T+12 | T+18 | ||||||
一 | 建筑工程费 | 22,966.75 | 22,966.75 | ||||
(一) | 土建工程 | 134,967 | 16,735.91 | 16,735.91 | - | ||
1 | 土建 | 134,967 | 10,527.43 | 10,527.43 | - |
1-1-74
序号 | 投资内容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建筑单价 (万元/平方米) | 装修单价 (万元/平方米) | 投资总额 (万元) | 投入时间 | |
T+12 | T+18 | ||||||
1.1 | 生产车间 | 134,967 | 0.08 | 10,527.43 | 10,527.43 | - | |
2 | 钢结构 | 134,967 | 6,208.48 | 6,208.48 | - | ||
2.1 | 生产车间 | 134,967 | 0.05 | 6,208.48 | 6,208.48 | ||
(二) | 装修费用 | 647.84 | 647.84 | - | |||
1 | 车间环氧地坪 | 107,974 | 0.006 | 647.84 | 647.84 | - | |
(三) | 配套设施建设费 | 4,639.60 | 4,639.60 | - | |||
1 | 烟囱 | 327.60 | 327.60 | - | |||
2 | 水塔 | 186.00 | 186.00 | - | |||
3 | 空调 | 260.00 | 260.00 | - | |||
4 | 电梯 | 103.00 | 103.00 | - | |||
5 | 道路/供水管网/排污管网/皮带廊等辅助设施 | 3,763.00 | 3,763.00 | - | |||
(四) | 工程建设及其他 | 943.40 | 943.40 | - | |||
1 | 工程设计费 | 471.70 | 471.70 | - | |||
2 | 勘测 | 47.17 | 47.17 | ||||
3 | 监理 | 283.02 | 283.02 | ||||
4 | 土建设计费 | 94.34 | 94.34 | ||||
5 | 其他 | 47.17 | 47.17 | - | |||
合计 | 22,966.75 | 22,966.75 |
(2)设备购置费估算
项目设备总投入117,556.80万元,主要包括原片加工生产设备、深加工设备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等。设备购置明细如下:
序号 | 投资内容 | 单价(万元/台) | 设备数量(台) | 总金额 (万元) | 投入时间 | |
T+12 | T+18 | |||||
一 | 生产设备 | 117,556.80 | 35,267.04 | 82,289.76 | ||
1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窑炉设备及安装 | 13,910.07 | 2 | 27,820.13 | 8,346.04 | 19,474.09 |
2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退火窑设备 | 2,843.69 | 2 | 5,687.39 | 1,706.22 | 3,981.17 |
3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工装调节 | 56.01 | 2 | 112.02 | 33.61 | 78.42 |
1-1-75
序号 | 投资内容 | 单价(万元/台) | 设备数量(台) | 总金额 (万元) | 投入时间 | |
T+12 | T+18 | |||||
阀 | ||||||
4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玻璃压延唇砖 | 103.41 | 2 | 206.81 | 62.04 | 144.77 |
5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玻璃生产线冷端设备 | 1,551.11 | 2 | 3,102.21 | 930.66 | 2,171.55 |
6 | 1*1200t/d(一窑六线)玻璃生产线DCS控制系统 | 430.86 | 2 | 861.73 | 258.52 | 603.21 |
7 | 1*1200t/d(一窑六线)玻璃生产线余热发电设备 | 3,791.59 | 1 | 3,791.59 | 1,137.48 | 2,654.12 |
8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项目 | 3,274.56 | 2 | 6,549.12 | 1,964.73 | 4,584.38 |
9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原配料系统及安装 | 1,378.76 | 1 | 1,378.76 | 413.63 | 965.13 |
10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离心风机 | 94.79 | 2 | 189.58 | 56.87 | 132.71 |
11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皮带、皮带机、斗提机 | 775.55 | 1 | 775.55 | 232.67 | 542.89 |
12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混合机、闸板等 | 603.21 | 1 | 603.21 | 180.96 | 422.25 |
13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耙砂机 | 224.05 | 1 | 224.05 | 67.21 | 156.83 |
14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喷枪系统 | 258.52 | 2 | 517.04 | 155.11 | 361.92 |
15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UPS系统 | 112.02 | 2 | 224.05 | 67.21 | 156.83 |
16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空调系统 | 68.94 | 2 | 137.88 | 41.36 | 96.51 |
17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钢格栅 | 86.17 | 2 | 172.35 | 51.70 | 120.64 |
18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起重设备 | 189.58 | 2 | 379.16 | 113.75 | 265.41 |
19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离心空压机 | 654.91 | 1 | 654.91 | 196.47 | 458.44 |
20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干燥机、过滤器 | 120.64 | 1 | 120.64 | 36.19 | 84.45 |
21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柴油发电机组 | 1,103.01 | 1 | 1,103.01 | 330.90 | 772.11 |
22 | 110KV高配站10kv高压开关柜 | 310.22 | 1 | 310.22 | 93.07 | 217.15 |
23 | 1*1200t/d(一窑六线)太 | 258.52 | 2 | 517.04 | 155.11 | 361.92 |
1-1-76
序号 | 投资内容 | 单价(万元/台) | 设备数量(台) | 总金额 (万元) | 投入时间 | |
T+12 | T+18 | |||||
阳能玻璃生产线天然气、油、水、压缩空气等阀门 | ||||||
24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水泵、油泵 | 129.26 | 1 | 129.26 | 38.78 | 90.48 |
25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电梯设备及安装 | 51.70 | 1 | 51.70 | 15.51 | 36.19 |
26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电线电缆 | 1,551.11 | 2 | 3,102.21 | 930.66 | 2,171.55 |
27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桥架 | 155.11 | 2 | 310.22 | 93.07 | 217.15 |
28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除铁器 | 129.26 | 1 | 129.26 | 38.78 | 90.48 |
29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聚乙烯板 | 137.88 | 1 | 137.88 | 41.36 | 96.51 |
30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钢材、风管 | 1,895.80 | 1 | 1,895.80 | 568.74 | 1,327.06 |
31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钢材、风管 | 689.38 | 1 | 689.38 | 206.81 | 482.57 |
32 | 1*1200t/d(一窑六线)窑炉闸板 | 258.52 | 1 | 258.52 | 77.56 | 180.96 |
33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堆焊板 | 155.11 | 2 | 310.22 | 93.07 | 217.15 |
34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管件类 | 172.35 | 2 | 344.69 | 103.41 | 241.28 |
35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原片检测系统 | 603.21 | 2 | 1,206.42 | 361.92 | 844.49 |
36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机械手 | 534.27 | 2 | 1,068.54 | 320.56 | 747.98 |
37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压延机 | 2,240.49 | 2 | 4,480.97 | 1,344.29 | 3,136.68 |
38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轨道车 | 8.62 | 2 | 17.23 | 5.17 | 12.06 |
39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除尘器 | 215.43 | 2 | 430.86 | 129.26 | 301.60 |
40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MCC、循环水、油站、联合车间变、水处理等车间变电所配电柜 | 689.38 | 2 | 1,378.76 | 413.63 | 965.13 |
41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MCC、循环水、油站、联合车间 | 198.20 | 2 | 396.39 | 118.92 | 277.48 |
1-1-77
序号 | 投资内容 | 单价(万元/台) | 设备数量(台) | 总金额 (万元) | 投入时间 | |
T+12 | T+18 | |||||
变、水处理等变压器 | ||||||
42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全自动反冲洗过滤器 | 34.47 | 2 | 68.94 | 20.68 | 48.26 |
43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软化水系统 | 43.09 | 2 | 86.17 | 25.85 | 60.32 |
44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压延闸板与梯形板 | 34.47 | 2 | 68.94 | 20.68 | 48.26 |
45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压延辊 | 465.33 | 2 | 930.66 | 279.20 | 651.46 |
46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冷却塔 | 45.67 | 2 | 91.34 | 27.40 | 63.94 |
47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公用设施及深加工配套安装费 | 861.73 | 2 | 1,723.45 | 517.04 | 1,206.42 |
48 | 6条深加工生产连线 | 2,154.31 | 2 | 4,308.63 | 1,292.59 | 3,016.04 |
49 | 6条深加工生产线磨边机 | 1,551.11 | 2 | 3,102.21 | 930.66 | 2,171.55 |
50 | 6条深加工生产线机械手 | 775.55 | 2 | 1,551.11 | 465.33 | 1,085.77 |
51 | 6条深加工生产线镀膜机 | 698.00 | 2 | 1,396.00 | 418.80 | 977.20 |
52 | 6条深加工生产线丝印机 | 1,085.77 | 2 | 2,171.55 | 651.46 | 1,520.08 |
53 | 6条深加工生产线清洗机 | 1,137.48 | 2 | 2,274.96 | 682.49 | 1,592.47 |
54 | 6条深加工生产线钢化炉 | 3,016.04 | 2 | 6,032.08 | 1,809.62 | 4,222.46 |
55 | 6条深加工生产线铺纸机 | 775.55 | 2 | 1,551.11 | 465.33 | 1,085.77 |
56 | 6条深加工生产线检测设备 | 560.12 | 2 | 1,120.24 | 336.07 | 784.17 |
