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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协议转让委托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4

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关于协议转让委托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为集中发展公司主业,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业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与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签订《委托资产转让协议》,将肥业公司持有的《方正证券创稳1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资产出售给宜化集团,转让价格按照委托资产2020年9月22日账面价值确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

1、肥业公司出售委托资产有利于肥业公司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发展主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该笔交易是必要且合理的,我们对该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

2、肥业公司与宜化集团签署的《委托资产转让协议》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委托资产根据账面价值定价,定价原则公允,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依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吴伟荣 张恬恬 李强

2020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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