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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8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继2017年7月7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2018年8月1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和2019年8月28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后,2020年9月17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东北电气公司”、“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2020)琼9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就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西国资局”)与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或“沈高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电气公司”)合同纠纷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现对本案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概况

原告铁西国资局诉称:2007年5月9日,原告铁西国资局与被告东北电气(以下称为“第一被告”)、沈高公司(以下称为“第二被告”)签订《关于沈高职工安置事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职工安置费由第一被告负责筹资与支付;2008年6月30日和2008年11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以及第二被告签署《关于妥善解决沈高职工安置问题协议书》和《关于妥善解决沈高职工安置问题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职工安置费用合计为13,239万元;同时约定由新东北电气公司(以下称为“第三被告”)就第一被告应付的职工安置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11年7月7日原告共收到10,386万元,仍有2,853万元职工安置费未收到。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2853万元,利息7,788,690元以及违约金1,426,500元,合计为37,745,190元;申请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申请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法院前期审理情况

2018年6月12日本案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开庭审理,2018年7月18日沈阳中院签发(2017)辽0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沈阳中院认为,原告铁西国资局于2016年7月21日向东北电气重新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沈阳中院对于原告铁西国资局要求被告东北电气偿付欠款2,853万元、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沈阳中院判决如下:㈠被告沈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铁西国资局欠款2,499万元及违约金124.95万元;㈡驳回原告铁西国资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铁西区国资局随后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初立案受理原告上诉申请,并于2019年5月8日二审开庭,2019年8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2018)辽民终10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情况分别详见公司发布的2017年7月7日《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0)、2018年8月1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和2019年8月28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二、诉讼进展

本案已于2020年2月11日由沈阳中院移送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并于2020年8月10日开庭审理,2020年9月16日海南省一中院签发(2020)琼9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一中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东北电气公司偿付欠款2853万元、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被告东北电气公司已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故本院不予支持。

海南省一中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2853万元及违约金142.65万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525.95元,由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2115.5元,由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担4841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7会计年度按本案涉及的金额预计负债37,745,190元(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发出的《2017年年度报告》)。根据上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东北电气无需承担责任。鉴于本次判决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档

㈠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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