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自身独立性判断,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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