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龙控股”)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裕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不超过 70%。
(四)各期现金分红的比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定义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六)发放股利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在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
2、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限: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完成该方案。
5、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与程序: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中期利润分配规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