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2019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式有效、薪酬确定合理,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且兼顾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薪酬考核体系,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