57 | 6条深加工生产线激光钻孔机 | 2,326.66 | 2 | 4,653.32 | 1,396.00 | 3,257.32 |
58 | 6条深加工生产线洁净设备 | 723.85 | 2 | 1,447.70 | 434.31 | 1,013.39 |
59 | 6条深加工生产线洁净包装设备 | 387.78 | 2 | 775.55 | 232.67 | 542.89 |
60 | 6条深加工生产线降噪设备 | 603.21 | 2 | 1,206.42 | 361.92 | 844.49 |
61 | 6条深加工生产线空调设备 | 215.43 | 2 | 430.86 | 129.26 | 301.60 |
62 | 6条深加工生产线废水处理设备 | 172.35 | 2 | 344.69 | 103.41 | 241.28 |
63 | 6条深加工生产线纯水处理设备 | 215.43 | 2 | 430.86 | 129.26 | 301.60 |
64 | 6条深加工生产线高盐水处理设备 | 189.58 | 2 | 379.16 | 113.75 | 265.41 |
65 | 6条深加工生产线储气罐 | 17.23 | 2 | 34.47 | 10.34 | 24.13 |
1-1-78
序号 | 投资内容 | 单价(万元/台) | 设备数量(台) | 总金额 (万元) | 投入时间 | |
T+12 | T+18 | |||||
66 | 6条深加工生产线叉车 | 775.55 | 2 | 1,551.11 | 465.33 | 1,085.77 |
67 | 6条深加工生产线照明设备 | 68.94 | 2 | 137.88 | 41.36 | 96.51 |
68 | 6条深加工生产线制冷设备及冷却塔 | 258.52 | 2 | 517.04 | 155.11 | 361.92 |
69 | 6条深加工生产线固化炉 | 310.22 | 2 | 620.44 | 186.13 | 434.31 |
70 | 6条深加工生产线自动打包系统 | 517.04 | 2 | 1,034.07 | 310.22 | 723.85 |
71 | 6条深加工生产线箅板 | 17.23 | 2 | 34.47 | 10.34 | 24.13 |
72 | 6条深加工生产线变电所配电柜 | 861.73 | 2 | 1,723.45 | 517.04 | 1,206.42 |
73 | 6条深加工生产线变电所变压器 | 396.39 | 2 | 792.79 | 237.84 | 554.95 |
74 | 厂区及车间监控设备 | 172.35 | 2 | 344.69 | 103.41 | 241.28 |
75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110kv变电所 | 2,154.31 | 1 | 2,154.31 | 646.29 | 1,508.02 |
76 | 1*1200t/d(一窑六线)太阳能玻璃生产线公用工程油罐区 | 689.38 | 1 | 689.38 | 206.81 | 482.57 |
合计 | 117,556.80 | 35,267.04 | 82,289.76 |
(3)基本预备费估算
基本预备费是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基本预备费=(场地投入+设备及安装)×基本预备费率,基本预备费率取5%,本项目基本预备费投入7,026.18万元。
(4)铺底流动资金估算
铺底流动资金是项目投产初期所需,为保证项目建成后进行试运转所必需的流动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投产初期购买原材料、设备,支付职工工资等。本项目中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铺底流动资金按项目建成后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25%计算,即15,711.26万元。
3、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额163,260.98万元,各项投资构成中建筑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共计140,523.54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40,00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投资构成部分均属于
1-1-79
资本性支出,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
(三)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
1、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53,860.12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入20,980.90万元,占比38.95%;设备购置及安装费29,782.50万元,占比55.30%;基本预备费1,269.08万元,占比2.36%;铺底流动资金1,827.64万元,占比3.39%。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内容 | 投资总额 | 占总投资比例 |
一 | 建筑工程费 | 20,980.90 | 38.95% |
1 | 土建工程 | 12,442.72 | 23.10% |
2 | 装修费用 | 2,182.93 | 4.05% |
3 | 配套设施建设费 | 2,152.20 | 4.00% |
4 | 工程建设其他 | 4,203.05 | 7.80% |
二 | 设备购置费 | 29,782.50 | 55.30% |
1 | 生产设备投入 | 29,782.50 | 55.30% |
三 | 基本预备费 | 1,269.08 | 2.36% |
四 | 铺底流动资金 | 1,827.64 | 3.39% |
五 | 项目总投资 | 53,860.12 | 100.00% |
2、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1)建筑工程费估算
根据项目实施地一般建安价格水平,对生产厂房建设及设备安装费用进行估算,估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投资内容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建筑单价 (万元/平方米) | 装修单价 (万元/平方米) | 投资总额 (万元) | 投入时间 | |
T+12 | T+18 | ||||||
一 | 建筑工程费 | 85,067 | 20,980.90 | 14,477.71 | 6,503.19 | ||
(一) | 土地使用权 | 74,413 | 0.05 | 3,720.65 | 3,720.65 | - | |
(二) | 土建工程 | 85,067 | 12,442.72 | 8,326.92 | 4,115.80 | ||
1 | 土建 | 48,998 | 3,625.83 | 1,087.75 | 2,538.08 |
1-1-80
1.1 | 生产车间 | 48,998 | 0.07 | 3,625.83 | 1,087.75 | 2,538.08 | |
2 | 钢结构 | 48,998 | 2,253.89 | 676.17 | 1,577.72 | ||
2.1 | 生产车间 | 48,998 | 0.05 | 2,253.89 | 676.17 | 1,577.72 | |
3 | 购置厂房 | 36,069 | 0.18 | 6,563.00 | 6,563.00 | ||
(三) | 装修费用 | 2,182.93 | 1,947.74 | 235.19 | |||
1 | 车间环氧地坪 | 39,198 | 0.006 | 235.19 | - | 235.19 | |
2 | 购置厂房装修改造 | 36,069 | 0.05 | 1,947.74 | 1,947.74 | - | |
(四) | 配套设施建设费 | 2,152.20 | - | 2,152.20 | |||
1 | 水塔 | 93.00 | - | 93.00 | |||
2 | 空调 | 130.00 | - | 130.00 | |||
3 | 电梯 | 51.50 | - | 51.50 | |||
4 | 道路/供水管网/排污管网/皮带廊等辅助设施 | 1,877.70 | - | 1,877.70 | |||
(五) | 工程建设及其他 | 482.40 | 482.40 | - | |||
1 | 工程设计费 | 235.85 | 235.85 | - | |||
2 | 勘测 | 23.58 | 23.58 | - | |||
3 | 监理 | 141.51 | 141.51 | - | |||
4 | 土建设计费 | 47.17 | 47.17 | - | |||
5 | 其他 | 34.28 | 34.28 | - | |||
合计 | 20,980.90 | 14,477.71 | 6,503.19 |
(2)设备购置费估算
项目设备总投入29,782.50万元,主要包括磨边机、钢化炉、上片机械手、机械打孔机、产品检测系统等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设备购置明细如下:
序号 | 投资内容 | 规格型号 | 单价(万元/台) | 设备数量(台) | 总金额 (万元) | 投入时间 | |
T+12 | T+18 | ||||||
一 | 生产设备 | 28,500.00 | 14,250.00 | 14,250.00 | |||
1 | 上片机械手 | Kuka | 30.00 | 12.00 | 360.00 | 180.00 | 180.00 |
2 | 磨边机 | 英特马克 | 250.00 | 12.00 | 3,000.00 | 1,500.00 | 1,500.00 |
3 | 磨边清洗机 | 汉东 | 20.00 | 12.00 | 240.00 | 120.00 | 120.00 |
4 | 镀膜清洗机 | 汉东 | 30.00 | 12.00 | 360.00 | 180.00 | 180.00 |
5 | 机械打孔机 | 佛山 | 60.00 | 12.00 | 720.00 | 360.00 | 360.00 |
6 | 激光打孔机 | 自主研发 | 57.50 | 12.00 | 690.00 | 345.00 | 345.00 |
1-1-81
7 | 镀膜机 | 自主研发 | 30.00 | 6.00 | 180.00 | 90.00 | 90.00 |
8 | 镀膜后烘干机 | 自主研发 | 25.00 | 6.00 | 150.00 | 75.00 | 75.00 |
9 | 钢化炉 | 李赛克 | 3,500.00 | 6.00 | 21,000.00 | 10,500.00 | 10,500.00 |
10 | 玻璃镀膜线输送设备 | 自主研发 | 50.00 | 6.00 | 300.00 | 150.00 | 150.00 |
11 | 后清洗机 | 汉东 | 20.00 | 6.00 | 120.00 | 60.00 | 60.00 |
12 | 铺纸机 | 自主研发 | 30.00 | 6.00 | 180.00 | 90.00 | 90.00 |
13 | 下片机械手 | Kuka | 55.00 | 6.00 | 330.00 | 165.00 | 165.00 |
14 | 产品检测系统 | 联合研发 | 300.00 | 1.00 | 300.00 | 150.00 | 150.00 |
15 | 镀膜中央空调+除湿 | KCW2220B | 10.00 | 1.00 | 10.00 | 5.00 | 5.00 |
16 | 冷却水循环系统 | SLW100-200 | 60.00 | 1.00 | 60.00 | 30.00 | 30.00 |
17 | 污水处理设备 | 威能环保 | 300.00 | 1.00 | 300.00 | 150.00 | 150.00 |
18 | 照明 | LED | 200.00 | 1.00 | 200.00 | 100.00 | 100.00 |
二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1,282.50 | 769.50 | 513.00 | |||
合计 | 29,782.50 | 15,019.50 | 14,763.00 |
(3)基本预备费估算
基本预备费是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基本预备费=(场地投入+设备及安装)×基本预备费率,基本预备费率取2.5%,本项目基本预备费投入1,269.08万元。
(4)铺底流动资金估算
铺底流动资金是项目投产初期所需,为保证项目建成后进行试运转所必需的流动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投产初期购买原材料、设备,支付职工工资等。本项目中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铺底流动资金按项目建成后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8%计算,即1,827.64万元。
3、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额53,860.12万元,各项投资构成中建筑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共计50,736.28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35,00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投资构成部分均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
1-1-82
(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中的7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运营的日常资金周转需要,降低财务和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属于非资本性支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具体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如下:
1、测算依据
