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Lily&Beauty Cosmetics Co., Ltd.
(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90号6层618室)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释义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丽人丽妆 | 指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丽人有限 | 指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北京丽人丽妆 | 指 | 北京丽人丽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Lily Cayman | 指 | Lily & Beauty (Cayman) Inc. |
Lily Hong Kong | 指 | Lily & Beauty (Hong Kong) Limited |
Alibaba Investment | 指 | 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 |
上海丽仁 | 指 | 上海丽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丽秀 | 指 | 上海丽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阿里网络 | 指 |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阿里创投 | 指 |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弈丽 | 指 | 上海弈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广发乾和 | 指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
Crescent Lily | 指 | Crescent Lily Singapore Pte. Ltd. |
Milestone | 指 | Milestone Ecom I (HK) Limited |
Milestone BVI | 指 | Milestone Ecom I Limited |
Asia-Pacific | 指 | Asia-Pacific e-Commerce Opportunities Pte. Ltd. |
上海极梁 | 指 | 上海极梁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苏州市极梁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汉理前骏 | 指 | 上海汉理前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汉理前泰 | 指 | 上海汉理前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汉理前隆 | 指 | 上海汉理前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汉理前景 | 指 | 上海汉理前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汉理前秀 | 指 | 杭州汉理前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领誉基石 | 指 | 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苏州冠鼎 | 指 | 苏州冠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苏州冠新 | 指 | 苏州冠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上海极量 | 指 | 上海极量资产管理中心 |
上海柱间 | 指 | 上海柱间资产管理中心 |
上海赢曼 | 指 | 上海赢曼资产管理中心 |
上海丽承 | 指 | 上海丽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飞拓无限 | 指 |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美妍信息/丽人商务 | 指 | 上海美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丽人丽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成都丽人丽妆 | 指 | 成都丽人丽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易康丽 | 指 | 上海易康丽广告有限公司 |
上海梵丽/丽人网络 | 指 | 上海丽人丽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梵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丽人美妆 | 指 | 上海丽人美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喵车家 | 指 | 上海喵车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喵车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上海丽想 | 指 | 上海丽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ily Korea | 指 | Lily & Beauty Korea Co. Limited |
Lily Japan | 指 | 丽人丽妆日本株式会社 |
Tao | 指 | Tao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imited |
丽人商贸 | 指 | 丽人丽妆(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Lily & Beauty U.S. | 指 | Lily & Beauty U.S. Corporation |
Lily Hong Kong | 指 | Lily &Beauty (Hong Kong) Limited |
Lily Thailand | 指 | Lily Beauty (Thailand) Limited |
上海丽志 | 指 | 上海丽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丽帆 | 指 | 上海丽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贝道 | 指 | 上海贝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Forest Huang BVI | 指 | Forest Huang Holding Limited |
Lily Holding | 指 | Lily & Beauty Holding Limited |
Lily Management | 指 | Lily & Beauty Management Holding Limited |
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 | 指 |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及其控股的企业 |
杭州悠可 | 指 | 杭州悠可化妆品有限公司 |
壹网壹创 | 指 |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若羽臣 | 指 |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宝尊电商 | 指 | 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BZUN.O) |
跨境通 | 指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640;股票简称:跨境通) |
上海联恩 | 指 | 上海联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菜鸟供应链 | 指 | 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海关总署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质检总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央网信办 | 指 |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副主承销商 | 指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方达律师/发行人律师 | 指 |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发行人会计师 | 指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次发行 | 指 | 本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4,001万股A股的行为 |
报告期、最近三年 | 指 |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中国法定流通货币单位 |
电子商务 | 指 | 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
网络零售/互联网零售 | 指 | 交易双方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即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组织和传递,实现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或服务的消费。买卖双方通过电子商务(线上)应用实现交易信息的查询(信息流)、交易(资金流)和交付(物流)等行为 |
B2C | 指 | Business to Customer的缩写,其中文简称为“商对客”,系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即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零售模式 |
垂直B2C | 指 | 在某一个行业或细分市场深化运营的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零售模式 |
B2B | 指 | Business to Business的缩写,是指企业与企业通过专用网络或Internet,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传递,开展交易活动的商业模式 |
C2C | 指 | Customer to Customer的缩写,是指商品和信息通过互联网从消费者直接到消费者的商业模式 |
天猫/天猫平台 | 指 | 网址为www.tmall.com,原名淘宝商城,系线上综合性B2C购物网站,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包括天猫商城、天猫国际等业务板块 |
淘宝 | 指 | 网址为www.taobao.com,系线上综合性C2C购物网站,为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
天猫国际 | 指 | 网址为www.tmall.hk,系线上跨境进口电商平台,主要为国内消费者直供海外进口商品 |
天猫美妆 | 指 | 天猫平台的独立美妆垂直市场,由众多美容美妆护理类的名牌旗舰店组成,直供美妆正品 |
阿里妈妈 | 指 |
旗舰店/官方旗舰店/品牌官方旗舰店 | 指 | 根据《天猫2018年度入驻标准》,指以自有品牌或由商标权人提供独占授权的品牌入驻天猫开设的店铺。此外,天猫平台的店铺类型还包括专卖店(以商标权人提供普通授权的品牌入驻天猫开设的店铺)、专营店(同一天猫经营大类下经营两个及以上品牌的店铺)等 |
京东 | 指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系综合网络零售商,旗下运营网站www.jd.com,包括京东自营和京东开放平台等业务板块 |
CRM | 指 |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的缩写,即客户关系管理,指用计算机自动化分析销售、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以及应用等流程,使企业能更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忠诚度为目的的软件系统和管理经营方式 |
聚划算 | 指 | 网址为ju.taobao.com,系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团购网站 |
钻石展位/钻展 | 指 | 系淘宝网和天猫平台上以图片展示为基础、精准定向为核心、实时竞价的展示推广营销工具,支持图片、flash等动态创意,卖家选择资源位和定向人群后进行竞价投放 |
品销宝 | 指 |
直通车 | 指 | 系淘宝网和天猫平台上卖家用于实现产品或店铺精准推广的搜索营销工具,其营销原理为卖家设置与推广商品或店铺相关的关键词和出价,当买家搜索相应关键词时,推广商品或店铺获得展现和流量 |
CNNIC | 指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NIC),现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责 |
Euromonitor | 指 | 全球知名的主要从事消费品市场调查的咨询公司,独立为各个国家、地区的消费细分市场提供数据分析及战略研究等各类信息。 |
艾瑞咨询 | 指 | 艾瑞咨询集团(iResearch),一家专注于网络媒体、电子商务等网络经济领域的专业研究机构,提供数据产品服务、市场研究咨询服务 |
生意参谋 | 指 | 生意参谋系阿里巴巴商家端官方统一的数据产品平台,即阿里巴巴的一款官方数据软件,数据来源于阿里巴巴官方数据库,其真实性和权威性可以保证,同时,生意参谋提供的排名也是商家普遍认可的排名 |
SKU | 指 | Stock Keeping Unit(库存量单位),现在已经被引申为产品统一编号的简称,每种产品均对应有唯一的SKU号 |
KOL | 指 | 英文Key Opinion Leader的缩写,意为关键意见领袖,通常指拥有更多、更准确的产品信息,且为相关群体所接受或信任,并对该群体的购买行为有较大影响力的人或组织 |
GMV | 指 | 英文Gross Merchandise Volume的缩写,意为网站成交金额 |
客单价 | 指 | 每一个消费者平均购买商品的金额 |
RFID | 指 |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缩写,又称无线射频识别,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 |
RTLS | 指 | Real Time Location Systems的缩写,是一种基于信号的无线电实时定位系统 |
ERP | 指 |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的缩写,是指企业内部管理所 需的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含财务、物流、人力资源等模块 |
WCS | 指 | 设备控制系统 |
TMS | 指 | 运输管理系统 |
OMS | 指 | 订单管理系统 |
IMS | 指 | 出入库信息管理系统 |
WMS | 指 | 仓储管理系统 |
BI | 指 | 商业智能分析系统 |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上述第1条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本人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就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Crescent Lily、上海丽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丽秀、Milestone、Asia-Pacific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Crescent Lily、上海丽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丽秀、Milestone、Asia-Pacific就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领誉基石、上海弈丽、广发乾和、汉理前隆、汉理前骏、汉理前泰、苏州冠鼎、苏州冠新、汉理前秀承诺
发行人股东领誉基石、上海丽秀、上海弈丽、广发乾和、汉理前隆、汉理前骏、汉理前泰、苏州冠鼎、苏州冠新、汉理前秀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梅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2、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上述第1条规定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本人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如下:
1、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如本人所持股票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4、本人承诺在实施减持前,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5、如果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而获得收益的,则本人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如下:
(1)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如本公司所持股票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4)本公司承诺在实施减持前,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5)如果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而获得收益的,则本公司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Crescent Lily、上海丽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丽秀、Milestone、Asia-Pacific承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Crescent Lily、上海丽仁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丽秀、Milestone、Asia-Pacific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如下:
(1)在发行人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票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在本企业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4)本企业承诺在实施减持前,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5)如果本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而获得收益的,则本企业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启动股份回购
措施;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就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的地位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承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
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对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20年2月24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1005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发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0年2月24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0466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20年2月24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0463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资产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四、稳定股价预案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达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发行人于2019年3月9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
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②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 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 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①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就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于2019年3月9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承诺:(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2)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及(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前提条件满足时,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三)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就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于2019年3月9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
发行人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上对发行人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四)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于2019年3月9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五、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化妆品网络零售服务商,是品牌方的重要合作伙伴和线上消费者的主要服务提供者之一,是联结品牌方和终端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公司凭借对行业特点、品牌特征及消费习惯的深刻理解和洞察,以及在线上零售方面积累的专业运作经验、数据分析及精准营销策划能力,主要接受品牌方的委托,在线上开设、运营官方旗舰店,实现产品的在线销售。总体来看,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运营能力较强。受益于化妆品网络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公司市场竞争力的不断扩大,2017年至2019年,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营业收入分别为342,027.41万元、361,481.26万元和387,446.7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2,567.62万元、25,168.88万元和28,448.28万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体现了公司良好的业务成长性。同时,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针对上述风险因素,公司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授权品牌的营销和推广力度,争取同更多国际及国内知名化妆品及周边品类品牌销售授权,并通过集中运营的精细化管理,提升授权品牌的网络零售及分销量;公司将逐步拓展新的国内外电商平台等渠道形成多元化销售通路。同时,通过覆盖小红书、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建立全链路、多层次、精准化的品牌营销网络,努力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公司在网络零售服务商中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
(2)结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数据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的构建、营销团队的搭建与升级,以提升现有的整合营销能力和消费者精准定位能力;加快线下体验店建设,为消费者提供肤质测试、化妆指导、以及美容美发沙龙等增值服务,从而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并为线上销售提供更多获客渠道,促进线上线下渠道融合。
(3)加强员工岗位培训,持续健全公司治理及各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完善风险防范、预警及应对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及信息安全制度及措施,保障业务数据及用户数据安全。
2、不断提高公司日常经营效率
总体来看,公司经营效率较高、盈利能力较强,为持续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公司将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继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内部控制基本制度、授权批准体系、内控标准、预算制度、财务制度、审计制度、业务制度、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等内容。未来,公司将继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并设立相关内控监管部门,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
(2)完善各级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有竞争力的薪酬激励政策,针对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研发人员等不同类型员工的工作特点,制定差异化考核机制,并建立竞争上岗文化,从提高公司每一个员工的工作效率着手,达到降低日常运营成本、提升日常经营业绩的目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经2019年3月9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以上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就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发行人37.35%的股份,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事项作出的承诺如下: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六、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相关的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分析”之“(三)股利分配政策”。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
(3)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
(5)可以申请职务变更但不得要求主动离职;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
(3)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
(5)可以申请职务变更但不得要求主动离职;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八、特别风险提示
请投资者对下列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并请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风险因素”。
(一)品牌合作及拓展风险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品牌化妆品的电商零售业务,获得品牌授权并持续合作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2017年以来,多数品牌与公司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因为种种原因,也存在与部分品牌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的情形,如欧莱雅集团旗下兰蔻、巴黎欧莱雅、美宝莲等品牌,预计上述品牌短期内将不再为公司带来收入。品牌合作关系的终止或变更一方面会导致公司失去该等品牌相关的销售,另一方面会释放公司既有的运营资源,公司因此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新增合作品牌或者已有合作的品牌的运作。公司在2018年终止了与兰蔻和巴黎欧莱雅的合作的情况下,2019年整体业绩仍然保持增长。但是,如果公司既有品牌终止合作后,新增品牌拓展进展不达预期或已有品牌运
营效率下降,那么品牌合作终止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运营平台单一的风险
天猫是国内网络零售业务市场占有率最大的电商平台,业务发展良好,且以第三方运营为主,而京东、唯品会等则以平台自营为主。世界主要知名化妆品品牌均在天猫平台开展经营,天猫平台在化妆品品牌电商领域拥有领先地位及优势,因此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客观情况,选择主要通过天猫开展电商业务。同行业上市公司壹网壹创、宝尊电商等亦主要在天猫平台开展电商业务。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电商零售业务通过天猫平台实现的营业收入为315,049.98万元、334,179.36万元、369,792.76万元,占电商零售业务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9%。目前公司运营平台相对单一,未来若天猫在电商平台领域的影响力有所下降,或天猫的平台管理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与天猫的合作关系发生改变,则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系为化妆品电商零售业务进行的备货,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6,540.37万元、57,961.87万元、51,726.6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02%、27.56%、
23.25%,公司存货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因个别商品滞销而出现接近有效期的情况,或者部分商品由于仓储物流等环节出现部分损坏,将导致其可变现净值下降,则公司需对该部分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从而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九、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2020年1月,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高度重视本次疫情的影响,制定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在积极开展业务的同时,保护每位员工的身体健康。本次疫情对公司经营的主要影响在于短期内物流运输的效率放缓,零售客户收货时间受到影响,上述影响目前已经消除,疫情影响期间为品牌化妆品网络零售相对淡季,对公司的经营整体影
响相对较小。
目前公司电商零售业务发展良好,行业线下业务向线上业务转移趋势明显,公司的采购和销售订单执行不存在重大障碍,疫情对公司采购、日常办公经营及销售的影响较小。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情况、销售规模、供应商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0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至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0)第0096号”《审阅报告》。
经审阅,公司2020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变动幅度 |
流动资产合计 | 240,975.88 | 213,761.18 | 12.73%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7,789.65 | 8,729.26 | -10.76% |
资产总计 | 248,765.54 | 222,490.44 | 11.81% |
流动负债合计 | 75,773.10 | 64,412.25 | 17.6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16 | 3.16 | 0.00% |
负债合计 | 75,776.26 | 64,415.41 | 17.64% |
股东权益合计 | 172,989.27 | 158,075.03 | 9.43%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180,462.97 | 165,749.61 | 8.88% |
营业利润 | 19,339.93 | 18,851.13 | 2.59% |
利润总额 | 19,234.60 | 18,867.68 | 1.94% |
净利润 | 14,800.60 | 14,962.92 | -1.0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15,027.19 | 15,123.99 | -0.64% |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12,369.12 | 8,864.08 | 39.54%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变动幅度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823.34 | 23,937.43 | -8.83% |
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净额 | -6,333.61 | -23,448.45 | -72.99%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净额 | -7,146.82 | -4,693.18 | 52.28%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694.97 | -4,274.08 | -303.43%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变动幅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 -1.82 | -0.45 | 304.44%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3,569.75 | 5,830.32 | -38.77% |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79.62 | 2,152.64 | -96.3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及支出净额 | -103.50 | 17.00 | -708.92% |
小计 | 3,544.04 | 7,999.50 | -55.70% |
减:所得税影响数 | -885.98 | -1,739.60 | -49.0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2,658.06 | 6,259.91 | -57.54% |
25.34%~32.26%。
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财务部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发行股数 | 不超过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
每股发行价格 | 12.23元/股 |
发行前市盈率 | 20.19(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市盈率 | 22.44(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4.40元(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5.01元(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 |
发行前市净率 | 2.7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
发行后市净率 | 2.4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发行方式 |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发行对象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48,932.23万元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42,012.38万元 |
发行费用概算 | 本次发行费用预计共需6,919.85万元,其中:(1)承销及保荐费用:3,867.92万元;(2)审计及验资费用:1,930.30万元;(3)律师费用:500.00万元;(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4.15万元;(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107.48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anghai Lily&Beauty Cosmetics Co.,Ltd. |
成立日期: | 2010年5月27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6年3月10日 |
