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议案,现就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文件的独立意见:
1. 本次交易的方案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东科技”)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捷科技”)49%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实施需以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公告的《重大资产出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实施为前提。
2.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之前,独立董事已经事前认可。
3. 本次交易方案以及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打造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5.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6. 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7.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待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8. 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时,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应当就本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出具完整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
二、购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购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
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的权益,促进其充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百哲 林雷 李郁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