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参股孙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出售华谊新天的事项有助于公司明确主营业务、改善经营结构,没有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法律法规所需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武楠、司静波、黎万俊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