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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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解明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解明海,时任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截至2020年2月6日,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解明海持有公司股份1,352,843股。2020年2月7日,公司披露解明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解明海拟自2月28日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0,000
股。2020年4月22、23、27日,解明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公司股份,累计减持115,000股,成交金额284.76万元。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解明海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减持的股票数量较大。解明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前述纪律处分,解明海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解明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