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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子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8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8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子公司重整的

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日前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了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公司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的重整申请,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一)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概述

1、重整申请简述

2020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法院<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债权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银银行”)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进行重整。

申请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继军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6区海滨广场(三期)海滨广场公交站(桂银银行)

申请事由:桂银银行以飞马投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飞马投资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9月17日,飞马投资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75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桂银银行对飞马投资的重整申请,主要情况如下:

(1)法院裁定时间:2020年9月16日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2月20日,债权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银银行”)以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飞马投资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对桂银银行申请飞马投资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对飞马投资公司实施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飞马投资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0年8月18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飞马投资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推动,被申请人飞马投资公司确定了意向重整投资人。部分债权人对飞马投资公司实施重整表示支持。飞马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壮勉明确表示支持重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桂银银行对案外人飞马国际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飞马投资公司为飞马国际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飞马国际公司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飞马投资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桂银银行系飞马投资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可以申请飞马投资公司重整。被申请人飞马投资公司拖欠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其账面记载也显示飞马投资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飞马投资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没有异议,其股东明确表示支持进行重整。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调查认为飞马投资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具有一定的重整可行性。综上,申请人桂银银行对飞马投资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1、重整申请简述

2020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法院<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债权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招商平安”)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子公司骏马环保进行重整。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理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座二楼214室

申请事由:招商平安以骏马环保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骏马环保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9月17日,骏马环保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100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招商平安对骏马环保的重整申请,主要情况如下:

(1)法院裁定时间:2020年9月16日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3月31日,债权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公司”)以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骏马环保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对招商平安公司申请骏马环保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2020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对骏马环保实施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骏马环保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0年8月10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骏马环保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推动,被申请人骏马环保公司与部分债权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重整预案,明确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债务人未来经营计划等主要事项。2020年9月12日,临时管理人召集其股东飞马国际公司及债权人开会,就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工作情况、骏马环保公司重整预案基本内容和重整投资人未来经营计划等事项征询意见,并就债权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释明,获得部分债权人现场支持。

本院认为,工行深圳南山分行对骏马环保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系合法债权。工行深圳南山分行与本案申请人招商平安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招商平安公司,并依法通知了骏马环保公司,招商平安公司依法取

得了对骏马环保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身份。在上述债权履行期届满之后,骏马环保公司未能清产债务,并明确表示无力清偿,招商平安公司依法可以申请骏马环保公司重整。被申请人骏马环保公司资产明显低于负债,其账面记载及预重整期间经资产初步评估、负债核查也显示骏马环保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根据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调查情况,骏马环保公司具备重整价值。经临时管理人推动,骏马环保公司与债权人在协商基础上制定了重整预案,骏马环保公司重整具有可行性,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招商平安对骏马环保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1、飞马投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706,259,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3%。飞马投资进行重整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飞马投资、骏马环保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将及时关注飞马投资、骏马环保后续重整进展情况,并敦促有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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