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条 |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担任本公司董事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可以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担任本公司董事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可以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七条 |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三名董事组成, |
| 会均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二名委员是会计专业人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更换由董事会批准。 …… |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更换由董事会批准。 …… |
第十六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十)审议批准所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审议并提出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定公司及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一)审议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参股上市公司减持事项和减持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后评价报告;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新增(七)决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债券类融资工具事项; …… (二十一)审议批准所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审议并提出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定公司及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
…… (二十四)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和国资监管规定,审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参股上市公司的股份、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事项; …… | (二十二)审议批准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后的后评价报告; …… (二十五)按照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等规定,审议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运作以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新增(二十六)审议批准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事项; …… |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