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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日期:2004-10-12
证监罚字[2004]34号
当事人: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发展",2004年4月更名为"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一号金皇大厦十七层,法定代表人纪金华。
陈克根,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永德信花园蓝天阁201,神龙发展董事兼总裁。
陈克恩,男,出生年月、民族、住址不详,神龙发展原董事长。
唐华,男,1948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火药库1号8座506幢,神龙发展原董事长、原副董事长。
纪金华,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寿弄19号C-604,神龙发展董事长。
叶能湘,男,出生年月、民族不详,住址为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上张村,神龙发展董事。
潘超然,男,1950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西洋路10号4座1幢203,神龙发展原董事。
潘金龙,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为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52幢302室,神龙发展原董事。
张士全,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台北街4楼2门1304号,神龙发展董事。
苏伟,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桥巷62号2座701套,神龙发展原董事。
郭良晓,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光禄坊105号,神龙发展原董事。
我会于2003年9月16日对神龙发展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神龙发展2001年年报少计短期贷款3500万元、其他应收款5500万元,少计提利息支出1,869,525元、坏账准备550,000元,虚增税前利润2,419,525元,且对订立3500万元贷款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一)2001年3月30日至2001年底,神龙发展向农业银行贷款3500万元,并于2001年4月12、13日、5月21日将上述贷款汇给福建省丝绸联合公司(以下简称"福
建丝绸")和福州中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实业")。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也未在2001年度年报中进行披露,直到2002年5月才办理了相关的账务处理手续。由此公司2001年年报少计短期贷款和其他应收款各3500万元,少计利息支出1,869,525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50,000元,虚增税前利润2,219,525元。
(二)2001年12月18日,神龙发展将2000万元借给上海立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公司未在2001年度年报中进行披露,直到2002年1月30日才办理账务处理手续。由此公司2001年年报少计其他应收款2000万元,少提坏账准备200,000元,虚增税前利润200,000元。
(三)神龙发展时任董事会成员陈克恩、陈克根、潘金龙、张士全、苏伟(郭良晓代)、潘超然、郭良晓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上签字同意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神龙发展2002年年报虚增税前利润44,725,509.22元,坏账准备披露不实,且对订立重要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一)虚构神龙发展及其子公司上海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联国贸")、福建省中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纺织")与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星纺织")的设备租赁收入,虚增税前利润15,518,930.56元,且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1、2002年1月6日,优星纺织将368台机器设备以61,617,264.19元的价格转让给神龙发展。2002年1月7日,神龙发展将受让的上述设备以每年12,859,523.03元的价格租赁给优星纺织,租赁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末,神龙发展确认租赁收入12,527,303.18元,税前利润8,177,182.23元。
2、2001年8月3日,福建丝绸将171台纺织设备以47,946,762元的价格转让给神龙发展的子公司上海福联国贸。2001年8月4日,上海福联国贸将上述设备以每年8,855,766.94元的价格租赁给优星纺织,租赁期为2001年8月4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末,上海福联国贸确认租赁收入8,855,766.92元,神龙发展据此(按合并后权益计算,下同)确认税前利润5,286,248.38元。
3、2002年,神龙发展的子公司中威纺织将一万绞纺纱设备以每年250万元的价格租赁给优星纺织,租赁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11月至12月,中威纺织确认收到租赁收入250万元,神龙发展据此确认税前利润2,047,962.50元(公司2002年年报披露为2,055,499.95元)。
4、经查,优星纺织在2001、2002年度未发生设备转让业务,也未向外租用过机器设备,公司有关的费用科目也未有设备租赁费支出记录。神龙发展、上海福联国贸及中威纺织也没有向优星纺织开具收入发票,未取得租赁收入。因此,上述三项租赁收入的税前利润不能确认。同时,对上述三项设备转让及租赁事项,神龙发展亦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二)虚构子公司福建省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得生物")的并表子公司福州绿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得商贸")与福建麟麟啤酒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啤酒")设备租赁收入,虚增税前利润4,446,473.85元,且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1、2002年1月20日,神龙发展的子公司绿得生物的并表子公司绿得商贸将两条啤酒生产线设备以每年10,567,803.36元的价格租赁给麒麟啤酒,租赁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1-9月份绿得商贸确认租赁费收入7,925,852.52元,神龙发展据此确认税前利润4,446,473.85元(合并权益按59.46%计算)。
2、麒麟啤酒在2002年度已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该租赁协议实际未履行,麒麟啤酒没有向绿得商贸支付租赁费用,绿得商贸也没有收到相应的租赁收入。因此,神龙发展的上述租赁利润4,446,473.85元不能确认。同时,对该租赁事项,神龙发展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三)虚构子公司上海福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联投资")与福清鑫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食品")设备租赁收入,虚增税前利润3,168,727.22元,且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1、2001年12月,绿得生物将一套饮料设备投资设立上海福联投资。2002年9月28日,上海福联投资将上述设备以每年3,037,317.04的价格租赁给鑫龙食品,租
赁期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002年,上海福联投资确认设备租赁收入3,960,950.63元,神龙发展据此确认税前利润3,168,727.22元。
2、鑫龙食品在2002年已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该租赁协议实际未履行,公司没有对上海福联投资支付上述设备租赁费用,上海福联投资也没有收到相应租赁收入,因此,上述租赁利润3,960,950.63元不能确认。同时,对该设备租赁事项,神龙发展亦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四)虚构子公司绿得生物与麒麟啤酒、鑫龙食品的商标租赁收入,虚增税前利润5,317,928.06元,且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1、2002年1月1日,绿得生物将"绿得"商标以每年600万元的价格分别租赁给麒麟啤酒、鑫龙食品,租赁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2年1-9月,绿得生物确认商标租赁收入为900万元,税前利润为8,496,450.00元(不含无形资产摊销),神龙发展据此确认税前利润5,317,928.06元。
2、由于麒麟啤酒与鑫龙食品在2002年度已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该租赁协议实际未履行,两家企业没有支付上述商标租赁费用,绿得生物也未收到租赁收入。因此,上述商标租赁利润5,317,928.06元,不能确认。同时,对上述租赁事项,神龙发展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五)提前确认投资收益,虚增税前利润6,459,299.78元。
1、2002年11月29日、12月9日,神龙发展与中威实业签订《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绿得生物25%的股权作价47,950,778.96元转让给中威实业。2002年末,神龙发展确认投资收
益6,459,299.78元。
2、截止2002年末,神龙发展共收到转让款2,250万元,占总转让款的46.92%。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字(2002)18号],有关股权转让收益要"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的规定要求,上述投资收益不能确认。
(六)虚构子公司福建省福联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联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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