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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旅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66号)。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7,293.13万元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立芳 李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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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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