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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4-10-13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2003年9月15日,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托普)向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到2004年3月15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部软件园)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3月15日,宁波托普归还银行借款50万元,对剩余950万元借款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分别为2004年5月26日、2004年9月7日、2004年9月10日,在原有保证的基础上追加了宁波托普以所属房产为抵押的担保。2004年5月25日,宁波托普归还了50万元。剩余到期的900万元借款,宁波托普未能按约归还,上海东部软件园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日前,宁波托普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宁波托普、上海东部软件园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17493.64元;
    2、要求宁波托普、上海东部软件园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及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做出(2004)甬民二初字第25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宁波托普价值人民币900万元的财产。
    本案将于2004年10月22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2003年7月11日, 宁波托普向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7月11日到2004年7月10日;浙江普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普华)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4月22日,宁波托普又以房产及土地对此借款作了抵押。2004年7月10日,该借款到期,宁波托普未能按约归还,浙江普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日前,宁波托普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中国建设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宁波托普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7969.71元;
    2、要求宁波托普将被抵押的资产拍卖变现后优先用于归还其借款本息;
    3、要求浙江普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要求宁波托普、浙江普华承担诉讼的各项受理费用。
    本案将于2004年11月30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公司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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