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9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北路2号科创中心17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剑平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4,869,810股,占公司总股本126,880,000股的66.889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4,853,2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876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1%。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润禾材料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869,8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包毅锋律师、邹雨灵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