公司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础,结合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情况,对公司2020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进行估算。假设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保持稳定不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项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负债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关系等因素,利用销售百分比法估算2020年-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所导致的相关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的变化,进而估算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
公司未来三年新增流动资金缺口计算公式如下:
新增流动资金缺口=2022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金额-2019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金额
流动资金占用金额=经营性流动资产金额-经营性流动负债金额
经营性流动资产金额=应收账款金额+存货金额+应收票据金额(含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金额
经营性流动负债金额=应付账款金额+应付票据金额+预收账款金额
2、测算过程
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480,680.40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7.45%。假设公司2020年至2022年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与营业收入保持较稳定的比例关系,选取2019年为基期,公司2020年至2022年各年末的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各年估算营业收入×2019年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占营业收入比重。
公司未来三年新增流动资金缺口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基期 | 占营业 | 预测期 | 至2020年 |
1-1-83
2019年末(A) | 收入比例 | 2020年末(B) | 2021年末(C) | 2022年末(D) | 末增加额(D-A) | |
营业收入 | 480,680.40 | - | 564,559.13 | 663,074.70 | 778,781.24 | 298,100.83 |
应收票据 | 197,638.32 | 41.12% | 232,126.21 | 272,632.23 | 320,206.56 | 122,568.24 |
应收账款 | 110,724.56 | 23.03% | 130,046.00 | 152,739.03 | 179,391.99 | 68,667.42 |
预付账款 | 9,318.35 | 1.94% | 10,944.40 | 12,854.20 | 15,097.25 | 5,778.91 |
存货 | 48,361.96 | 10.06% | 56,801.13 | 66,712.92 | 78,354.33 | 29,992.36 |
经营性流动资产 | 366,043.20 | 76.15% | 429,917.74 | 504,938.38 | 593,050.13 | 227,006.93 |
应付票据 | 33,856.29 | 7.04% | 39,764.22 | 46,703.07 | 54,852.76 | 20,996.47 |
应付账款 | 185,470.56 | 38.59% | 217,835.18 | 255,847.42 | 300,492.79 | 115,022.23 |
预收账款 | - | 0.00% | - | - | - | - |
经营性流动负债 | 219,326.86 | 45.63% | 257,599.40 | 302,550.49 | 355,345.55 | 136,018.69 |
流动资金占用金额 | 146,716.34 | 30.52% | 172,318.34 | 202,387.89 | 237,704.58 | 90,988.24 |
根据上述测算,公司2020年-2022年新增流动资金缺口规模为90,988.24万元,超过本次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额75,000万元。本次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将有效使营运资金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状况相匹配,优化财务结构,减少财务费用,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财务稳健程度。
二、披露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公司在技术、人员和客户资源等方面是否具备明确的实施基础,上述项目达产对申请人产能的具体影响情况,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手订单、市场竞争、市场空间等说明并披露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
(一)披露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为“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主要产品为光伏组件盖板玻璃;本次募投建设项目为“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和“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主要产品为光伏组件盖板玻璃和光伏组件背板玻璃。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所生产的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与公司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整体区别不大,主要应用于单玻、
1-1-84
双玻组件的生产,但从技术规格上来讲仍然存在改进上的差异,主要是:
1、因目前组件还是趋向大板化,新一代窑炉采取了新一代技术的压延工艺,使得可以适应各种板宽,从而提高公司的产能利用率;
2、随着双玻渗透率的上升,公司薄玻璃产品生产、需求上升,结合最新的生产技术以及生产设备,公司本次厚度上进行了进一步的突破,新一代窑炉可做到稳定量产超薄的盖板玻璃,而产品的使用效率与寿命基本与前代保持一致。
“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所生产的光伏组件背板玻璃主要应用于光伏双玻组件的生产。双玻组件是指由光伏盖板玻璃、光伏背板玻璃和太阳能电池片组成复合层,电池片之间由导线串、并联汇集到引线端所形成的光伏电池组件。由于双玻组件盖板及背板均采用光伏玻璃,使其相较于传统单面组件拥有发电量更高、生命周期更长、耐候性、耐磨性、耐腐蚀性更强等优势。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相较公司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整体差异较小,在技术参数、工艺上根据市场大型化、轻薄化、高效化的发展需求进行了升级,以满足市场化的需求。
(二)公司在技术、人员和客户资源等方面是否具备明确的实施基础
1、技术储备
公司经过多年快速发展,目前在光伏玻璃的配方、生产工艺和自爆率控制等关键技术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是我国光伏玻璃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之一。
早在2006年,公司就通过自主研发成为国内第一家打破国际巨头对光伏玻璃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的企业,成功实现了光伏玻璃的国产化。2008年,公司的光伏玻璃经全球知名光伏电池组件公司——日本夏普公司测试使用,产品质量达到与国际著名光伏玻璃制造商日本旭硝子、英国皮尔金顿公司、法国圣戈班公司相同的水平。同时,公司也是国内第一家、全球第四家通过瑞士SPF认证的企业。
目前,公司已经获得光伏玻璃相关专利超过100余项,同时也获得了中国科学技术部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奖,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实力,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1-1-85
2、人员储备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在行业深耕多年,培育形成了精通管理和技术且具备战略眼光的领导团队,同时培养了大批理论知识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运营团队,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公司已经储备了较为丰富的核心技术及生产人员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未来随着项目的逐步建设和投产,公司将根据需要,坚持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储备充足的人力资源。
3、市场储备
多年来,公司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客户资源,行业地位领先,“福莱特”也已成为广大客户认可的知名品牌。
目前,公司与众多全球知名光伏组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如晶科能源、韩华集团、隆基股份等,并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同时,大型光伏组件企业十分注重供应商的评审,对供应商综合实力和行业经验有较高要求,而且光伏玻璃产品取得出口国权威机构的认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费用,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因此,一旦光伏玻璃企业成功进入大型光伏组件合格供应商名录,双方就会达成较为稳定且持久的合作关系。
丰富的客户资源保证了公司产品的产能消化,能够帮助公司新产品快速的建立市场优势,减少市场风险,有利于公司良性循环发展,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综上,公司在技术、人员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已具备明确的实施基础,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计划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
(三)上述项目达产对申请人产能的具体影响情况
截至2019年末,公司光伏玻璃的产能为日融化量5,400吨/天。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以及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新增4条窑炉熔化能力为 1,200 吨/天的生产线,总计新增4,800吨/天的生产能力,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支撑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1-1-86
(四)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手订单、市场竞争、市场空间等说明并披露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
1、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发行人核心产品光伏玻璃,系由玻璃原片加工而来,主要生产流程可分为光伏玻璃原片生产以及光伏玻璃深加工两大环节。报告期内,发行人光伏玻璃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上半年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光伏玻璃原片产能利用率 | 82.94% | 81.87% | 76.07% | 77.61% |
光伏玻璃深加工产能利用率 | 87.17% | 86.37% | 79.94% | 78.55% |
光伏玻璃产销率 | 98.78% | 100.16% | 95.93% | 103.47% |
(1)产能利用率
光伏玻璃产品特征决定了光伏玻璃窑炉具有高温、高能耗、预热时间长(新投入使用专用窑炉在烤窑约一个月左右后可投入使用)的特点,因此公司光伏玻璃窑炉通常24小时连续生产。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生产基本为满负荷运作,已接近当前技术能力下实务生产产能利用的上限,不存在因订单不足导致的相关产能闲置情况。公司光伏玻璃原片、深加工产能利用率未达理论产能,主要原因系:
光伏玻璃原片产能利用率计算中的分母(理论产能)系根据窑炉的日融化量计算得出,分子为光伏玻璃原片实际产量。实际生产过程中的边子切除环节(压延机挤压后的玻璃原片两侧边缘会存在颜色偏黑、杂物多、厚度不均、边部弯曲等情况,需切除)和成品率因素(可能存在气泡、破片等情况),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原片实务生产无法达到理论产能。光伏玻璃原片生产中的边子及切除情况如下图所示:
1-1-87
光伏玻璃深加工产能利用率计算中的分母(理论产能)系假设玻璃完全覆盖生产线,根据生产线的设计线速度计算得出,分子为光伏玻璃实际产量。实务生产无法达到理论产能,主要原因包括:①生产过程中,光伏玻璃距生产线两端、各光伏玻璃单片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空隙;②部分客户采购的光伏玻璃单片规格与主流规格有差异,导致空隙增大;③出于生产线日常保养检修等需要,公司在光伏玻璃深加工环节配置了备用生产线。光伏玻璃深加工过程中生产线覆盖空隙情况如下图所示:
