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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01F20200942-03号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联席主承销商”)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金龙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事项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36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0]12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文件;

3. 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4. 本所及承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本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 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54,215.915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6,264.7746万股,占发行数量的3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40,000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380,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2.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3. 参与规模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具体参与规模如下(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0年9月22日(T-3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序号战略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1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40,000.00
2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40,000.00
3融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77,500.00
4人民日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400,000.00
5GIC Private Limited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47,500.00
6深圳华侨城文化产业股权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0,000.00
7建银聚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0,000.00
8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5,000.00
9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15,000.00
10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12,500.00
11上海国企改革品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0,000.00
12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5,000.00
13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500.00
14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7,500.00
15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500.00
16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0,000.00
17北京物美通达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15,000.00
18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500.00
19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7,500.00
20中金公司益海嘉里1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0,000.00
合计420,000.00

注:上表中“战略配售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战略配售金额。战略投资者同意以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1. 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企扶贫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央企扶贫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央企扶贫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92LM5C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
法定代表人沈翎
注册资本3,095,593.0854万元
成立日期2016-10-24
营业期限2016-10-24至2031-10-23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对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以及养老、医疗、健康产业进行投资;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央企扶贫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央企扶贫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基金,其已于2018年9月17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EK444),基金管理人为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08661)。

本所律师认为,央企扶贫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央企扶贫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央企扶贫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央企扶贫基金持有5%以上的股东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系央企扶贫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央企扶贫基金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财政部参与发起,有关中央企业于2016年10月17日共同出资设立。目前央企扶贫基金的实缴资金为

309.559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央企扶贫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央企扶贫基金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央企扶贫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央企扶贫基金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央企扶贫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央企扶贫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央企扶贫基金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调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国调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国调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8DDL0X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7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
注册资本13,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09-22
营业期限2016-09-22至2026-09-21
经营范围非公开募集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调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国调基金已于2016年11月25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N3042),基金管理人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33560)。本所律师认为,国调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国调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国调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持有国调基金58%股权,为国调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国调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受国务院国资委委托,由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诚通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9家中央企业及社会资本牵头设立和管理的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国调基金主要通过母子基金、直接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服务于中央企业发展,支持中央企业地方重点国企、优质民企产业行业整合、专业化重组、产能调整、国际

并购等项目,促进国有骨干企业、行业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调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国调基金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调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调基金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调基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调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国调基金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融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泽投资”)

(1)基本信息

根据融泽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融泽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融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CN04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88号57层5702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08-06
营业期限2020-08-06至2050-08-0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3、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融泽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融泽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本所律师认为,融泽投资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融泽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融泽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融泽投资为BNR Lotus Investment LP(简称“Lotus基金”)的全资子公司;Lotus基金系由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丝路基金”)下属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并管理的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故融泽投资为丝路基金实际控制的企业。

(3)战略配售资格

丝路基金于2014年12月29日在北京注册成立,为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投融资平台,系国家级大型基金,资金规模为400亿美元和100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折合为3,601.79亿元人民币。丝路基金围绕“一带一路”,在基础设施、能源资源、产能合作和金融合作等领域广泛布局,逐步打造丰富的投资生态圈。在农业领域丝路基金已投资多个项目,本次由旗下的融泽投资入股发行人之后,丝路基金可利用生态圈内被投企业和机构的网络资源,增强发行人在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以及渠道分销等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与发行人之间实现战略协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融泽投资作为国家级大型基金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融泽投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融泽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融泽投资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融泽投资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融泽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融泽投资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人民日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日报”)

(1)基本信息

根据人民日报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人民日报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人民日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1821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寇非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12-26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广告创意与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文化创意、市场研究、公关活动、会议服务;营销策划咨询、城市与企事业单位的形象策划、咨询;会务会展服务、礼仪咨询与服务;市场调研及广告效果监测;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经核查,人民日报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人民日报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人民日报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人民日报的股权结构如下:

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日用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工艺品、珠宝首饰、纺织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社100%

