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并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的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实现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公司拟与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签署《投资协议》并在厦门设立全资子公司,如本次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将提升公司对客户的配套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0年9月14日,并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84.91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查显超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基于上述,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5,000股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0年9月14日