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参股孙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参股孙公司中能瑞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交易格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方向和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谭青 林宪 卢广均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