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对入园企业进一步实施减免措施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实施对自有物业入园企业进一步免除一个月的物业租金和孵化服务费等措施,是公司响应深圳市政府号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本次减免措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将上述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