经核查,人民日报为隶属于人民日报社的国有独资企业,人民日报社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人民日报是经中宣部批准的人民日报社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为人民日报社广告部。人民日报是人民日报社社属一级企业,作为人民日报社的经营平台,全权经营《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广告,旗下拥有多个子公司、分公司,业务遍布全国,并延伸至海外;组建了“中国品牌领袖联盟”;成立了人民日报中国品牌发展研究院;搭建了全国文化产业领域一站式服务平台“人民日报文创”客户端,全面致力于打造多领域综合性发展的大型文化传媒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人民日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 开展品牌建设和品牌传播的创新合作。依托人民日报优质的媒体传播资源,以开阔的全球化视野、融媒体的传播格局,双方在品牌建设和品牌传播方面开展创新性合作,为中国品牌建设展示成果,树立典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② 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双方在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方面的资源互补优势,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扶贫、公益等企业社会责任的合作交流,优化履责环境,将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文化和战略发展中,充分展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态度和履责成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日报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人民日报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人民日报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人民日报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人民日报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相关资产说明文件,人民日报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人民日报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 GIC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GIC”)

(1)基本信息

根据GIC提供的商业登记证、QFII资格证书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GIC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
注册地址168 Robinson Road, #37-01 Capital Tower, Singapore 068912
企业性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GIC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为QF2005ASO030。

本所律师认为,GIC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GIC成立于1981年,是新加坡政府为管理国家资产而成立的投资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GIC成立于1981年,是新加坡最知名且最重要的主权财富基金,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跨出新加坡国界向海外大举投资,目前管理的资产超过千亿美元,GIC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GIC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 产业协同:GIC在产业链上下游都有深度布局,且投资遍布全世界40余个国家,可以和公司在产业协同上进行深度合作。GIC在国际和国内的食品饮料、调味品、民生消费等领域有广泛布局,参与了多个相关行业的股权投资,可以进一步协助金龙鱼进行业务扩展。

② 直接投融资支持:GIC作为新加坡本地的主权基金,又是最早一批进入中国的QFII,以后无论在其母公司还是在其子公司直接投融资阶段都可以进一步进行深度合作,实现双方在海内外业务拓展等方面具有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GIC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GIC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GIC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GIC的投资额度审批情况、GIC出具的承诺等相关文件,GIC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GIC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GIC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 深圳华侨城文化产业股权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侨城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华侨城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侨城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华侨城文化产业股权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JKX9H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203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华侨城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500,1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05-30
合伙期限2019-05-30至2029-12-3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相关机关核准为准)

经核查,华侨城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华侨城基金已于2019年9月17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GV763),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华侨城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2291)。

本所律师认为,华侨城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华侨城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侨城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国务院国资委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华侨城基金99.98%股权,为华侨城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华侨城基金的控股股东深圳华侨城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资产规模约5500亿元。华侨城基金系为践行华侨城集团“文化+旅游+城镇化”和“旅游+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而设立,聚焦“文化+消费”、“文化+科技”等“文化+”产业生态,基金规模约50亿元,为国家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华侨城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 金龙鱼是国内最大的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之一,且在粮油、食品工业和个护等日化品领域布局广泛,华侨城集团旗下景区、特色小镇、城市综合体及酒店等每年接待过亿人群,整合多元化品牌和规模化商户,双方可在渠道(场景)、品牌建设、中央厨房等领域开拓市场,长期共赢;

② 立足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平台和资源,聚焦美好生活,共同打造集“农、旅、康、养、食、居”为一体的国家级特色小镇;

③ 顺应“用户年轻化”、“消费文化化”趋势,充分发挥华侨城集团文化整合优势和金龙鱼渠道、品牌优势,共同培育面向年轻群体的新一代产品品牌,共同打造“文化+消费”创新业态;

④依托双方产业资本优势,共同发挥华侨城集团大消费产业基金,围绕金龙鱼纵向渠道和横向多元化品牌,为金龙鱼培育新的增长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华侨城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华侨城基金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侨城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华侨城基金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华侨城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其他资产证明,华侨城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华侨城基金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 建银聚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聚源”)

