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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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7月27日下发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0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易华录”)会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完成了《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以下简称“本问询函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如无特殊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黑体加粗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 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修订、补充 |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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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1 ...... 3
问题2 ...... 7
问题3 ...... 15
问题4 ...... 20
问题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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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本次发行对象为华录资本、国调基金、华夏人寿、中兵国调、北方工业、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和英大投资,除华录资本外均为战略投资者。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上述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结合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委派董事和参与管理的最低持股门槛等情况,逐个说明单一发行对象的认购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八条关于“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的要求;(3)每个发行对象均需要单独委派董事,请说明发行方案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关于战略投资者“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
(4)逐个说明并论证除华录资本外的每个发行对象能否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或者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能否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者大幅提升销售业绩,论证要有理有据、可量化,具有说服力;相关内容是否在战略投资协议予以明确,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和约束力。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对象的调整
发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发行人同意与原发行对象中华夏人寿、中兵国调、北方工业、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和英大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各方不再享有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亦无须履行原协议项下的义务,本次终止协议各方无违约责任,不存在与原协议履行有关的未清偿之债务,无纠纷或潜在纠纷(截止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中兵国调、北方工业、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和英大投资已与公司签署对应的终止协议;公司与华夏人寿已就终止本次认购达成一致意见,华夏人寿正在履行终止协议审批程序)。至此,本次发行对象调整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录集团控制的华录资本及发行人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国调基金。发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发行人同意与原发行对象中国调基金签署《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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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终止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各方不再享有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亦无须履行原协议项下的义务,本次终止协议各方无违约责任,不存在与原协议履行有关的未清偿之债务,无纠纷或潜在纠纷(截止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国调基金已与发行人签署上述终止协议)。至此,本次发行对象调整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录集团控制的华录资本。鉴于国调基金、华夏人寿、中兵国调、北方工业、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和英大投资不再属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故涉及前述发行对象的相关问题不再赘述。
二、披露上述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一)华录资本
根据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华录资本本次认购金额为50,000万元。华录资本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48,196.04 |
负债总额 | 251.73 |
所有者权益 | 147,944.31 |
项目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258.86 |
利润总额 | 7,200.52 |
净利润 | 5,440.43 |
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根据发行人与华录资本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华录资本(乙方)就本次认购资金来源说明如下:“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最终出资将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乙方本次用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乙方的自有资金或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可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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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任何代持情形;乙方不存在接受甲方及其关联方(乙方除外)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乙方除外)。”
根据华录资本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本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最终出资将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公司本次用于认购易华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可用于认购易华录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公司具备实缴相应投资款的资金实力。本公司所认购的易华录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任何代持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接受易华录及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易华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
综上,根据发行人与华录资本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华录资本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华录资本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华录资本的自有资金或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根据华录资本提供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其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
因此,华录资本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以其自有资金或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华录资本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三、发行人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本次发行概要”之“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之“(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五)发行数量”“(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第三节发行对象基本情况”更新披露了相关内容。
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一)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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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公司与华录资本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2、查阅华录资本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3、查阅华录资本提供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
(二)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华录资本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除认购方之外的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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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参与PPP项目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现参与和拟参与PPP项目的经营管理模式、运营模式、收益分成模式等因素,说明发行人所参与的PPP项目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2)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的情况,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现参与和拟参与PPP项目的经营管理模式、运营模式、收益分成模式等因素,说明发行人所参与的PPP项目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一)财务性投资相关规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二)发行人现参与PPP项目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参与的PPP项目共计10个,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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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PPP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实施主体与公司关系 | 易华录是否委派董事 |
1 | 滁州雪亮工程PPP项目 | 滁州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920.00 | 49.00% | 联营企业 | 是 |
2 | 泰州市华东数据湖产业园及智慧姜堰PPP项目 | 泰州易华录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9,200.00 | 60.00% | 联营企业 | 是 |
3 | 延吉数据湖基础设施PPP项目 | 延边鸿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209.41 | 35.00% | 联营企业 | 是 |
4 | 天津市津南区“智慧津南”及数据湖(一期)建设PPP项目 | 津易(天津)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7,000.00 | 46.55% | 联营企业 | 是 |
5 | 淮海数据湖基础设施PPP项目 | 蓝安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854.00 | 81.00% | 联营企业 | 是 |
6 | 曲阜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综合建设PPP项目 | 山东易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39.00% | 联营企业 | 是 |
7 | 菏泽市社会治安数字化监控PPP项目 | 菏泽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1,000.00 | 间接持有90% | 控股子公司 | 是 |
8 | 智慧阳信PPP项目(一期) | 阳信易华录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200.00 | 20.00% | 联营企业 | 是 |
9 | 乳山市平安城市工程PPP项目 | 山东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830.94 | 20.00% | 联营企业 | 是 |
10 | 蓬莱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PPP项目 | 蓬莱华录京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1,650.00 | 直接19%、间接36% | 控股子公司 | 是 |
续表
序号 | PPP项目名称 | 经营管理方式 | 运营方式 | 收益分成模式 | 是否与主营业务有关 |
1 | 滁州雪亮工程PPP项目 | 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 | BOT | 按照股权比例 | 是 |
2 | 泰州市华东数据湖产业园及智慧姜堰PPP项目 | 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 | BOT | 按照股权比例 | 是 |
3 | 延吉数据湖基础设施PPP项目 | 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 | BOT | 政府出资方代表放弃在项目公司中享有的分红权,不参与项目公司分红,其他方按股权比例 | 是 |
4 | 天津市津南区“智慧津南”及数据湖(一期)建设PPP项目 | 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 | BOT | 按照股权比例 | 是 |
5 | 淮海数据湖基础设施PPP项目 | 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 | BOT | 按照股权比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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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曲阜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综合建设PPP项目 | 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 | BOT | 按照股权比例 | 是 |
7 | 菏泽市社会治安数字化监控PPP项目 | 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 | BOT | 按照股权比例 | 是 |
8 | 智慧阳信PPP项目(一期) | 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 | BOT | 按照股权比例 | 是 |
9 | 乳山市平安城市工程PPP项目 | 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 | BOT | 按照股权比例 | 是 |
10 | 蓬莱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PPP项目 | 实施主体负责经营管理 | BOT+BOO | 设置超额利润限制机制,当年投资收益率15%(含),股东按股份占比分红,投资收益率15%-25%(含),政府与乙方分红比例3:7,投资收益率25%-40%,政府与乙方分红比例4:6,投资收益率在40%以上,政府与乙方分红比例5:5,乙方按持股比例分配 | 是 |
注:根据各方签署的《延吉数据湖基础设施项目PPP协议》:政府出资代表放弃在项目公司中享有的分红权,不参与项目公司分红,从而降低运营期内政府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额度,减轻政府财政支出负担。
由上表可知,上述PPP项目均成立了专门的项目公司,PPP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易华录根据持股比例会派驻董事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项目经营方式基本为BOT模式,项目公司各出资人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个别项目公司政府出资方除外),上述项目公司委托易华录进行数据湖或智慧城市等工程的建设,结合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易华录投资上述企业的目的是围绕产业链下游,与主营业务有关,因此公司参与的PPP项目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发行人拟参与PPP项目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不存在拟参与的PPP项目。
二、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的情况,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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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的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类金融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形。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3、拆借资金、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对外拆借资金、委托贷款的情形。
