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的说明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BONSTAR INTERNATIONALLIMITED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冠捷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统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机构,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的盖章页)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