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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惟姈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2

上证公监函〔2020〕0100号

关于对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

事会秘书贾惟姈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众交通,A股证券代码:600611;

贾惟姈,时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8年11月27日,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众交通)披露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及相关授权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并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区间将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2019年1月11日,本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按照《回购细则》有关新老回购规则的衔接安排,2019年3月30日,公司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公司将于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时进行回购。回购期限为不超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回购最高价格以2018年度每股净资产

3.88元上浮10%计算,即不超过4.27元/股。

2019年7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称,由于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未发生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因此至回购期限届满日,未实施股份回购。

经查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于2019年1月30日出现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后自2019年2月1日起持续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公司直至2019年3月3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该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关于“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实施回购的,应当自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回购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惟姈(任期2018年5月15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在未严格审查公司回购方案合规性的情况下,即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另经查明,2020年3月31日,公司披露新一期回购方案,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不低于3亿元,不超过6亿元。截至9月7日,公司已回购股份金额达1.23亿元,占回购方案下限的41%。据此,上述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惟姈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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