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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包装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作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钢包装”)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河北宝钢制罐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宝钢制罐”)30%的股权、武汉宝钢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宝钢包装”)30%的股权、佛山宝钢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宝钢制罐”)30%的股权及哈尔滨宝钢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宝钢制罐”,与河北宝钢制罐、武汉宝钢包装及佛山宝钢制罐合称“标的公司”)30%的股权;公司拟向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安徽交控金石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各标的公司17.51%的股权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提交的公司与中国宝武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认可《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按规定应予以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李申初 颜 延

韩秀超 章苏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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