公司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90号6层618室 |
邮政编码: | 201699 |
法定代表人: | 黄韬 |
注册资本: | 36,000万元 |
联系电话: | 021-64663911 |
传真号码: | 021-64663912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lrlz.com/ |
电子信箱: | shlrlz@lrlz.com |
经营范围: | 香水、化妆品、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美容工具、服装鞋帽、玩具、针纺织品、母婴产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礼品、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鲜花、皮革制品、包装材料、钟表、眼镜及配件(除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照相器材、家具、家用电器、电脑及配件、汽摩配件、宠物用品、珠宝(毛钻、裸钻除外)的批发、食品销售、进出口业务、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服务和售后服务;网上销售;提供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除网页),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仓储服务(除食品、危险化学品);国内货运代理;网上代理销售各类单用途预付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40,097,978.71元计入资本公积,丽人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6年5月22日,普华永道对上述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229号《验资报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2016年3月4日下发了《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商外资批[2016]558号),批准了此次改制,并于同日换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股份字[2015]3083号)。2016年3月10日,公司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559503333”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起人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黄韬 | 133,980,304 | 37.22% |
2 | 阿里网络 | 70,376,745 | 19.55% |
3 | Crescent Lily | 34,876,426 | 9.69% |
4 | 上海丽仁 | 31,367,739 | 8.71% |
5 | Milestone | 21,137,228 | 5.87% |
6 | Asia-Pacific | 21,137,228 | 5.87% |
7 | 上海极梁 | 19,366,919 | 5.38% |
8 | 上海丽秀 | 16,458,711 | 4.57% |
9 | 上海弈丽 | 3,743,605 | 1.04% |
10 | 汉理前隆 | 3,170,584 | 0.88% |
11 | 汉理前骏 | 1,663,825 | 0.46% |
12 | 汉理前泰 | 1,663,825 | 0.46% |
13 | 汉理前景 | 1,056,861 | 0.29% |
合计 | 360,00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所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所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
1 | 黄韬 | 境内自然人股 | 133,980,304 | 37.22 | 133,980,304 | 33.49 |
2 | 阿里网络 | 境内法人股 | 70,376,745 | 19.55 | 70,376,745 | 17.59 |
3 | Crescent Lily | 外资股 | 34,876,426 | 9.69 | 34,876,426 | 8.72 |
4 | 上海丽仁 | 境内有限合伙 | 31,367,739 | 8.71 | 31,367,739 | 7.84 |
5 | Milestone | 外资股 | 21,137,228 | 5.87 | 21,137,228 | 5.28 |
6 | Asia- Pacific | 外资股 | 21,137,228 | 5.87 | 21,137,228 | 5.28 |
7 | 领誉基石 | 境内有限合伙 | 16,094,193 | 4.47 | 16,094,193 | 4.02 |
8 | 上海丽秀 | 境内有限合伙 | 13,185,984 | 3.66 | 13,185,984 | 3.30 |
9 | 上海弈丽 | 境内有限合伙 | 3,743,605 | 1.04 | 3,743,605 | 0.94 |
10 | 广发乾和 | 境内法人股 | 3,272,727 | 0.91 | 3,272,727 | 0.82 |
11 | 汉理前隆 | 境内有限合伙 | 3,170,584 | 0.88 | 3,170,584 | 0.79 |
12 | 汉理前骏 | 境内有限合伙 | 1,663,825 | 0.46 | 1,663,825 | 0.42 |
13 | 汉理前泰 | 境内有限合伙 | 1,663,825 | 0.46 | 1,663,825 | 0.42 |
14 | 苏州冠鼎 | 境内有限合伙 | 1,636,363 | 0.45 | 1,636,363 | 0.41 |
15 | 苏州冠新 | 境内有限合伙 | 1,636,363 | 0.45 | 1,636,363 | 0.41 |
16 | 汉理前秀 | 境内有限合伙 | 1,056,861 | 0.29 | 1,056,861 | 0.26 |
本次拟发行流通股 | - | - | 40,010,000 | 10.00 | ||
合计 | 360,000,000 | 100.00 | 400,01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黄韬 | 133,980,304 | 37.22% |
2 | 阿里网络 | 70,376,745 | 19.55% |
3 | Crescent Lily | 34,876,426 | 9.69% |
4 | 上海丽仁 | 31,367,739 | 8.71% |
5 | Milestone | 21,137,228 | 5.87% |
6 | Asia-Pacific | 21,137,228 | 5.87% |
7 | 领誉基石 | 16,094,193 | 4.47% |
8 | 上海丽秀 | 13,185,984 | 3.66% |
9 | 上海弈丽 | 3,743,605 | 1.04% |
10 | 广发乾和 | 3,272,727 | 0.91%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担任职务 |
1 | 黄韬 | 133,980,304 | 37.22 | 董事长、总经理 |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战略投资者。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1、主营业务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化妆品网络零售服务商,是品牌方的重要合作伙伴和线上消费者的主要服务提供者之一,是联结品牌方和终端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公司凭借对行业特点、品牌特征及消费习惯的深刻理解和洞察,以及在线上零售方面积累的专业运作经验、数据分析及精准营销策划能力,主要接受品牌方的委托,在线上开设、运营官方旗舰店,实现产品的在线销售。在此过程中,公司为品牌方提供覆盖店铺基础运营、页面视觉设计、产品设计策划、整合营销策划、精准推广投放、大数据分析、售前/售后客户服务、CRM及会员运营、仓储物流等多个环节的全链路网络零售综合服务,从而提高品牌线上零售的运营效率,助力品牌在线上渠道的价值重塑和销售转化,挖掘其市场潜力,提升其品牌形象与市场地位,与品牌方携手共赢;同时,满足消费者对于优质正品和消费升级的诉求,并以个性化服务优化消费者的购物效率和体验。
公司在业内深耕十余年,与多家国内外知名化妆品品牌保持长期合作,通过自身对全链路网络零售综合服务的深刻理解及在美妆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助力品牌发展,与品牌方形成紧密伙伴关系,共同成长。
丽人丽妆部分合作品牌近年来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网络零售业务的创新驱动作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技术及研发经验,拥有数据分析、数据开发、系统开发、商用软件开发和IT维护等多个专业化、高水平的信息技术团队。业务层面,公司以数据精准营销驱动销售转化。公司通过与大量品牌的合作经验,积累和沉淀了庞大而有效的用户消费数据,通过多维度数据挖掘分析,进行消费者画像和标签特征区分,实现对品牌目标客群的精准定位,定制个性化的营销策略以精准触达目标消费者,从而更有效地表达和传播品牌理念、提升销售转化效率、为品牌运营赋能;同时,公司及时反馈消费者需求和偏好的变化,为品牌方的产品布局及营销投放提供支持与建议。管理层面,公司以供应链精细化管理联结业务闭环。公司具有领先的互联网零售运营系统,通过OMS、IMS,及第三方仓库WMS实现对采购、库存仓储、销售、物流等各项业务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并持续优化库存仓储管理,提升订单履行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流畅、高效的购物体验,提升其重复购买率和品牌忠实度。近年来,公司在与品牌方的合作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专业形象和市场口碑,报告期内合作品牌数量持续上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施华蔻、兰芝、雅漾、雪花秀、相宜本草、芙丽芳丝、凡士林等超过60个品牌达成合作关系。2017年度至2019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42,027.41万元、361,481.26万元及387,446.77万元,2017年度至2019年年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6.43%。
公司主营业务自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主要服务
公司主要从事电商零售业务和品牌营销运营服务。其中,电商零售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
(1)电商零售业务
公司电商零售业务是指公司与化妆品等产品的品牌方签订销售协议,以买断方式向品牌方或其国内总代理采购产品,主要在电商平台开设品牌官方旗舰店,以网络零售的形式把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公司提供品牌店铺建设及运营、产品采购及库存管理、整合营销策划、精准推广投放、订单执行、仓储物流、客户服务等一系列服务。
公司运营的每一个品牌官方旗舰店均配置有专业的运营团队,开展的日常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和营销安排、设计店铺布局与产品分区、定期汇报销售运营情况和营销推广效果等。
报告期内,电商零售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其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2%。
(2)品牌营销运营服务
品牌营销运营服务是指公司接受品牌方的委托,负责建设、运营其线上品牌官方旗舰店;或为品牌方就某项产品或活动提供营销推广服务。公司根据不同品牌方的需求,主要提供品牌店铺建设及运营、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全链路或部分环节的网络零售服务。品牌运营模式下因店铺及货品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品牌方,公司不向品牌方或其国内总代理采购货品。
(3)主要合作的品牌
公司主要合作品牌多为国际知名且在中国具备较大市场潜力的化妆品品牌,同时围绕美妆、个人护理逐步向多品类品牌延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合作的主要品牌情况如下:
序号 | 品牌名称 | 品牌标志 | 产品品类 |
1 | Schwarzkopf施华蔻 | 化妆品 | |
2 | LANEIGE兰芝 | 化妆品 | |
3 | Avene雅漾 | 化妆品 | |
4 | MAYBELLINE美宝莲 | 化妆品 | |
5 | Sulwhasoo雪花秀 | 化妆品 | |
6 | freeplus芙丽芳丝 | 化妆品 | |
7 | MAX FACTOR蜜丝佛陀 | 化妆品 | |
8 | Vaseline凡士林 | 化妆品 |
序号 | 品牌名称 | 品牌标志 | 产品品类 |
9 | ETUDE HOUSE伊蒂之屋 | 化妆品 | |
10 | KATE凯朵 | 化妆品 | |
11 | POND'S旁氏 | 化妆品 | |
12 | Ryo吕 | 化妆品 | |
13 | LG生活健康 | 化妆品 | |
14 | RENE FURTERER馥绿德雅 | 化妆品 | |
15 | HERA赫妍 | 化妆品 | |
16 | KLORANE康如 | 化妆品 | |
17 | syoss丝蕴 | 化妆品 | |
18 | FRESH LIGHT斐丝丽 | 化妆品 | |
19 | 孩儿面 | 化妆品 | |
20 | Fa花牌 | 化妆品 | |
21 | 光明/蓓泽丝 | 化妆品 | |
22 | Theramed/护齿达 | 化妆品 | |
23 | Kanebo佳丽宝 | 化妆品 | |
24 | ERNO LASZLO奥伦纳素 | 化妆品 | |
25 | Baby Magic宝贝魔力 | 化妆品 | |
26 | Miseen Scene魅尚萱 | 化妆品 | |
27 | Cellapy思理肤 | 化妆品 |
序号 | 品牌名称 | 品牌标志 | 产品品类 |
28 | Barnangen芭兰珂 | 化妆品 | |
29 | WHOO后 | 化妆品 | |
30 | THE FACE SHOP菲诗小铺 | 化妆品 | |
31 | O HUI欧蕙 | 化妆品 | |
32 | Clio珂莱欧 | 化妆品 | |
33 | OBAGI欧邦琪 | 化妆品 | |
34 | Kissme奇士美 | 化妆品 | |
35 | Utena佑天兰 | 化妆品 | |
36 | acqua alle rose艾可玫 | 化妆品 | |
37 | NIVEA妮维雅 | 化妆品 | |
38 | Revlon露华浓 | 化妆品 | |
39 | Allie皑丽 | 化妆品 | |
40 | L‘oreal Paris巴黎欧莱雅 | 化妆品 | |
41 | peripera菲丽菲拉 | 化妆品 | |
42 | 乐肤妥 | 化妆品 | |
43 | Collgene可丽金 | 化妆品 | |
44 | On the body安宝笛 | 化妆品 | |
45 | FERRAGAMO菲拉格慕 | 化妆品 | |
46 | VITAYES唯她雅诗 | 化妆品 |
序号 | 品牌名称 | 品牌标志 | 产品品类 |
47 | Tunemakers渡美 | 化妆品 | |
48 | Real Techniques | 化妆品 | |
49 | Benefit贝玲妃 | 化妆品 | |
50 | SHO-BI妆美堂 | 隐形眼镜 | |
51 | ANNA SUI安娜苏 | 隐形眼镜 | |
52 | OLENS欧朗睛 | 隐形眼镜 | |
53 | HYDRON海昌 | 隐形眼镜 | |
54 | miacare美若康 | 隐形眼镜 | |
55 | 凡客诚品Vancl | 服饰 | |
56 | Nutrasis新维士 | 食品 | |
57 | Bluebell宝乐贝儿 | 食品 | |
58 | enfinitas蓝臻 | 食品 | |
59 | hasbro孩之宝 | 玩具 | |
60 | Transformers变形金刚 | 玩具 | |
61 | nerf热火 | 玩具 | |
62 | Play-Doh培乐多 | 玩具 | |
63 | MylittlePony小马宝莉 | 玩具 | |
64 | stanley史丹利 | 保温杯 | |
65 | 回天 | 胶制品 |
公司亦通过Lily Thailand在Lazada等平台与妮维雅等品牌进行合作。2018年12月31日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合作品牌的变动情况及原因如下:
序号 | 品牌名称 | 变动情况 | 变动原因 |
1 | Utena佑天兰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2 | Nutrasis新维士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3 | acqua alle rose艾可玫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4 | hasbro孩之宝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5 | Transformers变形金刚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6 | nerf热火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7 | Play-Doh培乐多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8 | MylittlePony小马宝莉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9 | tresemme炫诗 | 新增后终止 | 新达成合作后协商一致转店 |
10 | Kissme奇士美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11 | Allie皑丽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12 | Andall 安我 | 新增后终止 | 新达成合作后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13 | peripera菲丽菲拉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14 | 乐肤妥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15 | stanley史丹利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16 | Collgene可丽金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17 | On the body安宝笛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18 | Bluebell宝乐贝儿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19 | 回天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20 | miacare美若康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21 | FERRAGAMO菲拉格慕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22 | VITAYES唯她雅诗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23 | Tunemakers渡美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24 | enfinitas蓝臻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25 | Real Techniques | 新增 | 新达成合作 |
26 | NIVEA妮维雅 | 新增 | 重新达成合作 |
27 | Revlon露华浓 | 新增 | 重新达成合作 |
28 | L‘oreal Paris 巴黎欧莱雅 | 新增 | 重新达成合作 |
29 | Benefit贝玲妃 | 终止后重新达成合作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后重新达成合作 |
30 | GUERISSON 9Complex格丽松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31 | Cloud9九朵云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32 | CHARMZONE婵真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33 | IOPE艾诺碧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34 | Mamonde梦妆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35 | PHILIPS飞利浦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36 | Pony effect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37 | ARSOA安露莎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38 | Rd锐度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39 | JILL STUART吉尔斯图亚特 | 终止 | 协商一致关店 |
40 | SEKKISEI雪肌精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41 | JUNKISEI润肌精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42 | JUNKISUI纯肌粹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43 | SEIKESHO清肌晶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44 | REFINE莱菲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45 | Nature&Co娜蔻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46 | HAPPY BATH DAY快乐沐浴天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47 | Lucky栗祺 | 终止 | 协商一致转店 |
48 | Clearays贝蜜清 | 终止后重新达成合作后终止 | 协商一致关店后重新达成合作后协商一致转店 |
49 | Biotherm碧欧泉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50 | Shu uemura植村秀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51 | HYDRON海昌 | 终止后重新达成合作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后重新达成合作 |
52 | 佰草集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53 | 玉泽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54 | CRABTREE & EVELYN瑰珀翠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55 | NEWA妞娃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56 | 高夫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57 | 苏秘37°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58 | BeGlow白格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59 | 洁云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60 | 米娅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61 | Sisley希思黎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62 | 相宜本草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63 | TREE HUT树上小屋 | 终止 | 协商一致不再由公司提供品牌运营服务 |
从对品牌的分析洞察、合作模式及业务目标、线上运营及营销策略建议等方面与潜在合作品牌进行沟通,确立双方合作意向后,进一步明确业务细节并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电商运营部为品牌方配备包括店长、运营人员、营销策划人员、设计人员在内的专业运营团队以开展日常经营及业务对接,并协同采购品控部、美容顾问部、数据运营部、财务部、法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合作。
②申请开设品牌官方旗舰店
对于需新设品牌官方旗舰店的品牌方,公司在天猫平台的申请通道中,向天猫提交开设品牌官方旗舰店的申请,流程包括提交品牌信息和资质、提交企业信息和资质、提交行业资质、设置商铺名称和域名、天猫平台审核、完善店铺信息、缴纳费用等。
③货品采购及库存管理
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向品牌方或其国内总代理批量采购产品。公司基于对品牌及产品的解读和专业运作经验,根据店铺定位、产品口碑、销量、客单价、复购率、引流商品属性等因素,结合品牌方主打产品及新品推广的诉求、竞品分析及市场需求,甄选计划采购并在线上官方旗舰店上架销售的产品。公司综合考虑产品库存周转、采购周期、店铺销售预期等因素,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并在产品验收入库后,对库存周转情况、产品效期进行持续监控,相应调整营销策略和备货节奏,将产品库存有效控制在合理水平。
④品牌店铺建设及运营
A、信息系统、物流与客服体系建设
公司在电商平台完成品牌官方旗舰店铺搭建及入驻,实现电商平台端口与公司订单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体系的搭建与对接;公司根据品牌官方旗舰店预计销售的地域、规模等情况安排合作外包仓库及物流解决方案,设计制作品牌相应包材,确定包装标准,根据品牌与商品实际情况向仓储方提出KPI要求,确定商品效期管理、库龄管理、库位管理等仓储管理规范;公司根据品牌商品定位、产品特点、预计销量等情况确定客服人员安排,并相应培训客服人员对品牌和产品的熟悉程度、对消费者下单前咨询回复及引导推荐的方式,以及售后客服对消费者下单后的配送跟进、咨询回复、退换货对接、投诉处理方式。
B、品牌店铺建设根据前期对品牌定位、产品特征及目标客群的整体判断,结合品牌理念和产品推介需要,规划品牌线上呈现的整体形象和视觉设计,优化主打产品及专题界面布局、主题活动改版设计,提升网页界面美观度、友好度,实现产品引流并优化消费者的线上互动体验;根据公司积累的市场洞察及专业运作经验,制定商品陈列及分区方案,撰写店铺及产品推介文案,设计促销机制及组合销售策略,并结合店铺销售情况及市场动态调整优化上架产品,挖掘产品卖点和销售潜能,从而实现品牌形象塑造与优化升级。店铺设计完成后,公司根据商品销售和定价计划,及公司积累的市场洞察及专业运作经验,制定商品陈列及分区方案,撰写店铺及产品推介文案,进行商品发布,待天猫审核后完成商品上架。
C、品牌店铺运营公司运营的每一个品牌官方旗舰店均配置有专业的运营团队,提供店铺设计维护管理、销售策略制定与执行、产品组合优化、产品选择和销售策略分析、消费者数据管理与精准营销、CRM及会员运营分析等服务,为店铺销售及品牌策略提供支持,支撑品牌店铺的高效运营。
⑤营销策划及方案执行
公司基于对日常店铺运营过程中积累的大量消费者行为数据的挖掘分析,进行消费者画像和消费需求分析,实现对品牌目标客群的精准定位;甄选和整合天猫/淘宝站内外渠道资源,设计推广素材和内容运营策略,面向目标客群进行精准营销推广,带动品牌价值提升和销售转化;结合对平台流量规则的洞察分析,合理配置不同推广渠道和营销工具,并对投放效果进行测试与优化后,完成精准营销方案的执行落地,从而提高营销推广效率;跟踪品牌运营及产品销售数据,对店铺访客量、销售额、点击率、转化率、客单价、复购率、新老买家数等指标进行分析,根据客户需求反馈定期运营报告、分析营销推广效果及总结经验,为实现品牌线上精细化运营、优化营销策略提供支持与建议。
⑥销售订单履行
公司对品牌官方旗舰店进行日常维护,持续优化产品分区陈列及购物流程,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效率。公司客户服务团队承接消费者咨询并作出及时、
专业、有效的反馈,激发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引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并在线上店铺下达订单,促成销售转化。公司订单管理系统从电商平台获取已付款订单信息,经过订单审核、营销活动适配、库存判断及分仓管理后,通知仓库进行订单配货、分拣包装,并交由物流公司进行派送。在整个销售订单履行过程中,公司美容顾问部负责订单跟踪及客户服务,反馈和处理订单流转过程中的消费者投诉和退换货要求,对消费者的咨询和评价做出及时反馈,维护品牌形象及口碑。
(2)开设和运营品牌官方旗舰店对人员或设备的要求、复杂程度开设和运营品牌官方旗舰店所需的人员根据店铺业务规模各有不同,一般需配备运营、营销推广、策划及设计、仓储物流、客服人员,根据店铺业务规模变化,公司进行店铺人员配备数量的动态调整。开设和运营品牌官方旗舰店所需的设备主要包括与所需人员数量相当的办公用品、工作电脑,及用于制作产品线上素材的摄影器材等。建设和运营品牌官方旗舰店的复杂程度主要在于适应品牌旗舰店运营的高效信息系统搭建、专业电商运营与品牌营销人才培养和储备,以及用户与销售数据的积累与分析应用。
(3)发行人的核心作用
①为品牌方提供综合化的一揽子专业电商运营服务
公司依托长期运营多品牌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的经验和规模优势,为品牌提供品牌官方旗舰店开设、信息物流与客服系统搭建、品牌店铺建设、货品采购及库存管理、品牌店铺运营、营销策划及方案执行、销售订单履行等一揽子综合化电商运营服务解决方案,并通过专业化分工和规模效应,为品牌提供更高效率的服务。
②为品牌方提供领先的IT系统和精细化管理方案
公司自行研发了业界领先的OMS、IMS,能够实现订单快速拉取及处理,根据设置的营销规则精准匹配赠品、小样等个性化、多元化的营销方案;根据产品库存情况、运输半径、发货速度、配送成本等因素进行自动分仓,保证发货及物流效率;根据历史订单情况持续优化分仓规则设置,在保障安全库存的同时降低库存深度,提升分仓配送效率并有效控制成本;能够实时监控每个SKU商品的库存情况,提示店铺运营团队通过营销策略促进库存消化,提高存货周转率,
实现库存的精细化管理。
③为品牌方提供出色的数据分析解决方案
公司强大的数据库主要来源于多年来积累的庞大用户购买数据,通过生成的用户画像,公司能够准确推测用户的真实需求,提升用户的购物体验及复购率,为品牌不断获取和积累更多的忠诚用户。同时,公司还可利用自建的模型及数据分析,并根据自身积累的经验,将带有不同标签的人群进行排列组合,为不同店铺制定个性化的营销策略和推广方案。
④为品牌方提供高效的营销推广解决方案
公司基于长期的化妆品多品牌营销推广经验,已打造了一支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和一批业务水平较高的化妆品营销推广专业人才,对化妆品品牌文化、线上线下各类广告推广工具、用户消费习惯有着深刻的理解,具备出色的执行能力。随着化妆品行业、天猫平台以及品牌官方旗舰店营销推广活动的不断多样化、综合化、内容化,公司通过综合广告投放、创意制作、内容营销、制造品牌话题等方式,提升品牌知名度,为品牌方提供高效的营销推广解决方案。
(4)盈利模式
电商零售业务中,店铺及货品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进销差价体现了公司的服务价值,同时,除特殊约定外,店铺日常运营过程中的营销费用主要由公司承担,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及各项费用的差额构成该业务的盈利来源。
2、品牌营销运营服务
品牌营销运营服务是指公司接受品牌方的委托,负责建设、运营其线上品牌官方旗舰店;或为品牌方就某项产品或活动提供营销推广服务。公司根据不同品牌方的需求,主要提供品牌店铺建设及运营、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全链路或部分环节的网络零售服务。公司品牌营销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品牌运营服务、品牌营销服务两种类型。
(1)业务流程及服务内容
品牌运营服务是指公司接受品牌方的委托,建设、运营其线上品牌官方旗舰店。公司根据不同品牌方的需求,主要提供品牌店铺建设及运营、营销推广、客
户服务等环节的网络零售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及销售业绩实现情况收取服务费。因店铺及货品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品牌方,公司品牌运营服务不存在货品采购流程,且仓储库存管理及物流配送主要由品牌方自行管理并承担费用;其他业务流程及服务内容,包括业务机会评估及合作品牌拓展、品牌店铺建设及运营、营销策划及方案执行、销售订单履行中的客户服务等与电商零售业务基本一致。因成本投入主要系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品牌运营服务的外部采购及上游供应商较少;该业务的下游为品牌方。品牌营销服务是指公司为品牌方就某项产品或活动提供营销策划及方案执行,以及跨渠道营销推广及分析等服务,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实现品牌价值的最大化,提升品牌触达目标客户的机会和销售转化的效率,并综合考虑品牌成熟度及服务成本,向品牌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公司根据品牌方提出的营销推广需求,与其沟通服务方案后,完成营销策划及执行落地并反馈营销成果。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与发生的人力、营销投入采购等成本及各项费用的差额,构成品牌营销服务业务的盈利来源。品牌营销服务的上游主要为电商平台、社交网站、直播平台、视频网站、KOL等线上媒体及营销投放的服务提供商;该业务下游为品牌方。
(2)盈利模式
公司提供品牌营销运营服务,并向品牌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与发生的人力等成本及各项费用的差额,构成品牌营销运营服务的盈利来源。
(三)主要原材料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内容为化妆品等合作品牌产品。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采购总额分别为251,707.91万元、284,581.75万元及302,308.46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均为化妆品,采购金额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注1] | 占比 |
2019年度 | 1 |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 | 74,823.13 | 24.75% |
2 | 佳丽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 36,143.67 | 11.96% |
期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注1] | 占比 |
3 | 欧莱雅集团[注2] | 35,240.40 | 11.66% | |
4 | 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 | 25,790.42 | 8.53% | |
5 | 上药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23,860.25 | 7.89% | |
合计 | 195,857.87 | 64.79% | ||
2018 年度 | 1 | 欧莱雅集团 | 82,648.05 | 29.04% |
2 |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 | 57,700.31 | 20.28% | |
3 | 汉高集团[注3] | 36,568.81 | 12.85% | |
4 | 佳丽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 19,251.12 | 6.76% | |
5 | 上药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17,100.67 | 6.01% | |
合计 | 213,268.96 | 74.94% | ||
2017 年度 | 1 | 欧莱雅集团 | 103,912.25 | 41.28% |
2 |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 | 45,455.94 | 18.06% | |
3 | 汉高集团 | 34,026.53 | 13.52% | |
4 | 上药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13,565.80 | 5.39% | |
5 | 佳丽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 10,654.28 | 4.23% | |
合计 | 207,614.80 | 82.48% |
美宝莲、雪花秀、兰芝、后、芙丽芳丝品牌等官方旗舰店在2018年天猫“双十一”期间实现过亿交易额,后、雪花秀、芙丽芳丝、兰芝、希思黎品牌等官方旗舰店在2019年天猫“双十一”期间实现过亿交易额。2019年8月,公司与上海宝尊、壹网壹创等9家企业被评为“2019年上半年天猫六星运营服务商”。2020年2月,公司与上海宝尊、壹网壹创等9家企业被评为“2019年下半年天猫六星运营服务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所获荣誉及称号如下表所示:
年份 | 序号 | 奖项名称 | 颁发时间 | 颁奖机构 |
2020年 | 1 | 上海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 | 2020年7月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
2 | 2020年度天猫代运营淘拍档 | 2020年7月 | 阿里巴巴 | |
3 | 2020年度“SHE POW她消费口碑服务奖” | 2020年7月 | 中国国际美容博览会CIBE | |
4 | 天猫金妆奖“2020年度优秀合作伙伴” | 2020年4月 | 天猫 | |
5 | 2019年天猫旗舰店2.0最佳拍档 | 2020年4月 | 天猫 | |
6 | 阿里巴巴“春雷计划”特许经营服务商 | 2020年4月 | 阿里巴巴 | |
7 | 阿里妈妈营销生态案例大赛铜奖 | 2020年3月 | 阿里妈妈 | |
8 | 2020年第一季度天猫消费者运营全链路服务商 | 2020年3月 | 天猫 | |
9 | 2020年第一季度天猫消费者运营场景服务商 | 2020年3月 | 天猫 | |
10 | 2020年度天猫服饰品牌营销综合型服务商 | 2020年3月 | 天猫 | |
11 | 2019年下半年天猫六星服务商 | 2020年2月 | 天猫 | |
12 | 2019年度松江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 | 2020年1月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 |
13 | 2019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优秀奖 | 2020年1月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 | |
14 | 2019年度服务业发展引领奖 | 2020年1月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永丰街道办事处 | |
2019年度 | 1 | 2019金麦奖最佳营销服务奖 | 2019年12月 | 淘宝天下传媒有限公司 |
2 | 松江区质量金奖 | 2019年9月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 |