(1)基本信息

根据建银聚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建银聚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建银聚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18309702L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54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一川
注册资本13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12-17
营业期限2014-12-17至2034-12-16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推广与服务;技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建银聚源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

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建银聚源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建银聚源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建银聚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建银聚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39.SH、939.HK,股票简称:建设银行)间接控制建银聚源100%股权,为建银聚源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建设银行是中国领先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2019年末建行的市值约为2,176.86亿美元,中国建设银行居全球上市银行第五位。按一级资本排序,在全球银行中位列第二。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国际”)是建设银行全资子公司,总部位于香港。作为市场领先的投资机构,建银国际的投资业务涵盖VC、PRE-IPO、PIPE、二级市场投资等,注重长期价值投资。

根据发行人与建银聚源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建设银行/建银国际授权子公司建银聚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双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 加强双方全面战略协同,发挥建设银行综合优势,联动建行集团境内外机构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结算、金融科技、客户资源等方面支持金龙鱼的业务发展;

② 深化资本市场业务合作,依托建设银行、建银国际及相关机构在资金、渠道网络、产品设计等资本市场方面的经验和优势,与金龙鱼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投融资、大宗商品期货等领域开展多方面的合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银聚源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建银聚源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建银聚源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建银聚源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建银聚源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建银聚源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建银聚源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资产”)

(1)基本信息

根据中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油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63695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肖华
注册资本1,372,518.049626万元
成立日期2000-04-29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管理;投资;高新技术开发、转让;企业财务、资本运营策划与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和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油资产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中油资产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中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油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油资产的控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17,股票简称:中油资本)持有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持有中油资本77.35%的股份,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中油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油资产成立于2000年4月29日,专业从事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重要的资本运营平台和战略投资平台,已投资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油气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中油资产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中油资产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中国石油委派中油资产作为投资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项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中国石油是产炼运销储贸一体化的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中国石油所属24家农场单位可与金龙鱼开展战略合作,共同开发建设农副产品原料供应基地和特色订单农业生产基地,并通过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及员工生活物资采购渠道,保障百万石油员工及其家属的粮油农副产品供应,拓展金龙鱼的终端销售市场。

②中国石油旗下中石油昆仑好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好客”),是全球加油站及便利店网络规模最大的零售商之一。金龙鱼作为昆仑好客的全国集采供应商,双方此前已在北京、山东、河北、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四川和广西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粮油农副产品合作,双方可在终端产品、市场营销、会员共享、社会公益、创新业务等领域加强跨界合作,同时探索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营销渠道、丰富商品组合、共享客户资源,努力扩展金龙鱼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

③中国石油委托中油资产作为投资主体参与本次金龙鱼战略配售项目,中油资产依托中国石油旗下金融业务全牌照的综合优势,在直接投资、银行信贷、金融租赁、保险、信托等领域为金龙鱼及其上下游的核心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能够扩宽金龙鱼投融资渠道,为金龙鱼的发展提供高效的金融保障,进一步增强金龙鱼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油资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油资产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中油资产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油资产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油资产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油资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中油资产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

(1)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国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2841XX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注册资本2,826,470.5万元
成立日期2003-06-30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国人寿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中国人寿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中国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国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中国人寿为A+H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628,HK02628),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为中国人寿的控股股东,国务院为中国人寿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寿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国人寿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人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国人寿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2020年一季度报告,中国人寿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中国人寿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0.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

