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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兴业证券关于格林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格林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00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45.39万股,每股发行价21.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420.4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31.4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332ZC00285号《验资报告》,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四川格林达100kt/a电子材料项目42,611.7736,331.44
2技术中心建设项目6,595.154,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59,206.9250,331.44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前期投入。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23.29万元,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拟置换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金额
1四川格林达100kt/a电子材料项目42,611.7736,331.441,223.291,223.29
2技术中心建设项目6,595.154,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59,206.9250,331.441,223.291,223.29

(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各项发行费用金额为

256.88万元,其中支付承销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94.34万元,支付审计、验资费用(不含增值税)84.91万元,支付律师费用(不含增值税)47.17万元,支付发行手续费及其他30.46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332ZA09099号)。

四、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223.29万元以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256.88万元。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1,480.17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加快了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80.1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加快了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80.1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332ZA09099号)。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

1、格林达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2、格林达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陆晓航 杨伟朝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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