4、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未出资设立财务公司,因此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5、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6、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7、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综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二)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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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公司可能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报表科目如下,分别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为8,803.39万元,主要为进项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金额,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为844.10万元,主要为预付的土地购置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880.92万元,主要为公司向佛山中建交通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2013年8月,公司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收到由佛山市南海区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发出的“南海区平东大道和长江路、泰山路、林岳大道建设工程BT项目及新型公共交通系统试验段(桂城至三山枢纽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南海项目”)的成交通知书,通知联合体成为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为确保南海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公司参与设立佛山中建交通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此项投资是为了开展主营业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144,458.54万元,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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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投资金额 |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 主营业务 | 与易华录业务关系 |
1 | 重庆数聚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15.86 | 49.00% | 2019年6月至9月 | 重庆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协助开展数据湖业务 |
2 | 银川华易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72.00 | 49.00% | 2020年6月 | 银川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3 | 延边鸿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176.42 | 35.00% |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 | 延吉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4 | 宿州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444.46 | 49.00% | 2020年4月至6月 | 宿州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5 | 无锡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4,664.91 | 49.00% |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 | 无锡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6 | 泰州易华录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8,968.13 | 60.00% |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 | 泰州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7 | 数聚汇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873.10 | 35.00% | 2020年4月至5月 | 常熟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8 | 山西太行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6,012.07 | 45.00% |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 | 山西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9 | 山东聊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3,478.34 | 35.00% |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 | 聊城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10 | 山东广电易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4,791.88 | 49.00% | 2019年11月至12月 | 山东广电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11 | 青海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6.00 | 49.00% | 2020年6月 | 青海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12 | 秦皇岛中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2,479.19 | 49.00% | 2020年3月至6月 | 秦皇岛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13 | 茂名粤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944.49 | 49.00% |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 | 茂名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14 | 蓝安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484.10 | 81.00% |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 | 徐州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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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开封易新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719.19 | 49.00% | 2020年4月 | 开封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16 | 津易(天津)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6,984.89 | 46.55% | 2019年1月至6月 | 津南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17 | 江西数聚华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1,924.92 | 49.00% | 2020年3月 | 江西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18 | 江西国录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释2 | - | 49.00% | 2019年1月至11月 | 江西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19 | 湖南华云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034.25 | 49.00% | 2019年1月至9月 | 株洲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20 | 德州易泰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释2 | - | 49.00% | 2018年12月 | 德州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21 | 大连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98.58 | 49.00% | 2020年5月至6月 | 大连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22 | 成都金易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2,464.16 | 49.00% |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 | 成都数据湖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 |
23 | 国富瑞数据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4,437.16 | 30.00% |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 | 武清数据中心建设运营 | |
24 | 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619.66 | 44.00% | 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 | 移动互联网增值业务开发和运营 | |
25 | 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注释1 | 980.96 | 38.50% |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 | 养老服务、开发智慧科技服务老年生活的高新技术 | 协助开展智慧城市业务 |
26 | 易华录集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830.31 | 34.00% | 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 | 主要从事智能交通领域的专业承包、投资建设等业务 | |
27 | 阳信易华录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198.93 | 20.00% | 2018年2月 | PPP建设及运营 | |
28 | 山东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822.63 | 20.00% | 2018年1月至5月 | 乳山PPP项目SPV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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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华录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 18,006.14 | 38.69% | 2011年12月至2019年2月 | 公共交通运输系统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实施 | |
30 | 华录健康养老服务南通有限公司注释1 | 305.10 | 40.00% | 2019年8月 | 养老辅具相关租赁服务业务 | |
31 | 福建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6,112.51 | 35.00% |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 | 福建区域智能交通、智慧城市业务 | |
32 | 滁州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890.04 | 49.00% | 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 | 滁州雪亮工程PPP项目SPV公司 | |
33 | 易华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90.66 | 14.00% | 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 | 主要投资管理山东易华录智慧城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州易华录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通过下属联营公司北京华录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北京智慧云城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通过基金方式投资产业链上下游 |
34 | 山东易华录智慧城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30.00 | 5.00% | 2018年2月 | 产业基金 | |
35 | 贵州易华录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70.91 | 49.00% | 2017年10月 | 产业基金 | |
36 | 北京智慧云城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慧云城”) | 12,736.59 | 20.77% | 2017年9月至12月 | 产业基金 | |
合计 | 144,458.54 |
注释1:报告期内,易华录主要从事数据湖建设运营业务以及包括智慧交通、智慧安防和智慧养老在内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业务。其中,智慧养老属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之一。易华录主要通过子公司华录养老参股设立智慧华川养老(北京)有限公司和华录健康养老服务南通有限公司。智慧华川健康养老有限公司定位于建设全国老龄大数据应用平台,打通政务、医保、公交一卡通等系统,抓取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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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应用全国老年人大数据。华录健康养老服务南通有限公司定位于引领中国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发展方向,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
注释2:投资金额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江西国录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州易泰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面价值为0主要系权益法核算下权益调整所致。
其中北京智慧云城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山东易华录智慧城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州易华录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参股设立的以开拓公司主营业务为目的的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公司合计已投入金额为13,437.49万元。北京智慧云城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主要投资了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晶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易华录智慧城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投资了阳信易华录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产业基金持股比例 | 易华录持股比例 | 易华录与产业基金合计持股 |
1 | 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 29.76% | 55.24% | 85.00% |
2 | 北京晶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8.18% | - | 18.18% |
3 | 阳信易华录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70.00% | 20.00% | 90.00% |
续表
注册资本 | 实缴资本 | 是否委派董事 | 主营业务 | 与易华录业务关系 |
19,863万元 | 19,863万元 | 共7名董事,易华录委派4名,智慧云城委派1名 | 信息技术服务 | 易华录控股子公司,数据湖业务有关 |
1,500万元 | 358.1万元 | 共5名董事,智慧云城委派2名董事 | AI芯片的研发 | 数据湖业务有关,有助于数据运营 |
10,000万元 | 1,000万元 | 共3名董事,山东易华录智慧城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1名董事 | 智慧城市PPP项目建设运营 | 易华录联营企业,智慧城市业务有关 |
北京智慧云城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6月30日,其基金管理人为北京易华录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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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缴规模为8.808亿元,实缴规模为6.2443亿元,其中易华录认缴2亿元,实缴1.2亿元。北京智慧云城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具体出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际出资情况 | ||
出资期数 | 出资时间 | 出资金额 | |||
1 | 厦门珑耀投资有限公司 | 28,000.00 | 首期 | 2017/9/12 | 3,600.00 |
第二期 | 2017/12/22 | 6,400.00 | |||
股权转让 | 2018/9/17 | 6,800.00 | |||
第三期 | 2019/7/19 | 5,600.00 | |||
小计 | 22,400.00 | ||||
2 | 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 20,600.00 | 首期 | 2017/10/26 | 5,000.00 |
第二期 | 2018/12/31 | 7,360.00 | |||