(1)基本信息

根据大家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大家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6828452N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10层1002
法定代表人何肖锋
注册资本3,079,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06-23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大家人寿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大家人寿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大家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大家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保险集团”)直接持有大家人寿99.98%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大家保险集团98.23%的股权,财政部持有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因此,财政部为大家人寿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大家人寿是大家保险集团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大家保险集团成立于2019年6月25日,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203.6亿元,是一家业务范围覆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型保险集团,属于大型保险公司,大家人寿属于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大家人寿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大家人寿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家人寿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大家人寿出具的承诺及相关说明文件,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大家人寿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1. 上海国企改革品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国改品牌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国改品牌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海国改品牌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国企改革品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6A68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薇路56号11幢2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04-02
合伙期限2020-04-02至2035-04-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海国改品牌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上海国改品牌基金已于2020年4月22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JY530),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8692)。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国改品牌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海国改品牌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海国改品牌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上海国改品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持有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9.8%股权,为上海国改品牌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管团队的强制跟投持股平台,以强化高管团队在基金运营和项目投资中的责任。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国改品牌基金系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100亿元,专注于民生消费类和品牌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投资。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旗下的市场化、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由国盛集团牵头,并联合上海国际集团、上海城投、上海城建、上海电气及民营资本发起设立,国盛集团是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国盛集团是光明食品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东方国际集团的第二大股东、上海临港集团的第二大股东、华谊集团的第二大股东以及上市公司海通证券第一大股东。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组建以来,初步形成以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一

期)、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纾困基金)、上海国改品牌基金、上海国改基金(二期)、长三角产业创新股权投资基金、长三角乡村振兴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六支大型基金,签约管理规模达428亿元,已跻身国内头部基金管理公司行列,并于2019年完成了对亨得利钟表、老凤祥黄金等知名品牌的投资。根据上海市政府、市国资委对国改基金群充分面向社会资本募资的设立要求,国改基金群在募资时优选长期稳定的战略投资人。上海国改品牌基金于2019年5月筹建并面向社会资本募资,并于2020年初选定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为战略合作伙伴。国改品牌基金符合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的要求,同时前海人寿也认同国改品牌基金前瞻性的投资理念,并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不参与基金管理和项目决策。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改品牌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 发挥上海国盛集团平台优势,推动金龙鱼与上海和长三角地区优质国资展开深度合作,具体为:

A. 对接资源。以国企混改为契机,帮助金龙鱼围绕产业链布局参与混改,以参股、控股、并购资产等方式取得上海和长三角地区优质国有资产,推动金龙鱼与国盛系资源、上海国资和长三角地区国资展开多维度合作,促进国企、民企融合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B. 拓展渠道。帮助金龙鱼拓展光明食品集团、百联、海烟物流等终端渠道以及国企B端客户,进一步扩大金龙鱼产品销售规模和市场影响力;

C. 提升产能。帮助金龙鱼在上海和长三角地区建立食品加工基地和食品产业园区,优化金龙鱼产业布局、提高产业能级。

② 基金将发挥自身优质项目的获取优势、国有资本的引领功能,帮助金龙鱼围绕产业链进行老字号、老品牌的并购重组,推动金龙鱼与优势明显、发展健康、具有潜力的老字号企业之间的资源对接与优势互补;

③ 上海国企改革系列基金全面面向资本市场,可为金龙鱼今后再融资提供长期、持续的资本支持。同时,上海国企改革系列基金群已投项目近四十个,均

是战略性投资,推动形成了被投企业间的合作生态圈,可推动以上被投企业与金龙鱼成为紧密的合作伙伴;

④ 国盛资本在香港设立的上海国企改革系列基金中的海外基金,按照基金群的战略部署,开辟了境内外联动运作通路。未来,海外基金可为金龙鱼的海外并购提供专业服务、项目支持。

⑤ 前海人寿在康养、医院、工业园区、食品超市、仓储物流等方面已有较大规模布局,在食品领域,前海人寿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中炬高新为中国领先的食品制造商,拥有“厨邦”等食品调味料知名品牌,成功开发中炬高新产业园、中国绿色健康食品产业基地;在仓储物流板块,前海人寿名下持有全国核心城市商业物业逾1000万平方米,结合股东宝能集团、深圳粤商物流等资源的协同效应,拥有优质的仓储物流战略资源。未来双方将积极推动“中央厨房”、“食材集采”、物流配送等业务板块的合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海国改品牌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国改品牌基金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国改品牌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国改品牌基金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前海人寿出具的说明,前海人寿在上海国改品牌基金中的实缴出资额为自有资金。经核查上海国改品牌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海国改品牌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上海国改品牌基金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盐集团”)