2020年上半年光伏玻璃原片、深加工产能利用率较前期均有所提高,主要系IPO募投项目新建产能投产所致。新建产能采用了更先进的设计布局、工艺技术和设备器械,各环节单条生产线规模较之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导致需切除的废边占比、成品率、生产线有效面积覆盖率等指标较原有产能得到了明显优化,产能利用率得到提高。
(2)产销率
报告期各期,公司光伏玻璃产品周转率较快,备库情况较少,大部分为根
1-1-88
据客户的要货计划进行排期生产。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下游旺盛的需求,使得报告期各期公司的产销率均接近100%,各年间略有波动主要是由于终端客户的要货节奏和公司的发货周期差异所致。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光伏玻璃生产未达理论产能主要系生产工艺、计算口径所致,实际生产已基本达到满负荷状态,同期产销率均接近100%,公司光伏玻璃市场需求旺盛,产能消化能力较强,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较为充分。
2、在手订单
公司与国内外知名光伏组件企业建立并维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基于性价比优势,大型光伏组件企业对光伏玻璃由原来的依赖进口转向国内采购,并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长期积累,公司已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与一大批全球知名光伏组件厂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如隆基股份、晶科能源、韩华集团等。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业务与国内行业领先的光伏组件生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光伏玻璃在手订单合计约5,000万平方米,综合考虑熔炉成品率、加工成片率等因素,在手订单覆盖约3个多月公司现有产能,在手订单较为充裕。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产品需求旺盛,客户认可度较高,产销率始终保持在100%左右。除上述在手订单外,报告期内,公司与隆基股份签订了光伏玻璃长单销售合同,履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计销售数量16,160万平米,预估合同总金额约42.5亿元人民币(按照卓创周评合同签订期公布的光伏玻璃均价测算,含税),平均每年6,464万平方米,为公司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市场竞争
光伏玻璃行业已经进入规模化竞争阶段,实现规模化生产能够显著降低产品的单位研发成本和制造成本,显著提高市场份额、定价权、利润额。中国正处在产业结构大调整时期,产业集中度正在不断提高,规模化生产已经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基本条件之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光伏玻璃销售收入及全球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
1-1-89
单位:亿元
主要企业 | 2020上半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公司 | 21.28 | 21.24% | 37.48 | 22.47% | 20.96 | 13.58% | 20.27 | 14.45% |
信义光能 | 31.74 | 31.67% | 58.87 | 35.30% | 47.84 | 30.99% | 49.42 | 35.24% |
亚玛顿 | 5.91 | 5.89% | 7.57 | 4.54% | 5.88 | 3.81% | 7.75 | 5.53% |
南玻 | - | - | - | - | - | - | - | - |
中国 | - | - | 141.11 | 84.61% | 130.32 | 84.41% | 117.07 | 83.48% |
全球 | 100.23 | 100.00% | 166.77 | 100.00% | 154.39 | 100.00% | 140.24 | 100.00% |
注:
①2017-2019年中国及全球收入数出具沙利文公司出具的行业报告
,报告期各期,中国及全球光伏玻璃市场容量为报告预测数;2020年上半年全球收入数出自Industry Research
出具的行业报告;
②信义光能的收入以其年报或业绩快报披露的港币计价收入折算成人民币,2020年上半年、2019年、2018年、2017年港币兑人民币折算汇率取值为0.91、0.87、0.86、0.86;
③南玻的光伏玻璃收入在其年报中未披露明细数据;
④亚玛顿数据来源于公司年度报告。
根据《2019-2020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福莱特集团是全球第二大光伏玻璃生产商。报告期内,在光伏玻璃领域,公司和信义光能的市场占有率一直排名前两位。2019年,随着公司IPO募投项目的投产,公司产能及市场占有率有所提升,但与信义光能相比仍存一定差距。
发行人现有产能已达到实际生产的上限,急需扩大产能。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新增产能日熔化量2,400吨,有助于公司紧跟行业龙头的规模扩张趋势,巩固在光伏玻璃行业的市场地位。
4、市场空间
传统能源的紧缺和日益严重的气候变暖问题,引发了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热潮。而光伏行业是新能源产业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光伏行业都处于蓬勃发展态势,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尤为迅速,从2002年左右起步,到2007年,短短几年时间,我国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国,光伏装机总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
光伏玻璃的下游终端产品为光伏电池组件,其市场需求由全球光伏组件的
Frost & Sullivan:《Final Report for China's Photovoltaic Glass Market Study》,2015.04
Indusrty Research:《PV Glass (Solar Glass; Solar Photovoltaic Glass) Market Size and Share 2020》
1-1-90
装机量决定。目前,全球的光伏发电行业已全面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中国、欧洲、美国、日本等传统光伏发电市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东南亚、拉丁美洲、中东和非洲等地区光伏发电新兴市场也快速启动。根据《Global MarketOutlook For Solar Power 2020-2024》、中国光伏产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球太阳能发电装机累计达到约633.7GW、新增装机量116.9GW;当年我国新增光伏装机超过30.1GW,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仍然保持全球第一。根据中国光伏产业协会数据,2020年,预计全球光伏产业新增装机量将超过130GW,乐观情形下甚至达到140GW。
2011-2025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量
单位:GW
数据来源:中国光伏产业协会在巨大的光伏装机需求拉动下,光伏玻璃的需求量也随之激增。根据Allied Market Research发布的《Solar Photovoltaic Glass Market Analysis: GlobalOpportunity Analysis and Industry Forecast, 2019-2026》,2019至2026年间全球光伏玻璃市场年复合增速将达30.3%,到2026年,全球光伏市场规模将达到376亿美元。光伏玻璃产业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将为产能消化带来有力的市场保障。
三、披露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
1-1-91
(一)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
1、效益测算的过程
本项目拟建设具有国产自主研发核心技术的光伏组件盖板玻璃生产线,窑炉日熔量约为2,400吨/天,项目总投资为163,260.98万元,达产后将年产产品7,955.35万平方米,每年实现营业收入181,381.98万元(不含税价),财务内部收益率12.93%(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7.49年(含建设期,税后)。整体效益测算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 | T+120 |
1 | 营业收入 | - | 45,345.50 | 181,381.98 | 181,381.98 | …… | 181,381.98 |
2 | 营业成本 | - | 38,619.50 | 130,496.24 | 130,652.42 | …… | 125,170.95 |
3 | 毛利率 | 14.83% | 28.05% | 27.97% | …… | 30.99% | |
4 | 税金及附加 | - | - | - | 1,489.16 | …… | 1,582.54 |
5 | 管理费用 | - | 2,503.81 | 10,015.23 | 10,015.23 | …… | 10,040.22 |
6 | 销售费用 | - | 2,406.63 | 9,626.54 | 9,626.54 | …… | 9,626.54 |
7 | 利润总额 | - | 1,815.55 | 31,243.97 | 29,598.63 | …… | 34,961.73 |
8 | 所得税 | - | 453.89 | 7,810.99 | 7,399.66 | …… | 8,740.43 |
9 | 净利润 | - | 1,361.67 | 23,432.98 | 22,198.97 | …… | 26,221.30 |
10 | 净利润率 | 3.00% | 12.92% | 12.24% | …… | 14.46% |
(1)营业收入估算
募投项目计划在18个月(T+0~T+18)内完成厂房装修建设、生产线安装调试并投产,项目启动后前6个月(T+19~T+24)达产50%,6个月后(T+25~永续)达产100%,募投项目达产销量为7,955.35万平方米。根据公司情况和行业特点,募投项目产品单价以行业平均售价作为技术经济评价的依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 | T+120 |
一 | 光伏组件盖板玻璃 | - | 45,345.50 | 181,381.98 | 181,381.98 | …… | 181,381.98 |
1 | 单价(元/平方米) | 22.80 | 22.80 | 22.80 | 22.80 | …… | 22.80 |
2 | 销量(万平方米) | - | 1,988.84 | 7,955.35 | 7,955.35 | …… | 7,955.35 |
合计(万元) | - | 45,345.50 | 181,381.98 | 181,381.98 | …… | 181,381.98 |
1-1-92
(2)税金估算
增值税税率适用不同的服务分为13%、9%两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5%。具体数据构成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 | T+120 |
1 | 增值税 | - | - | - | 12,409.70 | …… | 13,187.83 |
1.1 | 销项税金 | - | 5,894.91 | 23,579.66 | 23,579.66 | …… | 23,579.66 |
1.2 | 进项税金 | 6,397.31 | 13,965.96 | 10,391.83 | 10,391.83 | …… | 10,391.83 |
1.2.1 | 在建工程进项税 | 1,005.50 | 670.33 | - | - | …… | - |
1.2.2 | 钢结构进项税 | 807.10 | - | - | - | …… | - |
1.2.3 | 生产及办公设备进项税 | 4,584.72 | 10,697.67 | - | - | …… | - |
1.2.4 | 原材料进项税 | - | 1,491.40 | 5,965.60 | 5,965.60 | …… | 5,965.60 |
1.2.5 | 燃料动力进项税 | - | 1,106.56 | 4,426.23 | 4,426.23 | …… | 4,426.23 |
2 | 城市建设税 | - | - | - | 868.68 | …… | 923.15 |
3 |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 - | - | - | 620.49 | …… | 659.39 |
4 | 税金及附加 | - | - | - | 1,489.16 | …… | 1,582.54 |
(3)总成本估算
募投项目达产年总成本费用估算为150,138.01万元。总成本费用包含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其中产品成本包含直接工资及福利费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包含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 | T+120 |
一 | 生产成本 | - | 38,619.50 | 130,496.24 | 130,652.42 | …… | 125,170.95 |
1 | 直接材料 | - | 11,472.31 | 45,889.22 | 45,889.22 | …… | 45,889.22 |
2 | 直接人工 | - | 816.25 | 3,264.99 | 3,421.16 | …… | 3,709.18 |