小计 | 12,360.00 | ||||
3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 | 首期 | 2017/9/13 | 4,000.00 |
第二期 | 2017/12/28 | 8,000.00 | |||
小计 | 12,000.00 | ||||
4 | 深圳前海航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480.00 | 首期 | 2017/9/29 | 2,320.00 |
第二期 | 2017/9/29 | 1,160.00 | |||
第三期 | 2017/9/29 | 1,160.00 | |||
第四期 | 2017/9/29 | 1,160.00 | |||
第五期 | 2020/2/14 | 680.00 | |||
小计 | 6,480.00 | ||||
5 | 北京市房山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 | 首期 | 2017/10/20 | 1,000.00 |
第二期 | 2018/3/13 | 2,000.00 | |||
小计 | 3,000.00 | ||||
6 | 范志勇 | 1,000.00 | 首期 | 2017/9/5 | 200.00 |
第二期 | 2017/12/21 | 400.00 | |||
第三期 | 2019/7/17 | 200.00 | |||
小计 | 800.00 | ||||
7 | 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金控) | 1,000.00 | 首期 | 2017/9/15 | 200.00 |
第二期 | 2018/1/11 | 400.00 | |||
小计 | 600.00 | ||||
8 | 北京易华录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首期 | 2017/9/7 | 200.00 |
第二期 | 2017/12/15 | 400.00 | |||
第三期 | 2018/9/25 | 200.00 | |||
第四期 | 2018/9/25 | 3.00 | |||
小计 | 8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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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青岛国信招商大众创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 | 首期 | 2020/3/31 | 4,000.00 |
小计 | 4,000.00 | ||||
合计 | 88,080.00 | 62,443.00 |
截至2020年6月30日,智慧云城累计投资实缴金额为5.8746亿元,累计投资认缴金额为6.7946亿元,全部投资明细如下:
被投企业 | 被投企业业务背景及与易华录的业务关系 | 投资总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董事委派情况 |
方一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4,960.00 | 21.6667 | 共7名董事,智慧云城委派1名 | ||
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 被投企业为行业内数据中心运维服务领先企业。与易华录数据湖业务具备协同性,是易华录控股子公司。 | 24,586.00 | 29.7643 | 共7名董事,智慧云城委派1名 |
爱康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 被投企业主要业务包括无线射频芯片设计和解决方案,可应用于政府汽车电子标识读写器等场景。与易华录智能交通业务具备协同性。 | 2,400.00 | 17.1430 | 共5名董事,智慧云城委派1名 |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被投企业是视频大数据产品和方案提供商,应用领域包括公共安全、智能交通等,与易华录在部分数据湖项目中已实现深度合作。 | 12,000.00 | 6.14 | 共13名董事,智慧云城委派1名 |
北京晶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被投企业是AI视觉芯片研发商,下游场景包括安防及相关物联网场景。与易华录数据湖业务和新型智慧城市业务具备协同性。 | 实缴9,800.00/认缴14,000.00 | 18.18 | 共5名董事,智慧云城委派2名 |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被投企业是基于大数据及云计算数据技术创建信用评价体系的专业机构。与易华录数据湖业务数据运营业务具备协同性。 | 实缴5,000.00/认缴10,000.00 | 4 | 共7名董事,智慧云城委派1名 |
合计 | 实缴58,746.00/认缴67,946.00 | / | / |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智慧云城重点投资于智慧城市产业链中与云计算和大数据相关的项目,围绕智慧城市运营、智能交通管理、智慧生活构建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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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涵盖云服务平台、云存储与云计算解决方案、大数据存储、分析、挖掘与行业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智慧云城其他投资领域为自主可控信息系统、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山东易华录智慧城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东基金”)成立于2016年3月15日,其基金管理人为易华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山东基金认缴规模为80亿元,实缴规模为0.67亿元,其中易华录认缴4亿元,实缴630万元。山东基金具体出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 | 实缴出资 | 认缴比例 |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货币 | 50,000 | 5,000 | 6.25% |
易华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货币 | 10,000 | 1,070 | 1.25% |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货币 | 700,000 | 0 | 87.5% |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货币 | 40,000 | 630 | 5.00% |
合计 | 800,000 | 6,700 | 100.00% |
截至2020年6月30日,山东基金共投资了两个项目,易华录通过山东基金投资的项目仅有阳信易华录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信PPP项目”)一个项目,其中发行人缴纳630万元,山东基金对阳信PPP项目出资700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可以选择是否对投资项目出资,另一个投资项目易华录未参与投资。发行人认缴山东基金的金额为4亿元,鉴于山东基金未能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发行人已出具《关于不对山东易华录智慧城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增出资的承诺》,除已经出资的630万元外不再对山东基金新增出资。贵州易华录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拓展公司在贵州的业务,但是在后续筹备过程中,受相关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影响,尚未实际运作,目前在解散过程中。上述三个产业基金的成立目的和投资方向均属为了开拓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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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三、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部,了解目前参与的PPP项目及拟参与PPP项目情况,了解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的目的,就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沟通;就未来是否拟进行财务性投资进行了沟通;
2、查阅了全部的PPP协议,了解项目的经营管理方式、运营方式和收益分配方式;
3、查阅了项目实施机构的工商信息、易华录的出资情况;
4、查阅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及问答;
5、查阅了发行人公告文件、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对外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对公司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认为,公司目前参与的PPP项目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不存在拟参与的PPP项目;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问题3
报告期内,发行人逐步向数据湖建设运营业务转型,并设立多家数据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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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发行人对于数据湖存储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是否涉及处理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数据信息,如是,请披露发行人是否获得有权机关或敏感数据信息涉及主体的明确许可或授权,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泄露或不当使用敏感数据信息被予以处罚或涉诉的情况;(2)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相关内容对发行人开展数据湖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现有数据湖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草案条款内容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况,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对于数据湖存储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是否涉及处理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数据信息,如是,请披露发行人是否获得有权机关或敏感数据信息涉及主体的明确许可或授权,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泄露或不当使用敏感数据信息被予以处罚或涉诉的情况。
(一) 说明发行人对于数据湖存储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是否涉及处理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数据信息,如是,请披露发行人是否获得有权机关或敏感数据信息涉及主体的明确许可或授权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发行人已就2个数据湖存储的数据与相关方签署涉及数据开发利用的数据许可协议。具体为:发行人与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湖南华云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签署《数据储存及使用许可框架协议》;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蓝安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签署《数据许可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数据湖公司 | 是否存储数据 | 开发利用数据流程及授权情况 | 开发利用的数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湖南华云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云公司”) | 已存储数据 | 依据《数据储存及使用许可框架协议》,政务数据存储到华云公司,授权发行人进行开发利用。管委会授权华云公司对数据进行脱敏脱密工作,管委会进行监督,发行人可开发利用的数据为脱敏脱密之后的数据。 | 发行人可开发利用的数据均为脱敏脱密后的数据,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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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安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蓝安公司”) | 已存储数据 | 依据《数据许可框架协议》,政务数据存储到蓝安公司,授权发行人进行开发利用。区政府授权蓝安公司对数据进行脱敏脱密工作,区政府进行监督,发行人可开发利用的数据为脱敏脱密之后的数据。 | 发行人可开发利用的数据均为脱敏脱密后的数据,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二)发行人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从事数据开发业务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从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技术支撑等方面保证用户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在组织架构方面,发行人设立数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批准公司数据安全总体策略规划、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公司数据安全各有关部分工作职责,监督数据安全工作;成立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工作组,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应急指挥、协调等工作。发行人成立专门的数据安全与数据保护团队,包括数据安全研发组(安全相关系统开发及研发)、数据安全运维组(负责日常数据安全运维、数据访问备份和恢复)、数据安全应急响应组(负责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数据安全运维组(负责)等。在制度流程方面,发行人制定了《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从对重要数据进行识别界定、分类分级授权访问等方面保障重要数据的安全。并每年一次对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数据的情况开展风险评估,规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机制。具体评估内容涵盖现有重要数据安全措施评估、重要数据生命周期内数据控制评估、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评估、重要数据完整性可用性机密性评估以及重要数据生命周期内数据审计、脱敏评估等。此外,发行人制定了《数据湖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从组织体系、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方面规范数据湖信息安全风险防范以及处置措施,提高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在安全技术支持方面,发行人综合运用数据安全管理经验和数据保护技术打造数据安全治理中心、数据加密服务、数据安全审计、堡垒机等产品体系,针对性地在数据全生命周期每个阶段提供保护,通过从数据的产生、传输、存储、处理、共享、使用、销毁等环节入手,建立一套全生命周期的防护措施,统筹业务数据流和数据风险管控,避免数据安全风险导致企业受到损失。发行人的数据保护设计方案包括机房安全、边界安全、虚拟化安全、主机和终端安全、安全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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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入侵防护、防篡改、防电磁攻击、防病毒破坏等多个方面,通过多层次技术手段保护数据安全。
(三)发行人涉及数据泄露、不当使用敏感数据信息被处罚、涉诉情况公司在报告期内不涉及因泄露或不当使用敏感数据信息被予以处罚或涉诉的情况。
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相关内容对发行人开展数据湖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现有数据湖项目是否存在违反草案条款内容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况,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相关内容对发行人开展数据湖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对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作了规定,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提升数据安全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水平,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为保障数据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重点落实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为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并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出要求,规定国家机关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对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存储、加工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的审批要求和监督义务作出规定;要求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政务数据,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制定,有助于厘清当前数据交易环境缺少法律监管,标准缺乏、自成体系的混乱局面,明确了数据活动红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对发行人数据湖业务的影响
公司目前数据湖项目主要存储数据为政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存储、加工政务数据,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接收方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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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出台对公司数据湖业务在存储、加工政务数据时提出更为明确的合规性要求,在公司数据湖项目中涉及政务数据存储、加工业务或向第三方提供将需要获得严格的批准程序,同时政府有权监督公司、数据湖公司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公司业务一直遵循“向任何组织、个人收集、使用数据必须采取合法合规”的要求,公司数据湖业务中政务数据的存储均获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授权,公司开展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亦已获得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授权。因此,短期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对公司数据湖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提出更明确的要求;长期而言,基于公司数据湖业务尤其是政务数据存储、开发领域的丰富项目经验和严格的内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有利于公司巩固竞争优势。