(1)基本信息

根据浙盐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浙盐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88B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梅花碑8号
法定代表人余显勇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78-01-01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食盐的生产、销售,各类盐及盐相关产品的生产、开发、加工、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范围详见《食品经营许可证》)。盐业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经营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浙盐集团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浙盐集团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浙盐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浙盐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通过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浙盐集团95%股权,为浙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浙盐集团前身为成立于1978年的浙江省盐业公司。2005年1月,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4]46号文件的要求,浙江省盐业公司和全省76家市、县(市、区)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进行改革重组,组建设立浙盐集团。2019年末,作为国务院第三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浙盐集团进行第一次所有制混改,根据国家国有企业引入战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国资委的要求,经过公开招牌挂程序,浙盐集团引进了珠海盘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战略投资者,持股5%。截止2019年底,浙盐集团经审计资产总额为40.98亿元,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浙盐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 助力金龙鱼深耕浙江市场。浙盐集团布局覆盖浙江全省范围,可助力金龙鱼深耕浙江市场,扩宽销售渠道,将浙盐集团自身渠道优势、区域优势与金龙鱼产品优势、品牌优势相结合,形成规模效应;

② 实现双方产品互补,在厨房食品领域协同创新。浙盐集团是全国唯一持牌经营的海盐进口商,拥有全国最大的现代化、高质量海盐加工基地,通过在全球范围内配置优质海盐资源,实施进口优质海盐战略推动食盐市场结构调整,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中高端食盐市场。浙盐集团与金龙鱼在厨房食品领域具有产业高度协同性,高端海盐将是高端调味品的关键原料,双方产业协作可推动浙盐集团与金龙鱼产品品类互补,产品种类增加,亦可通过科技研发和品质提升,在厨房食品领域协同创新,提升双方在差异化竞争中产品优势及品牌优势,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元化、差异化的品质生活的消费新需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浙盐集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浙盐集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浙盐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浙盐集团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浙盐集团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浙盐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浙盐集团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3. 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地”)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绿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海绿地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绿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5289988C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1298室
法定代表人耿靖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11-17
营业期限2011-11-17至2026-11-16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海绿地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上海绿地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0124)。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绿地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海绿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海绿地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绿地的控股股东;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06,股票简称:绿地控股)间接持有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市国资委间接持有绿地控股46.37%股份,因此,上海市国资委为上海绿地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绿地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是世界500强企业——绿地控股着力打造的战略性金融投资平台。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绿地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绿地控股委派上海绿地作为本次战略投资的参与主体,双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 绿地控股旗下拥有超过80家G-Super实体超市门店、约100家酒店和近1000个商业综合体,从零售端和商业端为“金龙鱼”、“欧丽薇兰”、“胡姬花”、“香满园”等著名品牌产品积极拓展业务渠道,丰富客户群体。

② 绿地控股结合自身大基建的战略目标,作为国内产业园开发的领先者在各地建设产业园区,结合金龙鱼在24个省市已有65个生产基地,可在国内各地物流园区基地、冷链仓储库房与金龙鱼深度合作,通过空间设计,空间开发和建

设为金龙鱼在生产、加工、销售中所需的供应链及物流仓储环节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

③ 绿地金融作为绿地控股着力打造的战略性金融投资平台,通过与金龙鱼的战略投资合作机会,在直接投资、并购以及供应链金融等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支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绿地为绿地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海绿地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绿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绿地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绿地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上海绿地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海绿地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上海绿地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4.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西铁路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广西铁路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广西铁路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1471631
主要经营场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21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铁投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薛波
出资额5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06-23
合伙期限2014-06-23至2024-06-23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广西铁路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广西铁路基金已于2015年8月17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D6851),基金管理人为广西铁投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17490)。

