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晟智能)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规划,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进行相应调整。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34 号)同意注册,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73元,共计募集资金34,76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43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众会字(2020)第687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8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瑞晟智能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变更前实施地点 | 变更后实施地点 |
1 |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 277号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路两侧地段II-08d地块 |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公司基于对研发系统结构优化和提升整体研发实力的考虑,拟将“研发及总部中心项目项目”的建设地址变更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路两侧地段II-08d地块”,同时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主体不变。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主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建设期(月) | 项目备案机关 | 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 | 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 | 实施地址 |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 | 7,836.20 | 18 | 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19-330283-73-03-812891 | 201933028300000309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 277号 |
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1,921.45 | 18 | 宁波市奉 化区发展 和改革局 | 2019-330213-34-03-042598-000 | 奉环建备 {2019}039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天海路 277号 |
补充流动 资金 | 10,000.00 | |||||
合计 | 39,757.65 |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晟智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本次瑞晟智能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