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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5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为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债务人”)及全资子公司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日常经营业务的有效开展,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于2020年4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授信及借款等融资事项提供不超过80,000万元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0年4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分配到两个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中科星城及格瑞特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债权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范围内,为中科星城向兴业银行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额度有效期: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4月12日止,保证担保的债务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保证期间为: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2,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31%。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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