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2020年9月1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上午 9:15 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金平路三号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刘毅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123,532,7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5423%。
2、现场会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2,991,7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48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0,54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56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78,9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0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5%。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511,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737%;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509,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517%;反对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3,509,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517%;反对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509,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反对2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517%;反对2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刘梦时律师、赵丽新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432)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