3 | 制造费用 | - | 26,330.95 | 81,342.03 | 81,342.03 | …… | 75,572.55 |
3.1 | - 燃料动力费 | - | 10,567.89 | 42,271.55 | 42,271.55 | …… | 42,271.55 |
3.2 | - 折旧摊销费 | - | 9,503.95 | 14,034.04 | 14,034.04 | …… | 8,264.56 |
3.3 | - 辅料 | - | 4,259.29 | 17,037.18 | 17,037.18 | …… | 17,037.18 |
3.4 | - 加工 | - | 1,076.04 | 4,304.16 | 4,304.16 | …… | 4,304.16 |
3.5 | - 其他制造费用 | - | 923.78 | 3,695.10 | 3,695.10 | …… | 3,695.10 |
二 | 管理费用 | - | 2,503.81 | 10,015.23 | 10,015.23 | …… | 10,040.22 |
1 | 管理人员费 | - | 101.54 | 406.15 | 406.15 | …… | 431.14 |
1-1-93
序号 |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 | T+120 |
2 | 研发费用 | - | 1,686.38 | 6,745.53 | 6,745.53 | …… | 6,745.53 |
3 | 其他管理费用 | - | 715.89 | 2,863.55 | 2,863.55 | …… | 2,863.55 |
三 | 销售费用 | - | 2,406.63 | 9,626.54 | 9,626.54 | …… | 9,626.54 |
1 | 销售费用 | - | 2,406.63 | 9,626.54 | 9,626.54 | …… | 9,626.54 |
四 | 总成本费用 | - | 43,529.94 | 150,138.01 | 150,294.19 | …… | 144,837.71 |
1 | 可变成本 | - | 28,191.78 | 112,767.10 | 112,923.28 | …… | 113,211.29 |
2 | 固定成本 | - | 15,338.17 | 37,370.91 | 37,370.91 | …… | 31,626.42 |
五 | 经营成本 | - | 34,025.99 | 136,103.98 | 136,260.15 | …… | 136,573.15 |
2、效益测算的谨慎型
(1)产品单价
募投项目产品单价估算为22.80元/平方米(不含税),当前对应含税价为
25.76元/平方米。
1)对比公司产品价格募投项目估算产品单价(不含税)与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实际产品单价对比如下表所示:
期间 | 单价(元/平方米) |
2020年1-6月 | 23.93 |
2019年度 | 23.78 |
2018年度 | 22.22 |
2017年度 | 26.11 |
各期平均 | 24.01 |
本次募投项目 | 22.80 |
募投项目估算产品单价明显低于报告期各期公司光伏玻璃实际产品单价均值,接近报告期内2018年度受“531”政策影响后的公司光伏玻璃平均单价最低值,估算较为合理、谨慎。2)对比产品市场价格募投项目估算产品单价(含税)与报告期内光伏玻璃产品市场报价对比如下图所示:
1-1-94
市场价格数据来源:卓创资讯
受2018年“531新政”影响,光伏玻璃市场价格在2018年6-8月出现了快速甚至非理性下跌,从2018年5月份的约27元/平方米降至2018年8月份的约
20.5元/平方米,降幅接近四分之一,光伏玻璃企业经营压力大增。随着南欧、印度等日照资源优异地区市场需求的有效补充、国内多个无补贴光伏电站项目落地、平价上网逐步成熟,市场逐步扭转了“531新政”带来的悲观预期,光伏玻璃市场价格在2018年9-11月筑底企稳后开始稳定回升。2019年4月、7月,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先后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公布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结果的通知》,对“531新政”进行了完善,市场情绪继续向好,光伏玻璃市场价格呈现出较为坚挺的稳中有升态势。2020年初,由于光伏玻璃需求旺盛,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光伏玻璃价格维持在高位,公司受国内疫情影响较小。2020年4月,随着全球疫情的爆发,海外市场需求由于停工停产有所下降,光伏玻璃价格连续下调。进入下半年,随着海外光伏产业链企业的复工复产,光伏玻璃价格触底回升,年内低点基本确认。
2020年1-8月,光伏玻璃市场价格均价为26.47元/平方米(含税),截至2020年8月,光伏玻璃市场价格为27元/平方米(含税),均高于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单价25.76元/平米(含税),估算较为合理、谨慎。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对产品销售价格的估算已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及未来市场竞争情况,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销售均价低于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估算具有较好的合理性、谨慎性。
1-1-95
(2)成本、费用
本次募投项目成本、费用等估值方法如下:
1)以行业平均水平预计单位产品原辅材料消耗金额及燃料及动力消耗金额;2)各项费用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参考公司历史经营数据以及未来发展需求,销售费用按销售收入5.31%计取,研发费用按销售收入3.72%计取,其他管理费用按销售收入1.58%计取;
3)机器设备按直线折旧法分10年折旧,残值率5%;窑炉机器设备按8年折旧,残值率5%;土地使用权按直线法50年摊销,无残值;
4)人工成本主要根据募投项目劳动定员表以及相关岗位员工平均年薪酬确定。
上述成本、费用测算已较为充分的考虑了产品市场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具有较好的谨慎性与合理性。
(3)毛利率
毛利率是反映效益测算谨慎性的重要综合指标。募投项目估算毛利率与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实际毛利率以及与公司最可比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信义光能毛利率对比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发行人 | 信义光能 |
2020年1-6月 | 40.05% | 38.88% |
2019年度 | 32.87% | 32.12% |
2018年度 | 27.68% | 26.17% |
2017年度 | 31.12% | 30.19% |
各期平均 | 32.93% | 31.84% |
本次募投项目 | 28.05% | N/A |
由上表可见,募投项目估算毛利率低于报告期各期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信义光能光伏玻璃实际毛利率均值。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估算合理、谨慎。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相关指标较为谨慎,具备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1-1-96
(二)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
1、效益测算的过程
项目将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并配置自主研发制造的设备,建设六条光伏背板玻璃钢化镀膜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为163,260.98万元,达产后可形成年产4,200万平方米光伏背板玻璃的生产能力,每年实现营业收入79,800.00万元(不含税价),财务内部收益率7.77%(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
9.23年(含建设期,税后)。整体效益测算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 | T+120 |
1 | 营业收入 | - | 31,920.00 | 79,800.00 | 79,800.00 | …… | 79,800.00 |
2 | 营业成本 | 360.42 | 28,154.02 | 67,601.17 | 67,614.58 | …… | 67,697.88 |
3 | 毛利率 | 11.80% | 15.29% | 15.27% | …… | 15.17% | |
4 | 税金及附加 | - | - | - | 220.27 | …… | 286.57 |
5 | 管理费用 | - | 903.83 | 2,259.56 | 2,261.02 | …… | 2,270.08 |
6 | 销售费用 | - | 1,694.10 | 4,235.25 | 4,235.25 | …… | 4,235.25 |
7 | 利润总额 | -360.42 | 1,168.06 | 5,704.01 | 5,468.88 | …… | 5,310.22 |
8 | 所得税 | - | 121.15 | 855.60 | 820.33 | …… | 796.53 |
9 | 净利润 | -360.42 | 1,046.91 | 4,848.41 | 4,648.55 | …… | 4,513.69 |
10 | 净利润率 | 3.28% | 6.08% | 5.83% | …… | 5.66% |
(1)营业收入估算
募投项目计划在18个月(T+0~T+18)内完成厂房装修建设、生产线安装调试并投产,项目启动后前6个月(T+19~T+24)达产40%,18个月后(T+36~永续)达产100%,募投项目达产销量为4,200.00万平方米。根据公司情况和行业特点,募投项目产品单价以行业平均售价作为技术经济评价的依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 | T+120 |
一 | 光伏组件背板玻璃 | - | 31,920.00 | 79,800.00 | 79,800.00 | …… | 79,800.00 |
1 | 单价(元/平方米) | 19.00 | 19.00 | 19.00 | 19.00 | …… | 19.00 |
2 | 销量(万平方米) | - | 1,680.00 | 4,200.00 | 4,200.00 | …… | 4,200.00 |
合计(万元) | - | 31,920.00 | 79,800.00 | 79,800.00 | …… | 79,800.00 |
1-1-97
(2)税金估算
增值税税率适用不同服务分别为13%、9%,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5%。具体数据构成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 | T+120 |
1 | 增值税 | - | - | - | 1,835.61 | …… | 2,388.12 |
1.1 | 销项税金 | - | 4,149.60 | 10,374.00 | 10,374.00 | …… | 10,374.00 |
1.2 | 进项税金 | 1,968.71 | 5,121.53 | 7,985.88 | 7,985.88 | …… | 7,985.88 |
1.2.1 | 在建工程进项税 | 184.97 | 98.51 | - | - | …… | - |
1.2.2 | 钢结构进项税 | 55.83 | 130.27 | - | - | …… | |
1.2.3 | 生产及办公设备进项税 | 1,727.91 | 1,698.40 | - | - | …… | - |
1.2.4 | 原材料进项税 | - | 2,974.64 | 7,436.60 | 7,436.60 | …… | 7,436.60 |
1.2.5 | 燃料动力进项税 | - | 219.71 | 549.27 | 549.27 | …… | 549.27 |
2 | 城市建设税 | - | - | - | 128.49 | …… | 167.17 |
3 |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 - | - | - | 91.78 | …… | 119.41 |
4 | 税金及附加 | - | - | - | 220.27 | …… | 286.57 |
(3)总成本估算
项目达产年总成本费用估算为150,138.01万元。总成本费用包含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其中产品成本包含直接工资及福利费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包含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 | T+120 | |
一 | 生产成本 | 360.42 | 28,154.02 | 67,601.17 | 67,614.58 | …… | 67,697.88 |
1 | 直接材料 | - | 22,881.86 | 57,204.65 | 57,204.65 | …… | 57,204.65 |
2 | 直接人工 | - | 536.23 | 1,340.58 | 1,353.99 | …… | 1,437.29 |
3 | 制造费用 | 360.42 | 4,735.93 | 9,055.95 | 9,055.95 | …… | 9,055.95 |
3.1 | -燃料动力费 | - | 1,695.49 | 4,238.73 | 4,238.73 | …… | 4,238.73 |
3.2 | -折旧摊销费 | 360.42 | 2,445.71 | 3,330.42 | 3,330.42 | …… | 3,330.42 |
3.3 | -其他制造费用 | - | 594.72 | 1,486.80 | 1,486.80 | …… | 1,486.80 |
二 | 管理费用 | - | 903.83 | 2,259.56 | 2,261.02 | …… | 2,270.08 |
1 | 管理人员工资 | - | 58.31 | 145.78 | 147.24 | …… | 156.30 |
2 | 研发费用 | - | 593.55 | 1,483.87 | 1,483.87 | …… | 1,483.87 |
1-1-98
