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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民生证券核查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对瑞晟智能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0,0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34.73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7,647,3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3,259,030.5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388,269.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了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8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按照轻重缓急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

资金

建设期(月)

项目备案

机关

备案文号

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

7,836.20 18

宁波市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330283-73-03-8

12891

201933028300

000309

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1,921.45 18

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330213-34-03-0

42598-000

奉环建备

{2019}039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合计 39,757.65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1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 277号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路两侧地段II-08d地块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基于对研发系统结构优化和提升整体研发实力的考虑,拟将“研发及总部中心项目”的建设地址变更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路两侧地段II-08d地块”,同时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主体不变。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主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晟智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本次瑞晟智能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陶 欣 邵 航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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