3 | 2019年上半年天猫六星运营服务商 | 2019年8月 | 天猫 | |
4 | 2019年杰出品牌形象奖 | 2019年7月 | 第八届中国财经峰会组委会 |
年份 | 序号 | 奖项名称 | 颁发时间 | 颁奖机构 |
5 | 年度最具影响力电商服务机构 | 2019年7月 | 品观APP | |
6 | 最佳口碑美妆用具大奖 | 2019年6月 | 嘉人 | |
7 | 2019尊盛亚洲杰出进口代理商大奖、中国美容博览会国际医学美容皮肤科学论坛支持单位 | 2019年5月 | 中国美容博览会(上海CBE) | |
8 | 天猫金妆奖“2019年度优秀合作伙伴” | 2019年3月 | 天猫 | |
9 | 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2018-2019年度) | 2019年3月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
10 | 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19-2020) | 2019年2月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11 | 松江区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 | 2019年1月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 |
2018 年度 | 1 | 2018年度“中国化妆品电子商务代运营商TOP10”排行榜第一名 | 2018年12月 | 化妆品报社 |
2 | 2018亚洲化妆品进口品代理商大奖 | 2018年5月 | 中国美容博览会(上海CBE) | |
3 | 2017年度最佳天猫合作伙伴 | 2018年4月 | 天猫 | |
4 | 2018年金服奖“新锐之星奖” | 2018年4月 | 阿里妈妈 | |
5 | 天猫金妆奖“2018年度优秀合作伙伴” | 2018年3月 | 天猫 | |
6 | 上海市松江区先进企业(2016-2017年度) | 2018年3月 | 上海市松江区民营经济协会 | |
2017 年度 | 1 | 2017金麦奖年度产品类大奖“美妆洗护类铜奖” | 2017年12月 |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阿里巴巴等 |
2 | 2017金麦奖年度生态类大奖“最佳视觉服务奖” | 2017年12月 | ||
3 | 2017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奖 | 2017年12月 | 中国公益节 | |
4 | 2017年最佳电商营销创新奖 | 2017年11月 | 梅花网 | |
5 | 2017年度品牌典范奖 | 2017年11月 | 中国财经峰会 | |
6 | 2017最佳商业模式奖 | 2017年7月 | ||
7 | 2016年度松江区科技创新示范奖 | 2017年3月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 |
8 | 天猫金妆奖“2017年度优秀合作伙伴” | 2017年2月 | 天猫 |
商分销为辅的经营模式,服务内容涵盖旗舰店及官网建设、整合营销、店铺运营、客户服务、商业分析、仓储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报告期内,杭州悠可合作品牌主要是雅诗兰黛、倩碧、娇韵诗、薇姿、理肤泉等。2013年9月、2017年5月,A股上市公司青岛金王(股票代码:002094)先后收购杭州悠可37%和63%的股权,至此,杭州悠可成为青岛金王全资子公司,2019年4月,青岛金王出售了其持有的全部杭州悠可股份。根据青岛金王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杭州悠可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3,963.9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129.70万元。
(2)壹网壹创
壹网壹创成立于2012年4月,主要从事为国内外知名快消品品牌提供全网各渠道电子商务服务。壹网壹创作为品牌方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从品牌形象塑造、产品设计策划、整合营销策划、视觉设计、大数据分析、线上品牌运营、精准广告投放、CRM管理、售前售后服务、仓储物流等全链路为品牌提供线上服务。报告期内,壹网壹创主要为百雀羚、欧珀莱、伊丽莎白雅顿等化妆品品牌天猫旗舰店提供服务。壹网壹创于2016年8月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于2017年6月终止挂牌,并于2018年4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2019年9月,壹网壹创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于同月刊登发行公告并在深交所上市。根据壹网壹创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壹网壹创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1,279.6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261.67万元。根据壹网壹创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壹网壹创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5,082.1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1,905.50万元。
(3)宝尊电商
宝尊电商主要提供以品牌电子商务为核心的一站式商业解决方案,涉及店铺运营、数字营销、IT解决方案、仓储配送、客户服务等业务内容。宝尊电商的合作品牌主要包括耐克、飞利浦、微软等,覆盖服装、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居装饰、食品与保健品、化妆品、快速消费品、母婴产品等多个产品类目。宝尊电商于2015年5月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BZUN.O)。根据宝尊电商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宝尊电商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27,819.2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129.70万元。
五、发行人有关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概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折旧年限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成新率 |
办公设备 | 3-5年 | 167.20 | 145.01 | - | 22.19 | 13.27% |
电子设备 | 3年 | 1,019.01 | 729.12 | - | 289.89 | 28.45% |
运输工具 | 3-4年 | 400.22 | 284.41 | - | 115.81 | 28.94% |
合计 | 1,586.44 | 1,158.55 | - | 427.89 | 26.97% |
序号 | 出租人 | 承租人 | 租赁房屋座落 | 用途 | 租金 | 租赁面积(㎡) | 租期 |
1 | 上海兆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丽人网络 | 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900号二层及一层局部 | 办公 | 14.05万元/月(2019年4月1日起租金可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1,100 | 2018年9月1日-2021年5月15日 |
2 | 上海兆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丽人商务 | 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900号一层 | 办公 | 9.45万元/月(2019年10月1日起租金可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450 | 2019年2月28日-2021年5月14日 |
3 | 上海兆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丽人商务 | 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888号(现有门牌号876号)15幢 | 办公 | 41.16万元/月 | 2,004 | 2015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 |
4 | 马汉原 | 成都丽人丽妆 | 成都市九兴大道凯乐国际4号楼1-6-1号 | 办公 | 1.75万元/月 | 326.91 | 2018年5月8日-2021年5月7日 |
5 | 上海兆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丽人商务 | 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888号11幢A105室 | 办公 | 6.52万元/月 | 390 | 2019年3月1日-2021年3月31日 |
6 | 上海怡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贝道 | 上海市松江区东环路9号3栋-9 | 仓储 | 22.89万元/年 | 570 | 2019年1月17日-2021年1月16日 |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不是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替公司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2)租赁瑕疵
公司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办公及仓储,其中第4项租赁房屋存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该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面积占公司主要租赁房产面积的占比为6.75%,面积占比较小。前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的用途为日常经营办公,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对该等租赁物业的依赖性,且可以较为容易地在该等物业附近以相同价格承租到基本类似的物业。
上述主要租赁房产的租赁协议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规,租赁协议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导致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同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韬已就前述租赁房屋存在的瑕疵作出如下承诺:“如因(1)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或(2)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导致租赁无效;或(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租赁的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屋;或(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房屋被要求搬迁或被提前收回,进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瑕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
① 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
公司对于上述主要租赁房产均已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协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
摘要签署日,相关租赁协议有效履行,公司与出租方就公司租赁该房产事宜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就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888号15幢的租赁房产,丽人商务最早于2015年即开始承租;就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900号的租赁房产,公司最早于2016年即开始承租。公司与相关出租方之间合作时间较长。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主要租赁房产到期无法续租的情况。
由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且该等租赁物业主要用于办公、仓储及销售美妆产品,公司对租赁物业无特殊要求,因此即使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续租,公司也能快速在市场上找到可以替代的满足相关用途的类似物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公司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
公司对上述房屋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如下:
A、为避免公司可能出现的重要的租赁房产搬迁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与出租方在合同中就租赁期限、续租、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以降低搬迁情形出现的可能性。此外,公司与出租方在合同中就提前解约等违约情形及相关责任、违约金等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对于非因公司责任而出现搬迁的情形,公司可取得合理的违约金。
B、公司重要的租赁房产周边区域有较多类似房源,现有租赁房产资源具有可替代性,即便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续租,公司也能快速找到可以替代的物业,不存在因出租方违约而无法取得生产场地的情形。
C、公司已与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楼宇订购意向书》,约定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有意购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明南路85号第20幢及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第23幢(公司已与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购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第23幢物业变更为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第22幢物业)两处物业用于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持有自有研发及办公物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易康丽已与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楼宇买卖合同》,约定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向易康丽出售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明南路85号第20幢1-5层房屋。
D、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韬已就前述租赁房屋存在的瑕疵作出承诺。
(二)无形资产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取得方式 | 摊销年限 | 账面原值 | 累计摊销 | 账面价值 |
电脑软件 | 外购 | 2-5年 | 690.46 | 526.32 | 164.14 |
合计 | 690.46 | 526.32 | 164.14 |
序号 | 申请号/ 注册号 | 类号 | 权利人 | 商标图像 | 有效期限 |
1 | 17381315 | 9 | 发行人 | 2018年06月07日至2028年06月06日 | |
2 | 20502048 | 35 | 发行人 | 2018年04月28日至2028年04月27日 | |
3 | 20502050 | 3 | 发行人 | 2018年04月28日至2028年04月27日 | |
4 | 23914040 | 18 | 发行人 | 2018年07月21日至2028年07月20日 | |
5 | 25808123 | 35 | 发行人 | 2018年09月07日至2028年09月06日 | |
6 | 25808125 | 35 | 发行人 | 2018年09月07日至2028年09月06日 | |
7 | 25808127 | 35 | 发行人 | 2018年09月07日至2028年09月06日 | |
8 | 25156828 | 25 | 发行人 | 2018年10月14日至2028年10月13日 | |
9 | 21034205 | 35 | 发行人 | 2018年09月21日至2028年09月20日 | |
10 | 13530922 | 3 | 发行人 | 2015年08月28日至2025年08月27日 | |
11 | 15049846 | 3,9,35,38,42 | 发行人 | 2015年09月21日至2025年09月20日 | |
12 | 15115243 | 3,35,38 | 发行人 | 2015年12月07日至2025年12月06日 |
13 | 6405363 | 3 | 发行人 | 2010年03月21日至2020年03月20日 | |
14 | 13530938 | 35 | 发行人 | 2015年02月14日至2025年02月13日 | |
15 | 15290882 | 9,42 | 发行人 | 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 | |
16 | 10377053 | 42 | 发行人 | 2013年08月07日至2023年08月06日 | |
17 | 13530969 | 42 | 发行人 | 2015年02月07日至2025年02月06日 | |
18 | 16865740 | 16 | 发行人 | 2016年06月28日至2026年06月27日 | |
19 | 16471973 | 3 | 发行人 | 2016年05月28日至2026年05月27日 | |
20 | 16865796 | 9 | 发行人 | 2016年06月28日至2026年06月27日 | |
21 | 16865724 | 16 | 发行人 | 2016年06月28日至2026年06月27日 | |
22 | 16471744 | 3 | 发行人 | 2016年04月28日至2026年04月27日 | |
23 | 16471870 | 21 | 发行人 | 2016年04月28日至2026年04月27日 | |
24 | 17382144 | 11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25 | 17385461 | 11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26 | 17382710 | 20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27 | 17384282 | 26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28 | 17384331 | 30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29 | 17381423 | 35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30 | 17385036 | 38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31 | 17385073 | 38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32 | 17391229 | 44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33 | 17391324 | 45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34 | 17391352 | 45 | 发行人 | 2016年08月14日至2026年08月13日 | |
35 | 17381269 | 5 | 发行人 | 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 |
36 | 17381449 | 5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37 | 17381462 | 5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38 | 17381544 | 7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39 | 17381659 | 7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40 | 17381801 | 9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41 | 17381870 | 10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42 | 17381886 | 10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14日至2026年09月13日 | |
43 | 17381912 | 10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44 | 17382074 | 11 | 发行人 | 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 |
45 | 17382181 | 17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46 | 17382192 | 17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47 | 17382238 | 17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48 | 17381292 | 8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49 | 17382348 | 20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50 | 17382379 | 18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51 | 17382543 | 21 | 发行人 | 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 |
52 | 17382561 | 18 | 发行人 | 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 |
53 | 17382620 | 18 | 发行人 | 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 |
54 | 17382725 | 20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55 | 17382809 | 21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56 | 17383571 | 26 | 发行人 | 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 |
57 | 17383636 | 22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58 | 17383696 | 22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59 | 17383731 | 22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60 | 17383787 | 22 | 发行人 | 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
61 | 17383879 | 26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62 | 17384436 | 30 | 发行人 | 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 |
63 | 17384459 | 30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64 | 17384889 | 38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65 | 17385023 | 39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66 | 17385316 | 39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67 | 17385374 | 11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14日至2026年09月13日 | |
68 | 17391204 | 44 | 发行人 | 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 | |
69 | 17391246 | 41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70 | 17381571 | 8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71 | 17391319 | 45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72 | 17381630 | 8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07日至2026年09月06日 | |
73 | 17382350 | 18 | 发行人 | 2016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 | |
74 | 17381937 | 10 | 发行人 | 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 |
75 | 17382568 | 20 | 发行人 | 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 |
76 | 15175429 | 3,42 | 发行人 | 2016年09月14日至2026年09月13日 | |
77 | 17381566 | 7 | 发行人 | 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 |
78 | 17381508 | 5 | 发行人 | 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 |
79 | 17391249 | 44 | 发行人 | 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 |
80 | 17391407 | 45 | 发行人 | 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 |
81 | 17391235 | 41 | 发行人 | 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 |
82 | 17385359 | 39 | 发行人 | 2017年01月07日至2027年01月06日 | |
83 | 17391248 | 41 | 发行人 | 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 |
84 | 17382915 | 21 | 发行人 | 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
85 | 17382879 | 21 | 发行人 | 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 |
86 | 17381433 | 3 | 发行人 | 2017年05月07日至2027年05月06日 | |
87 | 17382245 | 17 | 发行人 | 2017年02月14日至2027年02月13日 | |
88 | 18875913 | 42 | 发行人 | 2017年06月07日至2027年06月06日 | |
89 | 23914039 | 26 | 发行人 | 2018年04月21日至2028年04月20日 | |
90 | 23914037 | 26 | 发行人 | 2018年04月21日至2028年04月20日 | |
91 | 23913958 | 25 | 发行人 | 2018年04月21日至2028年04月20日 | |
92 | 23913957 | 25 | 发行人 | 2018年04月21日至2028年04月20日 | |
93 | 23552871 | 3 | 发行人 | 2018年04月14日至2028年04月13日 | |
94 | 22574942 | 35 | 发行人 | 2018年02月14日至2028年02月13日 | |
95 | 22516964 | 9 | 发行人 | 2018年04月07日至2028年04月06日 | |
96 | 21034204 | 41 | 发行人 | 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 |
97 | 21011069 | 35 | 发行人 | 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 | |
98 | 20810773 | 25 | 发行人 | 2017年09月21日至2027年09月20日 | |
99 | 20810772 | 35 | 发行人 | 2017年09月21日至2027年09月20日 | |
100 | 20810771 | 3 | 发行人 | 2017年09月21日至2027年09月20日 | |
101 | 20810770 | 14 | 发行人 | 2017年09月21日至2027年09月20日 | |
102 | 20810769 | 21 | 发行人 | 2017年09月21日至2027年09月20日 | |
103 | 20810768 | 24 | 发行人 | 2017年09月21日至2027年09月20日 | |
104 | 20732001 | 3 | 发行人 | 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 |
105 | 20732000 | 21 | 发行人 | 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 |
106 | 20731998 | 3 | 发行人 | 2017年09月14日至2027年09月13日 | |
107 | 20731997 | 21 | 发行人 | 2017年09月14日至2027年09月13日 | |
108 | 20731996 | 35 | 发行人 | 2017年09月14日至2027年09月13日 |
109 | 20563339 | 35 | 发行人 | 2017年08月28日至2027年08月27日 | |
110 | 20510423 | 11 | 发行人 | 2017年10月28日至2027年10月27日 | |
111 | 20510191 | 11 | 发行人 | 2017年08月21日至2027年08月20日 | |
112 | 20502044 | 3 | 发行人 | 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 | |
113 | 20502043 | 9 | 发行人 | 2017年08月21日至2027年08月20日 | |
114 | 20502042 | 35 | 发行人 | 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 | |
115 | 20502040 | 35 | 发行人 | 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 | |
116 | 20502039 | 41 | 发行人 | 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 | |
117 | 20502038 | 35 | 发行人 | 2017年08月21日至2027年08月20日 | |
118 | 20502037 | 41 | 发行人 | 2017年08月21日至2027年08月20日 | |
119 | 20502031 | 41 | 发行人 | 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 | |
120 | 20402814 | 35 | 发行人 | 2017年08月14日至2027年08月13日 | |
121 | 20402746 | 9 | 发行人 | 2017年08月14日至2027年08月13日 | |
122 | 20243353 | 35 | 发行人 | 2017年07月28日至2027年07月27日 | |
123 | 20243313 | 35 | 发行人 | 2018年01月28日至2028年01月27日 | |
124 | 20243195 | 21 | 发行人 | 2017年07月28日至2027年07月27日 | |
125 | 20243146 | 21 | 发行人 | 2017年07月28日至2027年07月27日 | |
126 | 20243051 | 3 | 发行人 | 2018年01月28日至2028年01月27日 | |
127 | 20243024 | 3 | 发行人 | 2017年07月28日至2027年07月27日 | |
128 | 20242865 | 3 | 发行人 | 2017年07月28日至2027年07月27日 | |
129 | 18875843 | 9 | 发行人 | 2017年02月21日至2027年02月20日 | |
130 | 16472191 | 21 | 发行人 | 2016年05月28日至2026年05月27日 | |
131 | 10350818 | 35 | 发行人 | 2013年07月07日至2023年07月06日 | |
132 | 17381842 | 9 | 发行人 | 2017年09月14日至2027年09月13日 |
133 | 20242996 | 3 | 发行人 | 2018年02月07日至2028年02月06日 | |
134 | 25156827 | 35 | 发行人 | 2018年07月14日至2028年07月13日 | |
135 | 25931146 | 41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36 | 25931147 | 27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37 | 25931148 | 26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38 | 25931149 | 25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39 | 25931150 | 24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40 | 25931151 | 23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41 | 25931152 | 21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42 | 25931153 | 20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43 | 25931154 | 16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44 | 25931155 | 11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45 | 25931156 | 9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46 | 25931157 | 7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14日至2028年08月13日 | |
147 | 25808124 | 25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21日至2028年08月20日 | |
148 | 25808128 | 25 | 发行人 | 2018年08月21日至2028年08月20日 | |
149 | 25808126 | 25 | 发行人 | 2018年11月07日至2028年11月06日 | |
150 | 23914038 | 18 | 发行人 | 2018年07月21日至2028年07月20日 | |
151 | 21187125 | 9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52 | 21187124 | 12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53 | 21187123 | 16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54 | 21187122 | 35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155 | 21187121 | 38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56 | 21187120 | 41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57 | 21187119 | 42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58 | 21187118 | 9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59 | 21187117 | 12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60 | 21187116 | 16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61 | 21187115 | 38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62 | 21187114 | 41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63 | 21187113 | 42 | 易康丽 | 2017年11月07日至2027年11月06日 | |
164 | 20502053 | 9 | 易康丽 | 2018年06月21日至2028年06月20日 | |
165 | 20502052 | 12 | 易康丽 | 2017年08月21日至2027年08月20日 | |
166 | 20502051 | 35 | 易康丽 | 2017年08月28日至2027年08月27日 | |
167 | 20433235 | 9 | 易康丽 | 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 | |
168 | 20242775 | 3 | 易康丽 | 2017年07月28日至2027年07月27日 | |
169 | 24093388 | 41 | 易康丽 | 2018年05月07日至2028年05月06日 | |
170 | 24093389 | 35 | 易康丽 | 2018年05月07日至2028年05月06日 | |
171 | 24093390 | 12 | 易康丽 | 2018年05月07日至2028年05月06日 | |
172 | 27824172 | 12 | 喵车家 | 2018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3日 | |
173 | 29746666 | 25 | 发行人 | 2019年4月07日至2029年4月06日 | |
