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7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9月22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年9月22日-2020年9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6,926,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2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2,33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08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58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926,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37,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58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7%。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唐灼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294,34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294,64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8%。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2选举邱业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294,34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294,64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3选举谢威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294,242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294,542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4选举周文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294,34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87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294,64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麦志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5,734,23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5,734,53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93%。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2选举彭晓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5,989,03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5,989,33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2%。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2.03选举何卫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5,734,24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5,734,54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93%。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惠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549,03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549,33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2选举何宝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210,237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210,537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3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485,917,0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7%;反对37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6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917,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8%;反对37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弃权6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85,302,4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4%;反对37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弃权6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303,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03%;反对37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8%;弃权6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陈惠仪,为该议案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80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何宝华,为该议案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14,088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14,568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 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