本所律师认为,广西铁路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广西铁路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广西铁路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广西铁投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广西铁路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铁路基金投决会由5名委员组成,目前5名委员中有3名来自广西铁投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名来自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名来自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西铁投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持有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为广西铁路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广西铁路基金系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200亿元,首期募集规模50亿元,主要根据广西区内铁路建设投资需求和工程进度安排投资。广西铁路基金目前的实缴资本额为49.9亿元,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广西铁路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投”)委派广西铁路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项目,双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广西交投及其下属子公司(涵盖物流、商贸、金融服务、土地开发等业务领域)在广西本土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广西交投将积极协助金龙鱼在广西进行综合产业园区建设、产能扩建,开拓金龙鱼在广西的业务范围及提升产品在区域的市场占有率;

② 金龙鱼是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在仓储、物流、交通运输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需求,广西交投作为广西地区公路、铁路的主要投资方、建设方、运营方,将在仓储、物流等方面协助金龙鱼开展产业投资建设,或共同开展相关领域投资,推进产业协同发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广西铁路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广西铁路基金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西铁路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铁路基金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广西铁路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广西铁路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广西铁路基金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5.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贸”)

(1)基本信息

根据厦门国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厦门国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54395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2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晓曦
注册资本185,007.3225万元
成立日期1996-12-24
营业期限1996-12-24至2046-12-23
经营范围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

经核查,厦门国贸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厦门国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厦门国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厦门国贸的股权结构如下:

售(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珠宝首饰零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机械设备仓储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黄金现货销售;白银现货销售;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厦门国贸

厦门国贸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股东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100%

35.98%

64.02%

经核查,厦门国贸为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55),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厦门国贸的控股股东,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控制厦门国贸35.98%股份,为厦门国贸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厦门国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世界500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心成员企业。2019年,厦门国贸营业收入2,180.47亿元,归母净利润23.09亿元,连续三年入选“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连续十年入选《财富》杂志“中国上市公司500强”。

根据发行人与厦门国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 原料收购:厦门国贸目前在大豆进口、玉米、大米等产品方面有较为广阔、稳定的布局,在东北产地与当地粮商合资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办事处及平台公司,拥有一手优质粮源,并且为国家5A级物流企业,在仓储、物流等环节有较强的优势。金龙鱼有稳定的农副产品等原料需求,双方优势互补,将物流与贸易有机结合,未来可在产地合资共建收储基地,加强原料收购方面的合作,提高双方综合服务效率;

② 优质粮油产品加工销售:厦门国贸与多家业内一流饲料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豆粕、豆油等产品销售通路顺畅,金龙鱼是全国最大的粮油加工企业之一,双方可加深在大豆压榨、小麦等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环节的合作;

③ 日化产业:金龙鱼是日化原材料生产企业,为众多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原材料供给,厦门国贸现有石油、化工等产品,可与金龙鱼合作,加强在日化产品领域的开拓。未来可介入该行业上下游,为中小供应商提供供应链服务;

④ 餐饮渠道、商业零售等:厦门国贸旗下有商业零售板块(银泰百货、美岁超市),厦门国贸全资子公司美岁商业深耕厦门多年,是一家拥有创新基因的零售企业,结合行业发展特性及自身情况,与阿里巴巴旗下银泰商业进行深入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厦门银泰美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厦门银泰海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国贸分别间接持股49%,负责经营厦门国贸旗下商业综合体“国贸中心”、“国贸商城”等,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技术优势和商业布局,开拓区域性新零售版图;厦门国贸旗下的美岁超市,其经营品牌Merry Season每时美季·生活超市于2010年迈开了高端超市区域连锁的步伐。金龙鱼终端产品在餐饮及零售渠道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双方可合作开展渠道供应链整合服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厦门国贸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厦门国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国贸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厦门国贸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厦门国贸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厦门国贸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厦门国贸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6.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

(1)基本信息

根据永辉超市提供的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永辉超市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7900106T
住所福州市西二环中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轩松
注册资本957,046.2108万元
成立日期2001-04-13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农副产品、水产品、粮油及制品、食品饮料、酒及其他副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音像制品、出版物及电子出版物、珠宝、金银饰品、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汽车装潢、消防器材、工艺品、

经核查,永辉超市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永辉超市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永辉超市2020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永辉超市的股权结构如下:

五金交电、仪器仪表、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花卉、玩具等的零售和批发,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零售和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组织部分自营食品的加工制售、餐饮服务; 药品、零售和批发医疗器械;零售香烟(限分支机构在行业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组织部分自营商品的加工及农副产品收购;出租部分商场设施或分租部分商场的场地予分租户从事合法经营(以上全部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仓储服务、广告服务;信息咨询(证券、期货、金融等行业咨询除外);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自营商品的进口,采购国内产品的出口(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网上贸易代理;互联网零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停车场服务、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大型货物道路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注册审批为准)

永辉超市

牛奶有限公司张轩松张轩宁

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

股东

19.99%14.70%7.77%6.80%

5.00%

5.00%40.74%

经核查,永辉超市为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933),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永辉超市以现代物流为支撑,生鲜农产品为差异化核心供应链,发展成为全国领先的千亿生鲜连锁超市企业。截止2020年一季度末,永辉已在全国28个省市发展超市业态门店927家,签约248家(不含新业态Mini店、永辉生活和超

级物种),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2019年中国连锁百强”榜单,永辉超市排名第三。

根据发行人与永辉超市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① 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全品类直供合作模式;② 全面展开营销全渠道合作方式;③提供更有竞争力的线上线下永辉专供爆品;④ 借助发行人产能、成本及生产规模优势,助力永辉自有品牌发展。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永辉超市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永辉超市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永辉超市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永辉超市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永辉超市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永辉超市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永辉超市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7. 北京物美通达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物美通达”)

(1)基本信息

根据物美通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物美通达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北京物美通达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AQQN7N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D座334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物美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03-14
合伙期限2018-03-14 至 2048-03-13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物美通达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物美通达已于2018年5月23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CY289),基金管理人为北京物美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0923)。

本所律师认为,物美通达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物美通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物美通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物美通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物美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斌直接和间接持有北京物美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1%股权,为物美通达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物美通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斌系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的首席执行官;物美通达的另一主要出资人张文中系物美集团的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张文中持有北京京西硅谷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北京京西硅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卡斯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北京卡斯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物美集团97.015%股权。物美集团是我国最大、发展最早的现代流通企业之一,成立于1994年12月,是北方地区最大的实体商业零售企业。物美集团是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85)等连锁零售企业的控股股东,是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的并列第一大股东,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是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29)的控股股东,物美集团旗下拥有“物美”、“美廉美”、“麦德龙”、“百安居”、“新华百货”、“浙江供销”等知名品牌,在全国有1800多家门店,年销售规模逾千亿元。

根据发行人与物美通达以及物美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 深化全方位、全品类商品合作。双方建立更紧密的零供关系,物美集团旗下包括物美超市、美廉美超市、新百连超、重百超市、麦德龙超市等各品牌、各业态销售渠道向金龙鱼开放,进一步扩大金龙鱼商品在物美体系的销售规模。

② 共同打造联合品牌。针对顾客消费需求,充分发挥物美、金龙鱼在销售、生产端各自优势,在米、面、油各品类分别打造若干支“物美+金龙鱼”联合品牌,不断做大联合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为消费者提供产地到餐桌、安全放心的产品。

③ 共同开展消费市场研究。多点Mall是由物美集团实控人张文中先生创办的旗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分布式电商平台,其会员系统已积累海量消费数据信息,物美集团可协助金龙鱼在食品领域开展消费者消费行为规律、偏好及未来趋势的研究,为新品开发和已有商品改进提供精准数据支持,提升商品力。。

④ 携手开展消费扶贫活动。建议双方携手开发扶贫产品,共同推动内地贫困地区有特色的农副产品实现生产标准化、规模化,打造成适销对路的商品并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带动当地脱贫致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物美通达作为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物美通达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物美通达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物美通达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物美通达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其他资金证明文件,

物美通达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物美通达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8. 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恒业”)

