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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7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88215)

二0二0年九月

目录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2、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2、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3、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4、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一、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本次会议通知所记载的会议登记方法及时全面的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要求在会议上发言,应当在出席会议登记日或出席会议签到时,向公司登记。超过十人时先安排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五、在会议召开过程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的应经大会主持人的许可后,方可发言。

六、每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且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

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在出席会议登记日或出席会议签到时向公司登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并有针对性地集中解答。

八、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发言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即可宣布进行会议表决。

九、会议表决前,会议登记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十、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秩序。

十一、为维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不向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

十二、全体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任何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对本次会议所进行的录音、拍照及录像。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9日下午13时30分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弥勒大道555号公司会议室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峰会议议程:

1、董事长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和代表股份数

2、律师审查出席股东参会资格

3、董事长宣布大会开始

4、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2、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3、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4、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5、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问和解答

6、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7、全体股东对以上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8、休会,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9、监票人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10、统计表决结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11、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2、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13、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各位股东: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号)同意注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73元,共计募集资金34,76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4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瑞晟智能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如下: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付款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项目中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金额,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投资金额,则多余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建设期(月)项目备案机关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实施地址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7,836.2018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330283-73-03-812891201933028300000309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277号
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1,921.4518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330213-34-03-042598-000奉环建备{2019}039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277号
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公司基于对研发系统结构优化和提升整体研发实力的考虑,拟将“研发及总部中心项目项目”的建设地址变更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路两侧地段II-08d地块”,同时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主体不变。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主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提案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议案二: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各位股东: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号)同意注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73元,共计募集资金34,76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4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瑞晟智能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由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瑞峰”)进行具体实施,投资金额分别为:7,836.20万元和21,921.45万元。该两个募投项目所需的资

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建设期(月)项目备案机关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实施地址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7,836.2018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330283-73-03-812891201933028300000309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277号
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1,921.4518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330213-34-03-042598-000奉环建备{2019}039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277号
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

金,由公司利用本次募集资金对浙江瑞峰进行增资。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情况

鉴于浙江瑞峰是募投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及“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拟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峰增资19,000.00万元用于该募投项目先期实施,其中8055.0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10,945.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浙江瑞峰注册资本将由2,000.00万元增至10,055万元。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399号(小微产业园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袁峰

成立日期:2019年5月17日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物联网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自动化设备、智能科技、机器人系统、智能生产线及人工智能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制造、批发和维修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浙江瑞峰100%的股权。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浙江瑞峰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提案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议案三: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各位股东: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号)同意注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73元,共计募集资金34,76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4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瑞晟智能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如下: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付款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项目中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金额,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投资金额,则多余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建设期(月)项目备案机关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实施地址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7,836.2018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330283-73-03-812891201933028300000309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277号
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1,921.4518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330213-34-03-042598-000奉环建备{2019}039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277号
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

三、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截至2020年9月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9,637,564.43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9,637,564.43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序号项目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截至2020年9月8日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投入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1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78,362,000.0078,362,000.005,162,805.005,162,805.00
2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19,214,500.00216,026,269.4414,474,759.4314,474,759.43
合计297,576,500.00294,388,269.4419,637,564.4319,637,564.43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出具了《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0]第7074号)。

四、以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3,259,030.56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不含增值税)37,500,000.00元已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剩余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759,030.56元。截至2020年9月8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6,843,181.54元。本次置换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截至2020年9月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发行费用6,843,181.546,843,181.54
合计6,843,181.546,843,181.54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出具了《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0]第7074号)。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提案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议案四: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各位股东: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号)同意注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73元,共计募集资金34,76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4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瑞晟智能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如下: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基本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及额度

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建设期(月)项目备案机关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实施地址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7,836.2018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330283-73-03-812891201933028300000309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277号
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1,921.4518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330213-34-03-042598-000奉环建备{2019}039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277号
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在投资期限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投资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投资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本次公司现金管理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财务部为现金投资产品事项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投资产品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度、适时地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提案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议案五: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董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号)同意注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73元,并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现根据相关情况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号)同意注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1万股,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资报告》。据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003万元变更为4,004万元,公司股本总数由3,003万股变更为4,004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相关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拟对《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情况、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1万股,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4万元。
第十八条公司系由原宁波高新区瑞晟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具体如下:第十八条公司系由原宁波高新区瑞晟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股)出资方式股权比例(%)序号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股)出资方式股权比例(%)出资时间
1袁峰6,600,000净资产折股66%2014年10月31日
1袁峰6,600,000净资产折股66%
2沈明亮150,000净资产折股1.5%2沈明亮150,000净资产折股1.5%2014年10月31日
3宁波恒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350,000净资产折股32.5%
3宁波恒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350,000净资产折股32.5%2014年10月31日
合计10,000,000/100%
合计10,000,000/1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0,04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非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提案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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