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0]第ZA69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本所根据贵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 35号)的要求,现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复。
本所没有接受委托审计或审阅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或“公司”)2020年1月至6月期间的财务报表,因此无法对万达信息上述期间的财务信息发表意见或结论。以下所述的核查程序及实施核查程序的结果仅为协助万达信息回复交易所问询目的,不构成审计或审阅,其结果可能与我们未来执行万达信息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
问询函问题2:半年报显示,存货期末余额为21.20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74.33%。因执行新收入准则,你公司对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中的部分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将原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下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合同的收入确认时点变更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调整了相关项目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和成本的累计影响数,其中期初应收账款调减4.27亿元,期初存货调增12.56亿元,期初合同负债期调增
13.23亿元,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3.64亿元等。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情况:
(1)结合上述存量业务合同的具体条款,说明判断相关合同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三个条件的原因,相关会计判断及期初数调整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
(2)你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存货中开发成本增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60.06万元,转回5,837.36万元。你公司在2019年对开发成本
计提跌价准备7.72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的依据,并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会计师对前述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一、结合上述存量业务合同的具体条款,说明判断相关合同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三个条件的原因,相关会计判断及期初数调整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相关存量业务合同
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影响收入确认时点变更的相关存量业务合同指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中部分相关的合同。
其中,软件开发业务指,根据客户的需求,利用开发工具为客户提供一整套实现某种功能的软件产品或者利用已有产品进行的二次开发以满足客户的某种特定需求。系统集成业务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和投入资金的规模,应用各种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选择各种软硬件设备,经过集成设计,安装调试等大量技术性工作使系统能够满足用户对实际工作要求。主要包括软硬件集成、网络布线等。
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影响收入确认时点变更的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中,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条款如下:
合同内容 | 软件开发业务 | 系统集成业务 |
主要条款 | 经签署的软件开发业务条款主要涵盖:(1)服务范围及服务清单;(2)定价条款;(3)技术要求;(4)结算条款;(5)违约责任 | 经签署的系统集成业务条款主要涵盖:(1)功能清单及设备清单;(2)定价条款;(3)技术参数及要求;(4)结算条款;(5)违约责任 |
形成成果 | 软件开发业务一般会形成如下成果:(1)客户的具体需求;(2)实现的具体功能;(3)技术参数标准;(4)技术方案 | 系统集成业务一般会形成如下成果:(1)客户的具体需求;(2)实现的具体功能;(3)技术参数标准;(4)技术方案 |
履约过程 | 软件开发业务合同的履约过程主要包括:(1)根据项目的内容,确定关键服务阶段及具体的时间节点;(2)明确项目初验、终验的方式和条件 | 系统集成业务合同的履约过程主要包括:(1)根据项目的内容,确定关键服务阶段及具体的时间节点;(2)明确分阶段验收的具体形式 |
合同内容 | 软件开发业务 | 系统集成业务 |
合同定价 |
系统集成业务的定价一般会依据工作量清单计算标准人工、预计外采成本、参考市场毛利率以及成本加成,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并明确约定在合同条款中
结算时点 | 软件开发业务合同中通常以形成成果的关键进度作为里程碑时点,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节点 | 系统集成业务合同中通常以形成成果的关键进度作为里程碑时点,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节点 |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鉴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商品性质,客户无法在公司履行履约义务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不满足上述条件一。
鉴于公司不需要在客户的办公场地进行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全过程,同时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生产过程中,客户并不能够合理利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故而客户不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因此不满足上述条件二。
鉴于公司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服
务,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定制化要求,并且按约定进度进行沟通并最终交付,故所产出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然而合同对价的结算采用合同约定的时点(或里程碑)分期收款、或是在履约义务完成后才有权收款,并非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均有权收款,且通过合同约定时点结算的形式并不能确保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在任何时点能够补偿公司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不满足上述条件三。所以,公司相关的存量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判断的三个条件,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十三条,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公司对相关存量业务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将原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下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合同的收入确认时点变更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调整了相关项目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和成本的累计影响数,相关会计判断及期初数调整符合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取得了公司涉及期初数调整的相关存量业务清单,抽取其中30个存量业务合同(合同信息参见附件一),核对其合同条款是否与上述公司说明中描述的同一业务条款相符,并分析其合同条款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有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业务的三个条件。经实施所述程序,上述30个存量业务合同的条款与公司描述的业务条款相符,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三个条件,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同时,我们检查了上述30个存量业务合同因执行新收入准则而转回的期初收入、成本金额是否准确,未发现转回金额与原入账金额不一致的情况。
二、你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存货中开发成本增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60.06万元,转回5,837.36万元。你公司在2019年对开发成本计提跌价准备7.72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的依据,并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公司的存货一般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并按项目归集成本,以每个存货项目对应的合同价格作为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基础,并将合同价格减去至项目完成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等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其中,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合同预算成本为基础确定。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将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对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60.06万元,因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实现销售而转销存货跌价准备5,837.36万元,未发生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不影响当期损益。报告期末,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充分。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取得了公司报告期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清单。
1、针对报告期内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我们将公司采用的计算公式与2019年度采用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结果一致;我们重新验算了计算结果,与公司计算结果一致;
2、针对报告期内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我们核对了公司账面已确认和结转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重新计算转销金额是否准确,核对一致,未发现错误。
附件一
序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万元) |
1 | WD19_AJYL_S01 | 100.00 |
2 | WD19_CMWYH_S01 | 475.00 |
3 | WD19_CNWJW_S01 | 442.00 |
4 | WD19_CRS_S01 | 417.00 |
5 | WD19_FSWSJK_S03 | 467.00 |
6 | WD19_HBCTY_S01 | 1,559.00 |
7 | WD19_KJC_S01 | 568.00 |
8 | WD19_FHX_S01 | 110.00 |
9 | WD19_GJSW_S01 | 320.00 |
10 | WD19_GZYB_S01 | 285.00 |
11 | WD19_JAWX_S05 | 412.00 |
12 | WD19_LSSPJ_S02 | 1,225.33 |
13 | WD19_LYSSPJ_S01 | 662.60 |
14 | WD19_NBQWY_S01 | 240.00 |
15 | WD19_RBS_S19 | 203.70 |
16 | WD19_CQNH_S01 | 930.02 |
17 | WD19_JAWX_S03 | 245.70 |
18 | WD19_JDYF_V03 | 143.72 |
19 | WD19_XYBF_S01 | 1,725.76 |
20 | WD19_YBSYZX_S09 | 376.00 |
21 | WD19_YBSYZX_X02 | 7,966.00 |
22 | WD19_CMQXH_S01 | 64.40 |
23 | WD19_PXJD_S02 | 86.46 |
24 | WD19_SHSJ_S03 | 398.75 |
25 | WD19_STD_S03 | 57.20 |
26 | WD19_TFSMY_S03 | 790.00 |
27 | WD19_YBSYZX_S06 | 351.30 |
28 | WD19_GDYCKF_S01 | 71.64 |
29 | WD19_PDXQWF_S01 | 69.00 |
30 | WD19_CNWJW_S02 | 489.00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 上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