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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7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晟智能)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 号)同意注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1万股,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资报告》。据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003万元变更为4,004万元,公司股本总数由3,003万股变更为4,004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修订《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相关条款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制定了《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鉴于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拟对《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

情况、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1万股,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4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4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非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备查文件

(一)《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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