174 | 29746667 | 21 | 发行人 | 2019年1月21日至2029年1月20日 | |
175 | 30191083 | 35 | 发行人 | 2019年2月07日至2029年2月06日 | |
176 | 30191084 | 9 | 发行人 | 2019年2月07日至2029年2月06日 | |
177 | 30191085 | 35 | 发行人 | 2019年2月07日至2029年2月06日 |
178 | 30191086 | 9 | 发行人 | 2019年2月07日至2029年2月06日 | |
179 | 27824167 | 41 | 喵车家 | 2019年3月07日至2029年3月06日 | |
180 | 27824168 | 39 | 喵车家 | 2019年4月07日至2029年4月06日 | |
181 | 28878192 | 12 | 喵车家 | 2019年0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 |
182 | 31607436 | 9 | 发行人 | 2019年04月28日至2029年04月27日 | |
183 | 24093391 | 9 | 易康丽 | 2019年04月14日至2029年04月13日 | |
184 | 27824171 | 35 | 喵车家 | 2019年04月28日至2029年04月27日 | |
185 | 27824173 | 9 | 喵车家 | 2019年04月28日至2029年04月27日 | |
186 | 28878164 | 9 | 喵车家 | 2019年05月21日至2029年05月20日 | |
187 | 28878176 | 41 | 喵车家 | 2019年05月21日至2029年05月20日 | |
188 | 28878169 | 41 | 喵车家 | 2019年05月21日至2029年05月20日 | |
189 | 37001915 | 3 | 上海贝道 | 2019年11月07日至2029年11月06日 | |
190 | 25594581 | 3 | 发行人 | 2019年08月21日至2029年08月20日 | |
191 | 35104609 | 16 | 发行人 | 2019年09月14日至2029年09月13日 | |
192 | 35109698 | 24 | 发行人 | 2019年09月14日至2029年09月13日 | |
193 | 35110162 | 18 | 发行人 | 2019年10月07日至2029年10月06日 | |
194 | 35113263 | 20 | 发行人 | 2019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7日 | |
195 | 35115041 | 28 | 发行人 | 2019年08月28日至2029年08月27日 | |
196 | 35119826 | 44 | 发行人 | 2019年08月28日至2029年08月27日 | |
197 | 35122786 | 27 | 发行人 | 2019年09月14日至2029年09月13日 | |
198 | 35124678 | 8 | 发行人 | 2019年09月14日至2029年09月13日 | |
199 | 35124691 | 14 | 发行人 | 2019年09月07日至2029年09月06日 |
200 | 35127807 | 26 | 发行人 | 2019年08月28日至2029年08月27日 | |
201 | 35249509 | 9 | 发行人 | 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 |
202 | 34049082 | 9 | 易康丽 | 2019年08月28日至2029年08月27日 |
序号 | 权利人 | 申请号 /注册号 | 类号 | 商标图像 | 有效期限 | 注册地 |
1 | 发行人 | 5152290 | 3,21 | 2017年02月28日-2027年02月27日 | 美国 | |
2 | 发行人 | 302972656 | 3,21 | 2014年04月23日-2024年4月22日 | 香港 | |
3 | Tao | 5194470 | 3,8,10,16,17,21,24,25,26 | 2017年05月02日-2027年05月01日 | 美国 | |
4 | Lily Hong Kong | 303486330 | 3,5,8,9,18,20,21,26,30,35,38,42,45 | 2015年07月28日-2025年07月27日 | 香港 | |
5 | Lily Hong Kong | 303824730 | 3,9,35 | 2016年06月30日-2026年06月29日 | 香港 | |
6 | Lily Hong Kong | 303643722 | 5,8,9,11,18,20,26,30,38,42,45 | 2015年12月29日-2025年12月28日 | 香港 | |
7 | Lily Hong Kong | 303643713 | 3,5,8,9,11,18,20,21,26,30,35,38,42,45 | 2015年12月29日-2025年12月28日 | 香港 | |
8 | Lily Korea | 401391132 | 21 | 2018年08月27日-2028年08月27日 | 韩国 | |
9 | Lily Korea | 5401517 | 3 | 2018年02月13日-2028年02月12日 | 美国 | |
10 | Lily Korea | 5401519 | 21 | 2018年02月13日-2028年02月12日 | 美国 | |
11 | Lily Korea | 5417287 | 3 | 2018年03月06日-2028年03月05日 | 美国 | |
12 | Lily Korea | 5417288 | 21 | 2018年03月06日-2028年03月05日 | 美国 |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别 | 专利号 | 权利 期限 | 申请日 |
1 | 丽人丽妆(注) | 盒子(化妆刷清洁海绵盘) | 外观设计 | ZL201830151511.2 | 10年 | 2018年4月13日 |
2 | 丽人丽妆 | 指套卸妆棉 | 实用新型 | ZL201620071774.8 | 10年 | 2016年1月25日 |
3 | 成都丽人丽妆 | 充电宝(美妆镜) | 外观设计 | ZL201730524002.5 | 10年 | 2017年10月30日 |
4 | 成都丽人丽妆 | 充电宝补光美妆镜 | 实用新型 | ZL201721510066.0 | 10年 | 2017年11月13日 |
5 | 丽人丽妆 | 一种一次性铝箔面膜罩 | 实用新型 | ZL201820386551.X | 10年 | 2018年3月21日 |
序号 | 登记号 | 名称 | 权利人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1 | 2013SR052606 | 美妆网店仓储管理软件 | 丽人美妆 | 未发表 | 2013年5月31日 |
2 | 2012SR109789 | 梵丽网店运营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未发表 | 2012年11月15日 |
3 | 2016SR060372 | 梵丽IMS库存系统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9月24日 | 2016年3月23日 |
4 | 2016SR060498 | 梵丽订单系统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2月17日 | 2016年3月23日 |
5 | 2016SR060501 | 梵丽采购系统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2月22日 | 2016年3月23日 |
6 | 2016SR060575 | 梵丽售后系统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1月02日 | 2016年3月23日 |
7 | 2016SR066737 | 梵丽仓储波次系统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1月23日 | 2016年4月1日 |
8 | 2016SR274920 | 梵丽店铺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2月30日 | 2016年9月26日 |
9 | 2016SR274918 | 梵丽商品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2月30日 | 2016年9月26日 |
10 | 2016SR274928 | 梵丽会员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2月30日 | 2016年9月26日 |
11 | 2016SR272508 | 梵丽交易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2月30日 | 2016年9月23日 |
12 | 2017SR057262 | 梵丽会员标签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6年12月31日 | 2017年2月27日 |
13 | 2017SR057250 | 梵丽电子发票开票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6年12月31日 | 2017年2月27日 |
14 | 2017SR057234 | 梵丽ios平台熊猫美妆返利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6年12月31日 | 2017年2月27日 |
15 | 2017SR057198 | 梵丽数据中间件 | 丽人网络 | 2016年12月31日 | 2017年2月27日 |
软件 | |||||
16 | 2017SR057709 | 梵丽Android平台熊猫美妆返利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6年12月31日 | 2017年2月27日 |
17 | 2017SR672785 | 梵丽返利核销及应收应付预警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7年9月20日 | 2017年12月7日 |
18 | 2017SR708831 | 梵丽退货退款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7年9月20日 | 2017年12月20日 |
19 | 2018SR044692 | 梵丽客服话务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7年11月15日 | 2018年1月19日 |
20 | 2018SR109518 | 梵丽熊猫美妆H5商城软件 | 丽人网络 | 未发表 | 2018年2月12日 |
21 | 2018SR109602 | 梵丽熊猫美妆N元任选软件 | 丽人网络 | 未发表 | 2018年2月12日 |
22 | 2018SR1085796 | 丽人丽妆品牌方数据对接API系统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0月13日 | 2018年12月27日 |
23 | 2018SR1085795 | 丽人丽妆权限配置系统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9月30日 | 2018年12月27日 |
24 | 2018SR1085798 | 丽人丽妆对接标准API系统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0月23日 | 2018年12月27日 |
25 | 2018SR1085797 | 丽人丽妆分销系统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5年12月8日 | 2018年12月27日 |
26 | 2018SR968761 | 丽人丽妆DS智能推广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8年9月21日 | 2018年12月3日 |
27 | 2018SR880888 | 丽人丽妆熊猫美妆block软件 | 丽人网络 | 未发表 | 2018年11月5日 |
28 | 2018SR1056371 | 丽人丽妆熊猫美妆圈圈福利软件 | 丽人网络 | 未发表 | 2018年12月24日 |
29 | 2018SR880882 | 丽人丽妆熊猫美妆视频上传软件 | 丽人网络 | 未发表 | 2018年11月5日 |
30 | 2018SR1056366 | 丽人丽妆熊猫美妆小程序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未发表 | 2018年12月24日 |
31 | 2018SR724250 | 丽人丽妆工单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8年6月27日 | 2018年9月7日 |
32 | 2018SR724256 | 丽人丽妆客服绩效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8年6月14日 | 2018年9月7日 |
33 | 2018SR742301 | 梵丽物流订单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7年1月3日 | 2018年9月13日 |
34 | 2018SR742235 | 梵丽熊猫美妆产品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7年1月3日 | 2018年9月13日 |
35 | 2018SR742226 | 梵丽熊猫美妆促销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7年1月3日 | 2018年9月13日 |
36 | 2018SR742298 | 梵丽营销规则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7年1月3日 | 2018年9月13日 |
37 | 2018SR742219 | 梵丽营销活动申报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7年1月3日 | 2018年9月13日 |
38 | 2019SR0448115 | 丽人丽妆返利营销核实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8年7月18日 | 2019年5月10日 |
39 | 2019SR0449800 | 丽人丽妆退货追踪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8年10月12日 | 2019年5月10日 |
40 | 2019SR0447807 | 丽人丽妆一站式销售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8年3月19日 | 2019年5月9日 |
41 | 2019SR1026821 | 丽人丽妆店铺品牌化运营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9年8月21日 | 2019年10月10日 |
42 | 2019SR1270482 | 丽人丽妆化妆品电商销售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9年11月5日 | 2019年12月03日 |
43 | 2019SR1023600 | 丽人丽妆化妆品销售推广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9年8月22日 | 2019年10月10日 |
44 | 2019SR1026225 | 丽人丽妆客户营销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9年8月22日 | 2019年10月10日 |
45 | 2019SR1027153 | 丽人丽妆美妆小程序销售分析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9年7月19日 | 2019年10月10日 |
46 | 2019SR0851560 | 丽人丽妆商品库存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9年6月28日 | 2019年8月16日 |
47 | 2019SR0851564 | 丽人丽妆五大消费者洞察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9年6月15日 | 2019年8月16日 |
48 | 2019SR1263697 | 丽人丽妆新零售大数据分析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9年11月04日 | 2019年12月03日 |
49 | 2019SR1026816 | 丽人丽妆新零售咨询管理软件 | 丽人网络 | 2019年7月19日 | 2019年10月10日 |
序号 | 登记号 | 作品名称 | 作品类别 | 著作权人 | 登记日期 | 首次发表日期 |
1 | 渝作登字-2017-F-00227984 | momoup美甲印花钢板 | 美术 | 丽人丽妆 | 2017年8月3日 | 2017年7月27日 |
2 | 国作登字-2017-F-00386126 | momo熊猫 | 美术 | 丽人丽妆 | 2017年9月11日 | 2017年1月1日 |
序号 | 域名 | 注册人 | 注册时间 | 到期时间 |
1 | lrlz.com | 发行人 | 2009年11月6日 | 2023年11月6日 |
2 | lrlz.com.cn | 发行人 | 2007年2月17日 | 2024年2月17日 |
3 | lrlz.cn | 发行人 | 2007年2月17日 | 2024年2月17日 |
4 | lrlz.net | 发行人 | 2012年2月2日 | 2022年2月2日 |
5 | lrlz.org | 发行人 | 2012年2月2日 | 2022年2月2日 |
6 | i-econnect.com | 易康丽 | 2013年6月30日 | 2020年6月30日 |
7 | lrlz.com.hk | Lily Hong Kong | 2014年11月17日 | 2020年11月17日 |
8 | miaostory.com | 上海喵车家 | 2017年3月31日 | 2020年3月31日 |
9 | miaothing.com | 上海喵车家 | 2017年3月31日 | 2020年3月31日 |
10 | mthings.cn | 上海喵车家 | 2017年3月31日 | 2020年3月31日 |
11 | 5ucars.com | 上海喵车家 | 2017年11月3日 | 2020年11月3日 |
12 | 9ucars.com | 上海喵车家 | 2017年11月3日 | 2020年11月3日 |
13 | 9uche.com | 上海喵车家 | 2017年11月3日 | 2020年11月3日 |
14 | 51mcars.com | 上海喵车家 | 2017年11月3日 | 2020年11月3日 |
15 | 51mcars.xyz | 上海喵车家 | 2017年11月3日 | 2020年11月4日 |
16 | miaothing.cn | 上海喵车家 | 2018年10月24日 | 2021年10月24日 |
17 | 9uche.cn | 上海喵车家 | 2018年10月24日 | 2021年10月24日 |
18 | lrlzdfs.com | 丽人商贸 | 2017年8月28日 | 2023年8月28日 |
19 | xhlrlz.com | 上海梵丽 | 2019年9月25日 | 2022年9月25日 |
序号 | 持有人 | 证书名称及编号 | 核发机关 | 核发日期 | 有效日期 |
1 | 公司 |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101170045069)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3月12日 | 至2021年6月27日 |
2 | 公司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2222288)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海) | 2016年11月25日 | - |
3 | 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31189308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 | 2016年12月9日 | 长期 |
4 | 上海贝道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沪松食药监械经营许20180056号)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年6月28日 | 至2023年6月27日 |
5 | 上海贝道第一分公司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沪松食药监械经营许20185002号)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年10月17日 | 至2023年10月16日 |
6 | 丽人商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2223588)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海) | 2016年11月30日 | - |
7 | 丽人商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徐汇海 | 2016年12月7日 | 长期 |
编码:3104941764) | 关 | ||||
8 | 丽人商贸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222164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海) | 2017年2月13日 | - |
9 | 丽人商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3122460AU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高桥海关 | 2017年2月27日 | 长期 |
10 | 丽人商贸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号码:31006916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2017年2月21日 | - |
序号 | 证书名称 | 续期条件及程序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资质或许可目前均在有效期内,尚未进入续期流程。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无重大变化,且就该等资质或许可提交的复审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则该等资质或许可不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重大风险。若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资质或许可被主管部门取消或到期后无法及时获得更新批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无法正常开展与该等资质或许可相关的业务。由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商零售业务和品牌营销运营服务,与上述资质或许可相关的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小,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不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黄韬直接持有公司37.22%股权,通过上海丽仁间接持有公司0.13%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37.35%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黄韬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下所示: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1 | 上海丽想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持有70%股权并实际控制 |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2 | 上海织汉服饰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在该公司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持股90% | 服装服饰、针纺织品、羊毛衫生产、加工、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3 | 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禅茶服装店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 服装、饰品、鞋包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服饰销售,并涉及少量线下化妆品零售 |
4 | 上海贝坤贸易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持股90% | 母婴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童车、童床、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数码产品、玩具、家用电器、灯具灯饰、床上用品、汽摩配件、汽车饰品、家具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5 | 上海织祺服饰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持股100%,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的弟弟翁国杭在该公司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6 | 上海花萃集贸易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持股9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 化妆品、服装、服饰、鞋帽、床上用品、皮革制品、箱包、工艺礼品的批发、零售,婚庆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无实际经营业务(已吊销) |
7 | 上海圣鑫美容美发有限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的弟弟翁国杭 | 理发店、美容店。[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 | 无实际经营业务(已吊销) |
公司 | 持股1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 经营] |
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
5、本人承诺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或其所控制的企业的商业机会;若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或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或其所控制的企业。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获得或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6、本人将利用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控制权,促使该等单位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7、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
1、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如下:
(1)关联自然人
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黄韬 |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37.35%的股份 |
(2)关联法人
①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关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②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和联营、合营企业
关于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和联营、合营企业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人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④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上海丽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及高管黄梅持股95%并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2 | 海益得凯欣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林林在该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 |
3 | China Showyu Health Group Limited (Cayman) | 公司董事林林在该公司任董事 |
4 | 悦润有限公司(JOY SONIC LIMITED) | 公司董事林林在该公司任董事 |
5 | Q&K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 公司董事林林在该公司任董事 |
6 | Alpha Smart Limited | 公司董事林林在该公司任董事 |
7 | Glorious Cayman Ltd | 公司董事林林在该公司任董事 |
8 | I-Hubb Holdings Limited | 公司董事林林持股100%并担任董事 |
9 | I-Hubb Fashion Investment Limited | 公司董事林林实际控制并担任董事 |
10 | Star Fashion Limited | 公司董事林林实际控制并担任董事 |
11 | 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林林在该公司任董事 |
12 | 上海天幂贸易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林林实际控制,公司董事林林配偶冯晓天持股20%并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 |
13 | 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胡伟雄在该公司任董事 |
14 | 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胡伟雄在该公司任董事 |
15 | DA VINCI HOLDINGS LIMITED | 公司董事胡伟雄在该公司任董事 |
16 | Milestone Capital Advisors III Limited | 公司监事董锋在该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7 | 上海织汉服饰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在该公司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持股90% |
18 | 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禅茶服装店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持股100%的个体工商户 |
19 | 上海贝坤贸易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持股90% |
20 | 上海织祺服饰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持股100%,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的弟弟翁国杭在该公司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21 | 上海花萃集贸易有限公司(已吊销)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持股9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
22 | 上海圣鑫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已吊销)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配偶翁淑华的弟弟翁国杭持股1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
23 | 北京美亚学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林林的配偶冯晓天持股3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
24 | 宁波国融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董事林林的配偶冯晓天持有5.68%份额并实际控制,宁波汇金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0.37%份额 |
25 | 宁波汇金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董事林林的配偶冯晓天持有80%份额并实际控制 |
26 | 上海庚桑投资管理中心 | 公司董事林林的配偶冯晓天持股1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
27 | 上海桐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林林的配偶冯晓天持股70% |
28 | 北京市东方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林林的配偶冯晓天的父亲冯维平持股42%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
29 | 天津华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吊销) | 公司董事林林的配偶冯晓天的父亲冯维平在该公司任董事 |
30 | 英特华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林林的弟弟Tao Lin在该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
31 | 上海丙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林林的弟弟Tao Lin的配偶王禹持股5%并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
32 | 上海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高管李爱丽的配偶李健飞在该公司任董事 |
33 |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 | 公司高管李爱丽的配偶李健飞在该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 |
34 | 中船外高桥邮轮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 公司高管李爱丽的配偶李健飞在该公司任董事 |
35 | 戎美(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 公司高管李爱丽的配偶李健飞在该公司任董事 |
36 | 上海新投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 公司高管李爱丽的配偶李健飞在该公司任董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37 | 上海杰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及高管黄梅弟弟黄松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持股100% |
38 | 昆山杰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及高管黄梅弟弟黄松持股5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及高管黄梅弟弟黄松的配偶徐忠群持股50% |
39 | IFM Investments Limited | 公司独立董事叶茂在该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
40 |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叶茂在该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
41 | 北京盟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叶茂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42 | 上海海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叶茂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 |
43 | 北京上古新锐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叶茂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44 | 北京古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公司独立董事叶茂在该企业持有17.86%权益,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
45 | 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叶茂在该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
46 |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李远鹏在该公司任独立董事 |
47 | 威富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曹炜在该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
名称 | 上海织汉服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324417486T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公路435弄104号房G座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翁淑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0万元 |
股东构成 | 翁淑华持有90%的股权 王芳仙持有10%的股权 |
经营范围 | 服装服饰、针纺织品、羊毛衫生产、加工、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5年1月15日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翁淑华 | 51.00 | 51.00% |
2 | 宋超 | 49.00 | 49.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翁淑华 | 90.00 | 90.00% |
2 | 王芳仙 | 10.00 | 10.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况如下:
名称 | 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禅茶服装店 |
注册号 | 310117601103466 |
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三新北路900弄866号 |
经营者姓名 | 翁淑华 |
资金数额 | 人民币2万元 |
