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书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信方式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备案名称与前期发行方案公布名称存在差异情况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并不涉及募投项目其他事项及发行方案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了募投项目名称,公司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经审阅,调整后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电光科技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了募投项目名称,公司修订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了募投项目名称,公司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