(1)基本信息

根据鑫诚恒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鑫诚恒业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530569059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09-07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蓝色新区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土地征用、开发整理;政府资产项目的投资开发与运营及管理咨询;参与重点优势产业项目的投资发展;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物业管理;公路工程、道路桥梁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以上范围凭资质经营)、园林绿化;销售建材、建筑设备;办公房、商业房、广告位租赁;会议会展服务;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鑫诚恒业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鑫诚恒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鑫诚恒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鑫诚恒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青岛市即墨区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直接持有鑫诚恒业100%股权,为鑫诚恒业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鑫诚恒业成立于2012年,系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属国有独资平台公司,在即墨区政府授权范围内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能,管理经营政府资产项目和服务功能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事业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及征用。鑫诚恒业截至2019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约为329亿元,净资产约为116.76亿元,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鑫诚恒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 提供优质的农业土地资源。山东省的气候资源非常适合花生等农产品的生产,鑫诚恒业在山东省青岛即墨区现有1万亩优质农业用地,未来有3-4万亩农业流转用地的收购,可以优先满足对方在粮油产品等原料生产的农业用地,为对方扩大产能提供土地资源、协调收购农产品,保证农产品的品质与价格,进而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② 积极推进与金龙鱼的深化合作,挖掘农产品深加工资源。山东省是农业大省,即墨区又是青岛粮储之一,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众多,投资方可以协调地方

资源,利用平台优势、股东背景优势,积极推动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集中度,促进金龙鱼与有协同效应的企业进行合作对接,增强金龙鱼在农产品及食品加工领域的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战略协同。

③ 积极对接地方政府资源,帮助企业开拓业务渠道。投资方利用平台优势、股东背景优势,可以进驻机关、学校、超市、社区食堂、旗下酒店、旗下企业等渠道,扩大金龙鱼深耕山东市场份额,扩宽销售渠道,将投资方自身渠道优势、区域优势与金龙鱼产品优势、品牌优势相结合,形成规模效应。

④ 仓储及物流服务。青岛国际陆港是投资方的战略合作者,其位于即墨、胶州、青岛高新区交汇处,已被认定为山东省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和青岛市跨境电商监管基地,并全面打通全球海运跨境电商直购进出口贸易通道,海关、国检已进驻,鑫诚恒业可以积极推进与金龙鱼在国内外采购、销售、仓储等多个环节合作,在有效降低物流成本的同时提高物流效率,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鑫诚恒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鑫诚恒业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鑫诚恒业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鑫诚恒业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鑫诚恒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鑫诚恒业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鑫诚恒业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9. 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创业板基金”)

(1)基本信息

富国创业板基金的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基金”)。根据富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富国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注册资本52,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04-13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富国创业板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已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关于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2020]1715号)。

本所律师认为,“富国创业板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富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富国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富国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37,股票简称: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其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166,股票简称:申万宏源),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申万宏源26.34%股份。

(3)战略配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富国基金管理的“富国创业板基金”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创业板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富国基金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富国创业板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富国基金出具的承诺及说明,富国基金将以其管理的“富国创业板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合法募集资金;截至2020年8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为2,925,882,619.03元,能够覆盖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经核查,富国基金已出具承诺:“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0. 中金公司益海嘉里1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益海嘉里1号员工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益海嘉里1号员工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益海嘉里1号员工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金公司益海嘉里1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LQ141
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备案日期2020年8月5日
成立日期2020年7月27日
到期日2030年7月27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投资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益海嘉里1号员工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益海嘉里1号员工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益海嘉里1号员工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益海嘉里1号员工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益海嘉里1号员工计划系接受金龙鱼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5)锁定期

经核查,益海嘉里1号员工计划的管理人已出具承诺:“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益海嘉里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1.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93JP0G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法定代表人徐炯炜
注册资本37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7日
营业期限2017年11月2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

根据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信建投100.00%
合计100.00%

经核查,中信建投的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中信建投35.11%股份,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建投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4)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建投投资承诺,其使用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的股票,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建投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建投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5)锁定期

建投投资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及《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35名,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不足1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

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经核查,本次共有20名战略投资者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21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6,264.7746万股,符合《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5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建投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上述标准并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应承诺,该等战略投资者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和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及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孙 艳 利

承办律师:

赵 明 宝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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