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3号;
梁金成,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邓军鸿,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勤上”)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31日,*ST勤上预计2019年全年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20年6月30日,*ST勤上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3亿元。*ST勤上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
化,但未能按规定及时修正。
*ST勤上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ST勤上董事长兼总经理梁金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勤上财务总监邓军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拟对*ST勤上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金成、财务总监邓军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