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关于《出售参股孙公司股权》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拟提交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参股孙公司股权》的议案,认真审核后予以事前认可,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此次出售华谊新天的事项有助于公司明确主营业务、改善经营结构,没有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如有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武楠、司静波、黎万俊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