(二)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条款内容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况
公司现有数据湖项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在前期规划中从制度、技术等方面保证数据湖项目的合规合法性。公司数据湖政务数据存储业务、政务数据开发利用业务已经获得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批。不存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条款内容需要进行整改的地方。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与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湖南华云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数据储存及使用许可框架协议》、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蓝安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数据许可框架协议》;
2、核查公司提供的有权部门同意相关数据在数据湖公司进行存储的文件;
3、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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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查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5、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文件;
6、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开途径检索;
7、核查公司提供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文件。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开发利用数据湖公司已存储或拟存储的数据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数据信息;公司已经获得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开发利用相关数据的许可;公司已经获得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开发利用相关数据的许可。
2、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
3、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涉及因泄露或不当使用敏感数据信息被予以处罚或涉诉的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相关内容对发行人数据湖业务中涉及政务数据存储、加工和向第三方提供明确了政府的审批和监管要求,短期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对公司数据湖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提出更明确的要求;长期而言,基于公司数据湖业务尤其是政务数据存储、开发领域的丰富项目经验和严格的内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有利于公司巩固竞争优势。发行人现有数据湖项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条款内容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况。
问题4
发行人最近三年关联采购金额为20,233.34万元、30,966.41万元和57,529.05万元,规模持续增加,主要为向关联方华录松下采购蓝光存储设备。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发行人作为华录松下国内独家销售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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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和稳定性,获得独家销售地位是否需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对价或让渡利益,说明相关安排的交易背景和商业合理性,以及结合市场同类产品的质量与价格说明发行人数据湖业务的开展对于华录松下是否存在明显依赖;(2)说明发行人采购华录松下蓝光存储设备价格的具体定价机制,价格水平确定的主要考虑因素,与华录松下同类产品海外销售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对定价安排施加影响,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关联采购定价是否为市场定价,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3)披露募集资金补流后是否会进一步扩大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采购的规模,是否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作为华录松下国内独家销售商的有效期限和稳定性,获得独家销售地位是否需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对价或让渡利益,说明相关安排的交易背景和商业合理性,以及结合市场同类产品的质量与价格说明发行人数据湖业务的开展对于华录松下是否存在明显依赖。
(一)发行人作为华录松下国内独家销售商的有效期限和稳定性,获得独家销售地位是否需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对价或让渡利益
2018年2月26日,发行人、华录松下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下电器”)签署《关于华录光存储研究院有限公司运营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之“销售体制”条款的约定:“中国市场光盘库,由CHPAVC制造,存储研究院销售”(CHPAVC即为华录松下,存储研究院即为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华录光存储研究院(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存储研究院”)。根据《备忘录》之“合同有效期限”条款的约定:“存储研究院的营业期间为其成立时起10年”,光存储研究院成立10年后,“CHPAVC的中方代表及日方代表、易华录与Panasonic以书面形式合意后,CHPAVC与易华录可通过变更存储研究院的章程,继续维持该公司的存在”(Panasonic即为松下电器)。根据上述《备忘录》之约定,光存储研究院作为华录松下中国市场光盘库的销售商的有效期将维持至2026年1月15日(光存储研究院成立日为2016年1月15日),同时鉴于华录松下和发行人通过共同出资光存储研究院形成对光存储研究院长期发展利益的绑定,以及华录松下与发行人自合作以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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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商务关系,即使上述《备忘录》约定的合作有效期限到期后,发行人与华录松下仍可通过变更光存储研究院章程等形式,及时续展目前的合作关系。因此,发行人作为华录松下国内蓝光产品销售商具备较长的有效期限和稳定性。发行人与华录松下的合作关系是基于双方对数据存储市场前景的看好以及双方在技术和资源方面的优势互补而建立,上述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方为华录松下、松下电器及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华录松下和发行人以外的关联方)并未参与《备忘录》的签订与定价谈判,发行人获得华录松下销售地位不需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对价或让渡利益。
(二)相关安排的交易背景和商业合理性
1、从华录松下角度而言,华录松下的商业定位为视频、音频、信息产品整机及关键件的研发及生产商,并未在中国形成独立完整的蓝光存储设备销售体制。为实现最终销售,华录松下需寻求拥有蓝光存储设备目标客户资源、完整业务网络、良好品牌形象、较强研发及交付能力的下游客户进行合作。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华录松下与华录集团及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关系如下图所示:
华录松下成立于1994年6月10日,华录集团持股比例为49%,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持股比例为26%,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5%。华录松下是华录集团终端制造业务板块纳入合并范围内重要子公司,华录松下的业务主要为音视频设备及以蓝光为主的储存设备的生产制造。
政府机构为蓝光存储产品和解决方案的重要市场,发行人作为国资上市公司,在智慧城市、智能交通领域深耕多年,政府客户的触达能力较强,对政府客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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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存储和应用方面的需求拥有深刻的理解力及行业经验。华录松下选择发行人作为其蓝光存储设备销售商,可以充分利用发行人优质的业务网络以及通过发行人的数据湖整体解决方案实现其最终销售,具备商业合理性。
2、从发行人角度而言,数据基础设施市场空间可期,竞争者逐步增多,发行人为维护市场地位和增强竞争力,需要向市场上采购技术领先、质量稳定、安全可控的蓝光存储设备产品纳入其数据湖整体解决方案。同时,发行人需基于蓝光存储硬件架构上进行光磁一体化等相关软件技术的开发,形成完整的数据光磁融合解决方案交付至客户,因此发行人对供应商的研发配合度上要求较高。
华录松下为全球领先的蓝光存储硬件设备制造商,在核心关键件的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上,拥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和较强的生产能力。华录松下可以独立研发及生产蓝光碟片、蓝光光头、蓝光驱动器,其中300GB蓝光碟片和驱动器的技术及质量在国内市场属于领先水平。同时,发行人与华录松下已在研发和销售领域层面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基础,为保障数据湖整体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采购华录松下蓝光设备产品具备商业合理性。
综上所述,易华录与华录松下的相关交易安排是基于双方对市场前景、产品应用场景、技术要求、研发配合度等业务因素考量而形成的,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结合市场同类产品的质量与价格说明发行人数据湖业务的开展对于华录松下是否存在明显依赖
发行人数据湖业务的开展并未对华录松下存在明显依赖,具体分析如下:
1、在发行人的数据湖整体解决方案下,蓝光只是其存储解决方案中的存储介质之一。数据湖存储平台是包含固态存储、磁盘、蓝光和磁带的光电磁一体化数据存储和管理平台。除了为冷数据提供低成本的长期保存方案之外,数据湖存储平台的价值还体现在对各类有价值数据实现应收俱收、应存俱存,为数据价值挖掘等其他数据湖业务提供数据存储支撑。
2、目前市场上存在多家提供光存储产品的厂商,发行人可基于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考虑拓展新渠道、向其他厂商采购。除了华录松下之外,国内主要光存储产品供应商包括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紫晶存储,SH.688086)、苏州互盟信息存储技术有限公司,国外主要为索尼品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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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紫晶存储可自主生产25G蓝光光盘,并已完成100G蓝光光盘的底层编码策略、关键基础材料和核心生产技术研发工作,计划在2020年实现100G大容量光盘的大规模量产;苏州互盟信息存储技术有限公司是NETZON磁光混合存储系列产品生产商,主营磁光存储系列设备、解决方案,包括光盘库、离线库、光盘复制机系列产品和解决方案等;索尼是日本一家全球知名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在光存储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已经形成了300G的单盘光盘技术能力和量产能力,技术较为领先,可以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
3、根据紫晶存储招股书 “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公司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九)发行人相同规格的介质、设备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有关“光存储设备单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易华录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章节的披露:“根据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019年4月30日公布的“赣南数据湖一期(示范园)光磁一体化数据中心蓝光存储设备项目成交公告”,该项目金额为1.34亿元,项目编号:GZJP2019-GZQY-DY001中标单位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易华录蓝光光盘库产品(包括光驱、光盘匣及操作系统)产品83台/套,平均价格为162.02万元/套。易华录该型号设备可容纳5472张蓝光光盘。公司可比性较强的光存储设备为可容纳6120张蓝光光盘的ZL6120系列光存储设备,2018年度,公司直接销售的ZL6120系列光存储设备平均单价为118.33万元/台(含税),公司相同规格的光存储设备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相比而言华录松下同类产品换算为单位存储量的定价具备一定竞争优势,主要是因为1)华录松下的光盘库技术成熟,出货量大,量产规模大,因此华录松下光盘库的研发及生产成本较紫晶存储更低;2)光盘库的主要构成包括光驱、机械臂和光盘。华录松下单盘光盘容量高,因此同样容量下华录松下光盘库所需的盘片更少,需要配套的光驱和机械臂也相应较少;3)蓝光存储关键件光头、光驱和蓝光光盘等均由华录松下生产,因此华录松下配套关键件的成本较低。上述其他供应商尚未有公开披露的定价情况说明。
综上分析,蓝光存储设备只是发行人数据湖存储解决方案中的存储介质之一,并不构成数据湖存储解决方案的全部重要组成部分;蓝光存储设备在市场上存在可替代供应商,且目前其他供应商所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和价格上能够满足易华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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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湖业务的发展需求。只是相较于市场其他主要供应商所提供的同类产品,华录松下所提供的蓝光存储设备在产品质量、交付周期、技术架构及性价比等方面,与现阶段易华录数据湖业务较为匹配。因此发行人选择华录松下作为其供应商,但发行人并未对华录松下存在明显依赖。
二、说明发行人采购华录松下蓝光存储设备价格的具体定价机制,价格水平确定的主要考虑因素,与华录松下同类产品海外销售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对定价安排施加影响,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关联采购定价是否为市场定价,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一)说明发行人采购华录松下蓝光存储设备价格的具体定价机制,价格水平确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发行人采购华录松下蓝光存储设备的价格,是华录松下考虑产品的原材料、研发与生产成本、合理利润、销售规模等因素;同时发行人根据下游市场价格及其目标毛利率水平等因素,由发行人与华录松下双方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双方共同商讨决定的。同时,发行人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也明确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及定价机制,并予以严格履行。
自2018年易华录控股光存储研究院起至2019年年末,易华录通过光存储研究院向华录松下的采购的相关蓝光产品的单位定价未进行过调整。2020年上半年,经查询,部分批次的采购订单的平均单位定价较2019年提升约9.50%,主要系华录松下就易华录延期支付的货款计提资金占用成本加价所致。根据华录松下的信用政策,华录松下发货后1个月内(N+1)易华录支付当批货款的30%,9个月内(N+9)支付货款的70%。其中N+1至N+9内需计提账期利息,账期利率为年化3%;逾期部分则另外计提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年化10%。报告期内,易华录向华录松下的采购单位定价保持稳定,未有明显的单位定价波动。
2、与华录松下同类产品海外销售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对定价安排施加影响
经公开渠道检索查询,华录松下同类产品的海外销售价格并未有公开数据可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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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华录松下相关负责人访谈确认:(1)华录松下蓝光产品的海外销售的定价涉及华录松下的核心商业机密,未向发行人告知其具体的定价机制及具体价格,但其海外销售价格同样遵循公允定价原则;(2)2017年至2019年,华录松下向易华录的销售额占比同类产品总销售额分别约是96%,86%,93%,且2020年也维持如前三年的占比规模,报告期内,华录松下同类产品海外销售额占比其总销售额极低;(3)除了蓝光产品,华录松下还有多种类型的产品向市场销售,报告期内,华录松下销往易华录的产品销售额占比华录松下整体销售额的比例较低,且华录松下销往易华录的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与华录松下公司整体的毛利率水平没有明显差异,华录松下与易华录的交易过程中,华录松下维持了合理利润水平;
(4)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录集团并未对华录松下与易华录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安排施加影响。
根据华录集团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录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说明》:易华录与华录松下的关联交易,系遵循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华录集团及华录集团的关联企业并未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安排施加影响,易华录与华录松下的商业关系的形成系其双方市场化行为,并未向华录集团及华录集团的关联企业支付对价或让渡利益。
