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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3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0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 建立健全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制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相关责任人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以及年报信息编制、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子公司等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

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等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或者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职能部门、子公

司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补充、更正程序及披露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并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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