项目 | T+12 | T+24 | T+36 | T+48 | …… | T+120 | |
3 | 其他管理费用 | - | 251.97 | 629.92 | 629.92 | …… | 629.92 |
三 | 销售费用 | - | 1,694.10 | 4,235.25 | 4,235.25 | …… | 4,235.25 |
1 | 销售费用 | - | 1,694.10 | 4,235.25 | 4,235.25 | …… | 4,235.25 |
四 | 总成本费用 | 360.42 | 30,751.94 | 74,095.99 | 74,110.85 | …… | 74,203.20 |
1 | 可变成本 | - | 25,113.58 | 62,783.96 | 62,797.36 | …… | 62,880.66 |
2 | 固定成本 | 360.42 | 5,638.36 | 11,312.03 | 11,313.49 | …… | 11,322.55 |
五 | 经营成本 | - | 28,306.23 | 70,765.57 | 70,780.43 | …… | 70,872.79 |
2、效益测算的谨慎型
(1)产品单价
募投项目产品单价估算为19.00元/平方米(不含税),当前对应含税价为
21.50元/平方米。2020年之前,2.0mm镀膜的产品的公开报价较少,根据卓创资讯显示,2020年1-8月,尽管受到疫情的影响,2.0mm镀膜的产品的平均价格仍达到22.13元/平方米,高于公司测算的产品单价。
(2)成本、费用
1)公司光伏背板玻璃单位成本12.7元/平方米,按照公司光伏玻璃原片实际单位成本11元/平方米加成15%所得(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由于公司原片不对外销售,行业内主要公司生产的原片主要用于自用,且无法获取原片市场销售价格,故采用公司内部事业部经济考核数据。
2)各项费用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参考公司历史经营数据以及未来发展需求,销售费用按销售收入5.31%计取,研发费用按销售收入1.86%计取,其他管理费用按销售收入0.79%计取。
3)机器设备按直线折旧法分10年折旧,残值率5%;土地使用权按直线法50年摊销,无残值。
上述成本、费用测算已较为充分的考虑了产品市场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具有较好的谨慎性与合理性。
(3)毛利率
毛利率是反映效益测算谨慎性的重要综合指标。如下工艺流程图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的是由光伏玻璃原片深加工而来,而公司的光伏玻璃原
1-1-99
片均系公司自主生产,不存在对外采购的情形。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是一个对光伏玻璃原片进行后道加工的项目,其产品光伏背板玻璃亦是由公司光伏玻璃原片深加工完成,而公司目前不存在单独的后道加工业务,因此与公司目前完整链路的光伏玻璃产品的毛利率不具备可比性。
综上,因与公司现有产品业务毛利率不可比,故选取同样以深加工业务为主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亚玛顿的毛利率作为对比,如下表所示:
项目 | 亚玛顿 |
2019年度 | 13.98% |
2018年度 | 10.60% |
2017年度 | 14.59% |
各期平均 | 13.06% |
本次募投项目 | 15.29% |
由上表可见,募投项目估算毛利率略高于亚玛顿,主要系亚玛顿本身不具备光伏原片生产能力,通过采购原片进行光伏玻璃深加工,而公司通过自行生产的光伏玻璃原片进行光伏玻璃深加工,故公司募投项目估算毛利率与亚玛顿实际毛利率接近,略高于亚玛顿毛利率均值,具备合理性和谨慎性。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相关指标较为谨慎,具备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
1-1-100
股票预案、募投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募投项目投资测算及效益测算工作底稿,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明细构成及效益测算的过程及其谨慎性;
(2)向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本次募投项目计划投向,与前次募投项目及现有业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客户资源储备等;
(3)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并向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公司现有业务情况、合同签订情况、竞争优势、募投项目产品的行业发展趋势、募投项目市场空间、产能消化情况和措施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数额安排合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充分、测算过程合理,募集资金规模合理,拟投入的募集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和非资本性支出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及核心产品,适应相应阶段的市场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能够满足光伏玻璃行业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地位;
(3)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在技术、人员和客户资源等方面具备明确的实施基础;
(4)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凭借公司现有竞争优势、多年的行业积累、良好的客户资源,预计能充分消化本次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
(5)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系参照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相似产品的毛利率等指标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谨慎、合理。
2、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比了发行人与隆基股份签订的光伏玻璃长单销售合同,比对上述发行人说明中与该长单销售合同相关的内容是否与原合同内容相符;
(2)查询第三方网站或行业研究报告,比对发行人说明中光伏玻璃市场价格相关数据与第三方网站或行业研究报告中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3)对比上述发行人说明中的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
1-1-101
的测算依据和过程、经济效益测算过程与《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200万平方米光伏背板玻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未发现上述说明中发行人与隆基股份签订的光伏玻璃长单销售合同相关内容与我们查阅的该合同内容存在重大不一致;申报会计师未发现发行人说明中光伏玻璃市场价格与我们查询到的第三方网站或行业研究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申报会计师未发现发行人说明中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过程、经济效益测算过程与《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200万平方米光伏背板玻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
问题11、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主要产品在2018年9月24日起加征关税的2,000亿产品清单之内。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中美贸易摩擦、汇率波动对生产经营、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以及公司相关应对措施及风险披露
(一)中美贸易摩擦相关政策情况
发行人涉及到出口的主要产品为光伏玻璃、家居玻璃以及零星的工程玻璃,根据出口产品及代码,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遭受美国贸易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以来,贸易摩擦在不断增加,涉及到的领域范围也在扩大,2018年9月,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自2018年9月24日起,对中国2,000亿出口产品加征关税10%,2019年5月,上述2000亿出口产品加征关税25%,公司产品在上述加征关税的2000亿产品清单之内。
2019年6月,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裁决,双面太阳能组件的进口已被排除在“201”关税条款之外,进口组件产品将不再支付额外的25%的关税成本
1-1-102
费用。
(二)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
1、公司境外销售中对美国的销售占比整体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销售占比较小,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来源于美国的营业收入 | 5,300.11 | 15,300.30 | 2,411.14 | 2,467.20 |
营业收入 | 249,620.39 | 480,680.40 | 306,380.27 | 299,149.70 |
占比 | 2.12% | 3.18% | 0.79% | 0.82%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公司对美国销售收入占比均低于5%,在存在贸易争端的情况下,公司对美国的产品收入2018年至2019年呈增长趋势。2019年6月,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裁定,双面太阳能组件的进口已被排除在“201”关税条款之外,这类产品在进口美国时将免除25%的关税费用,也将间接带动美国市场的销售。
由此可见,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境外销售未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境外采购中对美国的采购占比整体较小
公司的直接材料和燃料采购主要为境内采购,境外采购主要是采购纯碱和石英砂。报告期内,公司只有在2017年、2018年及2020年1-6月对美国纯碱供应商美国天然碱公司采购纯碱,采购金额分别为1,781.82 万元、1,212.30万元及1,103.01万元,占当期总采购额比例分别为0.97%、0.53%及0.77%,占比较小,未对公司境外采购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为光伏玻璃,中美贸易摩擦对光伏玻璃境外销售影响较小
1、光伏玻璃的主要境外销售区域未有贸易摩擦
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以内销为主,内销占比分别为61.16%、69.23%、
69.07%和64.47%。光伏玻璃出口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为韩国、新加坡、日本等亚洲,报告期内亚洲地区占光伏玻璃外销收入的75%以上。上述以亚洲为主的销售区域并未有针对中国光伏玻璃的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1-1-103
2、光伏玻璃境内市场需求旺盛
光伏玻璃作为晶硅光伏组件生产的必备材料,是太阳能发电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需求势必随着太阳能能源的推广利用而大幅增加。从2013年开始,我国超越德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光伏市场,全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量从2010年的0.86GW快速增长到2019年的204.7GW,2019年新增装机量超过
30.1GW,累计装机量和年度新增装机量均居全球首位,国内市场对光伏玻璃产品的需求持续保持旺盛状态。
3、公司光伏玻璃产品市场消化能力较强
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业务与国内行业领先的光伏组件生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光伏玻璃在手订单合计约5,000万平方米,综合考虑熔炉成品率、加工成片率等因素,在手订单覆盖约3个多月公司现有产能,在手订单较为充裕。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产品需求旺盛,客户认可度较高,产销率始终保持在100%左右。
除上述在手订单外,报告期内,公司与隆基股份签订了光伏玻璃长单销售合同,履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计销售数量16,160万平米,预估合同总金额约42.5亿元人民币(按照卓创周评合同签订期公布的光伏玻璃均价测算,含税),平均每年6,464万平方米,为公司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中美贸易摩擦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相关应对措施及风险披露
为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影响,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投建海外生产基地,提高抗风险能力