综上,发行人采购华录松下蓝光存储设备的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价格水平主要考虑包括华录松下作为供货方所考虑的原材料、研发及生产成本,合理利润,业务规模等因素;以及发行人作为购买方所考虑的下游市场价格及其目标毛利率水平等合理商业因素,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对定价安排施加影响,关联采购定价符合市场定价,定价具备公允性及合理性。
三、披露募集资金补流后是否会进一步扩大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采购的规模,是否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华录松下采购蓝光产品的交易构成发行人关联采购的主要部分。公司以销定采,根据数据湖业务的开展情况合理安排蓝光设备采购,报告期内,公司与华录松下等关联方的采购规模与销售规模比对情况基本持平,采购比例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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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1-6月 |
数字经济基础设施销售金额 | 90,679.99 | 124,006.05 | 190,563.54 | 76,672.03 |
华录松下采购金额 | 19,583.19 | 30,230.38 | 46,007.45 | 26,161.83 |
采购与销售占比 | 21.60% | 24.38% | 24.14% | 34.12% |
募集资金补流有助于扩大公司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数据湖业务)的开展,如发行人未来销售金额不断扩大,不排除会进一步扩大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采购的规模。就发行人与数据湖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销售而言,发行人参股数据湖项目公司的合理性,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数据湖项目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分析如下:
(一) 关于发行人采取参股数据湖项目公司的方式开展数据湖业务的主要
原因从政府角度而言,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投资数据基础设施产业,政府前期可以通过引入外部资金方式将数据湖建设完成,缓解政府的财政支付压力;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方式绑定发行人全流程完成数据湖建设、运营及数据治理,同时保证政务数据可在其监管下被合规运营。从发行人角度而言,发行人通过投资当地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可加强对政府智慧政务、智慧城市需求的理解,同时更易获得对政务数据的授权使用,从而为其后续的新型智慧城市类业务的拓展提供支持。
(二)关于发行人与数据湖项目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数据湖项目公司系为政府、易华录以及社会资本方成立的项目公司,项目投资金额、各社会资本方负责部分及投资构成经过各投资方的充分论证程序,且需要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履行招投标或者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因此项目公司委托易华录进行数据湖工程建设的关联交易在程序上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了公平操作。
以政府采购网披露的“风云四号A星地面应用系统业务运行支撑平台网络与带库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可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独立第三方)采购华录蓝光设备的定价为115万元/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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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 | 采购方 | 采购蓝光设备类型 | 中标价格 |
风云四号A星地面应用系统业务运行支撑平台网络与带库采购项目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 华录DA-BH7010 | 设备容量为1PB、中标价为115万元 |
根据易华录报告期内销售给数据湖项目公司的工程合同定价显示,蓝光设备一般定价在100万-120万/PB之间,与上述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销售定价不存在显著差异,该部分的销售定价具备公允性。
基于上述分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和合理性,且公司未来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格履行,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之“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中补充披露如下:
募集资金补流后将有助于扩大公司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数据湖业务)的开展,不排除会进一步扩大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采购的规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和合理性,且公司未来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格履行,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五、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一)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了发行人与华录松下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合作协议;
2、访谈光存储研究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光存储研究院的设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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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录松下的销售体制,发行人与华录松下的合作历史及现状,确认有关发行人与华录松下合作协议的条款含义;就光存储研究院未来与华录松下的合作续期可能性及稳定性进行了沟通;询问市场主流的蓝光存储设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定价情况;
3、获取华录集团有关易华录及华录松下的关联交易说明文件,了解发行人是否为获得华录松下的销售地位向华录集团及其关联方支付对价或让渡利益;了解华录集团是否对发行人与华录松下的定价安排施加影响;
4、访谈华录松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华录松下的销售体制,与发行人合作的背景、具体情况及商业合理性;就发行人未来与华录松下的合作续期可能性、及稳定性进行了沟通;了解华录松下是否向华录集团及关联方支付对价或让渡利益,以及华录集团及关联方是否对华录松下与易华录的交易定价安排施加影响;了解华录松下蓝光存储设备价格的具体定价机制,及价格水平主要考虑因素;询问有关报告期内华录松下海外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5、查阅了紫晶存储及可比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市场主流的蓝光存储设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定价情况。
6、访谈易华录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易华录参股数据湖项目公司的背景及合理性。查阅有关华录蓝光设备产品的公开中标公告及易华录向数据湖项目公司销售合同中有关蓝光设备的定价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华录松下合作关系的形成具备商业合理性,双方合作期限较长且具备稳定性,发行人获得华录松下的销售地位不需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对价或让渡利益。蓝光存储设备在市场上存在可替代供应商,发行人并未对华录松下的蓝光产品存在明显依赖。
2、发行人采购华录松下蓝光存储设备的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价格水平确定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华录松下作为供货方所考虑的原材料、研发及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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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润,业务规模等因素;以及发行人作为购买方所考虑的下游市场价格及其目标毛利率水平等合理商业因素。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对上述定价安排施加影响,关联采购定价符合市场定价,定价具备公允性及合理性。
3、募集资金补流有助于扩大公司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数据湖业务)的开展,不排除会进一步扩大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采购的规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包括数据湖项目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和合理性,且公司未来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格履行,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问题5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6.06亿元,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合计超过28.44亿元;最近一期期末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金额分别为15.21亿元、19.02亿元和44.32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发行人负债规模与经营模式和经营规模的匹配性,并结合负债到期时间分布、货币资金、经营回款、融资能力等,说明发行人是否面临较大的短期偿债风险,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2)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和合同资产所涉项目进展是否符合预期,与合同安排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和合同资产涉及客户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说明发行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涉及主要建造合同项目的名称、客户情况、资产金额、项目实施周期与目前进展、验收结算安排条款等,说明相关项目验收结算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况,验收、结算、收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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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发行人负债规模与经营模式和经营规模的匹配性,并结合负债到期时间分布、货币资金、经营回款、融资能力等,说明发行人是否面临较大的短期偿债风险,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一)说明发行人负债规模与经营模式和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1、发行人申报期各期末的负债规模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负债总额分别为585,481.51万元、728,554.47万元、900,687.13万元和968,228.04万元,各期逐步增加,主要系满足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增长的经营资金需求,以及数据湖业务发展阶段的战略扩张需要所致。报告期各期末负债构成及规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负债总额 | 968,228.04 | 900,687.13 | 728,554.47 | 585,481.51 |
负债总额增长比例 | 7.50 | 23.63 | 24.44 | / |
其中:流动负债 | 721,900.19 | 661,681.43 | 477,004.50 | 390,227.96 |
流动负债增长比例 | 9.10 | 38.72 | 22.24 | / |
-短期有息负债 | 361,883.45 | 282,813.01 | 202,583.21 | 153,500.22 |
-短期有息负债增长比例 | 27.96 | 39.60 | 31.98 | / |
非流动负债 | 246,327.85 | 239,005.70 | 251,549.97 | 195,253.55 |
非流动负债增长比例 | 3.06 | -4.99 | 28.83 | / |
2、发行人报告期负债规模与经营规模的匹配性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营业收入 | 120,113.56 | 374,390.36 | 295,644.81 | 300,871.11 |
营业收入增长比例 | -12.61% | 26.64 | -1.74 | / |
注: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增长比例较2019年1-6月同期增长比例。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00,871.11万元、295,644.81万元、374,390.36万元和120,113.56万元,报告期内收入平均增长率为4.10%。
单位:万元、%
报告期营运资金占用规模情况表 | ||||
项目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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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 | - | - | 484.47 | 198.41 |
应收账款(包括应收款项融资) | 166,924.48 | 337,657.61 | 275,865.05 | 127,271.21 |
预付款项 | 6,769.32 | 1,950.94 | 7,065.61 | 6,357.15 |
存货 | 4,805.23 | 455,322.39 | 382,037.94 | 410,209.03 |
合同资产 | 639,037.76 | - | - | - |
经营性流动资产合计 | 817,536.79 | 794,930.94 | 665,453.07 | 544,035.80 |
应付票据 | 24,785.13 | 26,712.70 | 30,610.95 | 3,648.17 |
应付账款 | 269,512.52 | 276,995.37 | 205,997.81 | 191,528.28 |
预收账款 | - | 14,623.70 | 11,472.18 | 12,496.19 |
合同负债 | 23,353.53 | - | - | - |
经营性流动负债合计 | 317,651.18 | 318,331.77 | 248,080.94 | 207,672.64 |
营运资金占用额(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 | 499,885.61 | 476,599.17 | 417,372.13 | 336,363.16 |
伴随着业务的持续发展,发行人需要较大规模的营运资金支持生产周转与规模扩张。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占用额分别为336,363.16万元、417,372.13万元、476,599.17万元和499,885.61万元,呈持续增长态势。与此同时,发行人短期有息负债规模分别为153,500.22万元、202,583.21万元、282,813.01万元、361,883.45万元,呈同步增长态势。持续增长的经营规模致使发行人营运资金压力较大,发行人需举借经营所匹配的贷款,导致负债规模同时增长,发行人负债规模的增长态势与其经营规模增长情况相匹配。
2、发行人报告期负债规模与经营模式的匹配性分析
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为数据湖业务及智慧城市业务。
在数据湖业务的经营模式下,发行人通常会在各地数据湖项目整体建设规划落地前,先行建设小型示范湖以快速响应政府机构需求,但上述示范湖建设工程服务的回款取决于政府机构对数据湖项目公司整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及确定后数据湖项目公司融资到位情况。因此,在数据湖项目尚未完成整体建设规划及资金到位前,发行人需垫付示范湖建设工程中设备采购及施工环节的资金,造成一定规模的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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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智慧城市业务的经营模式下,发行人的业主方多为政府机构,项目回款期会受项目实施周期的影响,结算周期偏长,同样造成了较高的资金占用。
上述业务的经营模式导致发行人在业务开展和实施过程中需要举借一定规模的资金,以匹配其营运资金占用规模,因此,发行人报告期负债规模增长与其经营模式相匹配。
(二)结合负债到期时间分布、货币资金、经营回款、融资能力等,说明发行人是否面临较大的短期偿债风险,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发行人负债到期时间分布
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带息负债到期期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到期期限 | ||||
一年以内 | 一至二年 | 二至三年 | 三年以上 | 合计 | |
带息负债 | 361,883.45 | 44,565.97 | 112,635.46 | 81,077.49 | 600,162.37 |
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一年以内到期的带息负债规模在361,883.45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末 |
短期借款 | 217,503.29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03,179.60 |
短期应付债券(其他流动负债) | 41,200.56 |
合计 | 361,883.45 |
2、发行人短期偿债资金来源分析
单位:万元
资金来源 | 金额 | 说明 |
货币资金 | 67,931.60 | 截至2020年6月末货币资金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084.12 | 假设未来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2019年持平 |
银行借款剩余授信额度 | 82,133.69 | 截至2020年6月末银行借款剩余授信额度 |
超短期融资券剩余使用额度 | 100,000.00 | 截至2020年6月末超短期融资已注册尚待发行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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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续贷 | 172,741.37 |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可续贷短期借款额度 |
合计 | 445,890.78 |
