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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2

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受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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