经营范围 | 服装、饰品、鞋包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7年7月5日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 | 上海贝坤贸易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MA1J14W73H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1035室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翁淑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0万元 |
股东构成 | 翁淑华持有90%的股权 王芳仙持有10%的股权 |
经营范围 | 母婴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童车、童床、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数码产品、玩具、家用电器、灯具灯饰、床上用品、汽摩配件、汽车饰品、家具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6年2月3日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翁淑华 | 27.00 | 9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 持股比例 |
2 | 王芳仙 | 3.00 | 10.00% |
合计 | 30.00 | 100.00% |
名称 | 上海织祺服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MA1J2BTW36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公路12号30幢-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翁国杭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0万元 |
股东构成 | 翁淑华持有100%的股权 |
经营范围 | 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7年8月9日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翁淑华 | 1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名称 | 上海花萃集贸易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吊销,未注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1478号2号综合楼2120室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翁淑华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万元 |
股东构成 | 翁淑华持有90%的股权 翁国杭持有10%的股权 |
经营范围 | 化妆品、服装、服饰、鞋帽、床上用品、皮革制品、箱包、工艺礼品的批发、零售,婚庆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成立日期 | 2010年2月2日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翁淑华 | 9.00 | 90.00% |
2 | 翁国杭 | 1.00 | 10.00% |
合计 | 10.00 | 100.00% |
名称 | 上海圣鑫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已吊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住所 | 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448号1-3层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翁国杭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万元 |
股东构成 | 翁国杭持有100%的股权 |
经营范围 | 理发店、美容店。[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成立日期 | 2007年3月15日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翁国杭 | 10.00 | 100.00% |
合计 | 10.00 | 100.00% |
关联方名称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阿里巴巴集团 | 公司5%以上股东阿里网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
上海极梁 | 报告期内曾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极梁于2018年9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领誉基石、苏州冠鼎、苏州冠新 |
关联方名称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杭州甜颜蜜语科技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注销的全资子公司,已于2019年1月注销 |
上海丽帆 | 报告期内曾经的联营企业,公司已于2018年1月将持有的上海丽帆股权转让给上海发网,仍比照关联方披露 |
上海联恩 | 报告期内曾经的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公司已于2018年8月将持有的上海联恩股权转让给上海极梁 |
Forest Huang BVI |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韬报告期内曾经控制的企业,已分别于2017年1月和2019年3月注销 |
LILY & BEAUTY UK CO., LTD |
企业名称 | 杭州甜颜蜜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韬 |
成立日期 | 2014年11月17日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企业住所 |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0号4幢569室 |
经营范围 | 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服务:网页设计,平面设计;设计、发布:国内广告(除新闻媒体及网络广告)。批发、零售:计算机软件、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床上用品、化妆品、数码产品、家居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玩具、家用电器、音响设备、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有100%股权 |
主营业务 | 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业务 |
企业名称 | 上海丽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彬 |
成立日期 | 2016年4月22日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 |
企业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1688号3幢3层 |
经营范围 | 供应链管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从事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仓储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70%股权,梁彬持有30%股权 |
主营业务 | 仓储物流服务 |
企业名称 | 上海联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良 |
成立日期 | 2005年6月16日 |
注册资本 | 426万美元 |
企业住所 | 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28号19幢一层厂房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机电设备、汽摩配件、机械设备、工艺礼品(文物除外)、母婴用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毛钻、裸钻除外)、电子产品、包装材料、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钟表、皮革制品、鞋帽、化妆品、五金交电、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图书、音像制品除外)、包装材料的批发、网上零售,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机械设备制造加工,室内装饰装潢,会务服务(主办、承办、会展除外),礼仪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互联网科技、电子商务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Lian e_Commerce Services Limited持有100%股权 |
主营业务 | 主要为化妆品品牌方提供店铺运营、品牌营销推广、客户服务、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的网络零售商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交易额 | 占同类型交易比 | 交易额 | 占同类型交易比 | 交易额 | 占同类型交易比 | ||
上海 丽帆 | 仓储物流服务 | 2,655.26 | 7.97% | 3,435.90 | 13.00% | 5,445.83 | 23.93% |
阿里巴 | 平台运营服务 | 16,372.75 | 80.32% | 19,676.51 | 91.56% | 14,305.25 | 82.17% |
巴集团 | 广告推广服务 | 39,853.17 | 58.74% | 37,366.92 | 60.78% | 24,808.02 | 69.67% |
仓储物流服务 | 10,782.95 | 32.35% | 8,014.83 | 30.33% | 4,688.40 | 20.60% |
小、包材使用较少、重量小,单位仓储物流费相对较低。
总体而言,公司与上海丽帆及主要非关联仓储物流供应商的单价不存在较大差别。报告期内,上海丽帆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公司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②阿里巴巴集团
为更好地集中精力发展优势业务,同时提高发货速度和优化用户体验,自2016年5月起公司已基本采用外包仓进行仓储管理及物流配送。同时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仓储快递物流产业获得了高速增长,业内已经形成了一批高度专业化的物流管理公司,菜鸟供应链作为国际知名企业,具备仓储网络遍布全国、配送速度快、库存管理规范等竞争优势,规模增长快速,因此公司选择其为部分店铺提供仓储物流服务,并向其支付仓储物流费用。壹网壹创、宝尊电商等同行业公司亦使用菜鸟供应链为其店铺提供的仓储物流服务。
A、交易金额及变动原因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中仓储物流费分别为4,688.40万元、8,014.83万元和10,782.95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中仓储物流费用增长较快主要系部分品牌换仓以及菜鸟供应链服务品牌的销量增长较快所致。具体如下:(i)2016年10月,公司开始与菜鸟供应链开展合作,由其负责欧莱雅少部分产品的仓储管理及物流配送。公司预计巴黎欧莱雅、美宝莲、凡士林、旁氏等品牌销售规模增长较快,而现有部分仓库面积较小,无法满足上述品牌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菜鸟供应链具备较多优势,如仓储面积及物流覆盖面积大、配送速度快、仓库管理规范。因此公司于2017年下半年将巴黎欧莱雅、美宝莲、凡士林、旁氏集中到菜鸟供应链进行统一管理,并于2018年5月将施华蔻品牌部分产品调整至菜鸟供应链进行管理。(ii)2018年,美宝莲、凡士林、旁氏品牌电商零售收入分别增长61.24%、213.14%、104.90%,2019年,凡士林、旁氏、相宜本草品牌电商零售收入分别增长118.83%、124.04%、23.45%,随着菜鸟供应链服务品牌销售规模、单量增长以及单价上升,公司向菜鸟供应链支付的仓储物流费相应上升。
B、菜鸟供应链收取仓储物流费系根据统一定价机制确定店铺首次使用菜鸟供应链时,菜鸟平台会根据不同商品品类自动弹出相应的标准化电子协议,店铺需点击《美妆物流服务协议》,对仓储物流服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进行选择与确认,阿里巴巴依照协议约定按月从店铺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划扣。
经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菜鸟供应链仓储物流费定价政策,菜鸟供应链向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取仓储物流费的定价机制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菜鸟供应链仓储物流费定价政策 |
壹网壹创 | 结算模式:“按月结算,当月费用于次月扣费,商家需保证各店铺支付宝扣费账号资金充足,确保菜鸟可以及时足额扣款。” 计费模式: “1、仓储服务费:周转天数60-90天,3元/立方/天,周转天数超过90天,4元/立方米/天; 2、订单处理费:2017年,首3件若订单总重量不超过2KG为1.3元,后续0.2元/件;2018:首件1.45元,后续0.22元/SKU;2019:首件1.52元,后续0.32元/SKU 3、配送费:2017年,根据距离远近收费,以江浙沪为例,首重1KG3.3元,续重1元/KG;2018年,首重3.6元,续重1.1元/KG 4、增值服务费:对非销售出库、装卸搬运、代贴条码等根据每件、每立方等计量单位进行收费 5、包材:根据规格大小按个进行收费”。 |
若羽臣 | “商家计费节点以菜鸟系统为准,物流订单在系统中成为‘已出库’状态后,菜鸟按照合同约定的计费重量进行计费,并在订单完成后进行扣费。” |
御家汇 | 服务价格: “仓储服务费:60天以内免仓储服务费;超过60天小于90天:3元/立方/天;超过90天:4元/立方/天; 订单处理费:首件1.3元,后续每增加一件0.2元; 配送费:根据始发地与目的地不同,首重3.3-9.0元,后续增重1元/kg; 增值服务:0.2元-0.5元/件”。 |
公司名称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壹网壹创[注] | 8.18 | 7.86 | 7.25 |
丽人丽妆 | 8.87 | 7.69 | 8.11 |
公司名称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若羽臣 | 5.35% | 5.71% | 5.12% |
跨境通 | 7.15% | 9.43% | 13.10% |
宝尊电商 | 3.78% | 4.29% | 4.28% |
壹网壹创 | 5.59% | 6.73% | 6.70% |
丽人丽妆 | 6.20% | 6.37% | 6.63%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上海发网 | 11.33 | 11.48 | 10.04 |
心怡科技 | 11.54 | 12.76 | 11.60 |
上海丽帆 | 10.36 | 11.03 | 9.15 |
汉维仓储 | - | 9.47 | 8.16 |
申通 | 9.05 | 8.06 | 11.02 |
菜鸟供应链 | 8.87 | 7.69 | 8.11 |
公司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壹网壹创 | 8.18 | 7.86 | 7.25 |
丽人丽妆 | 9.44 | 10.07 | 9.79 |
务的商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均系根据菜鸟供应链统一的定价机制确定,菜鸟供应链与丽人丽妆在仓储物流服务及其他交易条件等方面与其他同行业公司一致,定价公允。菜鸟供应链收取仓储物流费系根据统一定价机制确定,菜鸟供应链向公司及披露菜鸟供应链单价的同行业公司收取的仓储物流费平均单价不存在较大差别,公司整体仓储物流费占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亦不存在较大差别,菜鸟供应链对公司与其之间的交易公允性出具说明。因此,菜鸟供应链与丽人丽妆在仓储物流服务及其他交易条件等方面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定价公允。
(3)平台运营服务
天猫平台在互联网B2C行业市场占有率超过60%,并呈上升趋势,处于市场显著的领先地位,聚集了海量的消费者群体,其在化妆品品牌电商领域拥有领先地位及优势。此外,天猫平台的正品化经营理念,符合化妆品产品对于正品渠道的特性需求以及公司的原则和定位。因此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模式、产品类型、竞争优势,自2010年设立以来即选择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天猫平台运营。在天猫平台上运营店铺需要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平台服务费、积分系统软件服务费、聚划算佣金等一系列与成交额有关的平台运营费用。珀莱雅、丸美股份等化妆品上市公司,壹网壹创等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电商零售业务90%以上也是选择在天猫平台上开展。
①交易金额及变动原因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平台运营费用分别为14,305.25万元、19,676.51万元和16,372.75万元。公司2018年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平台运营费用为19,676.51万元,相对较高,主要系公司所运营店铺达到保底成交额的家数减少导致平台服务费退回较少所致。
②主要收取政策
平台运营费用的主要收取政策如下:
费用类型 | 定价机制、定价标准、收取政策 | 结算方式 | 说明 |
平台服 | 按线上实际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实时划扣,扣费比 | 日常由支付宝 | 对于未签订保底协议的店铺,根 |
费用类型 | 定价机制、定价标准、收取政策 | 结算方式 | 说明 |
务费 | 例取决于商品类目,其中丽人丽妆主营的化妆品类目扣费比例为4%。 为鼓励入驻商家做大经营规模,天猫平台与部分销量较大且品牌声誉较高的店铺签订保底协议,约定保底成交额、比较费率、优惠费率。在发生每笔销售时,天猫平台按照交易额乘以基础费率(化妆品类目为4%)进行平台服务费的实时划扣,在年底根据全年实际交易额与保底交易额的对比情况,对实时扣款的差额进行补缴或退回。 | 自动扣缴,年末根据实际成交额由系统进行结算 | 据网上标准电子化合同《天猫服务协议》、天猫规则网站1公示的各年度《天猫各类目年费软件服务费一览表》对软件技术服务费进行收取。 对于签订保底协议的店铺,根据条款约定的优惠费率、比较费率、保底成交额以及店铺全年实际成交额对软件服务费进行收取。 天猫平台服务费的收费政策不存在针对某一家商户的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 |
积分系统软件服务费 | 按订单成交金额一定比例划扣每一笔订单的积分系统软件服务费,扣费比例为0.5% | 支付宝自动扣缴 | 根据网上标准电子化合同《天猫服务协议》、《天猫积分通用规则》,各店铺对该部分费用进行支付。 |
聚划算平台服务费 | 商家在网页点击确认标准电子化合同后,可按需在任意时段对各个单品或单品组合报名参加聚划算活动。聚划算活动入口对所有天猫入驻商家开放,入驻商家可以查看特定聚划算活动相关的基础费用、封顶费用、实时划扣费率等参数,视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报名参加。报名后,系统将根据设定的费用规则进行自动扣费。具体收费模式如下: 1、“基础收费模式”,即基础技术服务费(简称“基础费用”,以下同)、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封顶软件服务费(简称“封顶费用”,以下同)的组合模式,基础费用及封顶费用标准均与天数相关,具体含义如下: 1)参聚商家在商品获得审核通过后,需要提前止付一笔基础费用至其绑定支付宝内,在所有商品正式参团时,基础费用将划扣至聚划算帐户并不予退回。 2)当开团后累计确认收货交易订单金额根据对应类目技术服务费的费率计算出的技术服务费等于或低于开团时已扣除的基础费用前,系统将不会执行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操作(即系统免收技术服务费)。 3)当累计确认收货交易订单金额根据对应技术服务费的费率计算的技术服务费高于开团时已扣除的基础费用后,系统将对超出免扣技术服务费的成交额(免扣技术服务费成交额=基础费用/对应类目技术服务费的费率)部分按照对应类目技术服务费的费率扣取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直至扣除的基础费用及实时划扣的技术服务费合计达到封顶费用时,系统停止扣费。 2、“特殊收费模式”,具体包括两种: | 基础收费模式和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的收费模式由支付宝自动扣缴; 固定费用收费模式为在开团时从支付宝自动扣缴 | 根据网上标准电子化合同、《聚划算收费实施细则》2及商家所报名具体业务类型的活动所展现/公示的收费标准,各店铺对该部分费用进行支付 |
费用类型 | 定价机制、定价标准、收取政策 | 结算方式 | 说明 |
1)“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的收费模式”,即免除基础费用的缴纳要求,也不设置封顶费用,仅按照确认收货的成交额及对应类目的技术服务费费率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且部分业务或者品牌按照对应类目的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的费率的8折扣费,具体详见商家报名具体业务类型的活动所展现/公示的收费标准。 2)“固定费用收费模式”,即商家应在获得审核通过后提前止付一笔固定技术服务费(简称“固定费用”)至商家绑定支付宝内,并于开团时由系统划扣至聚划算,开团后系统将不再实时监控确认收货成交额,商家也无需再缴纳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 3、丽人丽妆主营的化妆品类目扣费比例为3%。 |
品牌达成保底金额的可行性,从而有效达到对品牌的激励作用。因此,天猫平台和各品牌店铺签订保底协议是基于其商业逻辑的,具备合理性。
公司各年度签订的保底协议与天猫平台设立保底协议的商业目标和基本规则一致。报告期各期,各品牌店铺保底目标成交额系公司与天猫平台综合考量平台GMV增长目标和品牌增长预期,经商业谈判协商一致的结果;签订保底协议品牌的优惠费率区间基本处于2.5%-3%,不存在重大变化;2018年度,签订保底协议品牌的比较费率相对2017年度的变动基本在0.3%以内,变动较小。报告期内,各品牌保底成交额、优惠费率、比较费率的变动符合商业逻辑,具备合理性,且各年度不存在重大差异。2019年度,公司采用多品牌联合保底的形式与天猫平台签订保底协议,优惠费率为2.5%。经模拟测算,若2019年按独立保底协议签订,且优惠费率为
2.5%-3%,则将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额为691.86 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3.17%。公司上述联合保底协议的签订与公司经营的品类及品牌数量较多相关,且符合天猫平台服务费定价政策设置的商业逻辑及公司品牌店铺的实际运营情况,相关政策及其变更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公司与同行业的优惠费率政策及最终实际收取费率不存在重大差异,对公司业绩不存在显著影响,保底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综上所述,阿里巴巴集团向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取平台运营费的定价政策和费率一致。
④结合阿里巴巴集团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的价格分析定价公允性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壹网壹创对平台运营费及主要类型进行单独披露。作为同样主要在天猫平台运营的化妆品电商龙头,壹网壹创与公司业务模式较为接近。由于公司平台运营费由电商零售业务产生,因此本部分平台运营费占比为各类平台运营费与电商零售业务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平台运营费占比与壹网壹创的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2019年 | 2019年1-6月 | 2018年 | 2017年 |
壹网壹创 | - | 5.42% | 4.71% | 3.58% |
丽人丽妆 | 4.42% | 6.09% | 5.88% | 4.54% |
天猫平台流量分散,竞争激烈,为了更好的推广经营品牌、吸引更多潜在客户,公司必须使用平台上的钻石展位、品销宝、直通车等标准推广工具,相应需要支付广告推广费用。壹网壹创等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电商零售业务每年也需要向天猫平台支付相同类型的广告推广费用。
①交易金额及变动原因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广告推广费用分别为24,808.02万元、37,366.92万元和39,853.17万元。
公司2018年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广告推广费用为37,366.92万元,较2017年增加50.62%,主要系公司合作品牌结构变化、品牌间营销活动竞争加剧、品牌方营销推广计划变化所致,具体如下:(i)公司2018年转出店铺中兰蔻、巴黎欧莱雅的钻直品活动由品牌方对推广账户进行充值,公司负责具体投放策略及执行,无须支付广告推广费用。由于上述店铺2017年销售收入规模较大,随着上述店铺转出,2018年通过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进行广告推广的店铺占比有所上升,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广告推广费相应上升。(ii)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广告推广费主要为钻直品活动,相关活动的价格由店铺竞拍决定。随着品牌间营销活动竞争加剧,钻直品的单价上升,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广告推广费相应上升。(iii)受部分品牌方的营销推广计划影响,部分品牌的钻直品投入有所上升。
2019年,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广告推广费用为39,853.17万元,随公司业务规模扩大而有所上升,较2018年增加2,486.25万元。
②主要收取政策
广告推广费用的主要收取政策如下:
服务费用所涉及活动类型 | 定价机制、定价标准、收取政策 | 结算方式 | 说明 |
钻石展位 | 以下两种方式择其一: (1)按展现收费(CPM):按照CPM竞价收费,即按照每千次展现收费,点击不收费。价高者优先展现。 实际扣费=按照下一名CPM结算价格+0.1 (2)按点击收费(CPC):按照CPC竞价收费,即展现免费,点击收费。点击付费投放模式下将“点击出价”折算成“千次展现的价格”。折算后的CPM出 | 预先在账户充值,自动计算并从账户中扣除 | 根据网上标准电子化合同《钻石展位广告服务协议》,各店铺按照合同约定在网上进行竞价购买 |
价与其他商家进行竞争,价格高的优先展示。 | |||
直通车 | 按点击收费。由商家对选定搜索关键词进行出价,单次点击实际扣费=下一位的出价×下一名的质量得分/商家的质量得分+0.01 | 预先在账户充值,自动计算并从账户中扣除 | 根据网上标准电子化合同《天猫直通车软件服务协议》,各店铺按照合同约定在网上进行竞价购买 |
品销宝 | 主要为明星店铺和品牌专区。 明星店铺按展现扣费。如无人竞价,则按流量包的起拍价进行扣费;如有人竞价,则流量包的每个词的出价=下一名出价+0.01; 品牌专区为一次性合同,店铺可自行选择是否签约,签约店铺可买断全年品销宝关键词词包,当年相关关键词词包不再参与品销宝竞价。 | 预先在账户充值,自动计算并从账户中扣除 | 明星店铺,根据网上标准电子化合同《品销宝广告服务协议》,各店铺按照合同约定在网上进行竞价购买; 品牌专区,各店铺根据标准天猫合同《品销宝品牌专区广告投放协议》进行费用支付。 |
超级推荐 | 主要为以下两种方式择其一: (1)按展现收费(CPM):按照CPM竞价收费,即按照每千次展现收费,点击不收费。价高者优先展现。 实际扣费=按照下一名CPM结算价格+0.1 (2)按点击收费(CPC):按照CPC竞价收费,即展现免费,点击收费。点击付费投放模式下将“点击出价”折算成“千次展现的价格”。折算后的CPM出价与其他商家进行竞争,价格高的优先展示。 | 预先在账户充值,自动计算并从账户中扣除 | 根据网上标准电子化合同《阿里妈妈超级推荐软件服务协议》,各店铺按照合同约定在网上进行竞价购买 |
互动城 | 一次性合同,按互动城展示、互动所涉及的软件服务进行固定收费,店铺自行选择后签约。 | 活动开始前,通过银行转账向阿里巴巴指定账户支付 | 各店铺根据所选取服务类型签署标准天猫合同《天猫双十一全球狂欢节“狂欢城”合作协议》、《天猫双十一全球狂欢节“切红包”合作协议》等进行费用支付。 |
经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天猫平台广告推广费定价政策,阿里巴巴集团向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取广告推广费的定价机制一致。
综上所述,阿里巴巴集团向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取广告推广费的定价政策和费率一致。
④结合阿里巴巴集团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的价格分析定价公允性
A、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广告推广费占比公允
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广告推广费主要按展现或点击收费,每千次展现/点击的收费价格由卖家竞价确定,从阿里妈妈系统中自动扣缴。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壹网壹创对广告推广费进行单独披露。
公司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广告推广费占比低于壹网壹创主要系经营品牌差异所致,壹网壹创以本土品牌为主,推广投入较高,毛利率较高;公司以国际品牌为主,推广投入较低,毛利率较低。公司和壹网壹创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的广告推广费占相应业务收入的比例之间的差异具备合理性。
B、公司整体获客成本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与壹网壹创的获客成本对比如下:
单位:元/个
公司名称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壹网壹创 | 17.15 | 15.23 | 11.12 |
丽人丽妆 | 16.55 | 16.03 | 15.15 |
D、公司主要品牌订单转化率合理报告期内,公司电商零售业务前十大品牌店铺的订单转化率区间与壹网壹创的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壹网壹创[注1] | 1.20%-4.17% | 2.19%-3.81% | 2.08%-4.15% |
丽人丽妆[注2] | 0.82%-10.97% | 1.21%-13.01% | 1.16%-14.40% |
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出现由原服务商的支付宝账户代为收取终端消费者的销售货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新服务商的情况。报告期上海联恩为公司代收销售款的具体金额、发生期间、资金归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年份 | 店铺 | 期初应收余额 | 本期代收销售款扣除相关费用 | 本期归还金额 | 期末应收余额 |
上海联恩代丽人丽妆收款 | 2017年 | 汉高官方旗舰店 | 148.19 | 187.96 | 336.15 | - |
项目 | 年份 | 店铺 | 期初应付余额 | 本期代收销售款扣除相关费用 | 本期归还金额 | 期末应付余额 |
丽人丽妆代上 | 2018年 | 泊美官方旗舰店 | 317.40 | - | 317.40 | - |
蒂珂官方旗舰店 | 55.19 | - | 55.19 | - |
海联恩收款 | 合计 | 372.59 | - | 372.59 | - | |
2017年 | 泊美官方旗舰店 | - | 1,209.09 | 891.69 | 317.40 | |
蒂珂官方旗舰店 | - | 171.03 | 115.84 | 55.19 | ||
合计 | - | 1,380.12 | 1,007.53 | 372.59 |
拆借方向 | 拆借金额 | 发生时间 | 偿还日期 | 实际借款期限(天) | 是否支付或收取利息 | 拆借原因 |
拆出 | 326.71 | 2017年 1月11日 | 2017年6月14日偿还50%,2017年6月15日偿还剩余50% | 154和155 | 否 | 上海联恩境外子公司临时性资金需求 |
拆出 | 326.71 | 2017年 9月11日 | 2018年9月20日偿还40%,2018年9月21日偿还剩余60% | 374和375 | 否 | 上海联恩境外子公司临时性资金需求 |
拆入 | 400.00 | 2017年 9月11日 | 2018年9月19日 | 373 | 否 | 丽人丽妆临时性资金需求 |
拆入 | 800.00 | 2018年 2月27日 | 2018年3月1日 | 2 | 否 | 丽人丽妆临时性资金需求 |
(5)关联担保
序号 | 担保合同编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 担保债权金额(万元) | 担保期限 | 担保方式 |
1 | 5402181002 | 黄韬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体育场支行 | 10,000 | 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2 | 5402181002 | 黄梅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体育场支行 | 10,000 | 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3 | 02272018207701 | 黄韬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0,000 | 至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4 | 02272018207702 | 黄梅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0,000 | 至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5 | 平银(上海)综字第A42420180904001(额保002)号 | 黄韬 | 发行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0,000 | 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提前至该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后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6 | 平银(上海)综字第A42420180904001(额保003)号 | 黄梅 | 发行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0,000 | 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提前至该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后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7 | (2018)沪银最保字第GS0374号-2 | 黄韬、黄梅 | 发行人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4,900 |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8 | ZB9849201800000013 | 黄韬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 15,000 |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连带责任保证 |
9 | C180928GR3104214 | 黄韬 | 发行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55,000 |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 连带责任保证 |
10 | C180928GR3104213 | 黄梅 | 发行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55,000 |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 连带责任保证 |
11 | 23171002138101 | 黄韬 | 发行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 31,000 |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12 | (2017)沪银最保字第0311-2号 | 黄韬、黄梅 | 发行人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5,000 |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13 | C170914GR3104820 | 黄梅 | 发行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50,000 |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 |||||||
14 | C170914GR3104824 | 黄韬 | 发行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50,000 |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 连带责任保证 |
15 | 02272017206401 | 黄韬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0,000 | 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16 | 02272017206402 | 黄梅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0,000 | 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17 | 平银(上海)综字第A424201710100001(额保002)号 | 黄韬 | 发行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0,000 | 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提前至该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后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18 | 平银沪公大额保字20160928第001号 | 黄韬、翁淑华 | 发行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0,000 | 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提前至该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后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19 | 平银沪公大额保字20160928第002号 | 黄梅 | 发行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0,000 | 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提前至该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后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合同生 | 连带责任保证 |