在经营活动资金预算控制方面,公司通过合理预测及控制现金流入与支出的金额,保持充足的现金储备,以满足公司日常营运及偿债需求。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不存在债务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况。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67,931.60万元。假设未来1年内,发行人可维持2019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回款表现,则预计经营回款净值为23,084.12万元。
在融资能力方面,发行人现有融资渠道畅通,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进出口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报告期内未发生过贷款逾期归还,以及贷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况,公司可以较大程度保证借款的接续。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在各银行机构有82,133.69万元的授信额度尚未使用,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100,000.00万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尚未发行,目前融资能力良好,但随着未来新获取项目不断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若公司持续快速增加债务融资,则可能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同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公司治理、盈利能力、会计基础工作及内控规范满足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发行条件,具备较强的股权融资能力。
二、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和合同资产所涉项目进展是否符合预期,与合同安排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和合同资产涉及客户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与合同安排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应收方为政府相关机构及数据湖项目公司。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76,246.35万元,前十大项目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03,108.15万元,占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总余额的
58.50%,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涉及的项目进展、回款情况以及与合同安排差异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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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0年6月末累计确认收入 | 截至2020年8月31日 回款金额 | 回款情况说明 | 回款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 | 回款情况与预期不符原因 |
1 | 蓝光设备销售 | 36,862.61 | 四川皓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 31,277.72 | 32,621.78 | 5,584.89 | 产品代理商蓝光设备产品销售,依据合同条款交付产品当日支付5%,首付款后18个月内付请85%进度款,剩余合同款项在质保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付请。目前按照实际销售数量结算并回款,回款进度15%。 | 是 | / |
2 | 泰州市华东数据湖一期 | 63,280.00 | 泰州易华录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3,222.02 | 58,055.05 | - | 项目为示范湖机房基础建设项目,2019年6月完成基础环境、动力设备、IT设备初验,目前整理工程资料及展开项目审计工作,7月完成一期终验;目前政府实施结算审计工作,依据合同工程审计后支付40%,1年后支付至70%,2年后支付至100%。 | 是 | / |
3 | 成都金牛数据湖项目蓝光设备销售 | 16,400.00 | 成都金易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14,760.00 | 14,368.14 | 1,640.00 | 项目于2019年完成蓝光安装部署,2020年3月完成项目验收,按照合同分别在合同签订、设备到场验收、验收1年、验收2年回款10%/30%/30%/30%,目前回款进度10%,剩余回款按合同约定条款有序开展。 | 否,目前回款进度约为10%,预期回款进度为40%。 | 受数据湖项目公司购买办公楼产权手续办理流程影响,使得抵押物权属未办理完成,数据湖项目公司融资进度放缓,使得款项支付存在延迟,目前项目融资工作在积极推进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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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0年6月末累计确认收入 | 截至2020年8月31日 回款金额 | 回款情况说明 | 回款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 | 回款情况与预期不符原因 |
4 | 鲁西北数据湖产业园项目(一期)蓝光存储设备销售 | 10,004.00 | 德州易泰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8,504.00 | 8,624.14 | 1,500.00 | 项目于2018年完成蓝光安装部署,2018年12月完成项目验收,按照合同分别在合同签订、设备到场验收、验收1年、验收2年回款10%/30%/30%/30%,项目在有序推进中,目前回款进度15%。 | 否,目前回款进度约为15%,预期回款进度为40%。 | 受政府各部门职能调整变动影响,导致以项目公司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融资进度延迟,待资金到位后,支付款项,目前项目融资工作在积极推进中。 |
5 | “天津市津南区‘智慧津南’及数据湖(一期)PPP项目”蓝光及IT设备销售 | 17,607.81 | 津易(天津)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7,055.65 | 15,354.62 | 8,791.37 | 设备到货后汇款总额9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额的95%;其余款项质保期结束后7日内交付完毕。目前回款进度50%,剩余回款有序开展。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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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0年6月末累计确认收入 | 截至2020年8月31日 回款金额 | 回款情况说明 | 回款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 | 回款情况与预期不符原因 |
6 | 德宏州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数字边防项目 | 36,898.46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6,866.34 | 32,786.04 | 12,411.07 | 项目分为三期,采用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分期付款的方式,2020年4月完成三期全部验收,合同约定验收后,按20%每年,分五年回款,目前回款进度33.64%,剩余回款按合同约定有序开展。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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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0年6月末累计确认收入 | 截至2020年8月31日 回款金额 | 回款情况说明 | 回款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 | 回款情况与预期不符原因 |
7 | 长治太行数据湖产业园示范湖设备平台及配套采购项目 | 18,920.80 | 山西太行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4,000.00 | 15,906.87 | 9,460.40 | 项目2019年9月投入建设,目前基本已经建设完毕,整理遗留工程项及验收沟通中,依据条款签订30%,设备到场付至50%,安装后付至80%,验收后付至90%,质保结束10%,项目目前处于正常施工状态,暂未完成交付任务,回款进度50%,按进度有序开展。 | 是 | / |
8 | 智慧嘉禾项目 | 14,951.25 | 嘉禾县城乡建设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2,742.00 | 14,249.21 | 4,458.00 | 建设内容已经实施完毕,按照合同条款,每个工程从施工队伍进场后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按进度支付到70%进度款,项目验收合格1年支付至90%,验收合格2年付清全部回购款,项目目前处于正常施工状态,暂未完成交付任务,回款进度30%,按进度有序开展。 | 是 | / |
9 | 有轨电车T1、 | 7,986.02 | 武汉光谷交通建设 | 2,403.68 | 6,961.77 | 3,294.87 | 2017年12月验收,目前在推动项目财审工作,合同约定 | 否,目前回款进 | 该项目是由易华录与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联 |
1-4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0年6月末累计确认收入 | 截至2020年8月31日 回款金额 | 回款情况说明 | 回款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 | 回款情况与预期不符原因 |
T2智能交通系统采购项目 | 有限公司 | 签约款支付10%,货到支付40%,初验支付25%,终验支付5%,验收后支付10%,审计完成后支付5%,审计一年支付5%。目前回款进度41%。 | 度约为41%,预期回款进度为90%。 | 合体共同中标的项目,武汉光谷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与业主进行验收结算工作,2017年易华录完成自有部分工程量,整体项目完成后因为工程量随着项目进度有变动,目前易华录与武汉光谷公司及业主方在积极推进项目财审工作,按照工程量核定结算金额,同时今年受武汉疫情影响,武汉地区项目回款结算工作均有延迟。 |
1-4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0年6月末累计确认收入 | 截至2020年8月31日 回款金额 | 回款情况说明 | 回款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 | 回款情况与预期不符原因 |
10 | 德宏州公安局平安城市及智能交通项目 | 20,697.60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276.74 | 20,094.76 | 12,362.74 | 2017年6月完成项目终验,按照合同条款验收后分五年回款,每年回款20%,目前回款进度60%,剩余回款按合同约定有序开展。 | 是 | / |
合计 | 243,608.55 | / | 103,108.15 | 219,022.38 | 59,503.34 | / | / | / |
1-45
根据上表统计情况可见,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中,共计三个客户的回款情况与合同安排预期不符,对应欠款方分别为成都金易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数据湖公司”)、德州易泰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数据湖公司”)和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光谷交通”)。其余项目欠款方的回款情况与合同安排及发行人预期无重大差异。经查询,成都数据湖公司、德州数据湖公司、武汉光谷交通三公司均不存在失信或破产情况。其中,成都和德州数据湖公司主要系受融资贷款抵押物产权或项目公司未来收益权确认办理进度及政府审批流程较长等影响,两公司融资进度放缓,使得款项支付存在延迟。武汉光谷交通建设主要系业主方工程量调整及武汉疫情影响,造成项目回款结算工作延迟。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四川皓雷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皓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1,277.72万元。四川皓雷为发行人的渠道经销商,该公司在行业市场拥有20年的产品销售和项目集成经验,实施和服务能力,并拥有发行人蓝光产品的潜在目标客户。四川皓雷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发行人主要项目的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与合同安排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合同资产所涉项目进展与合同安排差异情况
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同资产所涉项目主要为已依据合同履行了履约义务,但尚未完成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因而不满足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项目。
公司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主要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由于政府工程完工专项审计程序复杂,审计工作启动时间较慢,部分工程项目存在缺陷责任期(交工完成交付后1-2年)结束之后才开始启动完工专项审计的情形;此外,工程审计需明确各项工程明细的量、价等细节,需保持与业主方的顺畅沟通配合。上述原因导致部分工程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最终完成时间与竣工完成间隔时间较长,工程项目的资产余额累计在合同资产-应收预结算科目列示。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合同资产-应收预结算账面余额181,281.43万元,合同资产-应收预结算前十大客户账面余额总计为115,092.81万元,占发行人合同资产-
1-46
应收预结算总余额的63.49%。合同资产-应收预结算前十大项目发行人的履约义务完成情况以及审计结算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1-47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合同资产金额 | 项目履约情况说明 | 是否需要 结算审计 | 结算审计目前进展 | 是否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 | 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原因 |
1 | 淮海数据湖 | 21,670.44 | 蓝安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6,760.49 | 项目为100PB蓝光数据湖集成项目建设,包括机房基础建设、冷热混合存储、各类软件部署、展示中心平台,以保证能够提供统一调度、高效可用的云计算能力,项目2017年投入建设,2018年12月完成终验,与项目公司工程结算审计已经完成,PPP项目涉及投资金额的政府结算审计中。 | 是 | 资料整理阶段,整理完毕进行提交 | 否 | / |
2 | 白城市智慧城市项目 | 35,752.00 | 白城市中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13,989.86 | 项目包括一个总中心和十个分中心软硬件建设,5500处天网摄像机,132个路口的信号系统、电子警察抓拍系统等,75处小区禁左系统,30处微波流量系统,400处视频流量检测系统,45处微卡口系统等。2016年8月开始施工,过程中 | 是 | 工程审计资料已提交审计机构,审计中。 | 是 |
1-48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合同资产金额 | 项目履约情况说明 | 是否需要 结算审计 | 结算审计目前进展 | 是否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 | 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原因 |
业主新增项目内容公安新中心系统建设及总中心高压配电升级,2019年针对新增项目内容签订增补协议,相关工程等待验收和决算审计。 | |||||||||
3 |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南开区2016年视频监控网建设运维服务项目 | 17,998.10 |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 13,214.84 |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 2170余个点位4230余个高清摄像头和40余处车道电子卡口,2017年1月投入建设,2017年12月完成验收,试运行后进入收费模式后,质保期内在线设备在线率不达标,问题整改中,预计2020年10月能完成整改。 | 否 | / | 否 | / |
4 | 德宏州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数字边防项目 | 36,898.46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12,996.10 | 项目涉及频监控类、信息采集类、通讯类、安全防护类、系统运行支撑平台五大类建设。2017年4月投入建设,预计2020年4月完成建设验收。项目分为三 | 否 | / | 否 | / |
1-49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合同资产金额 | 项目履约情况说明 | 是否需要 结算审计 | 结算审计目前进展 | 是否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 | 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原因 |
期,采用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分期付款的方式。一期、二期于2018年5月验收,已于2020年4月完成三期全部验收。 | |||||||||
5 | 茂名数据湖项目工程基础建设 | 26,970.07 | 茂名粤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2,115.25 | 项目包括一期工程建设基础设施的工程详细设计、设备设施采购、软件开发与部署、安装调试、总集成及培训等内容,2019年7月投入建设,已完成现场勘查、蓝光采购部署,2020年4月完成工程验收,工程审计推进中。 | 是 | 审计方式正在沟通中 | 否 | / |
6 | 曲阜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综合建设项目 | 10,753.75 | 山东易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847.47 | 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括:天网二期项目、智能交通项目、雪亮工程项目、电子围栏建设设备,项目于2017年11月投入建设,于2019年12月底完成验收。项目已开始审计。 | 是 | 目前审计单位正在进行所有点位的工程量核算。现已完成工程量核 | 否 | / |
1-5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合同资产金额 | 项目履约情况说明 | 是否需要 结算审计 | 结算审计目前进展 | 是否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 | 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原因 |
算及审计工作,等审计单位出审计报告 | |||||||||
