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持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