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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8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未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以《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分别约定的条件达成作为实施要件,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近日分别收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厉达先生、厉冉先生、王茜女士)、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代表“华泰证券资管-徐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华泰证券资管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泰5号”)、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 代表“兴证证券资管-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兴业证券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证5号”)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国宏”)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9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厉达先生、厉冉先生、王茜女士)分别与华泰资管、兴证资管、洛阳国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与洛阳国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一)股份转让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厉达先生、华泰资管、兴证资管拟将所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08,827,116股(占公司总股本20.3214%)以6.0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洛阳国宏,其中厉达先生转让股份8,247,16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400%;华泰5号转让股份33,333,33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2244%;兴证5号转让股份67,246,6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5570%。

权益变动的时间为交易双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二)表决权委托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厉达先生、厉冉先生将其合计直接持有的51,732,352股(占公司总股本

9.6600%)股份之上法定附有的表决权委托洛阳国宏行使,其中厉达先生委托股份9,911,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07%);厉冉先生委托股份41,82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93%)。相关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股份转让过户至洛阳国宏名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次交易完成后,洛阳国宏将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0.3214%,拥有表决权比例为29.9814%,表决权委托期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厉达先生、厉冉先生、王茜女士变更为洛阳国宏、洛阳市国资委。后续,洛阳国宏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改选,确保其控制权稳定。洛阳国宏将确保上市公司现有经营团队的稳定以及相关业务平稳过度开展的同时,可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在后续融资等方面提供支持,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后,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转让/受让情况委托/受托情况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厉达120,484,06322.4981%-8,247,161-1.5400%-9,911,052-1.8507%112,236,90220.9581%19.1074%
厉冉41,821,3007.8093%00.0000%-41,821,300-7.8093%41,821,3007.8093%0.0000%
王茜30,618,0005.7173%00.0000%00.0000%30,618,0005.7173%5.7173%
华泰5号33,333,3336.2244%-33,333,333-6.2244%00.0000%00.0000%0.0000%
兴证5号67,246,62212.5570%-67,246,622-12.5570%00.0000%00.0000%0.0000%
洛阳国宏00.0000%108,827,11620.3214%51,732,3529.6600%108,827,11620.3214%29.9814%

权益变动的时间为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洛阳国宏名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权益变动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厉达先生、厉冉先生、王茜女士)、华泰资管、兴证资管、洛阳国宏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三、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厉达先生、厉冉先生、王茜女士)、华泰资管、兴证资管分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洛阳国宏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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