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
20 | 第02272016214303号 | 黄韬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0,000 | 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21 | 第02272016214304号 | 翁淑华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0,000 | 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22 | C1610GR3101007 | 黄韬 | 发行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10,000 |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 连带责任保证 |
23 | C1610GR3101008 | 黄梅 | 发行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10,000 |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 连带责任保证 |
24 | 5402160824 | 黄韬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体育场支行 | 4,000 | 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体育场支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25 | (2016)沪银最保字第731501163011号 | 黄韬 | 发行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
26 | 23161003692101 | 黄韬 | 发行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 6,000 |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 | 连带责任保证 |
日之次日起两年 | |||||||
27 | 未约定 | 黄韬 | 发行人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5,000 | 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28 | 3662012019006-1 | 黄梅 | 发行人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松江支行 | 20,000 | 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29 | 3662012019006-2 | 黄韬 | 发行人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松江支行 | 20,000 | 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30 | 平银沪战大额保字20190917第002号 | 黄韬 | 发行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3,000 |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31 | 平银沪战大额保字20190917第003号 | 黄梅 | 发行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3,000 |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32 | (2019)沪银最保字第GS0386号B | 黄韬、黄梅 | 发行人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4,800 |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33 | 第02272019210701号 | 黄韬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0,000 |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34 | 第02272019210702号 | 黄梅 | 发行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20,000 |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上海丽帆 | 1,467.78 | 679.12 | 1,483.26 |
阿里巴巴集团 | 975.29 | 1,490.92 | 1,036.88 |
合计 | 2,443.07 | 2,170.04 | 2,520.14 |
关联方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上海联恩 | - | - | 326.71 |
阿里巴巴集团 | 4,136.03 | 979.07 | 1,764.23 |
合计 | 4,136.03 | 979.07 | 2,090.94 |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上海联恩 | - | - | 772.59 |
关联方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阿里巴巴集团 | 2,583.22 | 1,673.14 | 1,327.21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出生年份 | 任期 | 简要经历 | 主要兼职(任职)情况 | 薪酬情况(万元) | 持有公司股份数(万股) | 与公司的其他利益关系 |
黄韬 | 董事长、总经理 | 男 | 1973 | 2019.3-2022.3 | 曾任教于清华大学,任职于美国通用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产品总监、上海公司总经理。曾创立飞拓无限并担任飞拓无限执行董事。曾创立北京丽人丽妆并担任董事长。于2010年5月创立丽人有限并担任丽人有限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上海丽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205.06 | 13,398.03(直接持股) 48.11(间接持股) | 无 |
黄梅 | 董事、副总经理 | 女 | 1980 | 2019.3-2022.3 | 曾任汉理资本高级经理、阿里巴巴高级投资经理、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任丽人有限董事、副总经理。现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 上海丽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丽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198.69 | 3,305.11 (间接持股) | 无 |
杜红谱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男 | 1969 | 2019.3-2022.3 | 曾任华晨集团经理,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上海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百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业务拓展部总经理。现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 无 | 180.03 | - | 无 |
林林 | 董事 | 男 | 1972 | 2019.3-2022.3 | 曾任摩根士丹利经理、瑞士信贷上海首席代表。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以及海益得凯欣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 海益得凯欣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主管合伙人)、China Shouyu Health Group Limited (Cayman) (董事)、悦润有限公司(JOY SONIC LIMITED)(董事)、Q&K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董事)、Alpha Smart Limited(董事)、Glorious Cayman Ltd(董事)、I-Hubb Holdings Limited(董事)、I-Hubb Fashion Investment Limited(董事)、Star Fashion Limited(董事)、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天幂贸易有 | - | - | 无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限公司(监事) | |||||||||
胡伟雄 | 董事 | 男 | 1969 | 2019.3-2022.3 | 曾担任雅诗兰黛集团品牌销售总监、法国路威明轩集团化妆品事业部品牌总经理。现担任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大快消事业部总经理及发行人董事。 | 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DA VINCI HOLDINGS LIMITED(董事) | - | - | 无 |
曹炜 | 独立董事 | 男 | 1973 | 2019.3-2022.3 | 曾任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主任、翱拓中国有限公司采购主管、柯达(中国)有限公司华东区重点客户副经理、纽迪西亚营养制品有限公司全国重点客户经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大中华区运动生活销售总监、全国服装销售总监。现为威富服饰(中国)有限公司VANS中国区总经理,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 威富服饰(中国)有限公司(VANS中国区总经理) | 6.00 | - | 无 |
叶茂 | 独立董事 | 男 | 1976 | 2019.3-2022.3 | 曾任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泰格耀阳广告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现任21世纪中国不动产首席财务官以及发行人独立董事。 | IFM Investments Limited(首席财务官)、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盟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海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上古新锐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古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级管理人员)、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6.00 | - | 无 |
李远鹏 | 独立董事 | 男 | 1977 | 2019.3-2022.3 | 曾任复旦大学讲师。现任复旦大学副教授及发行人独立董事。 |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6.00 | - | 无 |
汪华 |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男 | 1976 | 2019.3-2022.3 | 曾任北京瑞狮广告公司总裁助理、客户群总监、HAVAS 汉威士广告广州分公司创意总监、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客户群总监。现担任发行人市场部副总裁、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上海欣榜加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 225.20 | - | 无 |
董锋 | 监事 | 男 | 1978 | 2019.3-2022.3 | 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目前担任麦顿投资董事总经理及发行人监事。 | Milestone Capital Advisors III Limited(董事总经理) | - | - | 无 |
杨宇静 | 监事 | 女 | 1991 | 2019.5-2022.3 | 曾任丽人美妆法务助理、丽人商务法务助理。目前担任丽人商务证券事务专员及发行人监事。 | 无 | 21.35 | - | 无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李爱丽 | 财务总监 | 女 | 1973 | 2019.3-2022.3 | 曾任上海中远置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杭州世外桃源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喜来登由由酒店公司财务总监、上海证大喜马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上海联美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 无 | 187.48 | - | 无 |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黄韬直接持有公司37.22%的股权,通过上海丽仁间接持有本公司0.13%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7.35%的股份。黄韬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居留权,身份证号为510113197302******,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1998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获得硕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00年8月,任教于清华大学;2000年10月至2002年10月,担任美国通用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产品总监、上海公司总经理;2002年11月筹备创立飞拓无限,2003年8月至2006年10月担任飞拓无限执行董事;2007年2月创立北京丽人丽妆,担任董事长;2010年5月创立丽人有限,2010年5月至2016年3月担任丽人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担任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分析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871,836,631.10 | 678,799,664.55 | 531,311,729.69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11,100.00 | - | - |
应收账款 | 83,237,069.26 | 132,522,241.49 | 79,082,813.93 |
其他应收款 | 481,611,934.28 | 509,780,470.32 | 288,905,798.87 |
预付款项 | 164,436,599.57 | 97,264,994.88 | 66,869,476.44 |
存货 | 517,265,974.79 | 579,618,731.08 | 365,403,699.80 |
其他流动资产 | 19,112,535.83 | 40,521,627.37 | 75,186,939.74 |
流动资产合计 | 2,137,611,844.83 | 2,038,507,729.69 | 1,406,760,458.47 |
非流动资产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2,100,000.00 | 500,000.00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21,856,386.43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4,902,709.55 | 210,663,740.31 |
固定资产 | 4,278,891.29 | 4,993,110.21 | 4,759,204.84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无形资产 | 1,641,401.22 | 2,740,672.55 | 3,197,714.67 |
长期待摊费用 | 3,062,579.84 | 5,673,114.67 | 4,292,912.03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7,998,267.18 | 25,882,991.49 | 11,727,355.6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8,455,032.20 | 18,511,401.33 | 17,756,325.42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7,292,558.16 | 64,803,999.80 | 252,897,252.88 |
资产总计 | 2,224,904,402.99 | 2,103,311,729.49 | 1,659,657,711.35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17,545,304.20 | - |
应付票据 | 68,438,644.00 | 150,000,000.00 | 21,848,000.00 |
应付账款 | 333,627,163.62 | 418,601,491.37 | 288,417,052.14 |
预收款项 | 532,728.02 | 779,639.90 | 92,907.45 |
应付职工薪酬 | 55,846,370.62 | 65,170,574.40 | 48,700,487.89 |
应交税费 | 129,762,484.26 | 146,217,141.62 | 242,107,773.69 |
其他应付款 | 55,915,129.64 | 9,257,720.39 | 16,218,390.64 |
流动负债合计 | 644,122,520.16 | 807,571,871.88 | 617,384,611.81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应付款 | 31,629.15 | 166,796.40 | 600,945.11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1,629.15 | 166,796.40 | 600,945.11 |
负债合计 | 644,154,149.31 | 807,738,668.28 | 617,985,556.92 |
股东权益 | |||
股本 | 360,000,000.00 | 360,000,000.00 | 360,000,000.00 |
资本公积 | 338,584,856.31 | 338,584,856.31 | 338,584,856.31 |
其他综合收益 | 3,829,166.75 | 2,087,413.92 | -124,697.91 |
盈余公积 | 51,338,356.68 | 38,965,400.32 | 20,162,883.61 |
未分配利润 | 830,352,539.42 | 558,479,209.55 | 324,984,960.0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84,104,919.16 | 1,298,116,880.10 | 1,043,608,002.05 |
少数股东权益 | -3,354,665.48 | -2,543,818.89 | -1,935,847.62 |
股东权益合计 | 1,580,750,253.68 | 1,295,573,061.21 | 1,041,672,154.43 |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 2,224,904,402.99 | 2,103,311,729.49 | 1,659,657,711.35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一、营业收入 | 3,874,467,701.99 | 3,614,812,583.52 | 3,420,274,076.67 |
减:营业成本 | 2,494,694,028.99 | 2,290,623,265.23 | 2,216,282,058.04 |
税金及附加 | 10,406,131.99 | 8,612,242.60 | 22,671,747.51 |
销售费用 | 960,759,001.68 | 942,918,587.08 | 819,777,211.08 |
管理费用 | 88,234,649.02 | 79,832,984.87 | 64,223,130.50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研发费用 | 11,023,666.67 | 22,389,685.50 | 19,749,836.74 |
财务(收入)/费用-净额 | -4,067,556.81 | -5,491,084.71 | 6,068,819.30 |
其中:利息费用 | 826,443.94 | 1,737,931.39 | 2,998,688.11 |
利息收入 | -6,141,968.81 | -5,206,030.35 | -1,734,514.53 |
加:其他收益 | 66,203,962.14 | 12,698,486.72 | 12,074,803.30 |
投资收益 | 5,840,208.47 | 80,448,902.74 | 29,936,688.71 |
其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损失)/收益 | -377,931.68 | 25,077,448.09 | 20,983,046.84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3,955,805.52 | - | 4,189,484.73 |
信用减值转回 | 6,142,664.31 | - | - |
资产减值损失 | -38,990,945.20 | -23,649,187.75 | -26,442,784.83 |
资产处置损失 | - | - | -1,934.81 |
二、营业利润 | 366,569,475.69 | 345,425,104.66 | 291,257,530.60 |
加:营业外收入 | 341,096.93 | 2,318,220.04 | 2,990,502.74 |
减:营业外支出 | 343,227.83 | 373,975.92 | 2,228,199.53 |
三、利润总额 | 366,567,344.79 | 347,369,348.78 | 292,019,833.81 |
减:所得税费用 | 82,084,543.72 | 95,680,553.83 | 66,343,635.00 |
四、净利润 | 284,482,801.07 | 251,688,794.95 | 225,676,198.81 |
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持续经营净利润 | 284,482,801.07 | 251,688,794.95 | 225,676,198.81 |
终止经营净亏损 | - | -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85,993,647.66 | 252,296,766.22 | 227,216,695.11 |
少数股东损益 | -1,510,846.59 | -607,971.27 | -1,540,496.30 |
五、其他综合收益 | 1,741,752.83 | 2,212,111.83 | -1,733,387.2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1,741,752.83 | 2,212,111.83 | -1,733,387.25 |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1,741,752.83 | 2,212,111.83 | -1,733,387.25 |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159,070.76 | -190,934.01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 - | - | -35,571.09 |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1,741,752.83 | 2,053,041.07 | -1,506,882.15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 |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286,224,553.90 | 253,900,906.78 | 223,942,811.5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287,735,400.49 | 254,508,878.05 | 225,483,307.86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1,510,846.59 | -607,971.27 | -1,540,496.30 |
七、每股收益 | |||
基本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 0.81 | 0.70 | 0.63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稀释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 0.81 | 0.70 | 0.63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4,493,369,962.45 | 4,174,478,088.08 | 4,006,137,873.56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784,611.82 | 728,486.72 | 768,803.30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16,756,323.92 | 396,163,820.67 | 376,901,001.3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011,910,898.19 | 4,571,370,395.47 | 4,383,807,678.23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327,199,153.33 | -3,553,543,059.90 | -3,348,319,502.72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46,558,309.83 | -251,261,534.63 | -214,679,556.28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06,379,027.47 | -264,544,768.32 | -75,860,134.82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011,295,400.53 | -641,424,029.24 | -415,490,595.4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791,431,891.16 | -4,710,773,392.09 | -4,054,349,789.25 |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0,479,007.03 | -139,402,996.62 | 329,457,888.98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1,574,000,000.00 | 3,523,800,000.00 | 3,352,006,963.02 |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 6,668,960.57 | 7,861,856.27 | 9,484,941.00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119,511.69 | 46,650.00 | 336,974.00 |
处置联营公司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288,621,574.22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580,788,472.26 | 3,820,330,080.49 | 3,361,828,878.02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26,749,775.73 | -7,533,617.01 | -4,108,165.85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524,000,000.00 | -3,573,800,000.00 | -3,264,978,235.80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10,298,869.94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550,749,775.73 | -3,591,632,486.95 | -3,269,086,401.65 |
投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0,038,696.53 | 228,697,593.54 | 92,742,476.37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700,000.00 | -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57,446,853.82 | 351,477,315.68 | 618,204,300.00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18,080,921.82 | 13,572,597.99 | 47,393,172.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76,227,775.64 | 365,049,913.67 | 665,597,472.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74,992,158.02 | -333,932,011.48 | -642,994,467.59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907,494.96 | -1,656,880.37 | -3,013,890.34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96,167,252.16 | -45,000,000.00 | -13,572,597.99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72,066,905.14 | -380,588,891.85 | -659,580,955.92 |
筹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160,870.50 | -15,538,978.18 | 6,016,516.08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346,407.99 | 4,819,860.96 | 4,389,716.84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55,024,982.05 | 78,575,479.70 | 432,606,598.27 |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626,536,297.90 | 547,960,818.20 | 115,354,219.93 |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881,561,279.95 | 626,536,297.90 | 547,960,818.20 |
财务指标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 |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 |
流动比率 | 3.32 | 2.52 | 2.28 |
速动比率 | 2.52 | 1.81 | 1.69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5.07% | 46.58% | 49.85%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5.48 | 33.76 | 57.26 |
存货周转率(次) | 4.35 | 4.69 | 5.71 |
总资产周转率(次) | 1.79 | 1.92 | 2.34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37,459.55 | 35,501.83 | 30,027.31 |
利息保障倍数 | 444.55 | 200.88 | 98.38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 0.61 | -0.39 | 0.92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71 | 0.22 | 1.20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比例 | 0.10% | 0.21% | 0.31% |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11、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期末净资产。
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 期间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股) |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19年度 | 20.36% | 0.81 | 0.81 |
2018年度 | 21.54% | 0.70 | 0.70 | |
2017年度 | 24.27% | 0.63 | 0.6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19年度 | 16.03% | 0.62 | 0.62 |
2018年度 | 17.46% | 0.55 | 0.55 | |
2017年度 | 22.35% | 0.57 | 0.57 |
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6、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74 | 1.52 | 24.13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6,620.40 | 1,431.84 | 1,454.44 |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2,017.39 | 786.19 | 1,419.54 |
处置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损失) | - | 4,750.96 | -53.13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211.04 | - | 30.0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及支出净额 | 2.52 | -28.42 | -170.72 |
小计 | 8,848.62 | 6,942.09 | 2,704.25 |
减:所得税影响数 | -2,053.92 | -1,726.64 | -668.37 |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 | -0.25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6,794.71 | 5,215.20 | 2,035.8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21,804.66 | 20,014.47 | 20,685.79 |
资产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货币资金 | 87,183.66 | 39.19% | 67,879.97 | 32.27% | 53,131.17 | 32.0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1.11 | 0.00% | - | - | - | - |
应收账款 | 8,323.71 | 3.74% | 13,252.22 | 6.30% | 7,908.28 | 4.77% |
其他应收款 | 48,161.19 | 21.65% | 50,978.05 | 24.24% | 28,890.58 | 17.41% |
资产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预付款项 | 16,443.66 | 7.39% | 9,726.50 | 4.62% | 6,686.95 | 4.03% |
存货 | 51,726.60 | 23.25% | 57,961.87 | 27.56% | 36,540.37 | 22.02% |
其他流动资产 | 1,911.25 | 0.86% | 4,052.16 | 1.93% | 7,518.69 | 4.53% |
流动资产合计 | 213,761.18 | 96.08% | 203,850.77 | 96.92% | 140,676.05 | 84.76%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210.00 | 0.10% | 50.00 | 0.03%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2,185.64 | 0.98% | -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0.00% | 490.27 | 0.23% | 21,066.37 | 12.69% |
固定资产 | 427.89 | 0.19% | 499.31 | 0.24% | 475.92 | 0.29% |
无形资产 | 164.14 | 0.07% | 274.07 | 0.13% | 319.77 | 0.19% |