7 | 武汉市智慧交通示范项目 | 13,383.73 | 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 | 9,440.85 | 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易华录主要负责的外场土建,设备安装,2016年4月投入建设,线路铺设全部完工,调试完成,其他点位进行自检和分系统外场分项验收,2018年11月完成易华录分区验收,因为项目规模大,因合作单位整改导致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推后,项目已提交延期申请。 | 是 | 准备做跟踪审计,后续做整体结算审计 | 是 | 因合作单位整改导致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推后,项目已提交延期申请 |
8 | 德宏州公安局平安城市及智能交 | 20,697.60 | 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 | 9,354.36 | 项目为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服务、系统集成服务,2015年12月投入建设,合同工期为510天, | 否 | / | 否 | / |
1-51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合同资产金额 | 项目履约情况说明 | 是否需要 结算审计 | 结算审计目前进展 | 是否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 | 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原因 |
通项目 | 民政府 | 2017年召开初验会议并基本通过,先启动两市三县验收、再统一终验,2017年6月完成终验。合同约定验收后分五年回款,验收后分五年回款,每年回款20%,目前回款进度60%,剩余款项尚未达到回款时点,正常推进中。 | |||||||
9 | 新疆喀什市英吉沙县平安城市视频监控建设项目 | 12,490.00 | 英吉沙县公安局 | 8,893.74 | 主要内容包括城区内部卡口升级改造及补点80个、城区高空瞭望球机升级改造补点6个、14个乡监控升级改造及补点、5000个监控点城区监控升级改造及补点、后台设备、平台升级建设等。2017年4月投入建设,于2017年12月完成验收,质保期设备在线率不足,整改已经完毕,审计申请已经提交公安局,等县政府和政法委通知,结算审计推进中。 | 是 | 审计申请已经提交公安局,等县政府和政法委下通知。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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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合同资产金额 | 项目履约情况说明 | 是否需要 结算审计 | 结算审计目前进展 | 是否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 | 与合同安排存在差异原因 |
10 | 遵义市新蒲区虾子经开区天网工程项目 | 11,460.03 |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8,479.85 |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视频综合平台、三维实景警务应用平台、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等多种交通指挥系统,2016年12月投入建设,一期经开区建设内容因为路口条件不具备施工条件,大数据中心未成形,中央环保组检查等原因,工期顺延,已于2018年12月验收,审计结算推进中,相关资料已经提交到审计公司。 | 是 | 资料已提交到审计公司,正在与审计公司沟通。 | 否 | / |
合计 | 115,092.81 | / | / | / | / | / |
1-53
根据上表统计情况可见,合同资产-应收预结算前十大客户中,武汉市智慧交通示范项目因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推后,导致其专项结算进度与预期不符;白城市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期间因业主需求增加,增补工程金额超过原招标项目金额的10%,按照当地政府要求,需重新启动招标,造成最终整体工程暂未验收,导致其专项结算进度与预期不符,目前已就此事与业主方达成基本一致,目前正在推进工程验收和决算审计。其余项目与合同安排及发行人预期无重大差异。综上,发行人主要合同资产-应收预结算所涉项目按照预期结算审计安排进行,项目进展符合预期,与合同安排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和合同资产涉及客户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情况
如上述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前十大客户背景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欠款方及合同资产涉及客户主要包括数据湖项目公司、各地交警支队、公安局或其他政府背景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企业。其中,数据湖业务客户群为发行人与当地政府平台公司、其他股东方参与投资的项目公司,资金来源于政府及社会资本出资和项目公司自身的融资,发行人合理参与项目公司的治理,可对项目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数据湖项目多属于区域重点支持项目,各政府机关也同步对项目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传统业务客户群主要为各地交警支队、公安局或政府背景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企业,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发行人主要项目通过中标并签约后进行实施,各层级政府及市场、法律等监管力度较强,主要项目已纳入政府预算,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水平。
综上,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和合同资产涉及客户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未发生不利变化。
(四)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2020年6月30日 |
1-54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75,594.53 | 99.63 | 9,570.58 | 5.45 | 166,023.95 |
其中:其他应收款项组合(账龄组合) | 175,594.53 | 99.63 | 9,570.58 | 5.45 | 166,023.95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651.82 | 0.37 | 651.82 | 100.00 | - |
其中: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651.82 | 0.37 | 651.82 | 100.00 | - |
合计 | 176,246.35 | 100.00 | 10,222.40 | 5.82 | 166,023.95 |
2019年12月31日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354,714.75 | 99.82 | 18,291.28 | 5.16 | 336,423.47 |
其中:其他应收款项组合(账龄组合) | 354,714.75 | 99.82 | 18,291.28 | 5.16 | 336,423.47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651.82 | 0.18 | 651.82 | 100.00 | - |
其中: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651.82 | 0.18 | 651.82 | 100.00 | - |
合计 | 355,366.57 | 100.00 | 18,943.10 | 5.33 | 336,423.47 |
2018年12月31日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283,158.84 | 99.91 | 7,293.78 | 2.58 | 275,865.05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268.47 | 0.09 | 268.47 | 100.00 | - |
合计 | 283,427.31 | 100.00 | 7,562.25 | 2.67 | 275,865.05 |
2017年12月31日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30,724.19 | 99.96 | 3,452.98 | 2.64 | 127,271.21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55.34 | 0.04 | 55.34 | 100.00 | - |
合计 | 130,779.53 | 100.00 | 3,508.32 | 2.68 | 127,271.21 |
其中,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结构 | 2020年6月30日 | |||
金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含1年) | 132,174.31 | 75.27 | 2,290.49 | 1.73 |
1-2年 | 29,268.33 | 16.67 | 3,078.05 | 10.52 |
2-3年 | 9,396.51 | 5.35 | 1,803.19 | 19.19 |
3-4年 | 2,870.79 | 1.63 | 911.48 | 31.75 |
4-5年 | 820.88 | 0.47 | 423.66 | 51.61 |
5年以上 | 1,063.71 | 0.61 | 1,063.71 | 100.00 |
合计 | 175,594.53 | 100.00 | 9,570.58 |
1-55
单位:万元,%
账龄结构 | 2019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含1年) | 257,966.05 | 72.73 | 4,518.66 | 1.75 |
1-2年 | 67,180.99 | 18.94 | 7,040.68 | 10.48 |
2-3年 | 25,828.04 | 7.28 | 4,950.52 | 19.17 |
3-4年 | 2,084.53 | 0.59 | 663.53 | 31.83 |
4-5年 | 1,110.52 | 0.31 | 573.28 | 51.62 |
5年以上 | 544.62 | 0.15 | 544.61 | 100.00 |
合计 | 354,714.75 | 100.00 | 18,291.28 | - |
单位:万元,%
账龄结构 | 2018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含1年) | 240,350.99 | 84.88 | - | 0.00 |
1-2年 | 36,499.38 | 12.89 | 3,649.94 | 10.00 |
2-3年 | 3,233.21 | 1.14 | 969.96 | 30.00 |
3-4年 | 1,505.05 | 0.53 | 1,204.04 | 80.00 |
4-5年 | 501.80 | 0.18 | 401.44 | 80.00 |
5年以上 | 1,068.41 | 0.38 | 1,068.40 | 100.00 |
合计 | 283,158.84 | 100.00 | 7,293.78 | - |
单位:万元,%
账龄结构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含1年) | 119,416.71 | 91.35 | - | 0.00 |
1-2年 | 6,409.00 | 4.90 | 640.90 | 10.00 |
2-3年 | 2,564.92 | 1.96 | 769.48 | 30.00 |
3-4年 | 794.79 | 0.61 | 635.83 | 80.00 |
4-5年 | 660.00 | 0.51 | 528.00 | 80.00 |
5年以上 | 878.77 | 0.67 | 878.77 | 100.00 |
合计 | 130,724.19 | 100.00 | 3,452.98 | - |
1-56
(2)截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0年6月30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合同资产 | 181,281.43 | 100.00 | 10,898.19 | 6.01 | 170,383.24 |
其中:其他合同资产组合(账龄组合) | 181,281.43 | 100.00 | 10,898.19 | 6.01 | 170,383.24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合同资产 | - | - | - | - | - |
其中: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合同资产 | - | - | - | - | - |
合计 | 181,281.43 | 100.00 | 10,898.19 | 6.01 | 170,383.24 |
截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资产账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结构 | 2020年6月30日 | |||
金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含1年) | 123,525.79 | 68.14 | 2,409.68 | 1.95 |
1-2年 | 40,995.05 | 22.61 | 4,308.58 | 10.51 |
2-3年 | 9,088.86 | 5.02 | 1,744.15 | 19.19 |
3-4年 | 7,671.73 | 4.23 | 2,435.78 | 31.75 |
合计 | 181,281.43 | 100.00 | 10,898.19 |
2、对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会计准则制定了合理的坏账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公司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要求计算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预计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建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采用基于迁徙率的减值矩阵计算历史信用损失率,并根据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同行业相比无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
账龄 | 易华录 | 佳都科技注1 | 太极股份 | 千方科技注2 | 万达信息 |
1年以内 | 1.73 | 2.27 | 2.79 | 4.30 | 3个月以内:0.00 |
4个月-1年(含1年):3.00 | |||||
1至2年 | 10.52 | 8.30 | 9.92 | 8.82 | 5.00 |
2至3年 | 19.19 | 19.89 | 19.21 | 16.20 | 10.00 |
3至4年 | 31.75 | 35.04 | 29.63 | 25.30 | 20.00 |
1-57
4至5年 | 51.61 | 39.87 | 42.68 | 37.02 | 50.00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100.00 | 67.10 | 100.00 |
注1:选取与发行人智慧城市业务形态相近且下游主要客户为政府、事业单位、国企的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比对公司。
注2:佳都科技预期信用损失率取“智慧城市及轨道交通组合”分类。注3:千方科技预期信用损失率取“应收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分类。结合发行人前述情况分析:公司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所涉主要项目进展基本符合预期,与合同安排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和合同资产涉及客户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公司制定了合理的、与同行业可比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可以覆盖实际及预期的坏账损失,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三、说明发行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涉及主要建造合同项目的名称、客户情况、资产金额、项目实施周期与目前进展、验收结算安排条款等,说明相关项目验收结算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况,验收、结算、收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说明发行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涉及主要建造合同项目的名称、客户情况、资产金额、项目实施周期与目前进展、验收结算安排条款等,说明相关项目验收结算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468,686.31万元,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前十大项目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额为161,333.41万元,占发行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34.42%,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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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 已完工未结算余额 | 项目实施周期与目前进展 | 验收结算安排条款 | 验收结算进度说明 | 目前验收结算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原因 |
1 | 粤西北部湾数据湖产业园项目光磁一体存储平台设备及配套采购项目 | 茂名粤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8,511.24 | 项目为260PB存储容量的光磁融合存储能力和云计算能力的数据湖机房建设。2019年12月投入建设,预计2020年12月完成建设。目前已完成前期勘查设计,蓝光设备安装调试中,完成项目工作量90%,项目正常推进中。 | 验收安排:参照技术协议的各项参数完成验收,整体一次验收。 结算安排:安装调试完成后付至40%,验收后付至85%,质保期期满付剩余15%。 | 目前尚未完成安装调试,尚未到达约定回款条件。 | 是 | / |
2 | 智慧姜堰PPP项目——智慧公安项目 | 泰州易华录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3,536.66 | 项目为智慧公安项目,包括泰州市城市大数据应用、建设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软件开发与部署、按照调试、总集成等内容。2019年7月投入建设,预计2020年12月完成建设验收。目前外场已完成郊区13个派出所辖区内1274个点位杆件吊装与设备安装工作,内场已完成全部计算资源池、存储资源池、网络交换设备等的上架搭建,应用平台已部署完成,公安分局规范化执法分项已建设完成并移交投入使用,完成工作量85%,项目正常推进中。 | 验收安排:参照技术协议的各项参数完成验收,整体一次验收。 结算安排:项目开工15日内支付25%,根据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发包人在次月15日前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工程形象进度的70%,初审完成后支付至85%,终审后支付至97%,质保金3%在质保期24个月后支付。 | 验收进度:工程完工量85%,目前尚未验收。 结算进度:项目结算进度25%。 | 否 | 结算回款存在延期,原因为政府方要求审计后办理付款流程。 |
3 | 无锡数据湖项目示 | 无锡数据湖信息技 | 20,216.20 | 项目为200PB存储容量的光磁融合存储能力和一定规模云计算能力的数据 | 验收安排:参照技术协议的各项参数完成验收,整 | 验收进度:项目建设内容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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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 已完工未结算余额 | 项目实施周期与目前进展 | 验收结算安排条款 | 验收结算进度说明 | 目前验收结算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原因 |
