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市东南大道1号(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徐元生,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申申,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陆”)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19年10月25日,*ST海陆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净利润区间为-8,000万元至-5,000万元。2020年4月28日,*ST海陆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18.44
亿元。*ST海陆业绩预告中预计净利润与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差异金额为-17.64亿元,但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2020年4月28日,*ST海陆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原控股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将未实际收到的存货转销预付账款、销售多晶硅材料等与供应链相关的业务收入未按照净额法在财务报表进行列报、存在跨期成本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等原因,对*ST海陆2018年度、2019年第一季度、2019年半年度、2019年前三季度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ST海陆2018年预付账款科目调增1.64亿元,变动幅度达32.1%。
*ST海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ST海陆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元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海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海陆财务负责人王申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海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元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申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