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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8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公募基金、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证券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等部门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审批权限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得将上述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十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公司内审部门每半年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

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未能按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降职、免职、辞退、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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