范湖工程 | 术有限公司 | 湖示范机房建设。2019年12月投入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已基本完成,工作量达95%,竣工验收推动中,预计2020年9月验收。 | 体一次验收。 结算安排:合同签署支付10%,验收付至30%,2020年底之前付至60%,2021年底之前付至90%,2022年底前结清。 | 已基本完成,工作量达95%,竣工验收推动中。 结算进度:项目结算进度20%。 | ||||
4 | 河北省公安机关路面动态科技防控工程 | 河北省公安厅 | 17,519.24 | 项目为包含多地区的智能交通智慧系统。2017年6月投入建设,预计2021年6月完成建设验收。已完成外场勘查、深化设计,部分外场土建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总队大数据软件平台开发部署调试、省厅情报平台PGIS平台开发部署调试、暑期安保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省交管局指挥中心装修、信息资源库建设,运维系统已部署,高速总队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毕,完成工作量86%,项目正常推进中。 | 验收安排:参照技术协议的各项参数完成验收,整体一次验收。 结算安排:首期预付不超过项目的60%,进度支付至80%,验收支付至95%,质保期期满付剩余5%。 | 验收进度:已完成工作量86%,目前尚未验收。 结算进度:项目结算进度60%。 | 是 | / |
5 | 青海数据湖示范工程IT软硬件采购项目 | 青海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5,880.13 | 项目为164PB存储容量的光磁融合存储能力数据湖示范机房建设。2020年5月投入建设,目前主要设备已到场,蓝光设备安装、调试中。 | 验收安排:参照技术协议的各项参数完成验收,整体一次验收。 结算安排:合同签署3个月内,支付30%,设备 | 验收进度:已完成工作量50%,目前施工推进中。 结算进度:尚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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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 已完工未结算余额 | 项目实施周期与目前进展 | 验收结算安排条款 | 验收结算进度说明 | 目前验收结算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原因 |
到场支付50%,安装验收支付80%,工程竣工验收95%,质保期满支付5%。 | 未达到结算条件。 | |||||||
6 | 大连数据湖示范工程IT软硬件采购项目 | 大连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3,192.03 | 项目为164PB存储容量的光磁融合存储能力数据湖示范机房建设。2020年5月投入建设,目前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主要设备已到货,蓝光设备安装、调试中。 | 验收安排:参照技术协议的各项参数完成验收,整体一次验收。 结算安排:合同签署3个月内,支付30%,设备到场支付50%,安装验收支付80%,工程竣工验收95%,质保期满支付5%。 | 验收进度:已完成工作量50%,目前施工推进中。 结算进度:尚未达到结算条件。 | 是 | / |
7 | 中原数据湖示范工程IT软硬件采购及基础设施项目 | 开封易新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2,457.27 | 项目为100PB存储容量的光磁融合存储能力数据湖示范机房建设。2019年12月投入建设,预计2020年9月完成建设验收。目前已完成前期勘查、深化设计、采购蓝光、展示设备到货基建部分调试收尾阶段,完成工作量90%。 | 验收安排:参照技术协议的各项参数完成验收,整体一次验收。 结算安排:合同签署支付30%,设备到场付至50%,安装后付至80%,验收后付至90%,质保期期满付剩余10%。 | 验收进度:完成工作量90%,目前尚未验收。 结算进度:无。 | 否 | 结算回款存在延期,原因为政府方要求审计后办理付款流程,目前已开具发票,正推动结算中。 |
8 | 赣南数据湖示范园 | 江西国录大数据信 | 11,010.33 | 项目为83套存储容量的光磁融合存储能力和一定规模云计算能力的数据 | 验收安排:参照技术协议的各项参数完成验收,整 | 验收进度:完成工作量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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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 已完工未结算余额 | 项目实施周期与目前进展 | 验收结算安排条款 | 验收结算进度说明 | 目前验收结算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原因 |
(蓝光存储) | 息技术有限公司 | 湖示范机房建设。2019年5月投入建设,预计2020年9月完成建设验收。目前已完成现场勘查设计、蓝光采购部署完成,机房环境建设改造完成,项目试运行中,完成工作量98%,推动项目竣工验收中。 | 体一次验收。 结算安排:合同签署支付10%,总体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支付至95%,质保期期满付剩余5%。 | 98%,推动项目竣工验收中。 结算进度:项目结算进度10%。 | ||||
9 | 数产院泰安产业园项目 | 华录文化大数据产业发展(泰安)有限公司 | 9,541.13 | 该项目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业先行区,主要建设以中华优秀传统为主题的展示中心、光磁一体化数据中心、众创空间等内容。2019年10月份开始建设,预计9月完成收尾工作,10月验收。目前展示中心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基础调试工作基本完成,正在进行细节整改;数据中心装修、电气、精密空调、综合布线基本完成,正在进行服务器等设备安装调试。 | 验收安排:参照技术方案整体一次验收。 结算安排:验收前支付约18%,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约32%,其余验收1年后支付。 | 项目预计2020年10月份验收,验收后进行结算。 结算进度:项目结算进度12%。 | 是 | / |
10 | 天津市津南区数据湖PPP项目-城市大数据应用 | 津易(天津)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469.18 | 项目包含智慧交通、智慧医疗、互联网+政务、雪亮工程、智慧党建、智慧消防、军地一体化设计、建设、安装和调试。其中互联网+政务、雪亮工程、智慧党建、智慧消防、军地一体化计划初验工作。项目于2018年12月开工建设,总体完成工作量的80%,项目正常推进中。 | 结算安排:合同签署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作为预付款,完成主体工程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交工验收后10个月内支付结算审计总额与已支付合同额的差额的 | 验收进度:项目建设内容已基本完成,工作量达80%。 结算进度:项目结算进度42.56%。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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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截至2020年6月末 已完工未结算余额 | 项目实施周期与目前进展 | 验收结算安排条款 | 验收结算进度说明 | 目前验收结算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原因 |
85%,质保期结束后7日内日,支付剩余金额。 | ||||||||
合计 | 161,333.4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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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况,验收、结算、收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上述已完工或者接近完工(工作量进度已达至85%以上)且项目开工时间在2018年以前的项目共计1项,针对其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况分析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截至2020年8月31日工程完工进度(%) | 截至2020年8月31日存货状态 | 项目开工时间 | 到达目前完工进度的初始时间 | 报告期末是否实际达到结算条件 |
1 | 河北省公安机关路面动态科技防控工程 | 86 | 未终验 | 2017年6月 | 2020年3月 | 否 |
由上表可见,已完工或者接近完工的项目在正常推进中,上述项目尚未在报告期末达到终验状态,也未在报告期末达到最终决算审计的条件,因此上述项目并不属于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长期挂账存货科目的情况。
河北省公安机关路面动态科技防控工程正在依据工程计划进度推行,2017年6月投入建设,预计2021年6月完成建设验收。目前结算回款进度达到60%,该项目的验收、结算、收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长期应收账款余额(含一年内到期)85,985.43万元,包括PPP项目形成的特许经营权以及主工程项目的分期收款。其中PPP项目形成长期应收款余额83, 537.40万元,占比97.15%,系统集成项目分期收款形成长期应收款余额2,448.03万元,占比2.85%。长期应收款按合同约定折现率或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折现,并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根据各期期初长期应收款的余额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各会计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发行人长期应收款不存在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长期挂账的情况。
(三)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预计损失率计提(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及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357.78万元、849.41万元、1,610.70万元和1,328.79万元,占存货及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0.09%、0.22%、0.35%和0.28%。
2020年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以前,对于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公司对工程施工定期进行全面复核、减值测试,具体而言,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根据每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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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施工情况,从合同收入和预计总成本两方面进行复核:首先,复核期末工程项目的情况、项目客户经营情况,关注合同变更的项目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其次,复核每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及实际成本发生情况,由财务部门会同各项目施工单位对预计总成本进行更新,从而确认期末预计总成本。在合同收入和预计总成本谨慎复核确认的基础上,对预计损失进行计算,若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20年,发行人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提供服务,并按约定收取款项,一般情况下,工程合同的履约进度与结算进度存在时间差异,对于履约进度大于结算进度,从而形成相关合同资产,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减值准备,当拥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时,转入于应收账款核算。2020年6月末,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对于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的跌价准备的比例情况比对如下:
单位:%
项目 | 2020年6月末 |
佳都科技注4 | 0.24 |
太极股份 | - |
千方科技 | - |
万达信息注5 | 100 |
易华录 | 0.01 |
注4:佳都科技对预计亏损的工程项目,按照原建造合同准则对预计亏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重新分类为预计负债,此处采用预计负债余额/已完工未结算金额计算;注5:万达信息已完工未结算核算项目为以前年度预计无法收回项目,已全额计提减值。
由上表可知,2020年6月末,发行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保持一致。
综上,发行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水平基本与同行业保持一致,对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已充分计提了跌价准备。
四、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于《募集说明书》之“第七节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之“十、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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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风险”中补充披露短期偿债风险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23%、65.57%、69.79%、70.29%,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73、1.73、1.37、1.30,速动比率分别为0.68、0.93、
0.69、1.29。资产负债率逐年升高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各银行有约8.21亿元的授信额度尚未使用,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尚未发行,目前偿债能力良好,但随着未来新获取项目不断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若公司持续快速增加债务融资,则可能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1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为361,883.45万元,若公司持续快速增加债务融资,发生贷款额度未正常接续或贷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经营回款不及预期的情况,公司则将面临短期偿债风险。”
五、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的现金流特征及还款计划;
2、核实公司货币资金、短期借款、其他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明细情况;
3、检查报告期内公司借款合同和还款情况,检查公司的授信额度证明及短期融资额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情况;
4、检查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所涉及的重大项目的相关合同的重要条款、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等;
5、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工具查询应收账款主要客户的相关工商信息,确认应收账款主要客户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真实性;
6、复核了管理层有关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评价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基础的恰当性,所涉及的关键管理层判断的合理性。结合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账龄和客户实际信誉情况,复核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及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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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清单,取得重要项目合同、预算、进度、验收资料、客户回款等相关资料,检查项目进度结算、客户回款、验收资料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并与财务数据核对,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并结合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实际状况,对长周期的工程项目的结存原因进行分析性复核,分析跌价准备是否合理。
8、访谈发行人与四川皓雷业务人员,查询四川皓雷股权结构及业务范围,了解相关交易背景及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负债规模的增长与报告期内经营模式和经营规模相匹配,发行人目前偿债能力良好,但若公司持续快速增加债务融资,发生贷款额度未正常接续或贷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经营回款不及预期的情况,公司则将面临短期偿债风险;
2、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所涉的主要项目的回款情况和项目进展基本符合预期,与合同安排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和合同资产涉及客户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不会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发行人与四川皓雷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涉及主要建造合同项目的验收结算进度符合合同约定,主要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涉及主要建造合同项目不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况,验收、结算、收款进展符合预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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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签章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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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宏金王秀娟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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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保荐机构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保荐机构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李 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