长期待摊费用 | 306.26 | 0.14% | 567.31 | 0.27% | 429.29 | 0.2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799.83 | 0.81% | 2,588.30 | 1.23% | 1,172.74 | 0.7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845.50 | 1.73% | 1,851.14 | 0.88% | 1,775.63 | 1.07%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729.26 | 3.92% | 6,480.40 | 3.08% | 25,289.73 | 15.24% |
资产总计 | 222,490.44 | 100.00% | 210,331.17 | 100.00% | 165,965.77 | 100.00% |
负 债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短期借款 | - | - | 1,754.53 | 2.17% | - | - |
应付票据 | 6,843.86 | 10.62% | 15,000.00 | 18.57% | 2,184.80 | 3.54% |
应付账款 | 33,362.72 | 51.79% | 41,860.15 | 51.82% | 28,841.71 | 46.67% |
负 债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预收款项 | 53.27 | 0.08% | 77.96 | 0.10% | 9.29 | 0.02% |
应付职工薪酬 | 5,584.64 | 8.67% | 6,517.06 | 8.07% | 4,870.05 | 7.88% |
应交税费 | 12,976.25 | 20.14% | 14,621.71 | 18.10% | 24,210.78 | 39.18% |
其他应付款 | 5,591.51 | 8.68% | 925.77 | 1.15% | 1,621.84 | 2.62% |
流动负债合计 | 64,412.25 | 100.00% | 80,757.19 | 99.98% | 61,738.46 | 99.90% |
长期应付款 | 3.16 | 0.00% | 16.68 | 0.02% | 60.09 | 0.10%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16 | 0.00% | 16.68 | 0.02% | 60.09 | 0.10% |
负债合计 | 64,415.41 | 100.00% | 80,773.87 | 100.00% | 61,798.56 | 100.00% |
指标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3.32 | 2.52 | 2.28 |
速动比率(倍) | 2.52 | 1.81 | 1.69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5.07% | 46.58% | 49.85%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37,459.55 | 35,501.83 | 30,027.31 |
利息保障倍数 | 444.55 | 200.88 | 98.38 |
财务指标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5.48 | 33.76 | 57.26 |
存货周转率(次) | 4.35 | 4.69 | 5.71 |
总资产周转率(次) | 1.79 | 1.92 | 2.34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一、营业收入 | 387,446.77 | 361,481.26 | 342,027.41 |
减:营业成本 | 249,469.40 | 229,062.33 | 221,628.21 |
税金及附加 | 1,040.61 | 861.22 | 2,267.17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销售费用 | 96,075.90 | 94,291.86 | 81,977.72 |
管理费用 | 8,823.46 | 7,983.30 | 6,422.31 |
研发费用 | 1,102.37 | 2,238.97 | 1,974.98 |
财务(收入)/费用-净额 | -406.76 | -549.11 | 606.88 |
其中:利息费用 | 82.64 | 173.79 | 299.87 |
利息收入 | -614.20 | -520.60 | -173.45 |
加:其他收益 | 6,620.40 | 1,269.85 | 1,207.48 |
投资收益 | 584.02 | 8,044.89 | 2,993.67 |
其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损失)/收益 | -37.79 | 2,507.74 | 2,098.30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395.58 | - | - |
信用减值转回 | 614.27 | - | - |
资产减值损失 | -3,899.09 | -2,364.92 | -2,644.28 |
资产处置损失 | - | - | -0.19 |
二、营业利润 | 36,656.95 | 34,542.51 | 29,125.75 |
加:营业外收入 | 34.11 | 231.82 | 299.05 |
减:营业外支出 | 34.32 | 37.40 | 222.82 |
三、利润总额 | 36,656.73 | 34,736.93 | 29,201.98 |
减:所得税费用 | 8,208.45 | 9,568.06 | 6,634.36 |
四、净利润 | 28,448.28 | 25,168.88 | 22,567.6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8,599.36 | 25,229.68 | 22,721.67 |
少数股东损益 | -151.08 | -60.80 | -154.05 |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电商零售业务 | 370,008.30 | 95.50% | 334,565.46 | 92.55% | 315,372.12 | 92.21% |
品牌营销运营服务 | 13,152.47 | 3.39% | 22,959.09 | 6.35% | 16,831.15 | 4.92% |
其他 | 4,286.01 | 1.11% | 3,956.71 | 1.09% | 9,824.14 | 2.87% |
合计 | 387,446.77 | 100.00% | 361,481.26 | 100.00% | 342,027.41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毛利 | 占比 | 毛利 | 占比 | 毛利 | 占比 | |
电商零售业务 | 130,298.30 | 94.43% | 120,912.88 | 91.31% | 108,647.67 | 90.24% |
品牌营销运营服务 | 7,504.03 | 5.44% | 11,110.41 | 8.39% | 10,041.74 | 8.34% |
其他 | 175.05 | 0.13% | 395.64 | 0.30% | 1,709.79 | 1.42% |
合计 | 137,977.37 | 100.00% | 132,418.93 | 100.00% | 120,399.20 | 100.00%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01,191.09 | 457,137.04 | 438,380.7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479,143.19 | -471,077.34 | -405,434.98 |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047.90 | -13,940.30 | 32,945.79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58,078.85 | 382,033.01 | 336,182.89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55,074.98 | -359,163.25 | -326,908.64 |
投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003.87 | 22,869.76 | 9,274.25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7,622.78 | 36,504.99 | 66,559.75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7,206.69 | -38,058.89 | -65,958.10 |
筹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16.09 | -1,553.90 | 601.65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34.64 | 481.99 | 438.97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5,502.50 | 7,857.55 | 43,260.66 |
加:期/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62,653.63 | 54,796.08 | 11,535.42 |
期/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88,156.13 | 62,653.63 | 54,796.08 |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449,337.00 | 417,447.81 | 400,613.79 |
营业收入 | 387,446.77 | 361,481.26 | 342,027.41 |
比 例 | 115.97% | 115.48% | 117.13%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出的现金 | 332,719.92 | 355,354.31 | 334,831.95 |
营业成本 | 249,469.40 | 229,062.33 | 221,628.21 |
比 例 | 133.37% | 155.13% | 151.0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047.90 | -13,940.30 | 32,945.79 |
净利润 | 28,448.28 | 25,168.88 | 22,567.62 |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合并净利润 | 28,448.28 | 25,168.88 | 22,567.62 |
加:资产减值损失 | 3,899.09 | 2,364.92 | 2,644.28 |
信用减值转回 | -614.27 | - | - |
固定资产折旧 | 238.23 | 259.42 | 251.02 |
无形资产摊销 | 132.72 | 130.60 | 124.86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349.22 | 201.08 | 149.58 |
处置固定资产损失/(收益) | 2.74 | -1.52 | -24.13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395.58 | - | -418.95 |
财务费用/(收入) | 48.00 | -308.19 | -42.64 |
投资收益 | -584.02 | -8,044.89 | -2,993.67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 | 828.09 | -1,415.56 | -423.85 |
存货的减少/增加 | 2,777.55 | -23,216.67 | -106.26 |
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增加) | 2,574.38 | -26,539.75 | -8,003.62 |
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增加 | -14,656.54 | 17,461.39 | 19,221.54 |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047.90 | -13,940.30 | 32,945.79 |
为9,274.25万元、22,869.76万元和3,003.87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以及投资所致。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01.65万元、-1,553.90万元和416.09万元,主要系各期公司存入受限资金或该等资金解除限制。
(三)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人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①公司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④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①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②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③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其中“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④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包括30%)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⑤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因前述第3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和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⑦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发行人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高速发展,对资金有较高的需求,因此公司未实施股利分配。
3、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控股子公司情况
1、全资子公司
(1)丽人丽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丽人丽妆(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韬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2日 |
注册资本: | 18,404.9864万元 |
企业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876号 |
经营范围: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化妆品的批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53,552.84 |
净资产 | 44,888.40 |
营业收入 | 64,039.58 |
净利润 | 8,641.36 |
企业名称: | 成都丽人丽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汪洁 |
成立日期: | 2010年12月10日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
企业住所: | 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4栋1单元6楼601号 |
经营范围: | 销售化妆品、日用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服装、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办公用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和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工艺品(不含金银制品及文物)、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不含气球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信息技术咨询;网上贸易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249.78 |
净资产 | 123.70 |
营业收入 | 518.87 |
净利润 | 18.85 |
企业名称: | 上海易康丽广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韬 |
成立日期: | 2012年9月10日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企业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22幢701室-9 |
经营范围: |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图文设计制作(除网页),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投资咨询(除经纪),从事信息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汽车、汽车配件、汽车饰品、化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8,300.61 |
净资产 | 347.74 |
营业收入 | 3,624.18 |
净利润 | 590.95 |
企业名称: | 上海丽人美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韬 |
成立日期: | 2012年4月19日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企业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4154室 |
经营范围: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除网页),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化妆品、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服装、针纺织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礼品、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玩具、箱包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18,607.56 |
净资产 | 2,177.22 |
营业收入 | 16,923.44 |
净利润 | 1,910.43 |
企业名称: | 上海丽人丽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韬 |
成立日期: | 2012年8月27日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 |
企业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2502室 |
经营范围: | 从事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创意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化妆品、服装服饰、鞋、针纺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箱包、玩具、饰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17,004.86 |
净资产 | 8,443.43 |
营业收入 | 18,958.02 |
净利润 | 3,241.20 |
企业名称: | Lily &Beauty (Hong Kong) Limited |
现任董事: | 黄韬 |
成立日期: | 2014年8月15日 |
注册资本: | 10,000港币、10,000,000美元 |
企业住所: | Unit A1 of Unit A, 11th Floor, Success Commercial Building, 245-251 Hennessy Road, Hong Kong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13,906.33 |
净资产 | 8,174.46 |
营业收入 | 7,627.97 |
净利润 | 2,089.12 |
企业名称: | 丽人丽妆(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韬 |
成立日期: | 2017年1月16日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企业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路271号1幢5层553部位 |
经营范围: | 化妆品、日用百货、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服装鞋帽、玩具、针纺织品、母婴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工艺礼品、建筑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花卉苗木、皮革制品、包装材料、钟表、眼镜及配件、照相器材、家具、家用电器、汽摩配件、宠物用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电信业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国内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16,174.33 |
净资产 | 1,627.43 |
营业收入 | 892.80 |
净利润 | -133.53 |
企业名称: | Lily & Beauty Korea Co. Limited |
现任董事: | 黄韬 |
成立日期: | 2015年9月1日 |
注册资本: | 10,000万韩元 |
企业住所: | 韩国首尔特别市衿川区西部小路606,地下1层105-106号(加山洞、Daesung D-Polis)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98.79 |
净资产 | -82.37 |
营业收入 | 5.33 |
净利润 | -70.75 |
企业名称: | 丽人丽妆日本株式会社 |
现任董事: | 黄梅 |
成立日期: | 2016年3月9日 |
注册资本: | 500万日元 |
企业住所: | 东京都杉并区下高井户二丁目10番3号322室 |
企业名称: | Tao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imited |
现任董事: | 黄韬 |
成立日期: | 2016年8月4日 |
注册资本: | 100,000港币 |
企业住所: | Unit A1 of Unit A, 11th Floor, Success Commercial Building, 245-251 Hennessy Road, Hong Kong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196.75 |
净资产 | -11.38 |
营业收入 | 176.22 |
净利润 | -6.50 |
企业名称: | Lily & Beauty U.S. Corporation |
现任董事: | 黄韬、汪洁 |
成立日期: | 2017年7月21日 |
注册资本: | 15美元 |
企业住所: | 39-01 Main Street Suite 501, Flushing, NY 11354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89.32 |
净资产 | 17.04 |
营业收入 | 44.26 |
净利润 | 2.61 |
企业名称: | 上海喵车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劼 |
成立日期: | 2016年7月4日 |
注册资本: | 294.1176万元 |
企业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玉树永丰街道路269号5号楼32683室 |
经营范围: | 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汽车、汽车配件、汽车饰品的销售,二手车经纪,商务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图文设计制作(除网页),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 214.12 | 72.80% |
2 | 上海灏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00 | 27.20% |
合计 | 294.12 | 100.00%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60.40 |
净资产 | -1,451.14 |
营业收入 | 5.10 |
净利润 | -614.26 |
企业名称: | 上海丽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易康丽广告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9月2日 |
认缴出资额: | 80万元 |
企业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2708室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文具、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上海易康丽广告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 | 12.50% |
2 | 童静敏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5.00% |
3 | 张志国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62.50% |
合计 | 80.00 | 100.00%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80.23 |
净资产 | 80.16 |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 0.16 |
企业名称: | 上海贝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梅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31日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 |
企业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东环路9号3栋-9 |
经营范围: | 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商务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教育科技、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文具、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母婴用品、化妆品、眼镜、家用电器、工艺礼品批发零售;光学仪器开发、销售;出版物经营(限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健康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 | 60.00% |
2 | 上海丽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00 | 40.00% |
合计 | 200.00 | 100.00%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3,149.39 |
净资产 | 623.72 |
营业收入 | 2,136.15 |
净利润 | 45.29 |
企业名称: | Lily Beauty (Thailand) Limited |
现任董事: | Chen Mingwgn、Tang Tong Ngee、Titanan Sun |
成立日期: | 2019年4月30日 |
注册资本: | 200万泰铢 |
企业住所: | 88 Paso Tower, 10th Floor, Silom Road, Suriyawong Sub-district, Bangrak District, Bangkok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1 | Lily &Beauty (Hong Kong) Limited | 7,800 | 39.00% | 76.17% |
2 | Tang Tong Ngee | 2,000 | 10.00% | 3.91% |
3 | Titanan Sun | 10,200 | 51.00% | 19.92% |
合计 | 2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总资产 | 284.91 |
净资产 | -114.46 |
营业收入 | 227.16 |
净利润 | -135.84 |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0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全部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规模 | 募集资金投入 | 项目备案情况 |
1 | 品牌推广与渠道建设项目 | 26,788.60 | 19,757.00 | 不适用 |
2 | 数据中心建设及信息系统升级项目 | 6,683.31 | 4,929.00 | 上海代码:31011755595033320195E3101001 国家代码: 2019-310117-52-03-000757 |
3 | 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13,020.37 | 9,602.00 | 不适用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099.31 | 8,924.68 | 不适用 |
合计 | 58,591.59 | 43,212.68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规模 | 项目建设期 | 时间进度 | |
T+12月 | T+24月 | ||||
1 | 品牌推广与渠道建设项目 | 26,788.60 | 24个月 | 12,508.60 | 14,280.00 |
2 | 数据中心建设及信息系统升级项目 | 6,683.31 | 24个月 | 3,460.00 | 3,223.31 |
3 | 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13,020.37 | 24个月 | 4,717.23 | 8,303.15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099.31 | 24个月 | 6,099.31 | 6,000.00 |
合计 | 58,591.59 | - | 26,785.14 | 31,806.46 |
因此,网络营销已成为了化妆品品牌推广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因此,公司需要通过更立体、更高效的品牌推广宣传,更专业的营销内容制作,向消费者传递品牌文化和理念,扩大品牌认知度,提升消费者黏性。
(2)提高公司合作品牌的影响力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化妆品品牌网络零售服务商,是品牌方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公司致力于帮助品牌在线上渠道的价值重塑和销售转化,提升其品牌形象与市场地位;同时,满足消费者对于优质正品和消费升级的诉求,并以个性化服务优化消费者的购物效率和体验。
公司通过与大量品牌方的合作,已经积累和沉淀了庞大而有效的用户消费数据。公司借助消费者画像和标签特征实现对品牌目标客群的精准定位,在与品牌商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与品牌方共同制定个性化的营销策略,结合电商平台站内外渠道资源和营销工具对目标消费者进行精准广告投放,从而更有效地表达和传播品牌理念,提升销售转化效率。同时,公司将实时洞察消费者需求和偏好的变化,为品牌方的产品布局及营销投放提供支持与建议。
本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其代理品牌的营销推广,不断挖掘品牌方产品卖点与消费者需求,为品牌商提供更加个性化、精细化、优质化的品牌建设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实现品牌价值重塑,加强品牌方对公司的信任感和依赖度,不断深化双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通过为品牌提供多维度营销策略和消费者数据,加强品牌方黏性,减少品牌流失的风险。
(3)拓展多元销售渠道
公司以天猫平台为核心运营渠道,伴随着新兴销售渠道的兴起,销售渠道日趋多元化,公司将逐步拓展新的国内外电商平台等渠道形成多元化销售通路。同时,通过覆盖小红书、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建立全链路、多层次、精准化的品牌营销网络,有效链接中国数字消费家庭,助力品牌商顺应多元渠道发展趋势,更全面的表达品牌理念、传播品牌价值、增强消费者互动和提升消费者体验,在国内外市场中扩大市场份额。
同时,公司将通过获得更多的合作品牌,打造一站式消费场景,实现从高端产品到大众产品的全面覆盖,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不断拓
展消费客群,巩固销售基础。
(4)推行新零售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全渠道协同发展的需要
在目前的消费环境下,线上线下全渠道融合、追求协同效应已经成为化妆品网络零售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体验式营销越来越普及,消费者可通过该种方式更为直接快速地了解品牌、体验产品及服务。线下体验店可以引入肤质测试、化妆指导、以及美容美发沙龙等增值服务,可以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延长消费时长和消费路径,增加消费频次和消费粘性,多方位促进销售增长。
本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提升用户体验、挖掘市场潜在机会、通过店铺体验与数字化、娱乐化内容交互的完美结合,提升消费体验,为线上销售导入更多流量,促进零售升级,形成竞争优势。
(二)数据中心建设及信息系统升级项目
1、项目概况
公司计划投资6,683.31万元用于数据中心建设及信息系统升级项目。公司拟通过建立数据研发中心,对大数据分析挖掘系统进行开发和升级,增强公司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实现精准营销,提升销售效率,提高用户体验,塑造品牌价值,最终为公司长期、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公司拟通过升级现有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业务支撑系统及商务智能(BI)系统,实现对业务体系整合与业务流程优化,改善内外部信息沟通渠道,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运营效率。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顺应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趋势
当前,信息化对社会的影响不断加深,尤其是以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型技术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升级和完善,未来互联网零售规模与复杂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因此,扩大信息系统软硬件基础设施容量、开发更新并完善系统模块、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已成为行业趋势,也是业内领先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之一。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积累的数据越来越多,精细化管理水平的
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的需求非常迫切。公司需借助新型技术发展,对消费者行为进行精准营销,然后辅以相关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服务,增加利润,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项目将通过建立数据中心对数据进行集中,为管理分析、挖掘预测类等系统提供一致的数据基础,实现应用系统建设模式的转变,提升相关数据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顺应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公司已成为国内领先的化妆品网络零售商。随着代理品牌的增加、产品品类的扩充、客户数量的不断上升,公司采集与处理的信息量迅速增长、访问量急剧膨胀,对平台的承载需求也越来越高。且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对公司信息系统与电商平台方、品牌方信息系统的连接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为了让用户获得快捷的访问速度,提升用户体验,提高用户转化率,同时满足公司多平台连接需求,需要对公司现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优化现有系统,将增强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及承载能力,增加更多业务和服务模块,提高系统操作的便捷性,以满足平台连接各方的需求。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将有利于公司及时掌握运营情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公司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节约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三)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项目概况
公司计划投资13,020.37万元用于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该综合服务中心将下辖内容制作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人才培训中心、产品展示中心等,为公司运营提供配套支持,全面提升提高公司在品牌和产品的策划、终端客户服务、运营等方面的能力,以满足日益多变的市场需求,提升公司竞争力,推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强化与品牌商的深度合作的需要
随着行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品牌商对公司精准获取消费者需求,注重消
费者体验,为品牌方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更加直接、紧密的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必须顺应客户和消费者变化,不断进行自主创新,拓宽服务边界,为品牌方提供价值溢价,扩大其市场份额。而伴随着服务的提升,带来员工人数不断增加,技术力量大量积累,业务范围持续开拓,对于公司运营配套综合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建设配套综合服务中心,是公司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建立完善的综合运营管理系统,提升公司精细化、标准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2)顺应内容运营发展趋势,强化内容制作,巩固公司市场地位
