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对激励对象的确定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均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有效调动公司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发展的理念,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