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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3

证券代码:300882 证券简称:万胜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5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2号)同意注册,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胜智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313,4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33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406,107,422.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746,013.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3,361,408.1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4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0年9月22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存储余额(元)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8107007880190000049028,196,345.92支付发行费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81070078801800000500208,426,430.71智能仪表及信息采集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120706112920015632125,000,000.00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1994010104004281310,000,000.00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合计271,622,776.63--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3,361,408.10元。截至2020年9月22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0,000,000.00元已转入公司基本户,前述金额加上表中合计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差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28,196,345.92元及银行存款利息65,022.61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丙方为东方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智能仪表及信息采集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周天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2、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总账户);

3、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投项目专户);

4、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投项目专户);

5、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投项目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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