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灵鸽科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5

公告编号:2020-036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1月5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1月2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启发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陶涛、李倩、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杭一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明、王敏、江苏明台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专利号为ZL201821155731.3专利权的行为。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归属于灵鸽科技所有的名称为“一种锂电池浆料的连续生产系统”发明专利ZL201710112795.9,申请日为2017年2月28日。该发明专利早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提到的申请日为2018年7月20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灵鸽科技不构成侵权。不存在需要停止生产、销售的可能性,也无需赔偿原告任何款项。

2. 因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间晚于灵鸽科技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实用新型专利有失效的可能性。

3. 灵鸽科技将保留追究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产生名誉损伤的权利。

(六)案件进展情况:

1.归属于灵鸽科技所有的名称为“一种锂电池浆料的连续生产系统”发明专利ZL201710112795.9,申请日为2017年2月28日。该发明专利早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提到的申请日为2018年7月20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灵鸽科技不构成侵权。不存在需要停止生产、销售的可能性,也无需赔偿原告任何款项。

2. 因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间晚于灵鸽科技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实用新型专利有失效的可能性。

3. 灵鸽科技将保留追究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产生名誉损伤的权利。

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灵鸽科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灵鸽科技对涉案第ZL201821155731.3号、名称为“一种锂电池浆料全自动连续生产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第459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专利权(一种锂电池浆料全自动连续生产线)全部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灵鸽科技于2020年9月7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10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驳回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司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留追究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产生名誉损伤的权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留追究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产生名誉损伤的权利。基于判决结果及实际情况判断,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基于判决结果及实际情况判断,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于判决结果及实际情况判断,本次诉讼不会对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基于判决结果及实际情况判断,本次诉讼不会对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裁定书(2019)苏05知初1082号之一。

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5914号)。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