公司已于2017年在越南正式投建光伏玻璃生产线,预计投产后能更好地拓展海外市场,提高发行人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受益于越南当地较低的物价水平、用工成本及便利的交通运输环境,以及生产的技术、规模优势,发行人海外生产基地的光伏玻璃制造成本较同行业公司将有明显的优势,进一步促进发行人业绩的持续增长。
1-1-104
2、加大对深加工玻璃业务的研发投入,促进产品多元化发展
随着国家节能政策的倾斜及国民节能、环保意识的提高,对高端节能深加工玻璃,特别是新型节能门窗与幕墙玻璃的需求将越来越大。国家亦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发展功能性玻璃,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对此,发行人积极拓展玻璃深加工业务。为推动优质工程玻璃产品的开发与应用,公司将持续对深加工玻璃业务进行研发投入,提高深加工业务的重要性。深加工玻璃业务的开展,为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起到持续、积极的作用。
3、深耕国内市场,完善国内市场布局
随着国内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光伏组件产量增长较快,中国光伏组件厂商已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光伏组件厂商,2018年,全球前十大光伏组件厂商中9家为中资企业。因此加大国内市场开发力度是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措施之一,目前公司已与隆基股份签署超过1.62亿平方米光伏玻璃的采购合同,进一步减轻贸易争端带来的风险。
二、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以及公司相关应对措施及风险披露
(一)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较小
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损益和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汇兑损益 | -200.50 | 352.70 | -928.49 | 2,338.41 |
净利润 | 46,080.62 | 71,724.37 | 40,731.47 | 42,652.68 |
汇兑损益占净利润的比例 | -0.44% | 0.49% | -2.28% | 5.48%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波动较大但对净利润影响较小。汇兑损益主要与公司持有的和日常交易相关的外币金额、汇率波动有关。公司与外销客户的结算主要以美元为主,报告期内,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波动情况如下:
1-1-105
注:数据来源于wind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为光伏玻璃,2017年至2019年公司内销收入逐年稳步增长,主要原因为光伏玻璃内销收入增长所导致。随着全球光伏组件产能逐年向中国转移,中国已成为光伏行业最大的制造国,国内太阳能组件制造商逐年增加对光伏玻璃的采购,公司内销订单增加。同时,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虽波动较大但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较小,汇率波动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影响较小。
(二)公司相关应对措施及风险披露:
为应对汇率风险,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公司为实现境内企业资金调剂使用,降低各子公司之间频繁结汇购汇的需求,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提交了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申请,并取得了浙外管跨备【2015】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备案通知书》;通过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逐步深入,实现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集中调度,有效控制外币资金的流动,减少相应的外汇风险。
2、结合公司内外销比例,适当调整借款结构,通过美元、人民币等货币相结合的借款方案,使外币收款直接对应归还相应的外币债务,有效对冲外币资产的汇率波动风险;
3、公司提高和强化汇率风险防范意识,设立专门机构,由财务中心资金部进行外汇统一资金管理,安排外汇融资、外汇资金收付管理。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汇率风险的分析、研究以及防范措施的拟定、审批和实施工作。公司注重外
1-1-106
汇管理人才的培养,积极参加由当地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组织的外汇风险专题培训、讲座,及时跟踪、研究人民币汇率波动趋势,增强对汇率变动的敏感性,形成防范汇率风险的管理机制,不定期对公司的汇率风险进行专题评估,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4、公司树立外汇风险管理的成本意识,坚持实需交易的操作原则,合理利用外汇衍生品(包括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等)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将外汇管理与公司销售、采购环节相结合,即在合同签订的同时,通过外汇衍生产品锁定相应的外汇汇率,将汇率波动固定化,从而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三、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发行人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三)贸易争端风险
2015年8月,欧盟对中国光伏玻璃反倾销案件做出最终裁决,对中国光伏玻璃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公司及子公司嘉福玻璃、上福玻璃出口至欧盟的“光伏玻璃(70071980)”反倾销税率为71.40%,“光伏玻璃(70071980)”反补贴税率为12.80%,公司子公司安福玻璃的上述税率分别为
67.10%和17.10%。
2017年6月,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透光率不低于90.5%、厚度不超过4.2毫米(误差0.2毫米)的有涂层和无涂层纹理钢化玻璃(印度海关编码7007190)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发行人出口至印度的光伏玻璃征收
136.21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战逐步升级,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增加持续,涉及到的领域范围也在扩大增加。2018年9月,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自2018年9月24日起,宣布对中国2,000亿出口产品加征关税10%,2019年5月,宣布对上述2,000亿出口产品加征关税25%,公司主要产品在上述加征关税的2,000亿产品清单之内。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向欧盟、印度和美国的销售金额占公司收入比重较低,且公司已在越南投建光伏玻璃生产线,但上述贸易争端持续或其他公司产品出口国出现类似贸易争端问题,仍可能影响公司对这些出口国的产品销售价格,从而降低公司产品竞争力。
1-1-107
(六)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84%、30.77%和
30.93%。公司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日元结算,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可能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产生波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使得公司面临汇率波动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比例在30%-40%左右,且公司正于越南投资建设光伏玻璃生产线,出口销售和海外投资亦会受到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存在导致公司汇兑损失增加的风险。”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询问了发行人是否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了解发行人关于针对汇率风险所建立的风险应对措施和相关内部控制,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了内控测试;
(3)查阅了浙外管跨备【2015】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备案通知书》;
(4)查询报告期内汇率变动情况,结合发行人的外币资产和负债余额,与发行人汇兑损益进行比较核对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对美国销售的金额及占比较低,国际贸易摩擦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通过在越南新建生产线、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等措施将进一步分散、规避国际贸易摩擦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已就国际贸易摩擦风险在尽调报告中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2)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玻璃以内销为主,内销占比均超过60%,且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波动较大但对净利润影响较小,汇率波动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影响均较小;公司已采取了降低汇率波动风险的应对措施,并就汇率波动风险在尽调报告中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2、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1-1-108
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询问发行人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并对汇兑损益金额进行测算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获取2020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询问、检查汇兑损益变动原因;对比汇兑损益发生额与净利润的比例,询问差异原因;
(3)对比汇兑损益发生额与美元汇率波动趋势,检查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上述说明中发行人汇兑损益与我们在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与财务报表有关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1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结合申请人的分红能力、章程条款、实际分红情况,对申请人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分红能力
报告期内,反映发行人分红能力的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及合并报表下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年度 | 母公司报表净利润 (万元) | 合并报表下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万元) |
2017年 | 44,537.21 | 42,652.68 |
2018年 | 26,887.74 | 40,731.47 |
2019年 | 25,396.45 | 71,724.37 |
2020年1-6月份 | 10,218.22 | 46,080.62 |
二、章程条款
发行人于《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
1-1-109
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公司按年将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根据盈利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五)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应考虑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六))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分配利润的原因、未用于分配利润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1-110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利润,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实际分红情况