内容运营,即为运用“IP”“直播”“热点事件”“娱乐游戏”等资源创造出内容,将消费者吸引到电商平台上,引导消费者购物的商业模式。丰富的内容不仅有利于向买家介绍产品,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的互动式体验,从而进一步拉近品牌与消费者的距离。
公司顺应互联网零售发展新趋势,建立内容制作中心,引进关键设备,组建优质的品牌策划与设计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公司品牌宣传团队,加大对内容运营的投入。未来公司将通过高品质、专业化的内容制作,在基于精准的人群定位之下,在多元的场景内,将品牌价值与商品销售完美结合,让消费者收获与众不同的购物体验。通过以创意内容吸引粉丝,以粉丝感兴趣的点作为传播重点,打造品牌产品网红属性,引导消费者们在网络进行社交互动,并在交流中自主创造内容。本项目的实施将实现品牌、平台、资源与消费者的多赢局面,最终为品牌销售吸引更多的用户,并不断培养长期用户。
(3)增强消费者黏性的需求
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化妆品长尾市场突出,个性化品牌市场庞大,化妆品行业已经不仅仅是销售产品,而是满足消费者多方位的需求。在市场无限细分、消费者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小众化的未来,化妆品零售商应采取多层次多维度的沟通及引导,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产品。
公司经过近十年来的发展,已成为业内领先的化妆品网络零售商,深谙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特点,通过让顾客产生参与感、关怀感和归属感提升顾客的购物体验,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信任感及良好的口碑。
公司通过构建新型客服中心,帮助员工获取最新的服务技巧及产品知识,向顾客提供个人化的美容服务和品牌建议,满足客户的细致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消费者黏性,进而保证品牌销售的可持续性增长。
(4)构建公司优质人才队伍的需要
随着行业竞争的不断强,专业人才系互联网零售行业最宝贵的财富之一,优质的人才队伍既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公司快速发展壮大的决定性因素。
通过建设培训中心,公司将在内部建立知识共享系统,持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帮助其适应互联网时代迅速迭代的特征,并为公司源源不断地输送高质量的人才队伍,夯实公司持续发展的人才储备基础。
(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投入12,099.31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足公司业务扩张的资金需求,助力公司业务扩大规模。项目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夯实公司在化妆品网络零售服务领域的领先地位。
2、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公司主要从事电商零售业务和品牌营销运营服务。电商零售业务,公司向品牌方采购产品,并主要在线上品牌官方旗舰店进行销售,需要承担包括产品采购、品牌店铺建设及运营、营销推广、订单执行、仓储物流、客户服务等一系列服务成本和费用。此外,为了保证发货及时性,公司还需要保有一定的安全库存。因此,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业务范围的拓展,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将进一步增加。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市场及政策风险
1、市场需求波动
公司通过电商平台主要开展化妆品等产品的网络零售业务。随着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化妆品消费意识的增强、以及网络购物的普及,我国化妆品网络零售市场规模保持较快增长。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化妆品网络零售服务商,发展前景有赖于未来我国化妆品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增长速度。如果出现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购买力下降、经济前景不明朗等情形,则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进而导致品牌化妆品市场需求的波动,从而会影响行业整体增速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2、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化妆品电商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C2C平台、综合B2C平台、垂直B2C平台、线下渠道自营网上商城、品牌自营网上商城和团购等六大类线上渠道。公司受益于B2C平台渠道份额的不断提升,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其他B2C渠道企业的竞争,也面临其他线上渠道企业带来的竞争。如果公司在未来经营中,不能保持创新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或不能及时根据市场竞争环境调整发展战略,从而不断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则可能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造成其经营业绩波动。
3、行业监管和产业政策风险
电子商务行业在我国属于成长性行业,国家连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等产业政策推动电子商务行业快速发展。有关电子商务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近年来出台了《电子商务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此外,公司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
时,公司销售化妆品产品,还需要遵守特定行业的监管法规,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未来政府对电子商务行业的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业务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化妆品品牌网络零售服务商,主要通过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随着网络消费的兴起和电商平台的影响力日益扩大,电商平台大型促销活动对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产生了重要影响。品牌化妆品保质期一般较长,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在合适的时间购买,因此品牌化妆品的促销活动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六一八”、“双十一”、“双十二”等电商促销节导致公司下半年的营业收入占比较高,尤其是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重较高。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把握促销活动带来的销售机会,则公司可能面临销售未达预期、存货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5、品牌方及其产品的市场风险
公司合作的品牌方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公司无法对其经营状况或其产品直接控制。如果品牌方因自身经营状况不佳、产品质量出现缺陷或其他突发因素导致其市场声誉受损,可能导致其产品销售受到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品牌合作及拓展风险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品牌化妆品的电商零售业务,获得品牌授权并持续合作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2017年以来,多数品牌与公司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因为种种原因,也存在与部分品牌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的情形,如欧莱雅集团旗下兰蔻、巴黎欧莱雅、美宝莲等品牌,预计上述品牌短期内将不再为公司带来收入。品牌合作关系的终止或变更一方面会导致公司失去该等品牌相关的销售,另一方面会释放公司既有的运营资源,公司因此
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新增合作品牌或者已有合作的品牌的运作。公司在2018年终止了与兰蔻和巴黎欧莱雅的合作的情况下,2019年整体业绩仍然保持增长。但是,如果公司既有品牌终止合作后,新增品牌拓展进展不达预期或已有品牌运营效率下降,那么品牌合作终止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2、运营平台单一的风险
天猫是国内网络零售业务市场占有率最大的电商平台,业务发展良好,且以第三方运营为主,而京东、唯品会等则以平台自营为主。世界主要知名化妆品品牌均在天猫平台开展经营,天猫平台在化妆品品牌电商领域拥有领先地位及优势,因此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客观情况,选择主要通过天猫开展电商业务。同行业上市公司壹网壹创、宝尊电商等亦主要在天猫平台开展电商业务。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电商零售业务通过天猫平台实现的营业收入为315,049.98万元、334,179.36万元、369,792.76万元,占电商零售业务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9%。目前公司运营平台相对单一,未来若天猫在电商平台领域的影响力有所下降,或天猫的平台管理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与天猫的合作关系发生改变,则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均保持增长。其中,公司总资产由2017年末的165,965.77万元增长到2019年末的222,490.44万元;营业收入由2017年度的342,027.41万元增长到2019年度的387,446.77万元。本次发行后,公司规模将继续扩张,若公司的组织模式、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等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扩张,公司未来成长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影响。
4、商品质量控制风险
为了有效控制公司销售的商品质量,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商品质量控制,严格履行采购、库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尽管公司对商品质量实施严格控制,但由于公司采购面向众多的品牌方,且从采购至最终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面临诸多环节,消费者仍有可能会因遭遇质量问题而对购买的商品向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商品的质量问题并非品牌方的责任,或属于品牌方的责任但公司向其追索未果,则公司须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将会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并对公
司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5、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化妆品等合作品牌产品。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82.48%、74.94%、
64.79%,占比呈下降趋势,但供应商集中度仍较高。良好的合作历史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建立了长期友好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但是如果未来业务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如某一供应商改变供货价格、服务费用等交易条款,终止合同或是自主运营网络销售服务等,均可能导致公司盈利水平降低,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信息安全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的开展需要使用运营商的网络基础设施、各类信息系统,并积累了大量业务及客户信息。为保证信息安全,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备的业务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风控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机制和IT研发团队,并通过权限设置及软硬件等多重措施保障业务及客户信息。但仍存在因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故障、受到重大干扰或其他滞后、不完善因素,使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干扰或导致数据丢失、客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系为化妆品电商零售业务进行的备货,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6,540.37万元、57,961.87万元、51,726.6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02%、27.56%、
23.25%,公司存货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因个别商品滞销而出现接近有效期的情况,或者部分商品由于仓储物流等环节出现部分损坏,将导致其可变现净值下降,则公司需对该部分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从而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返利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品牌方为激励公司销售,在综合考虑公司销售及订货指标完成情况、市场拓展情况等基础上,给予公司一定的返利。返利是品牌方为获取产品销售主动权、稳定零售价格体系、促进产品销售的一种商业惯例。报告期内,公司返利计提金额较高,对公司的采购成本具有一定影响,返利计提金额受品牌当期采购额、销售额、评价指标等完成情况及供应商定价政策影响而波动,各期返利计提金额冲减存货采购成本,并随存货销售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返利计提金额分别为12,823.53万元、20,999.72万元、21,585.31万元。公司根据存货的实际销售实现情况,将计提的返利结转冲减各期成本。因此,若未来公司品牌方返利政策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可获得返利出现下降甚至无法收取返利,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品牌方营销运营服务费用,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7,908.28万元、13,252.22万元和8,323.71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77%、6.30%和
3.74%。公司应收账款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化妆品品牌方,客户信用状况良好,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主要为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的大幅增加会造成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少,可能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如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信用发生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将加大。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2.35%、17.46%和15.51%。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资金投入到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尽管公司业务和收入预计将保持良好的成长性,但公司仍存在因净利润无法与净资产同步增长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系公司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并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网络零售行业情况、公司管理、研发及营销能力等因素确定的投资项目。项目成功实施后,公司业务规模将持续提升,运营能力、研发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但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发生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环境突变或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将会给项目实现预期效益带来较大影响。
(五)其他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自然灾害、汇率变化、外贸环境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相关情况
公司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遵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发行人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设置了董事会秘书一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联系,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董事会秘书:杜红谱
咨询电话:021-64663911
传真:021-64663912
电子信箱:shlrlz@lrlz.com
(二)发行人重要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 供应商 | 采购商 | 采购品牌 | 合同名称 | 合同期限 | 合同金额 | 履行情况 |
1 | 科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丽人丽妆 | 蜜丝佛陀 | 《电商平台经销协议》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 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报告期内以前年度合同已履行完毕 |
2 | 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丽人商务 | LG生活健康相关品牌(竹盐等) | 《LG生活健康品牌经销合作协议》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根据供应商政策确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报告期内以前年度合同已履行完毕 |
3 |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 | 丽人丽妆 | 巴黎欧莱雅、美宝莲 | 《经销协议》 | 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31日 | 根据价格清单确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报告期内以前年度合同已履行完毕 |
4 | Erno Laszlo Inc. | Lily Hong Kong | 奥伦纳素 | 《Distributor Agreement》 | 201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根据价格清单确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 |
5 | 奥洛纳斯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 丽人美妆 | 奥伦纳素 | 《经销商协议》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 |
序号 | 供应商 | 采购商 | 采购品牌 | 合同名称 | 合同期限 | 合同金额 | 履行情况 |
6 | 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丽人网络 | 凡客诚品 | 《Vancl凡客诚品品牌经销合作协议》 | 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 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 |
7 | 伊势半(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 丽人网络 | 奇士美 | 《Kissme奇士美品牌经销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 |
8 | 佳丽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 丽人丽妆 | Kanebo等 | 《佳丽宝官方旗舰店经销合作协议》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报告期内以前年度合同已履行完毕 |
9 | 佳丽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 丽人商务 | Kanebo | 《Kanebo丝袜经销合作协议》 |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 |
10 | 佳丽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 丽人丽妆 | 凯朵 | 《KATE品牌经销合作协议》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报告期内以前年度合同已履行完毕 |
11 | 佳丽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 丽人丽妆 | 芙丽芳丝 | 《freeplus芙丽芳丝品牌经销合作协议》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报告期内以前年度合同已履行完毕 |
序号 | 供应商 | 采购商 | 采购品牌 | 合同名称 | 合同期限 | 合同金额 | 履行情况 |
12 | 上药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丽人商务 | 雅漾 | 《上药康德乐2020年雅漾年度经销协议》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根据签收的送货单记载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报告期内以前年度合同已履行完毕 |
13 | 上药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丽人商务 | 康如 | 《上药康德乐2020年康如年度经销协议》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根据签收的送货单记载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报告期内以前年度合同已履行完毕 |
14 | 上药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 丽人商务 | 馥绿德雅 | 《上药康德乐2020年馥绿德雅年度经销协议》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根据签收的送货单记载的单价以及实际经销的产品数量予以确定 | 正在履行,报告期内以前年度合同已履行完毕 |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1 | 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服务 | 使用搜索商品、生成订单、管理交易和完成支付等的软件系统。 | 该服务的收费包括软件服务年费及实时扣划的软件服务费。软件服务年费具体金额基于商户所经营的商品类目确定,服务开通前一次性支付整年费用,化妆品类商品为人民币3万元/年;实时扣划软件服务费以商品支付宝成交金额为基数乘以费率,化妆品类商品的费率为4% |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2 | 与积分系统相关的软件服务 | 使用天猫积分、天猫购物券、红包及天猫提供的其他类型积分发放服务 | 以通过该软件向消费者发放的各类型积分数量或额度为计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率为1%,具体费率以系统设定为准 |
3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通过tmall.com域名的所有者通过其网站页面为商户展示其商品和服务信息 | 暂不收费 |
4 | 二级域名服务 | 允许公司使用带有品牌关键字、商号等标识的二级域名 | 暂不收费 |
5 | 其他服务 | 不时提供的营销服务、市场咨询服务、培训服务 | 暂不收费 |
序号 | 合同编号 | 授信银行 | 授信申请人 | 授信金额(万元) | 授信期间 | 担保方式 |
1 | 平银沪战大综字20190917第001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丽人丽妆 | 20,000 |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 | 丽人商务、黄韬、黄梅提供连带担保 |
2 | 02272019210700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丽人丽妆 | 20,000 | 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 | 黄韬、黄梅提供连带担保 |
序号 | 合同编号 | 授信银行 | 授信申请人 | 授信金额(万元) | 授信期间 | 担保方式 |
3 | (2019)沪银授合字第GS0386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丽人丽妆 | 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4,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9,800万元,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14,800万元;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9,800万元,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14,800万元 | 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0月23日 | 丽人商务、黄韬、黄梅提供连带担保;公司为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提供保证金担保 |
4 | FA791155200214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丽人丽妆 | 不超过等值美元500万元的备用信用证 | 12个月 | 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
5 | 1020829008/EUDD362787_CM/ck20 | 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 Lily & Beauty (Hong Kong) Limited | 累计金额上限不超过美元500万元的循环短期借款 | 备用信用证失效前30日 | 公司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 |
序号 | 担保合同编号 | 主合同编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 担保债权金额(万元) | 担保期限 | 担保方式 |
序号 | 担保合同编号 | 主合同编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 担保债权金额(万元) | 担保期限 | 担保方式 |
1 | 平银沪战大额保字第20190917第001号 | 平银沪战大综字20190917第001号,及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内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 | 丽人商务 | 丽人丽妆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3,000 | 主债权届满之日起3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2 | (2019)沪银最保字第GS0386号A | (2019)沪银授合字第GS0386号 | 丽人商务 | 丽人丽妆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4,800 | 主债权届满之日起2年 | 连带责任保证 |
3 | PA791155200214 | FA791155200214 | 丽人丽妆 | 丽人丽妆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根据质押确认函确定 | 根据质押确认函确定 | 保证金最高额质押 |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其他未决诉讼:
1、2020年4月8日,发行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05632号《关于第31703233号“MOM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驳回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2020年7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京73行初3683号),判决驳回发行人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31日,发行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驳回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该项涉诉商标未在相关使用范围内注册成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故该项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2020年2月10日,杨瑾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案号:(2020)京0105民初17481号,以下简称“北京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将登记在黄韬名下的占发行人1.94%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杨瑾名下。2020年3月24日,法院向黄韬送达诉讼材料。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尚无进展。
杨瑾原系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易康丽的员工,曾于2019年7月5日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易康丽,并追加发行人作为共同被告,其当时主张认为发行人和易康丽(以下合称“被告”)未能履行其向原告发出的《聘用通知》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因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人民币16,218,024元作为其认为应兑现的期权分配额度的现值;(2)被告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16,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此后,杨瑾主动申请撤诉,并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7民初11776号),裁定准许其撤诉。(以下简称“上海劳动诉讼”)
经查阅法院向黄韬送达的北京诉讼的相关材料,北京诉讼与上海劳动诉讼的基本事实没有实质性差异,杨瑾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股权转让文
件的证明文件。黄韬、发行人与杨瑾从未签署过任何与发行人的股权相关的转让文件。
因此,就北京诉讼,发行人认为杨瑾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其主张不应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基于前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诉讼对本次发行上市不具有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25弄89、90号6层618室 |
法定代表人: | 黄韬 |
联 系 人: | 杜红谱 |
联系电话: | 021-6466 3911 |
传真: | 021-6466 3912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lrlz.com/ |
电子信箱: | shlrlz@lrlz.com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联系电话: | 010-6083 7250 |
传真: | 010-6083 6960 |
保荐代表人: | 王建文、鞠宏程 |
项目协办人: | 孙骏 |
项目组成员: | 韩非可、储成杰、欧阳旭峰、金浦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26A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电话: | 021-6849 8529 |
传真: | 021-3896 6500 |
项目组成员: | 张从展、庄东、邵熠、高凡雅 |
住所: |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锋 |
联系电话: | 025-83367888 |
传真: | 025-83367377 |
项目组成员: | 高乐乐、董健玮 |
住所: | 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 |
负责人: | 齐轩霆 |
联系电话: | 021-2208 1166 |
传真: | 021-5298 5599 |
经办律师: | 楼伟亮、刘一苇、邱晨盛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
联系电话: | 021-2323 8888 |
传真: | 021-2323 8800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高建斌、王瑾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
联系电话: | 021-2323 8888 |
传真: | 021-2323 8800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高建斌、王瑾 |
住所: | 上海市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中心19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小敏 |
联系电话: | 021-5240 2166 |
传真: | 021-6225 2086 |
经办注册评估师: | 武钢、陈俊杰(已离职)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
联系电话: | 021-5870 8888 |
传真: | 021-5889 9400 |
(十)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开户名: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账号: | 7116810187000000121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
联系电话: | 021-6880 8888 |
传真: | 021-6880 4868 |
内容 | 时间 |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日期 | 2020年9月9日 |
初步询价的日期 | 2020年9月11日 |
网上路演日期 | 2020年9月16日 |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 2020年9月16日 |
申购日期 | 2020年9月17日 |
缴款日期 | 2020年9月21日 |
股票上市日期 |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附录和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文件查阅方式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均可在以下时间、地点供投资者查阅。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查阅地点:
发行人: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电话: | 021-6466 3911 | 传真: | 021-6466 3912 |
联系人: | 杜红谱 | ||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电话: | 021-2026 2320 | 传真: | 021-2026 2344 |
联系人: | 储成杰 |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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