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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5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联创光电股票代码:600363

南 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目录

序号事项页码
议程2
须知4
议案1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6
议案2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7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8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联创光电科技楼九楼第一会议室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0年10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参加人员:符合条件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有关事项:

1、介绍参加股东大会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见证律师;

2、由见证律师宣布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3、宣布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详细数据参见《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份登记名细表》),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须知;

四、主持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的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主持人提请现场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书面表决,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六、主持人邀请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会议须知。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2020年9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上述人员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4、本次会议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参会股东代表表决时,须持有效授权委托书。

2、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表决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可选择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或是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重复进行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本次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及其代理人在大会主持人安排下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4、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若已进行会议登记并领取表决票,但未进行投票表决,则视为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动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在统计表决结果时作弃权处理。

5、本次会议设监票、计票员共三位,分别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担任。监票、计票员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并在《表决票汇总表》上签名。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为保证股东大会秩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请于开会前15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申请表”,写明发言主题及主要内容,由大会秘书处按持股数顺序安排发言。

2、股东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阐述观点和建议。超出议案范围,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应在会后向会议主持人咨询。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

3、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4、进行股东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5、大会召开期间,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议案一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请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0月12日

议案二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请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0月12日

议案三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拟授予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1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请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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