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年9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
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并报董事会批准; 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 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 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召开会议对下述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讨论或备案后实施。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节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