(一)发行人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18,360.00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51,702.84万元的35.51%,超过30%,实际具体分红情况如下:
年份 | 现金分红金额 (万元) | 合并报表下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万元) | 占比 |
2017年 | 4,320 | 42,652.68 | 10.13% |
2018年 | 8,775 | 40,731.47 | 21.54% |
2019年 | 5,265 | 71,724.37 | 7.34%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合计(万元) | 18,360.00 | ||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净利润(万元) | 51,702.84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净利润的比例 | 35.51% |
2017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4,320万元。
2019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8,775万元。
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265
1-1-111
万元。
(二)发行人2019年度末期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2020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2019年末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会议资料、公司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及公司说明,公司2019年期末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如下:
1、近年公司发展迅速,在建和改造项目资金需求较大
公司将在中国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凤宁现代产业园新建两座日熔化量分别为1200吨的光伏玻璃熔窑;将在越南新建两座日熔化量分别为1000吨的光伏玻璃窑炉。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已对两座日熔化量分别为300吨的光伏玻璃窑炉和一座日熔化量为600吨的浮法玻璃窑炉进行冷修。前述在建和改造项目尚未完成,预计2020年仍需投入大量自有资金。
2、公司正积极推进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事宜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简称可转债)当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为推进可转债的发行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2019年期末暂不进行现金分红。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储备资金抵御风险
2020年一季度,尽管随着国内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光伏行业上下游企业已逐步复工复产,疫情的影响逐渐减少,但是由于境外新冠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可能出现下滑,外部不确定因素上升,形势仍严峻复杂,为了有效推动公司战略目标和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实现,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决定2019年期末暂不进行现金分红,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优先用于支持公司发展。
1-1-112
就公司上述2019年末期未进行现金分红事项,发行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暨2019年年度董事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暨2019年年度监事会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均同意公司2019年度末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投资者回报而制定,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2020年中期现金分红情况
随着国内新冠疫情得到整体控制,海外主流光伏装机市场疫情渐缓,全球光伏市场在二季度末呈现了需求向好的态势,欧美、日韩等重点光伏市场的需求量已经缓步恢复,德国,法国,英国等也均已进入全面复工阶段,市场的需求逐步修复;与此同时,公司可转债顺利发行,共募集资金14.5亿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的资金压力,增强了抗风险的能力。经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公司决定针对2019年度末期未分红的情况进行补充分红:
2020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2,704.90万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未实施。
四、 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上市以来的利润分配方案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
发行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现金分红相关条款,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最近三年,发行人累计现金分红占最近三年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
1-1-113
3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导向,具备合规性、合理性。
五、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利润分配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公告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0年1-6月份财务报告;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告说明;
(4)查阅了现金分红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具备合规性、合理性。
2、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利润分配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公告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告说明;
(3)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上述发行人说明中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利润分配的金额与我们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与财务报表有关的信息在所有重大
1-1-114
方面一致。
问题13、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答复:
一、报告期内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经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内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情况
基于谨慎性考虑,报告期内,公司涉及的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约占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11%)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子公司安福玻璃诉江苏明珠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福玻璃和明珠公司在2017年12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AG-C-1712-040的《买卖合同》,约定安福玻璃向明珠公司购买母线槽及其配套设备及安装等产品和服务,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因明珠公司提供的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多次造成安福玻璃钢化炉停机,造成了一定损失。2020年5月,安福玻璃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明珠公司向安福玻璃支付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22,829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凤阳县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0)皖1126民初1835号。案件受理后,安福玻璃收到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出具的《传票》,安福玻璃委派公司法务人员于2020年7月14日参与了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安福玻璃尚未收到凤阳县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仅有1个,具体情况如
1-1-115
下:
蒋国清诉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纠纷案2018年7月16日,福莱特光伏车间仓库发生一起叉车与送菜工蒋国清相撞导致其受伤的事件,蒋国清医治后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嘉兴(新联)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蒋国清认为福莱特员工驾驶叉车的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驾驶疏忽造成原告受伤,已构成对蒋国清身体健康权的侵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侵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蒋国清于2020年6月12日向法院提前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福莱特立即赔偿蒋国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03,919.0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截至目前,该纠纷案尚未受理,处于法院鉴定阶段。
二、报告期内诉讼或仲裁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的分析,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金额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一)安福玻璃诉明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安福玻璃诉明珠公司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主张经济利益,向被告提起诉讼,该类案件不涉及预计负债的确认,不存在相关风险。
(二)蒋国清诉福莱特民事纠纷案件
蒋国清诉福莱特民事纠纷案件目前尚未受理,相关义务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且不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1-116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公司未决诉讼的明细表,与天眼查中公司的法律诉讼进行比对;
2、向相关律师函证,取得并检查包括民事起诉状、诉讼证据目录或证据、财产保全申请等诉讼材料,了解诉讼基本情况来核对公司是否存在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涉及的未决诉讼及仲裁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未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2、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未决诉讼的明细表,与在第三方网站中查询到的公司诉讼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并对公司律师执行了函证程序;
(2)询问公司未决诉讼基本情况,并获取发行人律师关于公司未决诉讼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决诉讼的相关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